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2021年-2024年度镇街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一体化管护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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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重庆高新区2021年-2024年度镇街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一体化管护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高新财投处[202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高新区2021年-2024年度镇街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一体化管护服务”(项目号:21C0002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1C00026
二、项目名称:重庆高新区2021年-2024年度镇街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一体化管护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淼洁环境治理(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正伟
委托代理人:孙冰
联系方式:17723779436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7单元5-86
被投诉人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站)
经办人:田耘
联系方式:023-68602628
通讯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5号楼336)
被投诉人2: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办人:罗宇飞
联系方式:023-676259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1.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第二篇第四部分第(三)项第2条“机械设备配置要求”中关于设施设备“自有”条件的设置要求不合理。
2.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第四篇第四部分第三项第(一)条第3项商务部分中的“类似业绩”的评分条件设置要求不合理。
诉求:被投诉人纠正、调整在本次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投标条件设置要求,及调整或删除设备自有条件设置及“类似业绩”评分条件设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认为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淼洁.pdf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渝高新财投处[202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高新区2021年-2024年度镇街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一体化管护服务”(项目号:21C0002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1C00026
二、项目名称:重庆高新区2021年-2024年度镇街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一体化管护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淼洁环境治理(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正伟
委托代理人:孙冰
联系方式:17723779436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7单元5-86
被投诉人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站)
经办人:田耘
联系方式:023-68602628
通讯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5号楼336)
被投诉人2: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办人:罗宇飞
联系方式:023-676259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1.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第二篇第四部分第(三)项第2条“机械设备配置要求”中关于设施设备“自有”条件的设置要求不合理。
2.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第四篇第四部分第三项第(一)条第3项商务部分中的“类似业绩”的评分条件设置要求不合理。
诉求:被投诉人纠正、调整在本次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投标条件设置要求,及调整或删除设备自有条件设置及“类似业绩”评分条件设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认为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淼洁.pdf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