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监管综合指挥和一体化平台(二期)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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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09008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智慧监管综合指挥和一体化平台(二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9008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货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服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17 —— 2024-08-16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其中软件开发费¥861,4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壹仟肆佰元整);技术服务费¥60,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零陆佰元整);硬件设备费638,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捌仟元整)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项目总体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其中软件开发费用¥2,978,6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技术服务费¥141,4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壹仟肆佰元整);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甲方收到乙方发票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10%的余款(无息)其中软件开发费用¥5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元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农行成都商鼎国际支行(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90020104000934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详见项目补充协议附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程序。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在乙方完成系统试运行 30 个工作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由甲方组织,并签署终验报告。自定制开发软件系统试运行之日起,乙方提供定制开发软件系统一年的质保服务,服务期满后如甲方需要再另行协商有偿运维服务。 5.3.5、如因政策、环境、技术、建设内容变更或其它不可抗力引起的项目实施计划变更甲乙双方应以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并最终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项目实施进度以变更后的实施计划为准。 5.3.6、硬件交付: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项目需求将货物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货物自运达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对货物进行点收,并与乙方签署确认点收清单、设备供货确认报告。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验收签署交付验收报告。 5.3.7、服务交付: 验收时间: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后甲方一次性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后,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验收,甲方对乙方完成的服务内容一次性进行验收,双方签署技术服务验收报告。如乙方提出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后甲方不予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 5.3.8、其他相关要求依照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5.3.9、验收资料提交规范: (1)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 (2)与合同要求的软件功能对照表 (3)(如有)星号项用户评价意见表 (4)可运行的系统 (5)试运行报告、(如有)监理报告 (6)源代码(最新版本,注释率不低于40%,核心模块不低于70%) (7)数据字典,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标准体系文档 (8)需求规格说明书 (9)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及相关变更材料设计文档 (11)功能测试报告 (12)性能测试报告 (13)运维手册 (14)操作手册 (15)培训记录、培训评价报告 (16)交付运维所需的其它文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6.1.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1.4.项目服务期内,甲方经过分析评估认定分包方存在服务质量差、进度落后、实施团队人员水平差等情况的,甲方将委托乙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6.2.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6.2.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 6.2.5.乙方应当严格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约束管理项目分包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并收到乙方发票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 7.5.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按时为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货物,逾期未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货物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运回并重新发货,重新发货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退还不合格货款款项” 7.6.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所列违约金及赔偿金最高合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1.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系统平台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并进入试运行。 11.1.2、交货地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11.2.结算方法 11.2.1、付款人: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1.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项目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10%的余款(无息)。 11.2.3、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11.3、其他说明 ★11.3.1、本项目乙方严格履行分包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变更分包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3.2、本项目乙方合作的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或擅自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取消其分包资格; 11.3.3、质量把控 乙方应当做好项目的整体质量把控,因乙方合作的分包方原因导致项目质量问题并多次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其分包合同。 11.4.乙方在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软件产品均不存在任何产权或法律或经济纠纷等问题,如甲方因使用本项目提供的所有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所产生的产权或法律或经济纠纷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诺终生为此承担责任。 11.5.项目采用包干制,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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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技术开发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