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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虚拟仿真实践体验教学中心和音乐厅、智慧琴房、MIDI音乐教室设备采购(重)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函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供应商:广西卓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56号盛天国际1栋1单元702室
邮编:530022
联系人:覃小珍 联系电话:139****4718
授权代表:邓荣师 联系电话:158****0811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
质疑项目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虚拟仿真实践体验教学中心和音乐厅、智慧琴房、MIDI音乐教室设备采购(重)
质疑项目编号:GXZC2024-G1-000172-GXJK
广西卓珍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质疑函原件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9日)收到贵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方式送达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对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虚拟仿真实践体验教学中心和音乐厅、智慧琴房、MIDI音乐教室设备采购(重)(GXZC2024-G1-000172-GXJK)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根据相关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一起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现根据采购人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答复内容
(一)质疑事项1:“中标人南京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彬宏,四川省美程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或提供虚假授权书,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卖品牌产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
质疑事实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出具的“制造商家授权书”,授权书主要内容摘要为:“四川省美程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投标授权广西卓珍科技有限公司为“彬宏品牌琴房管理系统相关软硬件等产品的唯一合法销售商。
质疑回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厂家授权书,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中:3、琴房智慧管理终端;5、室内中控端;11、琴房管理系统,品牌及制造商为“彬宏、四川省美程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没有提供制造商或生产厂家授权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四川省美程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技术证明函”,做为证明所提供的产品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的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授权书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此项规定。
2、针对贵公司质疑“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卖品牌产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涉及项目实施环节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产品进行供货,如不属实即为虚假应标,而此阶段不属于招标投标阶段质疑范围。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针对关于项目编号:GXZC2024-G1-000172-GXJK,项目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虚拟仿真实践体验教学中心和音乐厅、智慧琴房、MIDI音乐教室设备采购(重)的采购结果公告,我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多方信息了解与辨证,认为中标人南京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有虚假应标,弄虚作假嫌疑行为。”
质疑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序号3琴房智慧管理终端: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中“▲11.补光指示灯:为简洁美观,要求正面补光灯和指示灯合为一条,补光指示灯颜色至少包含白色、绿色、红色,人脸识别补光白色,使用中亮红色,空闲亮绿色(颜色可为其它颜色,以上颜色仅作参考);(提供实物照片逐一佐证)▲13.显示:屏幕规格≥7寸触摸屏,实时显示用琴用户信息,显示琴房号、琴房状态(空闲、使用中)、琴房类型(学生琴房、教师琴房),显示该琴房下一预约信息,课表选项显示该琴房课表;(提供产品实物相关功能照片)”,中标人南京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中标)品牌型号为彬宏ZHGYS-4。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此品牌型号“彬宏ZHGYS-4”在政府采购项目“山东师范大学赫乐岑国际艺术学院实训室建设项目”的2023年9月签订采购合同中,货物名称为“智慧门禁管理一体机”品牌型号为“彬宏ZHGYS-4”的具体技术参数,与上述本项目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同,因此质疑中标人南京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中标)品牌型号“彬宏ZHGYS-4”技术参数不符合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质疑回复:
1、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第85页,提供了制造商“四川省美程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序号3琴房智慧管理终端”“彬宏ZHGYS-4”技术参数的“技术证明函”,做为证明其所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彬宏ZHGYS-4”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此项规定。
2、贵公司所提供证明材料中的设备是使用在实训室,而本项目是使用在琴房,证明材料的货物名称为“智慧门禁管理一体机”,而本项目招标的设备名称为“琴房智慧管理终端”,不能证明是同一种设备;根据调查了解,目前电子设备更新换代比较快,即使是同一种型号的设备,技术性能也有在不断升级完善。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南京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不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质疑答复人:广西建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质疑回复日期:2024年5月15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5.15.pdf
80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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