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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宜春市第一中学体育馆设施设备、体育器材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中心集采-YC2023-076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第一中学体育馆设施设备、体育器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东莞市寮步丰之方商贸经营部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118号  
当事人2: 宜春市第一中学
地 址: 宜春市中山中路69号  
当事人3: 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33室
当事人4: 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 宜春市文体路1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该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
因投诉事项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请认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分别向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和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提请认定上述两家企业类型;并向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事项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截至2024年5月10日,本机关收到上述两地主管部门回复或答复;因此,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项目投诉处理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投诉事项1:根据中标单位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响应。解读第1项制造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收入远超中小企业标准,并且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也不是中小企业。解读第2项制造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收入远超中小企业标准,并且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也不是中小企业,且该上市公司有许多分公司。招标文件第3页已经明确该项目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中标单位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因此该项目为无效中标。
投诉事项2: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内的龙头,不仔细核查我公司质疑的内容,随便回复。要求批评该企业,不努力学习技术。我公司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财报知晓,舒华体育2023年三个季度营业收入共176326.61万元,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营业收入大于40000万元。金陵体育2023年三个季度营业收入共56966.46万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营业收入大于40000万元。判定为大型企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中标单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最基本的资格要求。
投诉请求:该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制造商是大型公司,中标单位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请求按无效标处理。
被投诉人1、2称:
1.对中标单位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声明内容符合“工业”的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同时,我校要求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工信部中小企业自测小程序测试结果,其企业规模类型为中型企业;提供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一致,符合“工业”的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校不能要求中小企业提供除《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只能依据中标单位江西博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材料判断其是否为中小企业,对于其中的数据无法核实其真伪。
2.东莞市寮步丰之方商贸经营部在投标时因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视为无效投标,同时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发现开标一览表明细中所提供产品均未标明规格型号,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要求的材料均未提供。
被投诉人3称:
1.制造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从业实际参保职工755人,属于中型企业。有条款规定,工业行业中,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只要其中之一满足条件就属于中型企业。另外根据工信部的中小企业自测小程序可知,舒华为中型企业。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规定,小微企业库信息仅作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且小微企业库中包括当年已年报的小微企业和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不包含中型企业,舒华为中型企业。
2.制造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从业实际参保职工808人,属于中型企业。
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协助认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张工信认定函〔2024〕1号),函复“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认定,本机关多次电话联系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对方协助依法认定,对方告知不出具类似材料,截至2024年5月10日,未收到对方书面认定材料;但被投诉人3提供了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所投诉事项集中为被投诉人3即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同时,投诉人因投标时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视为无效投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并未对其被视为无效投标提出质疑,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该项目采购结果与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证据证实采购结果将致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投诉人提出质疑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提出质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为维护宜春市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规定,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在法定时限内函复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的规定,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超过法定时限未回复本机关所提请认定事项,本机关不能因为该部门超过时限未回复而搁置投诉处理,从而有违投诉处理法定原则;且被投诉人3提供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因此,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支持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的情况下,本机关认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具有合理合法性。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3通过自测程序或通过其他渠道自行认定企业类型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认定中小企业非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在供应商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下,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已有的材料答复质疑并无不妥。
综上,投诉人提起投诉没有法律依据;且经审查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投诉人《投诉书》及所附材料
2.被投诉人1、2《关于宜春市第一中学体育馆设施设备、体育器材项目投诉答复的情况说明》及所附材料
3.被投诉人3《投诉回复函》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4.《关于协助认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函》(宜财购函〔2024〕7号)、《关于协助认定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函》(宜财购函〔2024〕8号)及《关于协助认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张工信认定函〔2024〕1号)
5.本机关2024年4月15日向投诉事项当事人发出的《投诉事项告知书》
6.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
7.本项目评标报告书(电子版)
8.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电子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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