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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NCZ001116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公路养护服务项目第3标段(2024年日常养护维修项目)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公路养护服务项目第3标段(2024年日常养护维修项目)的采购需求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001116 项目名称: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公路养护服务项目第3标段(2024年日常养护维修项目)
分包名称: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公路养护服务项目第3标段(2024年日常养护维修项目)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报价方式: 费率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本项目为适宜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项目,如大型企业投标应采用合同分包的方式履行(中型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分包),分包比例为合同金额的40%,投标供应商应在资格证明文件分包资格审查情况表中进行相关内容的填写。
2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 发 (2020) 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 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 275号) 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 财库 (2019) 1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鼓励节能政策: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 (2019) 513 号) 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 2019 年第16号令公布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供应商选投经名录内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须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验收日期起计算6个月。

保险
承包人所投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各项单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5.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养护场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各项单价中。 保险期限:入场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养护期+缺陷责任期)。15.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5.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8)42 号)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5.3 人身意外伤害险 15.3.1 承包人应在整个养护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5.4 第三者责任险 15.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养护场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15.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进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商定。 15.5 其他保险 15.5.1 承包人应为其维修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5.5.2 承包人应为其维修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5.5.3 凡再本项目中没有提及但后期所涉及到的应该缴纳保险的均应办理保险,办理本条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中,发包人不在单独支付。 15.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5.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入场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15.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发包人。保险人做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 15.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15.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15.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5.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①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因受采购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养护服务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采购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供 应商的同意。②供应商在进行养护服务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③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区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用电安全工作的方案》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标准。

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1)备品备件(设备、结构配件)要求:①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结构配件等不准进入维修现场。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进入现场,采购人将责令投标供应商限期清除出场并重新提供。②投标供应 商承诺的维修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投标供应商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当采购人认为投标供应商使用的维修设备不能满足维修作业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供应商增加或更换维修设备,投标供应商应在3日内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投标供应商承担。(2)耗材(半成品、成品、等)要求:投标供应商用于维修作业项目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绿化补植的苗木都必须合格。用于维修作业项目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维修现场。没有采购人的批准,投标供应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涉及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计量等要求
13.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现行的计量单位。 13.2 计量方法 实行单价计量的维修项目,工程计量以工程细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量计价,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工程的计量。 投标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共同参与对维修项目工程的计量,提供计量所需的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的记录或者设计文件。 13.3 维修项目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期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3.4 维修项目单价子目的计量 (1)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 (2)投标供应商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采购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投标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进行复核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投标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参加复核,采购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投标供应商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投标供应商应遵照执行。 (5)投标供应商完成标的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采购人应要求投标供应商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投标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派员参加的,采购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投标供应商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采购人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采购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标的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及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13.5 维修项目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不因第13.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投标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采购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涉及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工程进度、工程计量方式、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质量保证等要求
4.1.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本项目需提供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负责人应熟知日常维修服务业务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且具有日常养护服务经验。项目负责人是中标供应商派驻养护场地的全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采购人。 (2)技术负责人要求:本项目需提供技术负责人 1 人,技术负责人应熟知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维修相关技术规范、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坚持科学维修与规范化管理,提高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维修质量,改善公路服务水平,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维修任务;做好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维修项目的质量和工期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维修机械的选型配套,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高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3)其他人员要求:质检员、安全管理员至少各3人。 质检员: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各项技术规程、养护规范,负责维修项目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其质量负责,保证其合格率;参加项目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作业中间检查以及工序间的交接检查;负责做工程项目的质量总结和统计报表工作;建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台账;检查工程材料质量,制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等,以及对交通安全设施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包括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等,以提出改进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议和措施。 安全管理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改进;对专项安全和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工作;参与项目安全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生成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提出安全措施方案;对项目消防工作进行专业性检查;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4.2.供应商应配备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供应商应配备 1 台路面铣刨、1 台路面摊铺机、2 套【压路机 2 台(钢轮压路机 1 台、胶轮压路机 1 台)、装载机 1 台】、2 套(双缸热熔釜 1 台、标线施划手推车 2 台)、1 台双组份标线喷涂机、1 台高压水除线机器或机械除线机、1 套标线检测设备(交通逆反射系数测量仪 1 台,标线厚度测量仪 1 台), 1套护栏安装设备(1台打桩机),以上设备均要保证正常使用性能。 4.3.采购人提供的部分材料:采购人为推进公路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规模化循环利用,将公路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综合利用,采用以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顶扣等量价值的新沥青混合料或再生沥青混合料时,投标人应完全配合,并对其相应的费用进行抵扣,此项费用预计约80万元,采购人根据养护维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提供。采购人现存的废旧沥青路面铣创料由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拉运至其所属拌合站,包含装卸、运费、过磅、存储、管理等所有费用;2024年新产生的铣刨料,采购人运输至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拌合站,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过磅、入库、存储、管理等工作。 采购人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价值(元)=采购人、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的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数量(吨)*20(元/吨); 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混合料价值(元)=采购人签收的各类型混合料数量(吨)*相应混合料单价(元/吨)。 具体单位为: 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 (元/吨) (ac-13)rap 再生沥青混 合料(rap掺量30%) (元/吨) (ac-16)rap 再生沥青混 合料(rap掺量30%) (元/吨) (ac-20)rae 再生沥青混 合料(rap掺量30%) (元/吨) (ac-13)原生沥青混合料 (元/吨) (ac-16)原生沥青混合料 (元/吨) (ac-20)原生沥青混合料 (元/吨) 运费 (原生料或再生料) (元/吨公里) 20.00 360.00 350.00 340.00 380.00 370.00 360.00 0.7 4.4.服务质量要求:达到设计文件所设计的内容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以及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标准(如颁布新标准按照新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4.5.服务安全目标:在生产过程中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境内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按期计量、按期支付。

售后服务
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即为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的维修服务。

交付标准和方法
(1)计量:“维修项目”按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维修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检后提出验收申请及上报相关资料,每期计量,经费实行单价计量,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数量计列。 (2)标准: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为验收提供的各项验收资料应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管理性文件的规定。 (3)验收:采购人审查后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验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验收证书。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自交工证书颁发日期起计算6个月。

培训
投标供应商应对参与养护服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加强对参与养护服务的所有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参与养护服务的所有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C15020400-公路管理和养护服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公路养护服务项目第3标段(2024年日常养护维修项目) 在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自养路段实施路况提升、桥梁维修、交通安全及附属设施维修完善、“三桩”及桥涵刷白刷新等。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标的1-公路管理和养护服务: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本项目需提供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负责人应熟知日常维修服务业务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且具有日常养护服务经验。项目负责人是中标供应商派驻养护场地的全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采购人。 (2)技术负责人要求:本项目需提供技术负责人 1 人,技术负责人应熟知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维修相关技术规范、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坚持科学维修与规范化管理,提高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维修质量,改善公路服务水平,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维修工作任务;做好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维修自查工作,做到勤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维修机械的选型配套,提高机械车辆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水平和质量。 (3)其他人员要求:质检员、安全管理员至少各 1 人。 质检员: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各项技术规程、养护规范,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核定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保证其准确率;参加项目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作业中间检查以及工序间的交接检查;负责做工程项目的质量总结和统计报表工作;建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台账;检查工程材料质量,制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等,以及对交通安全设施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包括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等,以提出改进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议和措施。 安全管理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对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改进;对专项安全和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工作;参与项目安全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生成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提出安全措施方案;对项目消防工作进行专业性检查;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供应商应配备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供应商应配备 1 台路面铣刨、1 台路面摊铺机、2 套【压路机 4 台(钢轮压路机 2 台、胶轮压路机 2台)、装载机 1 台】、2 套(双缸热熔釜 1 台、标线施划手推车 2 台)、1 台双组份标线喷涂机、1 台高压水除线机器或机械除线机、1 套标线检测设备(交通逆反射系数测量仪 1 台,标线厚度测量仪 1 台), 1套护栏安装设备(1台打桩机),以上设备均要保证正常使用性能。 采购人提供的部分材料:采购人为推进公路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规模化循环利用,将公路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综合利用,采用以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顶扣等量价值的新沥青混合料或再生沥青混合料时,投标人应完全配合,并对其相应的费用进行抵扣,此项费用预计约80万元,采购人根据养护维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提供。采购人现存的废旧沥青路面铣创料由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拉运至其所属拌合站,包含装卸、运费、过磅、存储、管理等所有费用;2024年新产生的铣刨料,采购人运输至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拌合站,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过磅、入库、存储、管理等工作。 采购人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价值(元)=采购人、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的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数量(吨)*20(元/吨); 宁夏中宁县振华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混合料价值(元)=采购人签收的各类型混合料数量(吨)*相应混合料单价(元/吨)。 服务质量要求:达到设计文件所设计的内容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以及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标准(如颁布新标准按照新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服务安全目标:在生产过程中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 养护项目设计文件:详见招标文件下载处的图纸附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公路养护服务项目第3标段 标的清单.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在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自养路段(共计320.791公里)实施路况提升、桥梁维修、交通安全及附属设施维修完善、“三桩”及桥涵刷白刷新等维修项目。

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①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因受采购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养护服务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采购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供 应商的同意。②供应商在进行养护服务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③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区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用电安全工作的方案》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标准。

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1)备品备件(设备、结构配件)要求:①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结构配件等不准进入维修现场。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进入现场,采购人将责令投标供应商限期清除出场并重新提供。②投标供应 商承诺的维修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投标供应商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当采购人认为投标供应商使用的维修设备不能满足维修作业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供应商增加或更换维修设备,投标供应商应在3日内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投标供应商承担。(2)耗材(半成品、成品、等)要求:投标供应商用于维修作业项目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绿化补植的苗木都必须合格。用于维修作业项目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维修现场。没有采购人的批准,投标供应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涉及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计量等要求
13.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现行的计量单位。 13.2 计量方法 实行单价计量的维修项目,工程计量以工程细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量计价,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工程的计量。 投标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共同参与对维修项目工程的计量,提供计量所需的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的记录或者设计文件。 13.3 维修项目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期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3.4 维修项目单价子目的计量 (1)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 (2)投标供应商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采购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投标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进行复核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投标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参加复核,采购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投标供应商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投标供应商应遵照执行。 (5)投标供应商完成标的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采购人应要求投标供应商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投标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派员参加的,采购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投标供应商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采购人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采购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标的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及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13.5 维修项目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不因第13.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投标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投标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采购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3%(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甲方责任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入场通知发包人应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入场通知。 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为履行合同所需的证件和批件。 2.4 组织技术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验收 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乙方责任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入场通知发包人应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入场通知。 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为履行合同所需的证件和批件。 2.4 组织技术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验收 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1.2 依法纳税 根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承包人作为征收对象的所有税费,包括因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税费而引起的费用的变化,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清单各子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增加或扣减,不再另行支付或抵扣。 3.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相关规定做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维修项目,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相关规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2)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维修作业方案,精心组织维修,加强维修质量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各项维修工作。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维修作业的质量控制,维修质量必须达到有关维修质量的要求,公路维修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验收合格为准。 (3)承包人的养护作业(日常维修)是指依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文件中规定养护内容而实施的对路基、路面、桥涵、绿化与保护环境设施、管理服务设施及沿线附属设施经常进行修补其损坏部分的作业,主要包括: a.承包人在公路设施维修过程中须及时取得交警、综合执法单位部门的审批手续,同时与交警、综合执法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在承包养护范围内的综合执法管理等执法行为,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b.承包人在维修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预警及相关的安全工作,如因未做好该项工作而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均应认为是承包人的责任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c.如因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养护作业而引发的-切责任事故均视为承包人的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d.承包人如因上述 c、d 而造成的发包人在经济及名誉方面的损失,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的权利,损失无法计算的,按照合同标的额的 30%计算。 e.承包人在养护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原有绿化和设施的损坏,如因养护作业不当造成绿化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赔偿;同时承包人应扶正可能造成松动或倾斜的路缘石,并使之恢复应有功能,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f.在整个维修过程中,承包人应自行妥善协调与当地群众、政府、行业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各种纠纷。 (4)当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另行配合做好“四新”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养护、通行保畅、应急抢险(修)、桥下空间清理及拓宽等工作时,承包人不得拒绝。 (5)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所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费、交叉养护费、交通安全费、交通协调费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1.4 对养护作业和养护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所有维修工作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进行认真的核查,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作业方案。 3.1.5 保证养护作业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标准(如颁布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采取养护安全措施,确保养护作业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养护施工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6 负责养护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养护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 避免养护作业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3.1.8 维护和照管 养护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作。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验收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验收部分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3.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仓库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养护需要,费用包括在各项综合单价中,包含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等一切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宁夏交通运输厅关于民工管理和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增加的财务成本等费用,计入其各项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宁夏政府采购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如实填报,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若出现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其派遣或雇佣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承包人应为其派遣或雇佣的所有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5)分包:若承包人投标时采用分包形式投标,承包人应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按照投标文件确定分包相关内容。承包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分包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书必须遵循本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本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意向协议书报发包人备案,并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内容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意向协议书不免除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意向协议书的约定,组织分包工作,并对分包工作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3.2 履约保证金 3.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3.2.2 如维修期延长,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3.3.1 承包人应相关规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养护场地,严格落实外出报备制度,外出 1-3 天以上由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生效,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外出后须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3.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相关规定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3.3.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养护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3.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4.1承包人应在接到入场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养护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养护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3.4.2 承包人安排在养护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3.4.3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验收。 3.4.4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养护工作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5 承包人人员实行打卡制度,并按时向发包人报备。 3.5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3.5.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3.5.2 人员入场承诺书: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提交人员入场承诺书,承诺相关内容。 3.6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3.6.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3.6.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公路养护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3.6.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养护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3.6.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维修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3.6.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3.6.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3.6.7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妥善处理。 3.7 维修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相关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维修,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的基本账户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3.8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中所列各项单价已查明是正确和完备的。 3.9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违约责任
17.违约 17.1 承包人违约 17.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 4.2 款或第 5.1 款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相关规定进入养护场地的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 4.1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维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逾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入场; (8)承包人违反第 3.4 款或第 5.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维修设备; (9)经发包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发包人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10)承包人不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7.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17.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17.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按要求改正的,发包人可以每次视情节向承包人处以1万-10万元的违约金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或宁夏政府采购相关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评价,严重者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宁夏政府采购系统。当累计违约金达 100 万时,发包人可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养护和缺陷修复,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宁夏财政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宁夏政府采购系统。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17.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仍不进行整改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养护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养护。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承包人对本工程进行转包或违规分包,除没收其履约担保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工程损失费,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中。 17.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相关规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4)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相关规定的方式办理。17.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17.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相关规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7.2 发包人违约 17.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相关规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17.2.2 承包人有权暂停养护 发包人发生除第 17.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养护,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17.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17.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17.2.2 项暂停养护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7.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养护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5)相关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17.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养护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
16.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6.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养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造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养护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16.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6.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6.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6.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6.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养护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16.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方一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16.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6.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撤离养护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验收日期起计算6个月。

争议解决
19.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按下列第(1)一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9.3 争议评审 19.3.1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19.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设计文件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发包人。 19.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发包人。 19.3.4 除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19.3.5 除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发包人的确定执行。 19.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发包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方,并抄送发包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发包人的确定执行。 19.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19.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验收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19.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6 知识产权 (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养护服务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在进行养护服务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合同生效及其他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项目竣(交)工验收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验收标准应达到合格要求。 (验收方案附件):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公路养护服务项目第3标段验收方案.doc

服务地点(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境内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按期计量、按期支付。

售后服务
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即为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的维修服务。

交付标准和方法
(1)计量:“维修项目”按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维修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检后提出验收申请及上报相关资料,每期计量,经费实行单价计量,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数量计列。 (2)标准: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为验收提供的各项验收资料应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管理性文件的规定。 (3)验收:采购人审查后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验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验收证书。

培训
投标供应商应对参与养护服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加强对参与养护服务的所有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参与养护服务的所有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保险
承包人所投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各项单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5.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养护场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各项单价中。 保险期限:入场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养护期+缺陷责任期)。15.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5.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8)42 号)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5.3 人身意外伤害险 15.3.1 承包人应在整个养护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5.4 第三者责任险 15.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养护场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15.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进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商定。 15.5 其他保险 15.5.1 承包人应为其维修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5.5.2 承包人应为其维修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5.5.3 凡再本项目中没有提及但后期所涉及到的应该缴纳保险的均应办理保险,办理本条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标的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中,发包人不在单独支付。 15.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5.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入场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15.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发包人。保险人做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 15.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15.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15.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5.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0 1.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10(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 最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除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10分。 2.价格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优惠政策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如投标供应商为大型或中型企业合同分包给小型或微型企业,根据《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2]275号) 文件规定,对大型或中型企业投标供应商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
2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 15 为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依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等规范和标准中规定的维修内容而实施的路基路面、桥梁等设施维护和修补其损坏部分的作业,按规定对实施的“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维修项目”特点及内容的了解、认识,拟服务项目而做出整体规划设想、总体布置。 针对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布置及规划,内容是否完整、考虑是否周全;布置及规划是否合理、细节是否到位;计划是否科学合理、逻辑清晰、切实可行等进行评分: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编制内容十分详尽、完整、对维修工作理解深刻、考虑透彻、内容十分周全、维修工作布置及规划科学合理、细节到位、维修计划科学合理、逻辑清晰、切实可行,具有切合实际的操作性和针对能力,完美地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5分;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编制内容完整、详尽、对维修工作理解透彻、内容考虑周全、维修工作布置及规划合理、细节到位、维修工作计划科学合理、逻辑清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能力,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13分;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编制内容相对比较完整、详尽、对维修工作工作理解较透彻、内容考虑较周全、维修工作布置及规划合理、细节比较到位、维修工作计划较合理、逻辑较清晰、具有满足要求的针对性及操作性,能够较好地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0分;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编制内容基本完整合理、对维修工作理解基本透彻、内容考虑基本周全、维修工作布置及规划基本合理、维修工作计划基本合理、可行、基本可操作,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7 分;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内容不够完整、针对性较弱及可操作性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4 分;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内容简单、养护服务布置及规划条理不够清晰、缺乏针对性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3 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总体组织布置及规划 15 根据“维修项目”特点及内容,制定维修工作方案、各类维修内容的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对关键和难点维修内容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维修工作方案方法是否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对本项目关键和难点养护内容的把握是否准确、认识深刻、措施具有针对性: 日常养护维修方案方法内容十分详尽,最大程度地满足项目需求;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完全准确合理、内容详尽完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本项目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把握完全准确、分析彻底且到位、认识非常深刻、措施科学合理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得 15 分; 日常养护维修方案方法内容详尽完整,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准确合理、内容详尽完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本项目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把握准确、认识深刻、措施科学合理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得 13 分; 日常养护维修方案方法内容较详尽完整,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项目需求;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较准确合理、内容较详尽完整、具有较强;对本项目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把握较准确、分析比较到位、认识较深刻、措施较科学合理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得 10 分; 日常养护维修方案方法内容基本完整,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基本准确合理、内容基本完整、具有针对性;对本项目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把握基本准确、认识较为深刻、措施基本科学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7 分; 日常养护维修方案方法内容较为完整,内容仍有缺失,项目需求满足程度不足;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够详尽、内容不完整、具有较差;对本项目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把握准确率不足、认识不够深刻、措施一般且具有较差的针对性的得4分; 日常养护维修方案方法内容不够完整,内容粗略简单,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维修方法及技术措施不准确不合理、内容粗略简单、不具有针对性;对本项目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把握不够准确、认识不够深刻、措施不合理且不具有针对性的得 1 分; 未提供不得分。
4 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10 对日常养护维修工作项目服务期、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废旧料处理、四新技术的应用等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进行编制。 针对不同的内容具有不同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合理地推进项目进展,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实施做出的各项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计划详细、得当等进行评分: 详尽地列出了相应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且各项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实施性高、措施内容全面有延展性有深度的得10分; 各项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全面而且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实施性高、措施内容全面的得9分; 各项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可实施性较高、措施内容较为全面的得7分; 各项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可实施性一般的得5分; 各项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内容较为完整,但内容仍有缺失,具有较差的针对性、可实施性一般的得3 分; 各项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不合理、无针对性、无可实施性,且措施内容粗略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类似业绩 5 投标供应商近五年(2019 年 4月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交工日期为准)每完成过1 个公路日常养护维修项目(实施内容含路基路面或桥梁或交安设施)或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含路基路面或桥梁或交安设施)业绩的得2.5分,最高得5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扫描)件(二选一),以及交(竣)工验收证书或报告(或业主开具的已交(竣)工业绩证明材料)。2.公路日常养护维修项目包括公路小修工程。 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包含所要求的内容。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业绩不得分。
6 日常养护维修工作项目 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 急预案、支付保障措施人员 10 根据日常养护维修工作项目实际情况及招标文件要求,预测维修期间产生的风险、事故等问题,编制应急预案或防范措施,并从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多方面编制按期支付保证措施。 针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措施的完整性,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措施是否合理、详细、得当等进行评分: 深刻细致了解采购人的保障需求,编制了详尽、完整的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支付保证措施,且各项保障措施合理、完善、细致的得10分; 对项目的保障了解较为深刻,各项保障措施合理、完善、比较细致,应急保障措施可行性度较高的得 9 分; 了解采购人的保障需求,各项保障措施较合理、较完善,比较贴切实际的得 7 分; 各项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完善,考虑比较周全的得 5 分; 各项保障措施内容粗略有缺失、可实施性较差的得 3 分; 各项保障措施不合理、不完善,且措施内容粗略,不完整、存在缺漏项的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7 人员 20 投标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与采购需求”技术部分第4条4.1项人员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加分。 1.项目负责人(7分): (1)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持有二级及以上级别建造师证(公路工程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满足以上要求得3分,有一项不满足不得分; (2)近五年(2019 年4月 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交工日期为准),担任过公路日常养护维修项目(实施内容含路基路面或桥梁或交安设施)或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含路基路面或桥梁或交安设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务,每提供1个业绩得 2 分,最高得4 分。 2.技术负责人(7 分): (1)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持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满足以上要求得3分,有一项不满足不得分; (2)近五年(2019 年4月 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交工日期为准),担任过公路日常养护维修项目(实施内容含路基路面或桥梁或交安设施)或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含路基路面或桥梁或交安设施)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职务,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3.其他人员(6分): (1)拟投入的质检员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最多得3分; (2)拟投入的安全管理员具有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得1分,最多得3分; 注:1.以上所人员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重复加分;以上所有人员均为供应商在职员工,由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必须一致,投标交件中须附2023年1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有效社保缴费证明; 2.项目负责人须附社保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扫描)件、不在岗或在岗撤离承诺书(如需,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技术负责人须附社保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扫描)件、不在岗或在岗撤离承诺书(如需,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质检员须附社保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安全管理员须附社保证明、身份证,C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复印(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投标文件中人员业绩证明材料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二选一,须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姓名及符合要求的职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及交(竣)工验收证书或报告(或业主开具的已交(竣)工业绩证明材料)复印(扫描)件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包含所要求的内容,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业绩不得分。 7.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工程、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8.以上人员相关要求任意一项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则该项不得分。
8 机械设备 15 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与采购需求”技术部分第4条4.2项对供应商应配备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规定,投标供应商全部满足要求,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合格的证明材料,其中第1-7项证明材料得2分,第8项证明材料得1分;加满15分为止。 ① 1台路面铣刨机; ② 1台路面摊铺机; ③ 2套【压路机 4 台(钢轮压路机2台、胶轮压路机2台)、装载机1台】; ④ 2套(双缸热熔釜1台,标线施划手推车2台); ⑤ 1台双组份标线喷涂机; ⑥ 1台高压水除线机器或机械除线机; ⑦ 1套护栏安装设备(打桩机); ⑧ 1套标线检测设备(交通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 台,标线厚度测量仪1台)。 以上机械设备如为自有,须提供发票或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复印(扫描)件;如为租赁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扫描)件;所有证明资料均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合计: 100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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