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中标项目 > 瑞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瑞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RAJC20230501 
二、项目名称: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梯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凤屿路            
   被投诉人: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西区1079号-1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梯采购项目(编号RAJC20230501,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存在异议,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交的响应文件部分参数与实际不符,且部分内容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本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采购人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称:一、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响应表(2)中的平层精度指标≤±2与提供的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序号20中H6.20平层准确度和平层保持精度的平层准确度最大值:+6.1mm不符;垂直振动加速度指标≤160mm/s²,与提供的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序号18中垂直振动最大峰峰值:17.6cm/s²”不符,该供应商是否存在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情节;二、磋商文件P30第4点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在瑞安市域范围内需设有维修点,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并提供24小时服务,维修人员接到维修电话后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点见下图:提供的售后服务点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在瑞安市域范围内需设有维修点”完全不符。是否存在“《磋商文件》P38第11.2商务技术文件评审阶段,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第(5)不满足规定技术要求或商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无效标情形;三、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梯型#4LC/MP8000(1050kg/m/1.5m/s)3/3/3中副导轨TK3A:3.4kg/m。与电梯国标规范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不符,具体见复函(温特检函〔2023〕2号)。而该供应商在其提供《响应文件》“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中并未进行说明,视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其承诺的与实际生产产品完全不符,我单位有理由认为该供应商存在不诚信履约的风险。采购人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了投标人技术响应表、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电梯如何配置的解答函(云卫函〔2023〕1号)、复函(温特检函〔2023〕2号)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第一次(2023年6月1日)辩称:一、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指的是制造商的生产能力,此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整梯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平层精度及垂直振动最大峰峰值指的是制造商样梯的安装参数,不代表我司提供给该项目产品性能指标,我司提供给此项目的电梯参数完全满足投标文件中所响应参数。(详见TSG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投标文件);二、我司提供的服务地址: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新悦商业中心6号楼202室,离此项目地址仅20分钟车程,这里的条款不是关键否决条款。服务要求的目的是30分钟内到达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我司相信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审委员会已经对这一项作出了相应扣分。如果以瑞安市域范围内需设有维修点作为重大偏离,以此作为资格条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三、每台电梯所提供的设计及制造都是具有唯一性的,都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达到电梯验收标准,我司投标文件25页提供的配置表中所提供的主导轨T89,副导轨TK3A完全可以满足该项目的需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此台电梯采用4轨设计完全符合投标文件及验收标准。相关供应商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RAJC20230501),2023年5月5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5月16日磋商,共有8家供应商投标,4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5月25日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1)平层精度≤±3mm;(4)垂直振动加速度≤160mm/s²”。
三、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2)平层精度指标≤±2mm(优于);垂直振动加速度指标≤160mm/s²。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垂直振动最大峰峰值:17.6cm/s²;平层保持精度:-2.2mm”。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 4.售后服务:(1)在瑞安市域范围内需设有维修点,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并提供24小时服务,维修人员接到维修电话后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除,重大故障48小时内解除”。
五、案件调查处理阶段,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梯项目会议纪要》: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已按评审标准的售后服务方案中予以扣分。
六、案件调查处理阶段,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复函》(温特检函〔2023〕3号)称:依据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一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规定,如果井道下方确有人员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减速部件作用在对重上,应设置对重安全钳。其它如无特殊需求,没必要配置对重安全钳。(一)根据《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二条第3款第(3)项安全保护装置及功能中“机械安全保护装置配重安全钳”的技术要求,电梯需要配置对重安全钳。因此,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电梯关键零部件配置表-4#电梯”中缺少一套限速器和安全钳,副导轨采用的“TK3A”对重用空心导轨,不符合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一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第5.7.1.2条和5.7.1.3条的规定。(二)配置表-4#电梯所提供的主导轨T89,副导轨TK3A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4轨设计,因其副导轨采用“TK3A”对重用空心导轨,也不符合要求。
七、相关供应商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针对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复函》(温特检函〔2023〕3号)内容作出书面答辩函至本机关。
八、相关供应商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答辩函》述称:(一)关于电梯的限速器和安全钳数量问题,我司在3.2电梯关键零部件配置表-4#电梯注明,这里的数量都采用了1的描述,是针对一台电梯关键零部件配置时对应的数量,“一台电梯一套”;(二)针对“配置表-4#电梯所提供的主导轨T89,副导轨TK3A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4轨设计”,目前国家没有对电梯主导轨与副导轨进行规范定义,只是通常把轿厢导轨称为主导轨,对重导轨称为副导轨,但是在轿厢4导轨加对重2导轨设计时,我们称需要安装安全钳的轿厢2导轨与对重2导轨为主导轨,轿厢另外2导轨为副导轨,也符合相应的命名规则;(三)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的复函明确了电梯安全钳数量与电梯对重导轨就采用什么导轨的问题。我司尊重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的意见,将以此为契机,加强国家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学习,提升投标文件内容描述规范性与通识性,避免产生类似不必要的争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反映事项1,本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审细则里明确电梯主要技术指标“平层精度≤±3mm”、“垂直振动加速度≤160mm/s²”,要求供应商提交技术响应表予以响应,其评审细则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试验报告或其他材料予以佐证,也未明确以试验报告中的试验结果数据为判断其技术指标是否偏离,新馥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响应表(2)与电梯型式试验报告中显示的“平层保持精度为-2.2mm”,“垂直振动最大峰峰值为17.6cm/s²”数值虽有出入,但并不影响新馥公司已响应该项指标要求,采购人主张“技术响应表中平层精度指标≤±2mm、垂直振动加速度指标≤160mm/s²与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数值不符,属于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映事项2,(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等内容。其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应视为非实质性条款;(二)本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已在商务技术部分作为评审细则,且该“在瑞安市域范围内需设有维修点”商务要求并未以“▲”等醒目标识明示为实质性条款;(三)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磋商小组成员复核,并提供了《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梯项目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已按评审标准的售后服务方案中予以扣分”。对采购人主张的“新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点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在瑞安市域范围内需设有维修点’完全不符,属于无效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反映事项3,(一)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院发出《协助调查函》(瑞财采字〔2023〕第0614号),要求协助查明上述事项,附件为新馥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电梯关键零部件配置表-4#电梯》。2023年6月15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作出《复函》(温特检函〔2023〕3号),经其认定“缺少一套限速器和安全钳,副导轨采用的‘TK3A’对重用空心导轨,不符合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一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5.7.1.2条和5.7.1.3条的规定”,新馥公司在第一次答辩材料中提供的“配置表-4#电梯所提供的主导轨T89,副导轨TK3A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4轨设计”的方案经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院认定“不符合要求”,属于本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6页第四部分评审办法中第11条响应无效情形认定的第2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阶段,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不满足规定技术要求或商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所指情形。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就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复函》内容,再次要求新馥公司作出答辩意见,新馥公司对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认定不持异议;(二)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异议函、附件材料及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复函》(温特检函〔2023〕3号)认定内容可知,本政府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采购标的电梯4#与电梯1#、2#、3#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4#电梯下面有地下室(负一楼)为人员及车辆的通行道路”,而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对采购标的电梯4#下面有地下室(负一楼)为人员及车辆的通行道路这一特殊需求未作说明,也未列明相应技术和规范要求;(三)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磋商小组成员复核,并提供了《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梯项目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认为“磋商文件要求副导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4电梯未作具体技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响应表》中为副导轨TK3A:3.4kg/m,且在《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中并未进行偏离说明,评审时则视为响应”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当。
因此,采购人未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商务条件,致使第一成交候选人新馥公司不符合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一部分中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规定,采购人主张“该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中未进行说明,视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其承诺的与实际生产产品完全不符”的情况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采购人对“瑞安市云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梯采购”(项目编号:RAJC20230501)中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反映事项均不成立。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标的电梯4#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违法行为,影响本次采购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予以纠正,本机关决定: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8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瑞安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工作人员 
   3、联系电话:0577-58806154   
附件信息:
瑞财执法〔2023〕4号.doc
87.5 KB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