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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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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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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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2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6-26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1%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 联系电话:010-66295614 |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遴选方案
- 相关附件
一、承诺书
-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19 | |||
---|---|---|---|---|
项目名称 |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1%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择优确定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69%,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1%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获取基础电信运营业务资质、网络建设、资源整合和团队搭建及能力提升等方面。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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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楼5层622 | ||
法定代表人 | 江亮 | |||
成立日期 | 2015-03-03 | |||
注册资本 | 10129.892288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0129.892288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5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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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49.36 | |||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 | |||
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9.67 | |||
北京信通成长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4.74 | |||
江西省高速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3.23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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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资产总计 | 101585.26 | 93235.87 | 85418.62 | |
负债总计 | 51995.03 | 47542.23 | 40620.29 | |
所有者权益 | 49590.23 | 45693.64 | 44798.34 | |
营业收入 | 39683.5 | 25053.14 | 24957.68 | |
净利润 | 3897.98 | 1151.15 | 2736.6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3-31 | |||
资产总计 | 100826.01 | |||
负债总计 | 51430.16 | |||
所有者权益 | 49395.85 | |||
营业收入 | 5426.56 | |||
净利润 | -194.38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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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联系融资方领取,融资方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13426399966 )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2.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融资方现状,以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的增资价格进行增资。 5.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6.意向投资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成为融资方股东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成为融资方股东的资格条件。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投资方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且意向投资方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投资方,亦不意味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融资方的股东。 7.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8.增资方案等其他项目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全部出资人(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监管机构)不存在注册于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意向投资方须对该事项提供书面承诺)。 2.本项目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如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则意向投资方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各项要求。 3.本项目不接受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增资,且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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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 2.参与本项目投资的单一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如为意向投资方联合体,则该联合体视为单一意向投资方。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费用自行承担。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意向投资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6.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如为联合体投资,则意向投资方联合体成员应分别承诺): (1)本方已知悉并理解融资方所披露的项目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完成了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全面接受并认可融资方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结果。 (2)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成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依照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转为增资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4)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本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无犯罪记录。 (5)本方同意并完全配合对本方的各项尽职调查。 (6)本方已充分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成为融资方股东的监管要求,我方符合成为融资方股东的资格条件。我方知悉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我方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且我方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投资方,亦不意味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融资方的股东。 (7)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融资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增资方案》的全部内容,我方承诺将完全配合融资方后续增资计划,不对融资方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1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补偿融资方、产权交易机构等方面的损失: 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 ②本增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 ③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 ④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 无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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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31%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1%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誉、行业业绩、市场资源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 (3)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5)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管控等方面。 |
六、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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