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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3000141004414
二、项目名称:宁夏盐池县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 (滩羊)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欧德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春江路4号210
被投诉人2:宁夏诚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天源财汇中心A座1304室
相关供应商: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ibi育成中心一期1号楼南附楼2F-229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公告显示,中标方为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方承诺提供货物:定制化超高频RFID 耳标(1000 个/套),制造商单位是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因为标书货物描述规定RFID 电子耳标主要应用于畜牧业的追踪识别管理,安装时使用专用的动物耳标钳安装到动物耳朵上。符合农业农村部《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及国家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及编码的相关规定,能够与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对接,耳标支持区块链加密技术,实现防疫信息与养殖信息管理的场景,并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号段编码进行生产。货物定制化超高频RFID耳标的供货即生产单位必须是农村农业部备案的“动物标识、识读器生产企业”,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企业可查(详见附件动物标识、识读器生产企业名单)。而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不具备能够与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对接,耳标无法并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号段编码进行生产,根本无法履行合同。而且作为此次招标采购的核心产品“定制化超高频RFID 耳标(1000 个/套)”中标方自已都无法自行生产而需全部委外,我公司认为这也是很不正常的。
投诉请求:1、废除本次招标结果,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重新进行招标。
2、招标文件应对“具有农村农业部生产资质”做硬性要求和投标前置条件。
六、被投诉人说明内容
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自主生产的产品,也未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禁止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擅自分包行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实施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关情况。从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来看,未发现本项目中标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况。
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只要能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明细表》、《采购需求响应表》,所提供的产品是由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规格型号与《投标价格明细表》一致,功能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即可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满足履约条件。
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并不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如果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投标文件响应的内容向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的产品,导致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通过履约验收,采购人与监督部门将依法追究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仅凭“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不具备能够与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对接,耳标无法并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号段编码进行生产,根本无法履行合同”以及“我公司认为...”为由,不能证明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同时,投诉人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不能向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满足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至于深圳市明华澳汉智能卡有限公司是采用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或委托合作工厂生产或OEM合作关系等方式生产本项目所投产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即可。例如华为手机,手机的零部件(如CPU、内存、存储、屏幕等)均不是华为公司自行生产,零部件组装成完整的手机也不是华为公司自行组装。
综上所述:投诉人不能证明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对本项目进行履约,所以该项投诉不成立。
七、事实查明与认定
通过调查核实,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自主生产的产品,也未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且无证据证明货物定制化超高频RFID耳标的供货即生产单位必须是农村农业部备案的“动物标识、识读器生产企业”,不能证明宁夏维安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查证,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或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
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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