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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购投〔2024〕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九江市财政局
九财购投〔2024〕5号
九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白莲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县城工业园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39197526M。
法定代表人:周春香;联系方式:13507020120。
授权代表:郑秀明;联系方式:18172946305。
被投诉人1: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7391670361。
联系人:陈莎莎;联系方式:0792-8983481。
被投诉人2: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491420631J。
联系人:赵丹;联系方式:18679623371。
投诉人对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吧台治疗柜(脑血管病区域中心)采购项目第二次(JJSZFCGZX(2023)GK-A01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1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表明我公司先后分三次提供了相关产品《成本核算表》,时间跨度近3个小时,远超出规定的20分钟,且第三次电话询标后至贵司提供材料间隔时长近一个小时。此回复完全不合理,我公司在质疑函中已写明三次询标的内容及时间,第一次询标我司按要求进行回复,第二次询标是要我们提供节水证明文件与第一次询标的内容不相关,第三次询标已经到下午3点51分,又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利润等,我公司也及时电话沟通表示因数量太多无法在20分钟内提供完整的项目成本数据清单,由于我们是当地企业,我们的各项成本远远比其他外地企业低得多,并且采购单位又是老客户,我们是厂家直销去掉中间环节,当然比其他供应商有明显的优势。另外成本数据清单并不是不能提供,只是时间不够,对方回应我们应该有大概的成本数据,这个我们当然有,但是牵涉到商业机密,必须转化成其他格式的数据提交,并且我公司已分两次回传了补充材料,到6点我公司打电话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回复已评标结束,并没有通知投标授权代表将我公司以废标处理!以此为由废标,实为不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见截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表明我司仅提供了部分产品的《成本核算表》,此部分产品总金额(30万左右)占投标报价比例不到20%,无法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此回复完全不合理!此项目核心产品为护士站及治疗柜。我公司已经提供该产品的成本分析表,很多项产品都是相同规格,我司未重复提供,但已经将各种满足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配件、工资、水电、运费等等都列明地清清楚楚,如何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由于我们是当地企业,我们的各项成本远远比其他外地企业低得多,并且采购单位又是老客户,我们是厂家直销去掉中间环节,当然比其他供应商有明显的优势。我司以此价格参与投标也节省国家预算,我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结果却是其他供应商以高价中标,该结果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实为不公!
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的《成本分析表》及报价说明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表明我司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均为其公司自行编制的,证明力较弱,但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其未能提供相关产品或原材料的外购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等外部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此回复完全不合理!成本分析本就是公司内部核算,不是自己编制难道是外面的人编制?且我公司已在针对该项目成本分析表盖章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如何证明力较弱?该项目货物为定制产品,我公司在未中标之前如何购买原材料及相关配件?只能根据以往相同产品核算,哪来的原材料购买合同和发票及转账记录?这分明是故意为难,以此为由废标,实为不公!
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的《成本分析表》及报价说明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据此,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并且我司已经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能证明价格的相应材料。
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表明我司应该会预计到专家组会对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提出询标,开标之前就应准备好报价合理性的完整证明材料,而不是开标后才提供。我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经过悉心研究,深思熟虑过后才确定的,完全可以满足供货且有微薄利润,且报价已超过预算金额50%,完全具备合理性,故认为不需要提供,采购代理机构在询标时间我司也及时提供了核心产品的详细成本清单,过了3个多小时又要整个项目的数据,而且规定20分钟内,20分钟远远不够完成450多项,还要审批盖章扫描,这完全是故意为难,以此为由废标,实为不公!
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的《成本分析表》及报价说明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本项目综合评分法,却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而排除最低报价,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规定。
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的《成本分析表》及报价说明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请求:综上所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此判定结果实属恶意排除潜在中标人,采购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为采购人采购更加优质的产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贵单位要求采购中心公平公正地评审,并更正中标结果,认定我司中标。
被投诉人1、2称:
2024年3月18号“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吧台治疗柜(脑血管病区域中心)采购项目第二次”于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开标和评审工作。招标单位为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本项目开标结束后,在评审阶段时期,由于此次项目为第二次招标,结合第一次流标原因,为检查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对江西白莲报价较低情况提出查看报价说明及成本核算表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和监督的见证下在10点50前与江西白莲公司联系,要求提供上述文件,江西白莲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10点53分通过qq邮箱发送报价说明函及成本核算表。故第一次江西白莲提供资质文件是由采购人及其监督提出要求。
评标过程中,经专家组成员认真分析,一致认为:江西白莲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2024年3月18日下午2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工作前台接到主场评审专家的电话要求,在监督及现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江西白莲第一次提交的报价说明函及成本核算表交付给专家。
因系统原因,无法进行线上询标,主场专家再次委托代理机构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对江西白莲进行询标。询标内容发出后,江西白莲也积极响应,分别在2024年3月18号下午4点29分提供第二次补充成本核算表;下午4点29分提供第三次补充成本核算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监督及工作人员检查下,将第二次和第三次江西白莲提交的补充文件交付给专家。专家经过讨论废除江西白莲资质。
为了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我中心组织了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答复,专家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江西白莲提供、代理机构转交的所有资料进行认真研读、分析,最终专家组一致签字答复,以下答复是对上述投诉事项的对应,具体详细答复参考专家答复书:
答复投诉事项1:江西白莲作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仅占限价的52.22%,应该会预计到专家组会对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提出询标,开标之前就应准备好报价合理性的完整证明材料,而不是开标后才提供。
答复投诉事项2:江西白莲仅提供了部分产品的《成本核算表》,此部分产品总金额(30万左右)占投标报价比例不到20%,无法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答复投诉事项3:江西白莲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均为其公司自行编制的,证明力较弱,其未能提供相关产品或原材料的外购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等外部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答复投诉事项4:江西白莲作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仅占限价的52.22%,应该会预计到专家组会对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提出询标,开标之前就应准备好报价合理性的完整证明材料,而不是开标后才提供。尽管询标回复时长远超出了20分钟(近3小时),但专家组还是认真对江西白莲提交的资料进行研判、分析,最终江西白莲仍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材料。
答复投诉事项5: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非根据最低价对江西白莲进行废除资质处理。
综上,专家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江西白莲投标无效并无不妥。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其一,投诉人作为投标供应商,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规定: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委托人必须是企业本单位职工且能够熟练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委托代理人且授权委托人在项目开、评标期间必须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接收评标委员会的询标等信息,并在“互动交流”中对询标内容进行回复(自询标内容发出起20分钟内完成回复),否则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且完全认可专家的意见;在第五节“评标”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人报价仅占采购限价的52.22%,因此投诉人应当预计到专家组会对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提出询标并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其二,虽然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回复时长为20分钟,且投诉人回复时长远远超过了20分钟(实际时长近3小时),但评标委员会并未因为超时而拒绝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而是对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研判分析,并做出认定。投诉人最终被认定无效投标的原因也并非因为超时,而是因为证明材料不够完整、有效,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才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当作无效标处理。
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实,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为治疗室、操作室、处置室及其配套设备,而并非投诉人所认为的“核心产品为护士站及治疗柜”。投诉人全部《成本核算表》中涉及的产品在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产品中所占比例极小,并且未提供任何关于该项目核心产品的相关核算资料,其证明文件缺乏完整性。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实,投诉人在评审过程中一共进行了三次答复,共提交了十份《成本核算表》,其中一份为重复资料,另外九份资料中有五份资料在全部数据上均缺乏单位描述(包括重量、面积、单价、开料尺寸和总价等),无法从中获取准确信息。同时,投诉人所提交的《成本核算表》只列出了单项产品的规格和单价,但并未提交实质性材料证明其低价的来源。投诉人在第一次答复时虽然提供了《报价说明函》,但在该说明函中只对低价做出了陈述,而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解释其报价合理性。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该项目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共五家单位参与投标。在五家投标单位中,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是合理的,不存在“故意为难”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由于投诉人报价严重偏低,经评标委员会向其释明,就报价合理性予以说明并提交证据。但由于投标人的说明理由及证据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尚不存在投诉人所指系评分过程中“去掉最高分及最低分的”不当做法。因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另,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四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作为专业评审,独立作出评审,并不存在上述违规情形,评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均不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江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主动公开)
九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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