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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老城范围内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桥东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监理)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通州区老城范围内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桥东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
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DJTC-FW2024-0025)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
一、招标条件
本通州区老城范围内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桥东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
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监理)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
来源为其他资金财政资金6万元(最终以实际为准),招标人为北京市通州区房
屋征收事务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12020m°,建筑面积约10389.5m²(以项目实际发
生为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通州区老城范围内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桥东西地块)国有土地上
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通州区老城范围内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桥东西地块)国有土地上
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监理))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囗本项目专门面向 囗中小口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囗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
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O o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O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囗是 圈否;
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囗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
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
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2)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房屋建筑
工程,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监理
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但包括本工程在内同时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项
目不得超过三个。
(3)本次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资格将被否决(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5月21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5月27日 16时00分
获取方式:1、2.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写字楼C座5层
2、3.方式:现场获取,潜在投标人携带以下资料现场购买招标文件:①法人代
表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原件;②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③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近3个月内开具的社保


证明。(注: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写清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领取招标文件
的资料须使用 A4纸张,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1日10时20分
递交方式: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写字楼C座5层会议室纸质文
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1日10时20分
开标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写字楼C座5层会议室
七、其他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包号:DJTC-FW2024-0025
2.项目名称:通州区老城范围内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桥东西地块)国
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监理)。
3.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万元。
4.采购需求:通州区老城范围内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桥东西地块)国
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监理工作。全部监理工作最终实施范围以招
标人现场指界为准。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12020m²,建筑面积约10389.5m²(以项
目实际发生为准)。
5.本项目拆除监理服务费暂估额为:6万元(最终以实际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结之日止。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囗是
否。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1.6
负责核查开工条件,审查开工报审资料,合格后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并签发《
工程开工令》。
5.2人员管理
5.2.1
本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专业
配套、数量满足其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应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
形式、人员构成和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5.3 质量控制
5.3.1总体要求
(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代表委托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坚持预控、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3)监理人应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其质量
必须符合工程建设
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4)监理人应及时审查、签认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完整,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
(5)监理人发现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
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3.2 施工前质量控制
(1)监理人负责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划分方案;
(2)分包工程开工前,负责核查分包单位情况,并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质报
审表》;


(3)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材料采购及供应计划。审查承包人报送
的新材料、新工艺、
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组织
专题论证;对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专业预制构件、成型钢筋加工、钢结构构件
玻璃幕墙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的生产单位资质、产品质量保
证能力、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4)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
规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对重要工序,监理人负责编制检查计划,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
序,制定旁站方案。检查计划和旁站方案应书面告知责任人;
(6)监理人负责检查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检查其资质及试验范围、
设备计量检定证明、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实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满足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对工程质量
有影响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7)监理人负责检查复核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5.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监理人负责检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的运行情况;
(2)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的监理巡视时间、频率、部位,并结合工程实际情
况,监理人负责进行监理巡视;
(3)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的规定,按照监理规划中的监理方
案,监理人应对需旁站的部位和工序实施旁站;
(4)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监理人应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会同承包人对检验批
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6)对于存疑质量问题或质量不合格的,监理人应当签发《监理通知单》并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处理过程
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对于质量事故,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质量
事故书面报告,归档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3.4 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1)承包人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并报送竣工验收报审表后,监理人应按照资
料核查、实体验收、
整改检查验收、并按照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的程序组织工程预验收;
(2)监理人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监理人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负责督促承包人进行问题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签署意见。
5.4 安全生产管理
5.4.1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的监理管理体系,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4.2
监理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安排其他监理人员,负责安全
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5.4.3
监理人应负责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的签订情况。
5.4.4
监理人负责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并对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进行巡视。
5.4.5
监理人负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料及实体进行检查,并对起重机
械按规定要求进行监理管理。
5.4.6
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执行《北
京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的,监理人应当要求
承包人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5.5工程进度管理
5.5.1
监理人应以合同工期为工程进度控制总目标,采用动态控制方法,实施主动控制
注重跟踪检查,使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协调一致。
5.5.2
监理人应通过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工作联系单和监理通知单等方式与委托人、
承包人沟通信息,提出工程进度控制的建议。
5.5.3
监理人应负责审查承包人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
审查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5.5.4
监理人应负责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实施动态控制,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
比较分析,
对影响合同工期的进度滞后,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要求承包人位及时
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承包人未有明显改进的,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5.5
监理人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分析进度偏差,预测工期延
误风险。
5.6造价管理
5.6.1
监理人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进行工程
量计量并签认应支付的工程款,实施工程造价控制。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
的约定不符、未经监理人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
付。
5.6.2
监理人应对工程合同价中约定允许调整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包括专业
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等进行控制。
5.6.3工程量计量原则


(1)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量计量,施工合同无约
定的,计量周期由监理人、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对特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计量方法,由监理人、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确
定;
(3)对不可预见的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并留存影像资料。
5.6.4
按承包人报审、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的程序进行工
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变更款和索赔款应报委托人审批。
5.7 合同管理
5.7.1
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监理人负责提出审查意见;并
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意见,由委托人确认。监理人应根据批准的工
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5.7.2 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的确定
(1)监理人负责对承包人报审的工程变更及说明进行审查,并对工程变更费
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2)监理人负责组织委托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
协商一致时,会 签工程变更文件;
(3)委托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监理人可提出一个暂
定价格并经委托人
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人与承
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5.7.3
总监理工程师应有权签发工程暂停令,除在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在紧急情
况下应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口头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
时补发《工程暂停
令》。当暂停施工原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后,应当审批和签发复工令。


5.7.4
对承包人提出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延期要求时,按程序进行处理。对由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5.7.5
按规定要求和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因承包人原因
造损失,委托人提出索赔时,监理人应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5.8 信息管理
5.8.1
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实施信息化管理。监理人应建立完善监理资料管理制度,明确
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归档、保存监理资
料。
5.8.2
对监理人信息管理要求包括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管理、承包人报审报验
的施工资料的管理和自身形成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相关资料应符合北京市地方
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B11/T 695
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
383)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由城建档案馆归档的资料,其载体形式应符合档案管理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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