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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食品抽检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402070030-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度食品抽检项目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40207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4年度食品抽检项目标段一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全区年计划完成白箬铺镇、莲花镇、西湖街道、望岳街道、雨敞坪镇、梅溪湖街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定量检验及其他检验。(实际检测批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至采购人的为准)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预算:总金额暂定(含税)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双方约定最终结算总价不超过以上合同服务费暂定总金额,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完成的情况结算付款。本服务费已经包含检测费、样品购买费、交通费等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2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18 —— 2025-02-28
3.2 履行地点:白箬铺镇、莲花镇、西湖街道、望岳街道、雨敞坪镇、梅溪湖街道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并依法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0%作为预付款,即为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349000.00元)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
(3)项目完成后由甲方对乙方抽检工作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甲乙双方据实结算的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即扣除前述预付款、违约金(如有)、损失赔偿额(如有),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
实际支付时间以国库集中支付时间为准。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洋湖支行(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190101840910001594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检验:承检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投标人须按照湖南湘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做好采样准备:采样前,要科学安排,随机确定采样地点,提前进行采样培训,准备好采样工具、包装容器、冷藏或冷冻设备等,各所配合采样的监管人员要准备好执法文书和取证工具。
(6)规范抽检行为: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每次抽样不少于2人且上报食品抽检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并主动出示证件或委托文件,确保专项监督检验依法、科学、客观、公正。
(7)做好采样记录: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复检数量要求,每个单品单份样品的抽样数量、重量严格按《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执行。特别要认真核对抽样单和国抽信息系统抽样信息,五大关键字段信息,如实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做好样品标记,保证样品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
(8)所有要检微生物指标的样品采用同一的无菌包装器具进行采样,并在适合的贮存条件下保存。对于短效期食品,按《短保质期样品抽检时效的质量管理办法》湘食[2020]65号执行。
(9)各环节的样品采集工作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同时做好抽样送样工作。特别是微生物检测样品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其中微生物指标的餐(饮)具采样必须做到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10)抽取的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在标签标识上注明储运条件进行储藏运输。所有无菌样品(包括液体饮料)均用2层无菌袋包装。
(11)抽样时每个抽样单位抽取不超过10个样品。同一销售地域原则上不重复抽取同一产品。抽样和运输应按规范操作,避免包装破损或污染。
(12)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同,要准备好取样工具(刀、一次性手套等)、样品容器(能容纳500g或500ml体积样品袋或瓶)及样品保存设备(保温箱、冰袋、打包袋、密封材料等)。
(13)抽样和检测结果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14)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如出现系统录入错误将根据严重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酌情扣除该批次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按照项目工作要求,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采购人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验收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限定返工期限,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响应时间及说明:中标人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应急情况下,90分钟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单位中标资格。
6.2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中标人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承检机构自动放弃中标,则采购方有权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承检机构。
6.3如采购方要求,中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相关资料。
6.4如采购人要求,再采购人举办的检验检测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时中标人应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采购人组织相关协助、指导、培训。
6.5中标人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所接触到的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中标人及项目组成员一旦发生争执事件、泄密、故意隐瞒等导致恶性事件或采购人造成影响重大的事件等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才偷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只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告利益需要改变正常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被任何第三人投诉具有违法违规进行抽检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抽检过程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包庇被抽检人等且经调查属实的;
(2)乙方将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向甲方之外的任何方泄露检验结果的;
(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的;
(5)服务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定点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7)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8)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9)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10)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1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的;
(1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供应商违规严重者,取消定点单位中标资格。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服务人员需遵守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中途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向采购方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11.2中标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的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或中标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服务场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11.3中标人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责任。
11.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量、高优效的服务。本项目包干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中标人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等(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人员劳务费、通讯费、劳保福利费、办公费、企业利润、企业税金等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服务等的全部费用)以及采购文件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损失等全部费用。中标人对合同内容的费用、质量、安全、文明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中标人已根据以上费用综合考虑报价,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中标人应根据项目的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自行了解项目现场情况,有关费用及责任自行承担。
11.5本合同记载的联系电话、地址为合同双方约定文书、函件送达的联系电话和地址,联系电话、地址如有变更,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相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文书、函件一经寄出即为有效,本合同约定的联系电话、地址适用于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送达程序。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高新区管委会A栋312室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玉莲路32号联东优谷长沙国际企业港1号地一期1区二栋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 董海文 法定代表人: 卢杰

委托代理人: 吴卫 委托代理人: 黄江南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67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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