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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龙鑫投资咨询)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南通龙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人徐樑向我局申请撤销南通龙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一案,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查终结,现向你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崇数据告〔2024〕4号)。因该文件被拒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崇数据告〔2024〕4号)
联系人: 苏琳
联系电话:0513-55087960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28号。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
2024年5月17日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
崇数据告〔2024〕4号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
南通龙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徐樑向我局申请撤销南通龙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监事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由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南通龙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冒用徐樑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一案,已经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并移交我局处理。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南通龙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冒用徐樑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了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拟决定依法撤销2007年3月20日作出的南通龙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徐樑的监事身份。
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苏琳,联系电话:0513-55087960。
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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