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违规项目 > 绥财行罚〔2024〕10号

绥财行罚〔2024〕10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财行罚〔2024〕10号

当事人:哈尔滨市正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78号19号楼714室
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7日参加由绥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绥化市生态环境局VOCs执法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31201]SHZC[CS]20230011)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预算金额2,930,000.00元。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XDFG27239359111776GR的检验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你公司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协助查询检验报告的函》、你公司响应文件中检验报告图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协助查询检验报告的复函》、《书面调查通知》及回复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绥财行罚告〔2024〕3号),书面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5月8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维持《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绥财行罚告〔2024〕3号)中的处罚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附件2中第13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1758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金按照《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银行柜台汇款的方式缴入收款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绥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绥化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绥财行罚〔2024〕10号.pdf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