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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片区断头路整治工程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测绘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测  绘  合  同
 
 
 
工程名称:新锦社片区断头路整治工程
 
合同编号: 达市中介超市(随)[2023]645号
 
 
 
 
 
 
 
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印制
 
委托方: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测绘方:四川众合天成工程勘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陈刚      
乙方测绘资质等级:          甲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CM8NFG13
单位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94号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甲方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平台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测绘方。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
项目区域及地理位置: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新社区3组。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一)项目名称:新锦社片区断头路整治工程建筑面积、其他建(构)筑物面积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数据测绘。
(二)项目区域: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新锦社区3组。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代 号
标准
等级
1
《城市测量规范》
CJJ/T8-2011
国标
2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2007
国标
3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07
国标
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4-2009
国标
5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4356-2009
国标
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18316-2008
国标
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国标
8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第四条  测绘费:
1、测绘费参照国家测绘局发布的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财综【2001】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为基数。
2、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通区财【2020】67号”文件规定,以乙方参照收费标准计算的测绘费为基数,下浮30%,作为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后,应收取的全部测绘费。最终以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评审为准。
3、本合同约定的测绘费为包干合同总价,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支出其他的各项费用甲方均不再另行支付。
4、结算时乙方需提供测绘收费明细表;测绘工作量明细表,作为结算附件。
5、甲方凭乙方提交的国家税务正式发票支付本合同价款。
第五条 收款单位及开户行银行
收款单位: 四川众合天成工程勘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海棠湾支行  
账    号: 2317003209100047471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测绘所需有关资料。
2、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按时支付测绘费。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2日内乙方需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3、当数据存有异议的时候,乙方接到甲方通知需在24小时内回复并做出解决措施。
4、以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和设施完成测绘工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测绘项目。
5、在履行本合同中因乙方原因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甲方、乙方或第三人伤亡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赔偿。若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乙方在测绘过程中确保测绘数据准确无误,如出现重大失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将从备选库中除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本项目测绘期限为15天(从甲方提供测绘所需有关资料及测绘房屋地起至乙方向甲方交付合格的测绘报告止)。
序 号
测绘项目
完成时间
备  注
1
房屋、建(构)筑物面积及其他附属工程测绘
按甲方工作进度安排
经甲方确认属无作业的雨雾天顺延

 
第九条  乙方应当于完工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应组织人员,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验收。甲方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内组织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视为测绘成果验收合格。经验收,测绘成果如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整改或重做,且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乙方本项目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等全部测绘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测绘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乙方交付测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程序并一次性付清测绘费。
2、本合同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收票后按上款约定时间付款。如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顺延,不属于违约。
3、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本合同所载账户,如需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所载账户付款,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提交测绘成果项目
乙方向甲方交付以下测绘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规格
数量
备  注
1
测绘成果报告纸质版
 
5
并向甲方提交测绘电子版

第十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按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综【2001】94号、(通区财【2020】67号))文件支付乙方已完成且符合技术标准的工作量所产生的费用,且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工程暂估总额的0.5‰的违约金。最终费用以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评审控制价为准。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测绘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工程暂估总价款的0.5‰。
3、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
第十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工程暂估总额的0.5‰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测绘费。
2、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交合格成果,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预计测绘费总价款的1‰计算。因天气、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测绘作业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损失。
4、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或工期逾期达3个工作日的,或乙方不具有测绘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总价款30%违约金,且乙方应当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
5、  甲、乙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下同: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1、乙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乙方为涉密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不得将涉密测绘成果用于申请业务以外的工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信息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                  
3.乙方不得对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数据格式进行转换,更不得对外发布和提供,乙方不得将涉密测绘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传输、登载。
4、项目结束后,立即按照保密要求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以及衍生产品,并提供销毁凭证,或全部移交甲方进行销毁。
5、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不得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的产品,乙方对本测绘成果的负有安全责任。
6、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
7、经书面许可复制的秘密载体要求进行编号与登记,并按同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8、乙方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报我方备案。
9、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10、甲方有权对乙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时整改。如乙方出现失泄密或拒不执行、拒不整改保密协议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列入行业“黑名单”。
11、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永久。
1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通知
1、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载明的联系电话或地址均为有效联络方式。双方用信函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送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电话或短信通知对方的视为到达。
2、如果一方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当日内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条   附则
1、合同由双方签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 叁 份,乙方 贰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       机构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94号
万兴路号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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