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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信息2024年第4期(顺承资产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招租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信达信息2024年第4期(顺承资产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招租公告) 时间:2024/5/16 8:43:16 浏览量:5


厦门信达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招租竞标公告



厦门信达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委托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标方式确定 厦门市翔安区洪溪南路10号四层 的承租人。注意本次竞标是通过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ww.xmscgs.com)网上竞标系统操作进行。相关信息和竞标规则等事项如下。

1.报名确认方法:投标人和有意续租的原承租人须于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持竞标保证金缴款单据原件和有效证件,法人单位的竞租人须提供有效的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才视为正式报名参加投标。

2.报名联系电话:

0592-2381736,赵先生、0592-5838035,郭女士

监督电话:0595-68862877

3.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 2024 年 5 月 29 日17:00止。

报名参与竞标截止日期: 2024 年 5 月 29日17:00止。

4.网上竞标时间: 2024 年 5 月 30 日,9:30-10:30为自由竞价阶段,10:30起为限时竞价阶段。

5.竞标保证金缴交注意事项:

(1)不接受到我司或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缴款,只能转账。

(2)保证金不得代缴。法人单位的竞租人需以单位名下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自然人的竞租人需以个人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转账请备注“竞标保证金”。

(3)不得以现金存款单方式缴款。

(4)参加多个标的竞标的,请将各个标的竞标保证金的总和用一张单据一次性缴交。



(5)竞标保证金

收款单位: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592902122410201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注意:全部标的的竞标保证金均须存入或转入此账号,其它收款单位均视为无效。

6. 报名确认地址:厦门市体育路41号顺承大厦7楼。





附件1.资产招租竞标规则

附件2.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

附件3.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附件4.安全责任书







厦门信达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房产招租竞标规则

一、招租方式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二、招租说明

(一)均以标的物的现状招租。

(二)竞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对拟承租房屋现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有关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情况。竞标人一旦报名,即视为竞标人对招租标的物现场已经进行踏勘、充分知悉招租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三)竞标人必须切实履行招租文件中对报价的承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成交后,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未踏勘现场、未充分知悉招租标的物实际情况等,不得提出不予签订合同或要求调整租赁条件或要求赔偿等。

三、报名确认

(一)竞标人须于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持竞标保证金缴款单据原件及有效证件[法人单位的竞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的竞标人须持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方可取得参加竞标的资格。

(二)年租金超过80万元需提供合同担保人及担保书,担保书需现场面签。由担保人出具只要投标人中标,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租赁合同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为法人的,增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客户为自然人的,增加其主要关系人(夫妻、直系亲属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担保资质要求:由顺承资产认定具有资格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负面清单]

四、网上竞标的说明

网上竞标由自由竞价、限时竞价阶段两个阶段组成:

1.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报价活动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开始即报价活动开始,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自动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结束即报价活动结束。自由报价期内是否出价不影响报价人在限时报价期内出价。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出价或加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如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起始时间进入一个新的限时报价周期,以此类推,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加价时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

2.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在自由报价期间和限时报价期间内,普通报价人为最高有效报价人时,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等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价格出价进行行权,也可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加价,行权或加价的优先承租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人。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后,普通报价人须在优先承租权人行权价上进行加价方为有效。

3.确定中标人。限时报价期内,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中标价)的报价人成为最终中标人。无人出价该标的按流标处理。

五、合同签订和竞标保证金退还

竞标未中标人交付的竞标保证金,于竞标结束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中标人应于接到招标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已交付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不足部分中标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补足,超过租赁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之和的部分竞标保证金,待中标人办理完租赁标的物的移交手续后,招标人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招标人不予退还竞标人的竞标保证金,且有权取消竞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重新招租。

六、竞标人资格

竞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得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二)竞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被列入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面清单;

(四)与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五)政府相关部门以函件、信件等反映中标人租赁标的房产后可能存在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六)竞价前有恶意违约、拖欠公司租金行为的。

竞价成功前,若招标人发现竞标人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竞标人的竞标资格。

七、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授权租赁市场部进行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厦门信达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

房屋建筑物地址
招租面积
(㎡)
租期
免租期
(月)
招租底价
(元/月)
竞标保证金
(元)
递增条款 用途
1 厦门市翔安区洪溪南路10号四层 2114.94 5年 2 25379.28 101517.12 厂房、办公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权出租的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 厦门市翔安区洪溪南路10号四层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承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2114.94㎡(含公摊面积),负责房屋日常管理责任区域为 厦门市翔安区洪溪南路10号四层,管理责任面积 2114.94 ㎡。

2、租赁房屋用途为 厂房、办公 ;

乙方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消防、空调、电梯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 5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屋免租期间,物业管理费应正常缴纳。

第三条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乙方承租期间,月租金(含税)标准为 12 元/平方米·月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1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物业管理费合计 元/月。

3、甲方租金开具 9% 增值税发票,物业管理费开具 6% 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含免租期),乙方因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其约束;乙方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用。上述费用的交付时间以业主通知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为准。

3、乙方应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按时缴交各项费用,若有拖欠,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按壹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总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出租给其他符合入驻条件的第三方。

2、若本合同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因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房屋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5日内,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3、若租赁期内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因此导致其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不足部分金额的每日 0.05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1、租金由乙方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首个租金缴费期(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月 31日)租金 元及对应租赁期( 2024 年 6 月 1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日)的物业管理费应随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并支付,从第二期租金开始应于每期开始之日的前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至法定节假日的前一日)交清该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以此类推。

2、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开票信息如下表:

名称



税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 租赁房屋交付

1、租赁交房日期为 2024 年 6月1 日。若乙方逾期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甲方已完成交房。若甲方逾期交房,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外,还应承担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自愿视同不追究甲方逾期交房责任。

2、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对房屋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并附上《房屋交接单》甲乙双方签章。交接当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与使用

1、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

2、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房屋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

第九条 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是否以起租之日的原状、原貌还是以合同终止之日的现状返还承租房屋,由甲方自主选择确定,乙方对此表示完全认可)返还承租房屋及《房屋交接单》所列租赁物,并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2、乙方改造、装修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形成的装饰装修物,以及对租赁房屋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等,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乙方对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的,属于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灯具灯饰等),由甲方决定是否拆除。甲方决定不拆除的,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外)。若甲方决定拆除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

(2)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重新安装空调等)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若拆除后会影响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结构安全的,乙方不得拆除。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给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限期内自行拆除、搬走装饰装修物,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或处置上述物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处置,所产生的处理、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任何变相方式由他人使用、将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提供他人作为经营或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的;

(2)甲方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3)利用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房屋内部结构的;

(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将房屋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房屋修复的费用。

5、在合同有效期间,如任何一方因故(另一方违约的情况除外)不能执行本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签署终止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如按本合同需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租金时)及各项费用,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3、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及办理完毕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乙方逾期返还房屋、完成相关手续的,逾期时间未超过 7 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 30 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倍日租金的房屋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房屋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清有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赔偿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乙方除按本条第1~3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自愿接受甲方或物业公司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办理退房及财产处置,则甲方有权在公证员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物业公司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屋内任何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6、乙方在此同意,倘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租赁房屋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房屋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员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份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8、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屋内财物负责保安、保管。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政府房屋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首部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在乙方正式搬入租赁房屋后该地址变更为租赁房屋)、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电子邮箱)为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若其中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重新确认,否则对方向原地址送达或以原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送达时间以制作文书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寄出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2、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送达的,发送当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同时有多种送达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出。

3、合同终止:除本条第2款外,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

4、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5、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违约金、物业管理费、诉讼费等),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应当对上述款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不定期地对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权就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同意甲方的这一权利不应解释为甲方及物业公司对已出租的场所承担检查或安全责任。

甲方已经提醒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密切注意并有效落实安全问题以及其他管理问题,并建议乙方对财产人身安全等事项进行投保。若乙方在使用本租赁及管理责任区域内房屋期间遭受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应负担16号楼一层、二层用餐区水电费用及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8、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订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房屋交接单

2.乙方营业执照

3.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房屋交接单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下称租赁合同),现就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办理如下交接:

1、甲方将坐落 的房屋,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承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含公摊面积)。

2、交房时,该房屋内的水表读数 吨、电表读数 kwh,上述读数以内费用由甲方承担,之后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过验收,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交房时的状态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相符,甲方已将房屋钥匙(遥控器前门2个、后门1个、防火门1串)交付乙方,乙方同意接收并对该房屋验收无任何异议。

4、特别说明:甲方已告知乙方租赁房屋原设计的用电容量,乙方确认,前述用电容量能满足其需求,如今后需增加用电容量,由乙方自行负责改造并承担费用。

5、本交接单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交接日期:



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双方特订立以下治安、安全管理责任书,作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责任目标

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场所 (租赁地址) 的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范围,通过设立必要的岗位、人员负责该房屋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该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和良好治安秩序。

1、伤亡事故:确保本场所使用物业区域内无因安全管理问题导致的人员死亡及重伤事故出现。

2、消防考核指标:(1)本场所“三合一”整治率达100%(“三合一”含义: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空间内。其中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建筑中的一部分);(2)专、兼职防火员配备率达100%;(3)消防设施配备、完好率达100%;(4)禁止在本场地使用物业区域内使用明火。

3、安全管理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率达100%。

4、创安工作指标:(1)应开展创安活动;(2)各类隐患整改率达100%。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落实;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对不落实安全管理进行纠正,对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督促完善;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该房屋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租赁物业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及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2、与公安消防部门、甲方密切配合,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等工作;

3、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和火灾逃生常识,安全用电;

4、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在该房屋场所混合设置“三合一”场所;

5、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不准使用“三无”电器;无人办公时应及时自用的电源;

6、房屋装修禁止采用易燃材料,并遵守甲方的装修规定;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的规定;

8、配合甲方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无条件服从甲方对安全管理的合理要求;

9、租赁期间,因乙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力,或违章操作(使用)等发生事故或案件,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约定事项

1、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责任书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本责任书未约定事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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