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盐财(采)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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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盐财(采)发〔2022〕25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采购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盐池县教育体育局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盐财(采)发〔2022〕25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你单位实施的盐池县教育智慧大脑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盐财(采)2020-1022-02号) ①存在招标文件中合格投标人的范围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限制其他所有企业参与问题②存在代理协议中写明由代理机构支付评审费问题2.你单位实施的盐池县幼儿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盐财(采)2021-0108-01号)存在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及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的规定 八、行政处理类型:责令改正 九、处理内容:责令改正 十、处理决定日期:2022-12-16 十一、处理机关: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