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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第二批交通应急保通水毁危桥险路项目合同信息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施工监理合同
 
甲方: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人”)
乙方:河南中交路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
一、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其它有关文件。
三、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驿城区第二批交通应急保通危桥险路项目 
工程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
项目规模:驻马店市驿城区内水毁危桥险路52处,其中桥涵42处,道路10处。总投资约1950万元。
总监理工程师:王婷灏;资格证号码:JGJ0925227
四、监理范围及内容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工程和工作环境。内容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规定的对本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各部门的工作协调。
五、监理服务费用与支付
1、本工程的监理服务费总额:372220.25元(施工工程中标总额18894429.18元的1.97%)。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40%,工程完工时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60%。
六、本合同的服务期限等同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期限。
七、监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1、监理人应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任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并向委托人报告。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作业、不环保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进度的检查权、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并向委托人报告。
(8)按合同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检验与工程计量应分别签认,工程款支付以工程计量为依据,监理人员只能对合同内合格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认可签字和计量,对于合同外变更工程应经业主授权后严格按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程序履行后进行质量检验认可签字和计量,业主未授权的合同外变更工程,监理无权签字,若超出业主授权范围签字,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八、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和工作条件。
3、委托人应当负责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件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有决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6、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工程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
7、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8、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9、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总额×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2、监理人在合同义务期间,按照监理范围及内容,认真履行了监理职责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竣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违反监理合同,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实向监理人赔偿损失。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3、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的,监理人应得到附加工作或延长时间的报酬。
4、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5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5、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和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6、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发出通知后3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刻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7、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给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不赔偿。
8、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9、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信、互谅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签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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