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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
施工监理
招标人: 舟山国际粮油集散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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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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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 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内容:监理招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舟山国际粮油集散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址:舟山市定海区
工程概况: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包括2条道路: 经六路与经 七路Ⅰ标段,合计路线全长1.451km(实际施工长度约1.428 km)。主要工作内容为路基、路面、排 水、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路灯、行道树等。经六路南起纬二路,向北延伸至纬一路,道路全长约 310.41m,实际施工长度为287.27m,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为16m。采用双向两车道的三级公路兼顾城 市道路功能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道路红线征地面积约7.56亩。经七路I标南起纬二路与经七 路交叉口,向北延伸至新海塘,全长约1140.586m,实际施工长度为1140.586m,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 为24m。采用双向四车道的二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道路红线征地面 积约42.33亩。
招标控制价: 49.72万元 ,下浮率(区间、间隔): 3% (含)-5% (含) ,下浮率间隔:3%、3.5%、4%、4.5%、5%。
招标范围:主要工作内容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路灯、行道树等工程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的监理。
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为 33 个月,施工阶段监理 9 个月(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 收期),缺陷责任期监理 24 个月。
一、报名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 上监理资质。
2、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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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业绩要求:自 2019 年1 月 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独立 完成过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 (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 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 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 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或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技术职称,担任二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 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 1 周年及以上,年龄 60 周岁及以下,且无在建工程。总监理 工程师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 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监理人员身份证、毕业 证、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总监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或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 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总监姓名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 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5、诚信承诺:投标报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
6、行贿犯罪:近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 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7、信用查询: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 网”()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并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购买 CA 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 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 。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 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 4009980000;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 384041593。 如未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递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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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 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踏 勘。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线上开(评)标项目,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网上 上传的截止时间前,登录舟山市电子招投标平台,须通过 CA 数字证书在线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 传投标文件,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 CA 锁网上办理的通知》及《舟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四、联系方式: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8231988 联系人:郑小燕
注:后续相关信息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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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1工程名称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施 工监理
21.1.1建设地点舟山市定海区
31.1.1建设规模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 程,包括2条道路: 经六路与经七路Ⅰ标段,合计路线全 长1.451km(实际施工长度约1.428 km)。主要工作内容 为路基、路面、排水、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路灯、行道 树等。经六路南起纬二路,向北延伸至纬一路,道路全长 约310.41m,实际施工长度为287.27m,道路标准横断面宽 度为16m。采用双向两车道的三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 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道路红线征地面积约7.56亩。经七路I标南起纬二路与经七路交叉口,向北延伸至新 海塘,全长约1140.586m,实际施工长度为1140.586m,道 路标准横断面宽度为24m。采用双向四车道的二级公路兼 顾城市道路功能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道路红线征 地面积约42.33亩。
41.1.1招标控制价、下 浮率(区间、间 隔)招标控制价: 49.72 万元。 □下浮率: ☑下浮区间:3% (含) - 5% (含),间隔:0.5%,即3%、 3.5%、4%、4.5%、5%。
51.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1.1.1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 收的质量评定: 90 分及以上。
71.2.1招标范围主要工作内容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路灯、行道树等工程及缺陷责任 期缺陷修复的监理。
81.2.2工期要求监理服务期为33个月,施工阶段监理 9 个月(含施 工 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监理 24 个 月。
91.3资金来源自筹
10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1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接受。 ☑不接受。
121.4.3是否允许分包□允许。 ☑不允许。
131.4.4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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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自行组织安排。
153.1投标文件的组成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63.3.1投标报价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适 用于方法一、方法三) □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 中标候选人。(适用于方法二)
173.4.1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183.5.1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万元。2. 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舟山市分行定海区支行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194051010400234314051 收款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 3.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 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存至舟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2027309。 4.2 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 具的保函(保单)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 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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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4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其它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 议; 3.投标诚信承诺书不属实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 人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 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204.2.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加密上传,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一式 4 份。
214.3.1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传投标文 件 。 时 间: 2024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投标截止时间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时 间为准。
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zsztb.zhoushan.gov.cn),点击选择“不见面开标”栏目 进入系统。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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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1中标候选人选取 办法方案: ☑方法一:招标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 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 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 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 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 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依照 有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轮次)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仅适用于公开招标)。招标 人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 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 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 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 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 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 第一个抽中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 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 标时,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
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 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中者为第二 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依照有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 轮次)
245.2.2电子投标文件退 回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1.解密时间截止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 未完成解密的; 2.开标唱标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不符合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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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1.2符合性审查取消 中标候选人资格 情形招标人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中标候选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确认属实 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合格条件表》的; 2.投标文件组成资料和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 提供资料不全的; 3.投标截止时间前,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缴 纳方式及额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的; 5.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 置未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 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投标函中的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不满足投 标文件要求的以及投标函中的其他内容填写错误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 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 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67.4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7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 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并根据不见面开标系统 升级要求及时相应更新,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 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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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A 锁(投标人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 的使用差别)。 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 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28其他1.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与软件中 投标文件的组成中格式不同的,以软件中投标文件组成 的格式为准。 2.开标一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填写“/”。
异议渠道招标人:舟山国际粮油集散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580-(座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诚工程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580-82937699(座机) 13505809669(手 机)
投诉渠道行政监督部门:舟山市定海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80-2035460(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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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6 项。
1.1.2 本招标工程按照《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招组办〔2020〕1 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招组〔2021〕3 号)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范围及工期:
1.2.1 本次招标工程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1.2.2 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1.3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
1.4.2 本招标工程联合体要求投标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
1.4.3 本招标工程允许专业分包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
1.4.4 本招标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1.4.5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管,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及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 身费用。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人均不负责任。
1.9.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 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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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5) 投标文件格式
(6) 图纸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 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有约束力。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件和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照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 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 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3.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 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投标文件。
3.3 投标报价
3.3.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所规定方式。
3.3.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中 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 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 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投标人提出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 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3.5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 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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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投标保证金
3.5.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一部分。
3.5.2.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等, 以 便查验核对。
3.5.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5.4 如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截止时间前加密上传,投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份数 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4.2.2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4.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4.3.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
4.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2.3.3 款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 截止时间为准。
4.3.3 至投标人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 3 家时,根据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4.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人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无 效投标。
4.5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6 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信库中及时修 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信息,用于生成投标文 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将 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 签注电子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标,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开标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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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标,宣读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公布招标人在开 标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招标工程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理电话。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若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家数不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 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
字证书在线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30
4.招标人解密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 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7.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总监理工程师、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5.2.2电子投标文件退回
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 ”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5.4 参加开标注意事项
5.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 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5.4.2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 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3 招标代理单位应于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投标人 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6.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1 确定中标候选人
6.1.1 招标人在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前,应首先核实投标人采用现金缴纳、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 投标保证金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不进入中标候选人的随机抽取程序,经核 实系统中无法显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形的视为以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形式提交。招标人根据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方法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其中招标人选择中标候选人选取办法为方法 一和方法三时,其随机抽取方式根据有效投标人家数确定如下:
序号有效投标人家数随机抽取方式
1小于等于100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14
2大于100家(不含)招标人按照投标人代表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 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二轮程序抽取中标候选人。第一轮:抽取区 间号码。将代表对应投标人区间的号码依次放入摇号机中,随机抽取三 个区间号码;第二轮:抽取中标候选人。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 的投标人号码中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时区间号码与投标人号码对应表
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
11—1021201—21041401—410
211—2022211—22042411—420
321—3023221—23043421—430
431—4024231—24044431—440
541—5025241—25045441—450
651—6026251—26046451—460
761—7027261—27047461—470
871—8028271—28048471—480
981—9029281—29049481—490
1091—10030291—30050491—500
11101—11031301—31051501—510
12111—12032311—32052511—520
13121—13033321—33053521—530
14131—14034331—34054531—540
15141—15035341—35055541—550
16151—16036351—36056551—560
17161—17037361—37057561—570
18171—18038371—38058571—580
19181—19039381—39059581—590
20191—20040391—400............
备注1、投标人区间号码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为1(含)至10(含)之间的整数,如果最后一位区间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不足10个,则按实际计数。2、此表可根据投标人数进行扩充。

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附表如下(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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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 人家数第一轮抽取第二轮抽取
区间球号抽取 号码投标人号码中标候选人

6.1.2 招标人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中标候选人存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25 项情形 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1.3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 推。若抽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选择如下操作:□重新组织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数少于 100(含)的,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抽取,如原
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可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投标人数大于 100(不
含)的,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的其余投标人号码中抽取,若其余区间内投标人符合性审查
都不予通过的,在剩余区间号码和投标人号码里按照投标人须知附表第 23 项规定重新抽取, 以此 类推,若全部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重新组织招标。
7.合同的授予
7.1 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过系统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7.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 7.3.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3 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不得将招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7.4 履约担保
7.4.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 约担保。
7.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 7.4.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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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 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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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通用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
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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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
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
亦称监理服务。
1.1.3 发包人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
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1.1.6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
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
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
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技术规范、双方
签认的澄清文件。
1.1.8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日 即日历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
时间段。
1.1.11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1.1.12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1.1.13 额外服务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1.2 解释
1.2.1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
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
际需要而定义。
1.2.3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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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3.2 中标通知书。
1.2.3.3 投标文件。
1.2.3.4 合同专用条款。
1.2.3.5 合同通用条款。
1.2.3.6 工程专用规范。
1.2.3.7 监理规范。
1.2.3.8 技术规范。
1.2.3.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
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
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
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
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
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
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
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
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
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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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 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 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 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 额外服务。
2.1.3 服务目标
2.1.3.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1.3.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4 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2.1.4.1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 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 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 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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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 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 部门;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 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4.2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 容为: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 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 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 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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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 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 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2.1.4.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 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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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 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 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 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 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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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 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2.2 监理服务的依据
2.2.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2.2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2.2.3 监理合同。
2.2.4 施工合同。
2.2.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2.2.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2.2.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2.3 监理职责
2.3.1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2.3.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 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 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 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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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 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 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2.4.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 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 发包人的同意。
2.4.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 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4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 到发包人的认可。
2.4.5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 员。
2.4.6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 场。
2.5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 3 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2 文件和资料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 7 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3.2.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1 份。
3.2.2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3.2.3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3.2.4 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3.2.5 其他。
3.3 协助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
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
26
(不含税金)。
3.4 决定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 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
3.5 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监理人。
3.6 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7 支付费用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3.8 发包人指令的下达
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3.9 支付担保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4 .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 监理人的违约
4.1.1.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2 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4.1.1.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 或与承 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1.1.4 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 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4.1.1.5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 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 金,并可在 21 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 4.1.1.1 目或 4.1.1.3 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 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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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 =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 × 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 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 第 4.4 款的约定办理。
4.1.3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4.2 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4.2.1 发包人的违约
4.2.1.1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4.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4.2.2 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 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 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 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
赔偿的限额 4.4
鉴于双方在本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和第 4.2 款支付赔偿的 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 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 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 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保障 4.5
4.5.1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 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 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 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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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4.5.3 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 50﹪为 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日内向监理人 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4 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6 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
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
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 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
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 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 2.1 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 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
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 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
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
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 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 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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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 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 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 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
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
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
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5.2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 56 日之前发出 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
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
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 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 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5.5.4 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日,或根据本合同 条款第 5.5.1.1 目或第 5.5.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 解释。若发包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 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
保。
5.5.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6.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 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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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 派驻监理人员费用
6.1.1.1 基本工资。
6.1.1.2 工资性津贴。
6.1.1.3 职工福利费。
6.1.1.4 劳动保护费。
6.1.1.5 其他。
6.1.2 现场费用
6.1.2.1 临时设施费。
6.1.2.2 办公费。
6.1.2.3 会议费。
6.1.2.4 差旅交通费
6.1.2.5 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 租赁费)。
6.1.2.6 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
6.1.2.7 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6.1.2.8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6.1.2.9 其他。
6.1.3 企业管理费
6.1.3.1 工会经费。
6.1.3.2 职工教育经费。
6.1.3.3 业务招待费。
6.1.3.4 财务费用。
6.1.3.5 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6.1.3.6 住房公积金。
6.1.3.7 其他。
6.1.4 利润和税金
6.2 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 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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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 <2007>67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时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数计算。
6.2.2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2.1 附加工程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2.2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 的比值。
6.2.2.3 提供的服务目标变化:服务目标变化部分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 × 大于 1 的调整系数。
6.2.3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1 额外工作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3.2 额外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 的比值。
6.2.4 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用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 费用应按第 6.2.2 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第 6.2.3 项约定予以调整。工程概算变化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以变更后投资额所对应的基价,按中标时监理人所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 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进行计算调整。
6.2.5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
6.3 支付
6.3.1 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监 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2 履约担保
6.3.2.1 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5.2 项、第 4.5.3 项执行。
6.3.2.2 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 他款项的支付。
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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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 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 支付担保
6.3.4.1 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 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6.3.4.2 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执行 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3.4.3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6.3.7 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6.3.5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 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月 7 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 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月平均 支付;
(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对应工作 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 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依据合同条款第 4.1 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 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依据合同条款第 4.2 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 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依据合同条款第 7.3 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 性支付。
6.3.5.2 监理人应于每月 7 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 7 日内批复并 与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
6.3.5.3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 6.2.1 项的约定,于每月 7 日前 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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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 30﹪时开始 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 80﹪时扣完。
6.3.7 结算
6.3.7.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 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该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 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 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6.3.7.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 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 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 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6.3.8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 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 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 5.5.4 项约定的监理人 的权力。
6.3.9 支付争议
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 7 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 6.2.1 款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货币 6.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旅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涉及外币 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其他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 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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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语言和法律
7.2.1 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7.2.2 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 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7.4 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 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 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 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 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
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
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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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 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1.1 工程
项目名称: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施工监理; 发包人名称:舟山国际粮油集散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立项审批情况:已审批;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已审批;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自筹;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已备案;
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已完成;
工程地点:舟山市定海区;
施工标段划分:1 个标段;
监理标段划分:1 个合同段;
定海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经六路、经七路Ⅰ标段工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起于接线 道路,路线向东 南展线,经经四路、经五路、经六路,终于经七线,道路全长 1.497 公里,沿线 设置桥梁 1 座,道 路标准横断面为 26 米,采用双向四车道的二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的标 准建设,设计速度为 60km/h,道路红线征地面积为 71.18 亩。
主要工作内容为: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安工程等配套附属工程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的监理。
1.1.6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7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 同通用条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施工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1.2 解释
1.2.3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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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
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
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2.3.2 中标通知书。
1.2.3.3 投标函、报价函。
1.2.3.4 合同专用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2.3.5 合同通用条款。
1.2.3.6 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1.2.3.7 施工技术规范(含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2.3.8 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函除外);
1.2.3.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1
本工程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共设1 个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监理办设总监 1 名。
本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主要工作内容为: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安工
程等配套附属工程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的监理。
2.1.2.2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
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补充 2.1.2.3 目:
2.1.2.3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及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
进行的监理服务。
补充 2.1.2.4 目:
2.1.2.4 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非监理人(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
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2)发包人书面提
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发包人
1监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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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4)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
服务。
补充 2.1.2.5 目:
2.1.2.5 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1)监理合 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 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2)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 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3)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 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 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4)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 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5)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6)经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额外服务。
2.1.3 服务目标
2.1.3.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2.1.4 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本招标文件的专用监理规范及相 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监理服务。
2.1.4.1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4.2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4.3(1)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1)按监理合同委托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单位。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
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 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 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 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39
补充 2.1.6 项
2.1.6 监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进行 人员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发布在建项目信息;在项目 交工后 6 个月内依据两个系统登记信息到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理项目评定书。
补充 2.1.7 项
2.1.7 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 得擅自挪作他用,对监理人员工资发放实行专人专卡,银行盖章的工资发放流水清单(回执)应归 档,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4 监理人员
2.4.1 补充监理服务人员要求如下:
监理人员要求表 表 1
监理岗位标段 人数专业技术 职称监理资格年龄 要求评价周期内 监理人员信 用评价累计 扣分备注
总监理工程师1见资格审查条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1初级及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 师监理资格或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 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资 格≤50小于24分
监理员1初级及以上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 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 书及以上监理资格≤45小于24分

注:1、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监理行业协会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 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 其中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获得交通运输部监理资格 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无须提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 书》。第二章附录 3 中的人员为监理人自有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 50%以上人员为监理人自有 人员。
2、合同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能胜任的监理工程师兼任,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如表中人员 不能胜任所述工作,需增加监理人员,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费用。
2.4.1.1 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 或结束时间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专业监 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4.1.2 监理服务的人月数建议如下:施工阶段为 25 人月(其中:施工准备期1 人月,(含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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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1 人月;);施工及交工验收期 36 人月(含总监 12 人月;专业监理工程师共 1 人在岗时间 按 12 个月考虑、监理员共 1 人在岗时间按 12 个月考虑,共计36 人月;),缺陷责任期阶段 合计 2 人月,总计 39 人月。
2.4.1.3 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 务费。
2.4.3 补充以下内容:
2.4.3.1 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和提 供的资料中承诺的总监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 得随意更换。
2.4.3.2 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 90 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 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 90 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 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5)监理办新组建时监理人员(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3 中主要监理人员除外)设 3 个月试用 期,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的,由监理办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的;
(6)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2.4.3.3 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5)替换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信誉档次有降低的;(6)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2.4.3.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
3、替换人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监理经历、年龄等条件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2.4.3.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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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正常调换;
(2)按 2.4.3.6 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 14 天 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
(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且评价周期内交通 运输部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档次未下降(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投标人投标承诺);
(4)有关材料齐全(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
2.4.3.6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 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 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与浙江交通 网站(或交通运输部网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浙江交通网站与交通运输部网站 的信息不一致,以浙江交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2.4.3.7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超过 7 天无异议 的,视为默认)。
2.4.3.8 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 4.1.1.5 目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 除。
2.4.6 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 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排相关监理人 员加班,其加班费按合同专用条款 6.2.5 项计算。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足工程正常监 理工作的需要。
补充 2.4.7 项
2.4.7 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受发包人 按规定组织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 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补充 2.4.8 项
2.4.8 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否驻留,当 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补充 2.4.9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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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总监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也不
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补充 2.6 款
2.6 监理办基本设施
2.6.1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
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上述费用及监理
办配套辅助人员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给定的范围内报价,专款用于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
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其支付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6.3.5.4 目。监理办必须配备(但不限于)以下
设施、设备:
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 表 2
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办公用房20
2会议室按需配备
3试验室按需配备
4生活用房30
5档案室10
……

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 表 3
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电 脑2
2复 印 机1
3单反相机1
4打印机1
5传 真 机1
6桌 椅每人一套
7资 料 柜1
8会议桌椅按需配备
9空 调1
10现场音视频记录仪2
……

主要通讯、交通设施配备要求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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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固定电话1
2移动电话每人一部
3汽 车按需配备
4电动车或自行车2
……

主要生活设施配备要求 表 5
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彩 电1
2空 调1
3洗 衣 机1
4床、被、褥每人一套
5冰 箱1
6热水器1
……

主要测量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表 6
名 称单位数量备注
1全站仪1
2经纬仪按需配备
3水准仪1
……

2.6.2 监理人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购买任
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
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补充 2.7 款
2.7 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任务
2.7.1 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计入监理服
务费报价。监理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
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任务。
2.7.2 特殊试验(桩基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梁板静载试验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决定,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补充 2.8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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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包人财产
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括摄
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上述文件、
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交办发【2010】382 号《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
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浙交【2013】2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并结合浙交【2002】138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
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上述资料中监理
用表应采用《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统一用表(2018 年修订版)》(浙交监【2018】116 号)。其所
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3.发包人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款规定。
3.2 文件和资料
3.2.5 项修改为:
3.2.5 本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
补充 3.2.6、3.2.7、3.2.8 项
3.2.6 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3.2.7 发包人应按规定及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发布
在建项目信息。
3.2.8 其他。
3.3 协助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
3.3.1 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
3.3.2 避免监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3.3 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返回和相关事宜。
3.5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 /。
4 .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5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
(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3)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
45
(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款 2.4.6 项要求的;(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
(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 24 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 造成质量问题的;
(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 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0)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11)因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
(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13)违反第 2.4.8 项的规定的;
(14)违反第 2.4.9 项的规定的;
(15)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1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不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2.6 款要求的;
(17)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含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信用评价周期内累 计扣分大于等于 12 分的。
补充 4.1.1.6 目
因监理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 有 4.1.1.2 情形,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次课以2000 元的违约 金;
(2)有 4.1.1.4 情形,每人次课以2000 元的违约金;
(3)有 4.1.1.5(1)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20000 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 理员(含试验员)每人次课以5000 元的违约金;
(4)有 4.1.1.5(2)情形,每人次课以10000 元的违约金;(5)有 4.1.1.5(3)情形,每次课以1000 元的违约金;(6)有 4.1.1.5(4)情形,每次课以3000 元的违约金;(7)有 4.1.1.5(5)情形,每次课以2000 元的违约金;(8)有 4.1.1.5(6)情形,每次课以3000 元的违约金;(9)有 4.1.1.5(7)情形,每次课以3000 元的违约金;(10)有 4.1.1.5(8)情形,每次课以3000 元的违约金;(11)有 4.1.1.5(9)情形,每次课以5000 元的违约金;(12)有 4.1.1.5(10)情形,每次课以10000 元的违约金;
(13)有 4.1.1.5(11)情形,课以监理服务费总额 2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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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 4.1.1.5(12)情形,每次课以3000 元的违约金;
(15)有 4.1.1.5(13)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16)有 4.1.1.5(14)情形,每次课以 20000 元的违约金;
(17)有 4.1.1.5(15)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18)有 4.1.1.5(16)情形,每次课以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完成及配套辅助人员费 用总额的 2%;
(19)有 4.1.1.5(17)情形,补充监理人员(含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信用评价 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 12 分的且小于 18 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每人课以5000 元的违约金;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 18 分的且小于 24 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每人课以10000 元的违约金;
(20) 有 4.1.1.1 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21) 有 4.1.1.3 目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时,发包人按事故大小、造成损失程度向监理 人课以违约金和赔偿金,直至终止合同;
(22)有 4.1.1.3 目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通用条款 4.1.2 项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4.5 保障
4.5.2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 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公司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监理人信用等级为 AA、A 等级的,履约保证 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B、C 等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1.5%,D 等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2%(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 评价结果未涉及的企业按 B 级计算)。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 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 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月 日,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其中施工阶段监理 个 月(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 个月,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 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 个 月。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3 按 6.2 款计算调整。
5.4.4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
47
5.4.5 删除原内容,改为: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 时间的延长,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引起监理服务费用增加的,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引 起服务时间延长的,按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予以计算。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1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 款进行调整。
5.5.1.2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 款进行调整。
5.5.3 补充以下内容:
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新招标 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5.5.4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 款进行调整。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6.1
6.1.1.5 目修改为:
6.1.1.5 加班费
补充 6.1.1.6 目
6.1.1.6 其他
6.1.2.9 目修改为:
6.1.2.9 辅助人员费用
补充 6.1.2.10 目
6.1.2.10 其他
6.2 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
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删除原内容,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总额包干。
6.2.2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不超过 60 日历天的,监理服务费用不进行调整,超过 60 日历天按如下调整:1.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附加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数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 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2.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包括施工准备期延长),延长部分的监理办标准化(含 信息化)建设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按下述方式计算:该项费用按月为计算周期,以监理办标准化(含 信息化)建设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除以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的月份数得出的金 额予以支付。
6.2.3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工作日数不超过 60 日历天的,监理服务费用不进行调整,超过 60 日历天按如下调整:额外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额外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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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6.2.4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调整: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超过 60 日历天的,监理服务费用 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 6.2.2 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合同专 用条款 6.2.3 项约定予以调整。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监理服务费用不予调整。
6.2.5 删除原内容,改为: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监理人在编制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监理过
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并将该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
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加班费,监理人也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计取
额外的报酬。
6.3 支付
6.3.2 履约担保
6.3.2.1 删除原内容,改为:
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和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 4.5.2 项、监理合同通用 条款第 4.5.3 项执行。
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 4.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 人从监理人的履约担保或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支付担保或日 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 支付担保
本项目不适用。
6.3.5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 目修改为:
6.3.5.1 发包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期支付的当月 7 日前 将该期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 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在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发包人按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后按月平均、按季支付监理服务费,当累计支付至合同总 价的 85% 时,不再按季度支付监理费,工程完工后,待全部监理资料提交且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 总价的 98.5%,余款 1.5%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月内无息退回。
(3)删除原内容,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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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按合同专用条款 6.2.4 项处 理。
(4)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 4.1 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履约担保或当期对监 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 4.2 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金额确定后在支付担保或对监理人 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3.5.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5 项约定执行。
6.3.5.3 删除原内容,改为:
按合同专用条款 6.3.5.1 项约定执行。
6.3.6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按动员预付款的 20%分期扣回该款项,直至扣足动员预付款为止。
6.3.7 结算
6.3.7.1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 务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日内 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 式,以履约担保额的 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 任期保函后 7 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补充 6.3.7.3 目
6.3.7.3 若本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发包人应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 人。如另有奖励的,按合同专用条款 7.3 款约定的执行。
6.3.8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其中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修改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 计算相应的利息。
7.其他
7.3 奖励
本项目不适用。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 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 终由舟山仲裁委员会解决。
9 .补充条款
50
需补充的其他条款。
51
监理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施工
监理标段),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发
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
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报价函;
(4)合同专用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7)施工技术规范(含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函除外)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3、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元(¥);
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费 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其他 元。
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5、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供监理工
作条件。
7、监理服务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其中施工阶段
(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
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8、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
52
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份,
双方各执 份。
发包人(全称并盖章):监理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 编:邮 编: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53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致:(发包人全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
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
由。
4.发包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 5.4 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_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监理人在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
容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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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 项目 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
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全称)
(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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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承包人
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
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
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全称并盖章)监理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56
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 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
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
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
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
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
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
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57
(四)乙方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试
验室管理手册》。乙方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则该委托试验检
测单位须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批准同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
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
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 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
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
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
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全称并盖章)监理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58
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在 项目 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 “ 甲方 ” )与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90—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
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
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 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
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
59
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 .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全称并盖章)监理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60
附件六: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 号)和有关规范
要求,为在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过程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
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
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意见和具体要求。
2.以“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在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
和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环境”为行动准则,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环境调查,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
工作,做到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支持乙方按法律、法
规、规章和合同要求对本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监理。
4.根据“三同时制度” 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设施设计和取土场、弃土场的设置及
边坡防护等设计要求。
5.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承包人
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
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职
责。
2.依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负责对本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踏
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外出现的新污
染源等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
境保护措施,督促承包人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检
查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61
4.负责处理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
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
5.乙方应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制订环境保护监
理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
6 .配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破坏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全称并盖章)乙方单位:(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七: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62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监理人名称) 将完善(项目名称)
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
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
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
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承诺人:(盖监理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63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监理执行最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 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监理人自备。
64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本规范原则按最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执行,若后期浙江
省交通质监主管部门有适用的对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细化规
范出台,则按最新规范执行。
65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66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67
68
封面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69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特此证明。
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彩色复印)
70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姓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期限)为
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名称)的投标活动。代理
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
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71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 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 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 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工程质量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的由具
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或上述总价 %的现金(或支票或银行汇票)作
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
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将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处理。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
7、我方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或数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72
三、
投标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参加
1、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2、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情形;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合同工程验收合格
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总项目负责人);
4、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限制期内限制投标;
5、本单位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6、若本单位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7、若本单位中标,除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还将按照规定配齐并派驻其他管理人员及
投入机械设备履行合同义务。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73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资格条件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编号注册资金
发照机关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业务范围
领导层构成情况
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人员职称构成情况
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其他
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后勤人员
45 岁以下45-60 岁60 岁以上
自 年到 年营业额情况(万元)

注:本表后应附公司简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并加盖公章)、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并加盖公章)、
74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的扫描件。
75
(二)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
序号工程名称规模总投资 (万元)建设单位建设起止时间备注

76
附表: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明细表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建设单位名称联系人
地址联系电话
3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
地址联系电话
4合同身份(标明其中之一) 。 独立承监人。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
5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6工程质量等级、获得何种荣誉:
7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
8工程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

注: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
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
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
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
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77
(三)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
序号工程名称规模和主要 工程内容总投资 (万元)建设单位建设起止时间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或)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78
(四)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姓 名拟任监理 职务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专业技 术职称监理持证 证号专业工 作年限根据交通运输 部最新信用评 价结果,个人 评价周期内累 计扣分值

79
(五)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职称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
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拟出任岗位专业工作年限监理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年月单位工程名称在项目中担任岗位主要工作证明人联系电话
目前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计划交工时间
奖惩情况

注:后附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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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
验员)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成为 项目
工程第 监理标段的中标人,将保证配备、派遣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办设施设备、专业监理
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到场,即基本设施设备及监理人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工作
经历和年龄等所有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要求,为本工程监理工作服务。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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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响应资料(本项无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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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符合性审查合格条件表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 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依 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 内)。
3企业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 段成功地独立完成过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 的施工监理项目。 (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 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 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 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 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 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 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 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 出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 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注 册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担任二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 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 1 周年及以上,年龄 60 周岁及以下,且无在建工程。总 监理工程师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 个月)。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 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监 理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 印件(或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总监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或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 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如上述资料中均 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总监姓名的,投标人还应提供 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 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5诚信承诺投标报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 诚信承诺。
6行贿犯罪近三年(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 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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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7信用查询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联合体要求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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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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