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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0〕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徐州市政府网站群集约化平台主体建设项目”〔标书编号:徐采公(2020)JSZJ005号〕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中山东东升路1号汇星商业中心5栋2单元1805室。
法定代表人:汪敏。
委托代理人:姚树超。
被投诉人: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街道绿地商务城LOFT领海办公楼5栋1903室。
法定代表人:郭绍光。
采购人: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昆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
二、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2日,被投诉人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招标公告。2020年2月4日被投诉人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暂停更正公告。2020年2月21日,被投诉人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更正(澄清)公告。2020年3月9日,被投诉项目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0年3月9日,被投诉人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中标公告。2020年3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进行质疑。2020年3月25日,被投诉人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2020年4月3日投诉至本机关,经审查2020年4月9日向投诉人寄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2020年4月1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2020年4月10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向采购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其暂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演示所需设备等由投标人自行配带,被投诉人现场禁止投诉人携带必要演示设备之一的手机(包括手机卡)进场,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未严格执照招标文件组织评审工作,影响投诉人现场演示效果。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禁止投诉人携带手机(包括手机卡)进入演示室,却同意其他投标人携带手机(包括手机卡)进入演示室,属于在同一评审环节对不同投标人区别对待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的行为。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演示现场提供的公共WIFI未能达到合理网速,导致投诉人多项产品功能未能演示,而其他投标人携带手机(包括手机卡)进入演示室,有可能使用手机网络,因此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徐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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