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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惠山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3年12月22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惠山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万寿路(唐平大道-平湖路)新建工程项目
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
无锡惠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惠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投资4850.5万元,新建万寿路(唐平大道—平湖路)工程项目。工程起点位于唐平大道,终点位于平湖路,路线全长约440米,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管线、景观、照明及道路附属工程。
1、建设施工期间文明施工,落实《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
施工期场地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防尘和车辆机械冲洗,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设施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
施工现场不设搅拌站。采取施工场所设围挡、物料堆场遮盖、施工区域洒水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相关标准。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要求。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夜间施工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本项目不设置弃渣场。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分类定点收集,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运处理,并落实安全处置措施和去向,不得向环境排放。
2、道路两侧建设养护绿化工程,加强绿化带的日常养护管理;定期清扫路面和洒水,减少扬尘,确保道路沿线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3、落实道路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噪声监测。采用设禁鸣标志、绿化林带、降噪路面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噪音扰民。同时预留费用,根据运营后的噪声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道路沿线声环境质量达标。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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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煤粉锅炉灵活性低氮高效燃烧技术应用项目(技术改造)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仓桥头88号
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总投资7000万元,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仓桥88号原厂区内,实施煤粉炉灵活性低氮燃烧改造并协同处置市政污泥,协同处置的市政污泥仅来自于无锡惠联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含水率为40%,最大掺烧量为80t/d(掺烧比例约为7.09%)。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项目进行1#煤粉炉改造及污泥输送系统建设,二期项目进行2#、6#煤粉炉改造。项目工程主要包括:干污泥接收系统、煤粉预热燃烧系统、锅炉本体改造、邻炉送粉系统等。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水量,无生产废水产生。
2、本项目禁止接收固废属性为危险废物的污泥。污泥焚烧废气依托改造后的废气处理系统(低氮燃烧+S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硝+湿电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中的限值要求,氨逃逸浓度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表13限值要求,HCl、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参照执行上海市《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91-2021)表1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为80米。
本项目污泥运输过程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等措施,污泥卸料车间臭气经负压风机收集后送入煤粉炉焚烧,严格控制污泥接收、输送、储存过程恶臭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相关标准要求。
以新带老,对现有输煤系统进行封闭式改造,输煤过程无粉尘产生,厂区内无需进行破碎加工,输煤系统及破碎间废气排气筒同步拆除。
3、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飞灰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量、含氧量、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置雨水、污水切断阀和事故应急池。
7、本项目厂界外200米范围为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8、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厂区布局及增加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设备。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按审批要求组织实施或产生污染纠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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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差异化短纤维节能减排智能化改造(技术改造)
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城塘村
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
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总投资5497万元,在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山经济开发区)城塘村,扩租无锡市龙禧锦纶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5653平方米,新建年产差异化短纤维3.5万吨项目,同时淘汰1条常规锦纶6切片生产线,锦纶6切片产能调整为3.5万吨/年。
1、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本项目干燥冷凝废水直接回用至铸带切粒工序,铸带切粒废水和聚合冷凝废水一并进入萃取工序,产生的萃取废水与废气水喷淋废水一同进入单体回收装置(MVR蒸发浓缩+裂解)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萃取、投料工序,回用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超声波清洗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实验废液、高温水解清洗废液委托资质单位处置。锅炉定期排水、反冲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冷却塔定期排水、初期雨水与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在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导热油炉和备用锅炉依托现有项目,聚合、干燥使用导热油炉加热,萃取使用蒸汽加热,导热油炉和备用锅炉使用天然气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料在密闭空间操作,计量投料、聚合、铸带切粒、螺杆挤压、牵伸、叠丝、热定型、天然气燃烧、危废间产生的废气和臭气分别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中表1、表6标准,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表5标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以及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标准,排气筒高度≥15米。
食堂燃天然气,产生的油烟经净化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排放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5、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6、原料存放区、储罐区、生产车间、危废库、事故应急池、废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区域做好防渗防腐措施,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对TVOC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进一步强化废气治理措施。
8、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置雨水切断阀和事故应急池。
9、项目建成后,全厂聚合车间一外100米、原料仓库外100米、萃取水储罐区外50米、聚合车间二外100米、纺丝后纺车间外50米范围为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10、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厂区布局及增加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设备。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按审批要求组织实施或产生污染纠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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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苏锦绣铝业有限公司铝灰资源化利用项目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玉东)现有厂区内
江苏锦绣铝业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锦绣铝业有限公司总投资1500万元,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锦祁路1号原厂区内,建设铝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年处置铝灰10000吨,铝灰仅来自惠山区企业,点对点定向接收。项目产品:铝块年产量360吨,高铝矾土熟料等年产量9601.179吨。
1、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建设项目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相关要求。铝块产品质量参照执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23)相关要求,高铝矾土熟料产品执行《高铝矾土熟料》(YB/T5179-2005)相关要求,铝土矿石产品执行《铝土矿石》(GBT 24483-2009)中相关要求。项目产品点对点销售给下游企业作为原料使用,并满足下游企业提出的作为原材料的产品质量要求。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本项目初期雨水、废气处理系统喷淋塔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本项目铝灰原料库为密闭空间负压设计,球磨、筛分、配料、输送均在密闭空间操作,煅烧窑加热升温使用天然气。铝灰原料库、投料、球磨、筛分、出料、料仓呼吸、熔化、煅烧配料投料、煅烧窑煅烧、实验室等产生的废气和臭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表5,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以及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表3、表4标准,排气筒高度≥15米。
5、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7、铝灰原料库、生产车间、危废库、事故应急池、废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区域做好防渗防腐措施,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8、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煅烧窑煅烧废气排气筒(FQ13)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温度、烟气量等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9、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置雨水切断阀、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
10、项目建成后,全厂厂界100米范围为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11、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厂区布局及增加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设备。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按审批要求组织实施或产生污染纠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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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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