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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和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租赁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和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租赁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和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租赁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发布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
项目名称:和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租赁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项目为和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租赁项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现因工作实际需要需租赁办公用房,主要用于区委、区政府及区内各委办局的办公用途,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4,6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颁布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 (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包括“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的事项。 行政区划调整内容(省级审批权限)包括区级政府驻地迁移。 区级政府驻地如需迁移,需按上述规定评估、论证、审批。因此,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区级政府驻地不得迁移。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由天津市和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接此项目。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天津市和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庆善大街5号底商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4月13日至2024年04月1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财政部门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号
联系电话:23197229
3、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下载: 附件下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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