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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盐财(采)决定〔2022〕1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盐财(采)决定〔2022〕17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采购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盐财(采)决定〔2022〕17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关于“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2号)第十五条“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七条“ 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1.盐池县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项目(采购计划编号:盐财(采)2021-0322-43号)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公告采购合同问题:采购合同签订后超出2个工作日进行合同公告;2.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雷记沟回汉支队驻地旧址修缮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编号:NXYC-2021-ZC005)存在未执行采购政策的问题: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七、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的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责令改正
九、处理内容:责令改正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2-07-05
十一、处理机关: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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