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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询价-阳城煤矿西李庄村塌陷地复垦治理土方回填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编号:阳城煤矿西李庄村塌陷地复垦治理土方回填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招标公告
第一条  使用设备信息
1、租赁设备作业区域: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2、本招标文件单价包含9%增值税税率,在本招标文件租赁期间,任何机械设备、人工等价格发生变化均不影响本招标文件不含税单价,报价单位不得请求调整招标文件租金或主张索赔,也不免除报价单位应承担本招标文件的义务和责任,税率结合国家政策规定调整。
3、本招标文件租金包含报价单位根据现场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并完成本招标文件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费、淡水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调遣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停滞费、停置费、安全生产费、安全警戒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设备和人员保险费、有关施工许可证手续的费用、投标人承诺的账期资金费、征地费、倾倒费、环境监测费、防污染及环保措施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4、设备租赁清单中,设备数量为暂定量,在设备作业量不能满足招标单位或EPC总承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度计划要求时,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报价单位增加设备,月租金根据实际在场设备数量确定,但最终结算金额不能超出招标文件总价。
第二条  结算方式
1.设备生产运转计费时间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具体要求:每月双方现场代表在前一月的设备运行时间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设备租费结算依据。
2.对设备租赁时间进行考核,每月有效作业不小于300小时按月计租金,不足300小时按小时计费,按完成有效作业时间比例×月租金计算。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3个月;暂定起租日期为2024年4月,暂定结束日期为 2024年6月。具体计租时间自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且租赁设备正式作业起算,报价单位设备进场到正式作业期间不计租赁时间。
2.如工程提前完成或因其他原因需缩短租期,招标单位应书面通知报价单位变更租期或终止招标文件,不视为招标单位违约,报价单位应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及时退场;若招标文件期满仍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招标文件期满前十五日内,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续租手续。
3.报价单位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起租日期调遣租赁设备进场作业。报价单位应赔偿因报价单位原因导致租赁设备延期进场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设备交接与验收
1.报价单位向招标单位移交设备时,双方应就交付设备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报价单位交还设备,双方应就设备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第五条  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设备由报价单位负责操作与维护。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操作维护方应当按照设备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指挥、维护等人员,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备的操作与维护,受托方行为视为该委托方行为。
2.因故障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作业的,报价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报价单位应在2日内修复完毕,修复期间不计算租金,且报价单位应赔偿招标单位的全部损失。但设备故障系因招标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招标单位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
第六条  招标单位的义务
1、负责机械设备的生产调度安排。
2、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迫报价单位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对于招标单位指挥存在的安全隐患,报价单位人员应及时提醒并需提出采取其他措施配合完成施工。否则,造成事故双方均有责任。
3、按时办理结算及支付租金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
4、根据本租赁招标文件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报价单位的义务
1、按时为招标单位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的机械,且确保机械设备满足招标单位工程施工生产的需要。
2、报价单位应负责办理租赁机械设备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及租赁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3、在机械设备租用期间,招标单位拥有机械设备的使用权,不受时段限制。
4、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发动机、变速箱等汽车主要部件的维修更换费用由报价单位承担。
5、报价单位应加强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及维护,及时处理机械设备故障,满足招标单位正常施工。报价单位不应擅自停机保养。需正常的维修、保养应利用非作业时间进行,不得耽误招标单位的施工进度。因故障停工,每次不能超过8小时或当月累计在3天以内。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扣除报价单位相应租金。
6、报价单位应负责为其租赁的机械设备购买保险,如因报价单位设备的性能缺陷或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非因招标单位原因所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由报价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有的责任。报价单位应免除一切非因报价单位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本身或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害)而承担任何责任。报价单位负责办理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
7、租赁期间,报价单位应负责承担所租赁的机械设备的保管和看护义务,根据需要做好机械设备的防洪、防台、防盗、警卫值班等。
除非本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报价单位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报价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施工安全
1、报价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进场必须办妥符合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手续,机械设备须配备防火设备。
2、严禁违章作业。对招标单位的违章指挥,报价单位操作人员有权拒绝。
3、报价单位应积极配合招标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招标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在限期内整改。
4、如遇强风、洪水、恶劣气候,报价单位应将机械设备迅速迁移到安全地带。报价单位负有对紧急及突发事件采取合理措施的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报价单位违约。
发生下列事项时,即视为报价单位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招标单位损失:
(1)无法按时提供机械或所提供的机械无法满足招标单位工程施工生产需要,影响招标单位工程进展时。
(2)报价单位不能按时提供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机械设备的,应向招标单位偿付 2000 元/台·天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报价单位继续履行招标文件,逾期超过 5 天未交货的招标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招标文件。
(3)如报价单位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招标单位有权选择限期更换,报价单位则应向招标单位偿付违约金2000 元/台·天,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同时招标单位保留解除招标文件的权利。
(4)非因招标单位及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影响招标单位正常使用时。
2、招标单位违约。
发生下列事项时,即视为招标单位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未经报价单位书面同意,招标单位不得转让或在所租赁的机械设备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等担保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招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30日内及时支付,不计利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招标文件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向招标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附表:
设备租赁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
(元)
备注
1
200挖掘机
台/月
5.00
25000
375000

2
SD16L推土机
台/月
4.00
23000
276000

3
9.5m自卸车
台/月
10.00
15000
450000

4
25T汽车吊
台班
2.00
1500
    6000

5
22T振动压路机
台/月
2.00
16000
96000

6
8m³洒水车
台/月
2.00
15000
90000

7
装载机
台/月
4.00
23000
276000


合计

1569000
注:1.工程数量以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2.清单的税率为9%。
物资信息
序号
设备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1
汽车起重机
2

2
洒水车
2

3
自卸汽车
10

4
轮胎装载机
4

5
单钢轮振动压路机
2

6
履带推土机
4

7
履带挖掘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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