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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家湖及植基路安置房建筑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汤家湖及植基路安置房建筑垃圾清运服务采购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开福区,其中汤家湖(霞光小区)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约62337㎡ ,共计房屋424套,其中80㎡ /229套,120㎡ /178套,160㎡ /17套;植基路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约58284m㎡ ,共计房屋376套,其中80㎡ /188套,120㎡ /172套,160㎡ /16套。
2、采购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项目特征
数量
单位
预算单价(元/m3)
预算总价(元)
1
汤家湖安置房垃圾清运
保温层及砌体拆除等建筑垃圾集中清运
2682.5155
m3
58.00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0
2
植基路以东安置房垃圾清运
保温层及砌体拆除等建筑垃圾集中清运
4884.7564
m3
58.00
283315.87

注:1)本项目按实结算,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
2)植基路以东安置房垃圾清运预算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0元,汤家湖安置房垃圾清运预算为283315.87元,投标人所报单个农安房垃圾清运项目金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单项采购预算,且单价不能超过58元/M3,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无。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与地点:
1.1服务期:1年;具体服务频次以及每次开始时间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
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三、垃圾清理及清运服务要求:
1、采用大型智能环保车进行清运,彻底清理运出小区。供应商需具备足够数量的垃圾运输车辆和合理的调配,保证垃圾的及时清运;一般情况下,按固定的时间点清运。特殊时期(采购人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加派人员完成临时性、突发性、紧急任务,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调度指挥。
2、垃圾清运车辆在服务期间应有车辆行驶证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件。驾驶人员无犯罪记录持相应车辆驾驶资格证,并购买车险和配制人员的意外保险。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如发生一切意外或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城管交通运政部门扣车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成交供应商每次装车应尽量装满,控制渗漏撒落。并负责装料地点周边五米范围内的保洁及运输车辆的轮胎清洁工作,并及时进行清洁处理。
4、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5、在清运过程中如有损坏设施、设备的情况,成交供应商需照价赔偿。
6、垃圾清运中的装卸工具,卸区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7、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北鑫物业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制度予以执行,严禁擅自更换小于合同约定车型,如大于合同约定车型计价标准不予调整。
 
六、验收标准:
四、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成交供应商须确保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不能出现质检站对本工程的二次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质检站检测部分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对桩基检测有对比检测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接相关单位进行检测,成交供应商提交检测报告同时向招标人提交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位认可的对比检测报告。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其他要求:
五、其他要求:
1、服务期与地点:
1.1服务期:1年;具体服务频次以及每次开始时间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
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市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2付款方式:按汤家湖及植基路农民安置房两个项目分别计量,按季度(每三个月为一季度)结算。供应商在下个季度向采购人报送由采购人签字确认的建筑垃圾清运票,供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成交供应商根据审核的结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季度清运费。如成交供应商提供清运服务不及时或以任何理由推卸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已产生的清运服务费,视情况另行委托第三方清运,所需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在已产生的清运服务费和保证金直接抵扣,如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偿。
2.3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建筑垃圾采用单一车型,最终以实际发生车数为准,该计价标准在合作期内不作调整。
3、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以环保、亏损、无卸区等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可不结算清运费并不退还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本项目为费用包干方式的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已包含人工利润、税金、材料费、服务费、车辆使用费、油费、建筑垃圾拆解破碎费等供应商履行本合同项下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及其他约定义务,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全部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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