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变更项目 > 新乡县大召营镇S229店后营村段更正公告

新乡县大召营镇S229店后营村段更正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竹溪县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单位:竹溪县人民医院
项目编号: ZXX-202404-JZ001
项目名称:竹溪县人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三级等保评测
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
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
1.一律不接受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供应 商参与本项目前,应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2.供应商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CA 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电子签章,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本项目使用 CA 数字证书(供应商的账号密码)、电子签章等形成 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
3.供应商应于磋商开始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应充分考虑上传时的不 可预见因素。逾期或错误投递的文件恕不接收。
4.★号条款均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 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5.供应商应按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项要求上传 对应的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如未按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可视为未提供该项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
6.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经总公司授权后,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 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但同一上级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投 标。
7.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标的名称、规 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会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网上,接受社会监督。
8.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不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 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9.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磋商程序。须在发出磋商文件或最后报价后 20 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
(本内容非磋商文件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文件为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竹溪县人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三级等保评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登录竹溪 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平台中下载文件获取采购文件,服务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并 于2024 年 5 月 6 日17 点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XX-202404-JZ001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324-2024-001083
项目名称:竹溪县人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三级等保评测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30(万元)
6.最高限价:30(万元)
7.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完成。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是
10. 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 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磋商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至2024 年 5 月 6 日,每天上午8:30 至12:00,下午14: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上获取
3. 方 式 : 供 应 商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可 通 过 登 录 竹 溪 县 政 府 采 购 交 易 系 统(http://61.183.19.141:10002/#/index)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 CA锁。方 式为:打开竹溪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 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
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 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由系统后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 CA 锁办理,办理细则及 操作流程可在竹溪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首页右侧“CA 办理指南”中查看。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 CA 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下同)登录“竹溪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磋商文件(注:未办理 CA 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磋商,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前往湖北数 字证书预受理平台办理 CA,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已办理 CA 证书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系统下载磋商文件。
4.售价:0 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2.地点:网上提交
五、开启
1.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 38 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磋商响应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一份。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竹溪县人民医院
地址:竹溪县城关镇东门街 181 号竹溪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 38 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供应商须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名称内容
1项目编号ZXX-202404-JZ001
2项目名称竹溪县人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三级等保评测
3项目属性服务
4采购人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竞争性磋商邀请函)”要 求
5集中采购机 构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
6监管部门竹溪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宾馆 路 69 号,联系电话:2723958
7供应商资格 条件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竞争性磋商邀请函)”要 求
8响应文件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 响应处理。
9电子版响应 文件加密及 时间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 包号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竹溪 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 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10响应文件编 制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 件,并通过 CA 上传。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 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个历日
12磋商保证金 不收取
13响应文件 递交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竞争性磋商邀请函)”要求
14开启时间、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竞争性磋商邀请函)”要求
15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16备选方案不允许

17实物样品不提交
18现场考察不组织集中现场考察
19现场讲解或 演示是否要求现场讲解或演示:否
20成交后分包不允许
21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2)标的物所属行业:信息技术 (3)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否 (4)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20%的扣除。对小微企业 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 荐目录内企业、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且获得相关证书企 业的报价给予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 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 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6%的扣除;对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纳入 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 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6%的扣 除;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属于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获得相关证书的节能环保产品 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的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 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 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2联合体磋商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竞争性磋商邀请函)”要 求
23磋商小组 人数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
24评审专家的 产生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提交最后报 价供应商的 确定方式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竹溪县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最后报价邀请。供应商应在指定时间内 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按系统规定 的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 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26磋商过程回 复时间现场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磋商内容或最后报价等作出相应回 复。

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开标程序。须在发出磋 商记录或最后报价后 30 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否则磋商小组 可认为供应商放弃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 担。
27评审办法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要求
28成交供应商 确定方式1.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 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授权 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9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30质疑及提交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在竹溪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按格式提交质疑函,并 电话通知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 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 出。 3.采购人负责受理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针对采购文件或采购结 果等实质性内容的质疑。 4.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受理并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流程及程 序或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
31公告媒介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61.183.19.141:10008/#/index
32成交通知书 领取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可在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 易系统上的“成交通知书下载”版块下载相应通知书。
33其他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 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 2)如无特别说明,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 “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磋商文 件另有明确说明的,以说明为准。
34政采贷融资 成交供应商可结合实际,按照《竹溪县县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 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政采贷平台融资。

注:如有供应商须知正文条款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二、说明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2.2 “监管部门”是指:竹溪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3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
2.4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合格的供应商”是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
2.6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7 “磋商文件”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
2.8 “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价格、技术、服务和合同草案条 款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3. 项目属性及定义
3.1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磋商文 件中没有提及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
的除外。磋商的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
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 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3“工程”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与修缮工程。
3.3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4. 费用
4.1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 和集中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向成交供应商收 取成交服务费。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采购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合同书(参考格式)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其他采购过程中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 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文件
6. 磋商文件疑问的提交
6.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就集中采购机构接受委托授权的范围 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在 6.2 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疑问 函。
6.2 供应商在项目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的,集 中采购机构将视其认同磋商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
7.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 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通过“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 上公告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已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 时关注“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 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3 因“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响应的,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 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磋商截止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 完成响应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7.4 当磋商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8. 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
8.1 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 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8.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客 观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依此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 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三、响应文件
9. 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 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者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 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2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在“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上完成。供应商未 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下载“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客户端”,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响应。
11.2 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 CA 上 传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
11.3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 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 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 购人(“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11.4 如磋商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多个包进行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 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
11.5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要求、规定来编制响 应文件。
11.6 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1.7 因供应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 数据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 磋商报价
12.1 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计价。
12.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格 式报出。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 规定格式报出。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同时,报价中磋商文件规定内容不得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 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它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用。但是不得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2.4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2.5 如采购项目中有涉及到通用办公设备或家具的,须严格按照《十堰市市直行政事 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十财行资发<2017>75 号)执行,分项报价超出配 置标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2.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 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 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
12.7 对于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中。
13. 备选方案
13.1 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响应方案(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否则 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4. 成交后分包(本项目不接受成交后分包)
14.1 磋商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成交后可以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 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 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4.2 以合同分包的形式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份额的,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
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联合体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5.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本项目。
15.2 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条件。
15.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 应的责任,且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各方对其响应文件盖章及签字,联合体牵头人所盖章
签署的文件联合体各方均认可,其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联合体协议。
15.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5 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要求在要求盖“公章”的地 方,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在“签字”的地方,使用 CA 数字证书 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15.6 联合体获取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 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5.7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8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 准”。
16. 资格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按本节及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的要求,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相 关要求且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3 电子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16.4 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资格审查内容。
17. 磋商保证金
17.1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8. 磋商有效期
18.1 磋商有效期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计算,本次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8.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
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
人的这种要求,但其响应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
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内容。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
19.1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 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19.2 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 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响应文 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 电子签名章。磋商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9.3 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 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使用一键签章功能的,盖章
位置不作要求。
19.4 供应商应按照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 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磋
商小组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
20. 响应文件提交
20.1 截止时间是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响应文 件的送达地点以及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采购邀请函)”。
20.2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 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
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 送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在“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 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
21.2 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 响应文件。
21.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四、磋商
22. 竞争性磋商小组
22.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 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22.2 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评审专 家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23. 供应商磋商的参与
23.1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 CA 证书(账号、密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加磋商。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开标程序,必须在 发出磋商记录或最后报价后 30 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截止响应文件递交时间,首次报价时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进行报价,项目终止。
23.2 报价时,由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线进行报价一览表及响应文件服务器解密。
23.3 供应商对报价过程和报价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 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 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如供应商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回复不满意,可以在开标结束后 1 小时内通过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疑义。
23.4 如供应对报价过程和报价记录有疑义且未得到解答,可以在报价结束后 1 小时内 通过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疑义。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供应商确认。
24.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4.1 在正式磋商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 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
24.2 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供 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4.3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 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25. 磋商
25.1 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 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 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
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书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 子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 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 26.2 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26.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26.1 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26.3 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 磋商小组。
26.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 商小组将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
26.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 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 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
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 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27. 最后报价
27.1 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 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 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
27.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 得少于 3 家。
27.3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7.4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 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 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 处理。
27.5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 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6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27.7 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8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磋商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
交最后报价。
27.9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 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 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特殊情况下 2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7.10 集中采购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通过“竹溪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记录。
28. 相同品牌的认定
28.1 货物类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 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 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 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 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29. 保密
29.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集中采 购机构、监管机构、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五、成交与签订合同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 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 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 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 商以投票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 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 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 放弃成交资格。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 除本章“确定成交供应商”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把合同授予被确 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
32. 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 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
32.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 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可视项目实际情况支付预 付款。
32.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预算 一体化政府采购模块”完成合同备案,无需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单独公告合同。
32.4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5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并收 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 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质疑及提交
33. 质疑提交
33.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竹溪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按格式提 交质疑函,并电话通知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 期内一次性提出。
33.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3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4. 不予受理的情形
34.1 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及提交”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集中采购机 构不予受理。
七、相关条文解读
35.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 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6.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37.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8.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经总公司授权后,采购人与集中采购
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但同一上级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
投标。
八、其他注意事项
3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0.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九、政采贷融资
41.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可结合实际,按照《竹溪县县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 意见》的要求在政采贷平台融资。官方网址:http://61.136.169.26:8888(详见附件 16)
十、适用法律
4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43.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十一、磋商文件的解释权 44. 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所有。
第三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采购内容简要技术指标数量单位备注
1HIS 医院信息 管理系统等级保护测评/三级1/
2LIS 实验室信 息管理系统等级保护测评/三级1/
3PACS 影像归 档系统等级保护测评/三级1/
4EMR 电子病历 系统等级保护测评/三级1/
核心产品“备注”栏中标注为“核心产品”的,相关规则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 标准”
强制节能产品所投产品需具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二、项目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一步履行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义 务,强化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综合防护体系和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各项关 键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竹溪县人民医院的信息系统开展国家等级保护三级系统测 评建设。
三、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标准、规范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147 号)3、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
4、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 号)
5、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6、 《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 号)
7、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 号)
8、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公信安<2008>736 号)9、 《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 <2009>1429 号)
1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 函<2011>1126 号)
相关标准及规范
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GB17859-1999)2、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2-2007)3、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4、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5、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框架》(GA/T708-2007)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模型》(GA/T709-2007)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20984-2007)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GB/T31509-2015)
四、技术服务要求
说明:
1.供应商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技术服务响应、偏离说明表》中应对以下条款逐项
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未逐项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的,按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处
理;
2.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按照
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处理。磋商文件中有“▲”号的条款,为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中的评分内容。
序号技术条款功能及技术参数评审点
1测评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 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资质(提供认证证书原件的 复印件)
根据等级保护相关文件要求,梳理信息系统,协助采购人编 制定级报告、备案表等材料
协助采购人到公安监管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获取监管部门 出具的《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安全技术差距分析:包括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 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五个方面的差距 分析
安全实施差距分析: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 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维管理五个方面的差距 分析
根据等级保护标准,结合测评情况梳理安全需求,编制网络

安全等级保护整改方案,协助用户制定安全整改计划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完成被测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协 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对被测系统进行梳理,编制测评实施方案
对被测系统进行测评,验证安全整改效果
安全控制点测评、安全控制点间测评、区域间/层面间测评
根据现场测评的记录情况编制测评报告
组织内部测评报告评审,评审完成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出具正 式盖章版的测评报告
2保密原则保密原则:对测评的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严格保密,未经授 权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此数据进行任何侵 害采购人的行为。
3标准性原 则标准性原则:测评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依据国家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保护的相关标准进行。
4规范性原 则规范性原则:供应商的工作中的过程和文档,具有很好的规 范性,可以便于项目的跟踪和控制。
5可控性原 则可控性原则:项目安排工作进度要跟上进度表的安排,保证 工作的可控性。
6最小影响 原则最小影响原则:测评工作应尽可能不影响系统和网络,并在 可控范围内;测评工作不能对现有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业 务的正常开展产生任何影响。
7项目人员 配备供应商应详细描述测评人员的组成、资格及各职责的划分。参与测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项目技术团队成员须持有中 级(含)以上高级信息系统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 程序员证书、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和 CISP 安全证书,项目 经理需具备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级信息安全工程 师、CISA 证书、中级(含)以上测评师资质、CISP 证书。
8检测工具 配备1.供应商具备正版的 Web 应用扫描工具或模块,制造厂商为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 位; 2.供应商具备正版漏洞检测工具且授权为无限的 IP 地址或 域名,其中制造厂商为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国家信息安 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
9企业能力供应商拥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
10测评方案供应商需要出具测评方案,满足三级等保测评的需求。
11质量管理 控制供应商提出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方案。
12测试方案供应商需要出具渗透测试方案,满足三级等保测评的需求。

五、商务要求
说明:
1.供应商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中应对以下条款逐项进行
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未逐项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的,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2.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按照 无效磋商处理。磋商文件中有“▲”号的条款,为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评 分内容。
序号商务条款内 容评审点
1企业综合服 务能力供应商: 1.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2.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颁发的信息安全 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证书、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证书、信 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证书; 3.具有 ISO27701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具有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类似业绩近三年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
3工期 具体要求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完成。
4质保期质保一年内免费提供等保测评咨询服务;过质保期后信息系统中的 每个测评系统,供应商还应提供等保测评咨询服务,不另行增加费 用。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 40%;验收合格后付 合同总金额的 50%;验收合格一年后付合同金额的 10%
6质量控制及 保证措施供应商需要提出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方案并承诺因供应商测评报告 质量原因无法完成备案,测评机构无条件整改;
7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应对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不产生明显影响。
8应急响应重要信息系统如若发生安全事件到场响应服务不超过 4 小时。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办法
磋商小组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审: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磋商、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一)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磋商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照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对供 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格。资格证明文件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资格性检查表》内容,对照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资格性检查不合格的响应文件,不进入下一轮评议。检查内容见“附表 1:资格审查表”。
2. 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磋 商小组依据对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进行符合性检查。
附表 1:资格审查表
序号审查内容须提供的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 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的 良好记录、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良好记录;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 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供应商可按照本磋商文件第六章附件 2《资格 条件承诺函》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 诺满足本条。(供应商提交此承诺函后,无 需再另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审查内容须提供的资料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 其他采购活动; (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 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
3联合体磋商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
4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根据第一章磋商邀请函第二条供应商资格条 件“第 6 款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 应证明文件。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证明 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 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磋商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 评审。
(二)符合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 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进行磋商,但法律另有规定 2 家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除外,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审查内容
1(1)供应商是否提供了《报价一览表》;(2)供应商是否递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
2(1)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明细表》;(2)报价是否存在缺项、漏项

3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4(1)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 (2)供应商是否递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 案的除外); (3)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磋商文件中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5(1)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2)合同履行期限、质保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3)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商务要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6(1)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2)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中“★”号条款要求的;(3)是否提供磋商货物(或服务)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或原文简单复 制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供应商是否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 方,供应商是否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章

说明:对于磋商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上表否决条款的将导致其磋商无效,不进入下一项 评审。
(三)磋商
磋商程序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25.26.27 条相关规定
(四)综合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章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 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服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商务评议
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依据本章“评 分标准”中的商务评议进行综合比较和评分。技术评议
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依据本章“评 分标准”中的技术服务评议进行综合比较和评分。价格评议
3.1 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价格分采 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后折算的最终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详见本章“评分标 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3.2 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企业、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价格扣除:
(1)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 分采购包,小微企业报、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企业、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价给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 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 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 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企业、节能产 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出具《声明函》;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监狱局、戒 毒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支持:(本项目不适用)
4.1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 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该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 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中对应品目规定的 认证机构名录内。
4.2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 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该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 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中对应品目规定的 认证机构名录内,经评审小组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政府采购政策的,最终综 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4.3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供应商需提供 该产品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该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中规定的认证机构名录内,经评审小组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政府采购政策的,最终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5. 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 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5.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 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 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磋商文件中标注。
6.计分办法
6.1 集中采购机构对各评委的总分进行复核。各项统计结果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6.2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五)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 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 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2.磋商小组会依据评标结果,按各供应商的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 分前三名的进入成交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报告。
3. 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 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二、评分标准
1.价格评议(30 分)
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1.1价格评议30 分通过初步审核的有效报价,进入价格评议环节,本项目价格评议采用取 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价格(落 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 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精确到两位小数位,两位 后实行四舍五入)。

2.商务评议(28 分)
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因素来源
1.1企业综合服务 能力2供应商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 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商务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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