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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新城高铁核心区市政道路一期工程(施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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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工程名称
集美新城高铁核心区市政道路一期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及相关附件作废,调整后的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及相关附件详见本答疑附件。
二、本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5.4保修”内容修改如下: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以下空白)

招标人: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12月14日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政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序号
条款号
原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3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均适用于本合同。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均适用于本合同。


1.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应包括所需的相应标准、规范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承包人应采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确认的规范、规程、标准。


1.6.1



补充: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本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保证将图纸只用于本次投标及合同履行,不得向非相关或不必要的单位或个人泄露或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承担有关的保密措施费用。


1.10.1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其费用已在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不另行增加。


1.10.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附件平面图所划的边界为准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详见施工图。

1.13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并在2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如有调整,发包人须将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向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报备;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
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并在2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如有调整,发包人须将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向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报备;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承包人提出的申请应为书面盖公章资料及相应电子版资料,资料包含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底稿,如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以上规定,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


3.1条款(10)

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因厦门市每年均有举办的重大节日、文明城市创建、中高考、金鸡奖、马拉松等重要活动,而进行的暂时停工、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再另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因厦门市每年均有举办的重大节日、文明城市创建、中高考、金鸡奖、马拉松等重要活动,而进行的暂时停工、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再另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每月28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五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属政府规费的由发包人支付;非政府规费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计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6)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②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建筑废土砂石、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理、运输距离、安全问题、大型活动、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建筑废土的处置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⑤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⑥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⑦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⑧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⑨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⑩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及管线测量(除电梯安全检测费用外),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在投标计价中。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废土砂石运输发包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4]15号)规定进行处置和运输,运输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企业必须是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土的管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告》(厦府办〔2018〕235号)规定进行管理、《厦门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知>》(厦渣土办〔2019〕1号)规定进行管理?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档案,应符合档案局(重点工程)、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公司规定的《工程项目资料及竣工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5.1.4



补充:
①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②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③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实际投入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3

6.3 环境保护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承包人应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现行有效管理规定执行。
6.3 环境保护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号)及其他相关主部及考核部门的规定执行。


7.3.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征地拆迁、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3)通用条款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8.4.3



补充: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10.1.2



补充: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方可实施。


10.1.3



补充: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子项目超过5万元),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市(区)财政审核部门现场核实。


10.1.4



补充:发包人设计变更没有依据约定和规定取得增加造价批准手续的,承包人有权不予实施。


10.7.1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10.7.1第 1种方式确定。


11.1.2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补充: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材料,调差金额随进度款同步同比例支付(或扣除);未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材料,暂不支付;价差调整费用最终金额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金额为准。
其他要求。对于价差调减的,承包人应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存在瞒报等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进行追偿,并报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材料基期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确定,下同)。


14.2竣工结算


补充: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


14.2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厦门市(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3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否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国有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具体按《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9〕25号执行及《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8.1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工伤保险、施工现场内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险等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购买的保险,承包人应自行投保,并承担相应保险费;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应自行综合考虑到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报价。工程一切险,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承包人应自行充分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投保,费用自行承担。若未投保,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费用。
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且按合同总价足额投保;投保时间起始时间不得迟于合同签订之日,保险期限终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移交为止;保单原件由发包人保管,投保后涉及保单内容变更或取消保单的,需经过发包人审核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投保保险费用的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足额投保、擅自撤回保单、擅自更改保单内容等情形导致提供的保单未能覆盖本工程所有可能的风险,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的损失和责任。


20.4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新增21.补充条款

21.1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对设计文件中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若存在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及时将存在的问题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若未及时发现问题而导致工程误工、返工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1.2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知悉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的供应条件;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承包人应了解建筑废土的处置,结合自身企业协调方面的特点,自行考虑土方调配,外弃、外借、土源费及相关运距,费用自行综合考虑到土方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单价不再调整;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以防止施工人员同当地居民发生矛盾;承包人应以自身的力量理顺关系,解决纠纷,并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21.3投标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承包人施工围挡设置必须按照《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围挡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政集〔2019〕97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9〕4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综[2015]10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7〕11号)等文件,施工围挡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最新要求,施工现场围挡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围挡的样式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利直接委托第三方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实施单位。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136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2018版)》、《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号文)和本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做到 “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确保各项扬尘防治设备正常运行。
本招标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执行厦建筑(2020)7号文、厦建筑(2020)31号文的精神。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防控开工要求。若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结算时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若开工时疫情已结束未实际发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结算时应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21.4环境保护费、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文明措施费按规定计取,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前必须将此费用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投入不足,发包人有权利直接委托第三方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实施单位。
21.5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以确保施工安全及第三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若因施工组织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得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一切费用等。
21.6为避免项目收尾阶段出现“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情况发生,已完工程移交管养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工作(含维护、保洁、安全、照明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21.7承包人中标后二周完成驻地建设。在现场“三通一平”工作部分完成且满足局部开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先行进场组织施工,且有关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任何异议。
21.8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所有物资设备、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发包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该损失。
21.9本工程工期紧、工作面多,为确保按期完工,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各个工作面必须同时施工时,承包人必须为每个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面投入工程师认为足够的具体人员和机械设备数量开展施工。否则按罚款200元/人/天计投入数量不足作业人员和按罚款1000元/台班计投入数量不足机械设备,直到人员和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21.10为了利于对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控,施工现场应安装无线监控设备,确保发包人随时远程监控全线现场情况,工地大门门禁需采用人脸识别匝机(2条以上)入场,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远程监控的安装、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使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21.11本工程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办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程序时间因素,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时间滞后为理由拖延工程工期、停工及索赔工期顺延。
21.12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的现场到位情况实行上、下班每天二次指纹(或人脸等形式)打卡考勤和不定期抽查,打卡机由承包人自行准备,且要求于开工前配备到位。
21.1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政府或发包人对工程范围及数量提出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增减价款以财政审核为准,且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1.14工程中标后,承包人除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外,还必须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文明施工责任书》、《安全施工责任书》、《廉政协议书》、《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厦建工〔2015〕36号《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2018年度扬尘防治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考委〔2018〕4号)等相关文件、发包人单位的厦市政发【2017】75号文以及发包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须执行《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厦市政开〔2022〕331号)相关规定。
21.15承包人应遵守《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厦市政开〔2022〕188号)、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等文件,以及遵守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厦门市人民政府等上级部门的相关工程变更文件。
21.16代建单位的企业标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可自行到代建单位处查阅(相关制度文件若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承包人应结合发包人制定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并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该因素,不得以此要求费用索赔及推延工期。承包人应认真学习和熟悉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文件,并在实际工程实施中贯彻和执行。如违反发包人相关的制度和管理规定及工程管理办法,发包人有权根据制度和管理规定及管理文件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21.17承包人应负责办理规划、市政、景观绿化、档案、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红线测量、地籍调查、单体放样、水箱、防雷、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电力、给排水、管线实测、节能(能效测评)、智能化、环保和消防的第三方检测等不涉及承包人施工质量检测的工作,且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前述工作以及项目后评价、深基坑围护论证、爆破专项安全论证、桩型论证、排水管道的CCV检测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以上审批手续以及其他工作的办理过程中,如需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基础测量、评估等工作的,由承包人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且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约定发包人有权就第三方服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义务直接向第三方提出主张。承包人应按专业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对第三方服务单位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对第三方服务在上述专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审批手续以及其他工作的办理,如需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的,发包人予以必要的配合,但承包人应当确保不因此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开展的上述工作实行报备制,承包人需提前将第三方服务单位工作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人员和设施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等报发包人备案,且在上述第三方服务工作日常开展时,承包人每日需就第三方服务单位工作计划及相关措施向发包人进行报备后,方可开展工作。
21.18涉及安全、质量等重要分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混凝土、沥青的使用需报发包人同意。
21.19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21.20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承包人应于当期款拨付前缴交清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1.21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通知;在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等过程中应遵守业主单位的相关文件、规定。
21.2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缴交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以上费用,结算不再调整。
21.23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时所报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品牌及规格。(其中人防门、人防通风防化设备需在厦门人防办备案,应急灯具(消防用)须是经消防部门认证的产品,人防通风防化设备、应急灯具(消防用)、铝合金门窗五金配件最终品牌报监理审核,业主、发包人确认认可后方可实施。)若需变更,须在招标推荐的品牌中选取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意变更后造价增加按投标报价结算,若变更后造价减少按实核减。
21.24承包人承诺按照工程进度组织主要材料进场,若因未按供货合同向主要材料厂家支付款项而影响主要材料按时进场,从而影响工程建设,则同意发包人直接将该部分材料货款按供货合同支付给厂家。承包人承诺办理一切财务支付手续。
21.25项目竣工移交时,承包人应负责与招标人、使用单位、业主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书面移交书。
21.26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从完成竣工验收且与接收单位办理完成移交手续次日起计算。
21.27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承包人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并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以下条款只作为合同条款,不作为技术标评标依据):
21.27.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质情况的变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及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机械设备或调整施工方案,以保工程进度的需要,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机械设备或施工方案的变化,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机械设备变化或施工方案的变化而增加的任何费用。承包人若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28验收工作。按照工程进程,按验收规定及流程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组织进行验槽、隐蔽工程、首件和分部、分项、初验及竣工等验收工作,创造或配合提供验收工作所需条件。若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或阶段上报验收工作计划的,逾期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复核,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与无法检测或复核的工程量同意不予签证,对其进行20000元/次处罚。
21.29根据厦财建[2017]81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代建单位可依照经济合同约定向其索赔”,由承包人原因直接造成本工程的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导致发包人被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发包人有权按照被扣减部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进行双倍处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业主单位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的,对其进行5万元/次处罚。在承包人报送工程结算前,发包人会同承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如出现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按文件要求相应的款项在结算时暂扣,直至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完,再返还暂扣款。
21.30主要材料进场前,样品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并经发包人及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主要材料采用订货前报审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采购。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含沥青砼和水泥砼、混合料、支座、伸缩缝、防水防腐材料、钢筋、钢绞线、管材、电缆、路灯、变压器等)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除了应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发包人按每项次20万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21.31工程看护与防护
21.31.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造成破坏和损坏。由此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31.2 合同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工程师认为需对工程安全进行紧急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31.3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21.31.4本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在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前,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护、看管、运行,并承担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试运行期间的水电费、临时保安人员、维修人员、看护人员的工资、抢修及抢险的费用等)。
21.32承包人办理中标手续后,需将临时用电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负控费、押金、建设费预付费、租金等缴交到发包人财务部,待财政资金到位或押金退还后,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21.33关于总包管理费:
21.33.1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单位为项目总承包单位。
21.33.2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总包服务费由单项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原则上其总包服务费不超过单项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格的1.5%,最终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21.33.3总包服务费收取对象是指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承包人负责提供垂直运输已有架体、工具房等设施以及相应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留、预埋、洞口风度、进度协调、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和配合费用。如总体进度协调、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
21.34 本工程若涉及爆破施工,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爆破施工手续,所发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爆破工程设计与评审费,安全评估、专项监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35本绿化工程养护期为6个月,苗木成活率符合《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J13-90-2007)规定要求。当承包人完成施工图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经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开始计算养护期。养护期满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资料报请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负责与接收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21.36本工程中标后,若承包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含养护管理)的经营范围,承包人需将承包工程中的地面公园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营业范围且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单位。
21.37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21.37.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开户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专户监管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承包人在办理项目支出时签发的付款凭证,必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承包人方将专户上的资金转入需付款的合同单位。
21.37.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4)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5) 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
21.37.3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21.37.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21.37.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21.37.6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1.38根据厦发改投资[2018]33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10点“逾期惩戒”的规定:对经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督促,逾期仍不配合的单位,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等。
21.39 承包人根据“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自行考虑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再调整。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21.40承包人应对钢结构、幕墙、外门窗图纸等进行校核,细部做法需要深化的自行进行深化设计,中标后在上述分项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图纸深化设计原因提出费用及工期赔偿要求。
21.41 因基坑放坡等需要租用或占用周边场地,租赁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21.42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图二次送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3如需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待项目财务决算时,凭有效相关行政发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汇入财务决算。
21.44全面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人提供全套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料。
21.4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专帐银行另设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依约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和其他工程款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发包人按照月平均人工费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承包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实预估三个月的人工费,并经发包人审批后,在当期进度款(含预付款)中申请,因赶工期、更换劳务队伍等原因造成当期人工费数额临时增加情形,由承包人作出书面申请及具体说明,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并按按流程审批后20个工日内将增加的人工费拨付至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平均人工费是指工程价款中人工费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的金额。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17%。承包人按收到的月平均人工费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承包人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若需变更上述专用账户,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发包人,未有效通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条例》及《管理办法》执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21.46工程变更及各期工程款需由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签章,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1.47对不列入本招标项目清单编制范围及内容的,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垂直运输、施工作业面、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地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孔洞,准确的预埋件、预留套管等,并在安装后修补孔洞;完成供电局在进行供电系统施工中需要设备运输墙体预留通道及设备安装后预留通道砌筑、孔洞预留及塞缝以及预埋件预埋等相关配合:在电梯安装工程中负责井道的安全防护、塔吊运输、厅门及门槛水泥灌浆塞缝等。
21.48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应由发包人、监理、施工签字确认并做好影像资料的留档备查工作。各项目部应协助施工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各项费用的收集、确认和上报工作。
21.49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建设及接驳办理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外接线、临时箱变租赁费或购置费、开户费、施工及负控费等)承包人应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承包人同时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所需费用承包人应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工程用水承包人自行解决。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承包人同时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
21.50 本工程永久用电建设及接驳办理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外接线、箱变购置费、开户费、施工、调试费等)承包人应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21.51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量核对,核对结果误差在±3%内(含±3%),发包人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厦建价协[2020]05号)中“序号5”规定取费标准的80%计取审核费,该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1.52工程竣工预验收条件:主体结算资料须整理完成,并报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预验收工作。
21.53承包人应于第三方服务单位正式进场开展工作前7日内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供实施工作必须的安全管理制度、进场人员和设施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工作开展过程中承包人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日常检查。
21.54每日进场前,承包人应负责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做好班前交底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岗位安全知识应知应会、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方式等内容。承包人要派人做好合同履行全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1.55对涉及在已投用道路上开展工作的,承包人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管养单位提前申请施工(测绘工作)占道审批或报备。现场具体工作实施前,承包人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交通组织专项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配备足够的交通安全设施(如水马、反光锥、爆闪灯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测绘过程中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方服务单位现场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引导途径路段的其他交通参与者(市民或车辆等)安全通过,特别做好临时打开井盖周边的安全防护工作。因防护或引导不到位引起途经的社会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的,相关责任均由第三方服务单位承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56现场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高边坡、深基坑、相邻高差较大构筑物(如桥梁)等,应参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37号),承包人要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必须进行专项论证并严格按审批的方案开展工作。承包人要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在列出不限于上述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工作场景清单,并负责做好周边环境的现场监控和监测,确保工作中相关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未按审批的方案开展工作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第三方服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57工作现场承包人需指派工作环境监管员,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应联合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21.58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生意外,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并启动应急管理模式,协助监理单位、发包人及其他参建单位开展应急事故处理,将影响和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
21.59承包人要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在进场开展工作过程中应遵守文明施工规则,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21.60承包人擅自转包、分包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的,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偿付按照本合同暂定总款30%计算的违约金,且如发包人还遭受的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21.61针对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按《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厦市政开[2022]126号)进行处罚。
21.62本合同未正式签订前,承包人不得进入工程现场开展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1.63项目涉及管线迁改内容,投标人应按照各管线产权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采用经招标人和监理确认具有相应管线迁改资质的单位或分包给相应的管线产权单位实施,在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此项费用,并在进场后主动与各管线产权单位充分沟通。
21.64投标人要自行考虑道路施工对道路下穿通道、地铁及铁路沿线周边构建筑物安全的影响,若施工过程中对对下穿通道、地铁及铁路沿线周边构建筑物造成影响及破坏,由投标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21.65智慧工地平台建设要求
(1)智慧工地平台建设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具体由承包人负责建设,承包人需编制合理的智慧工地平台建设方案,并上报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为了确保智慧工地平台正常使用,智慧工地平台技术方案须由发包人单位审核,报监理人审批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智慧工地平台。
(2)承包人应在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后30 天内开通施工现场监控系统,保证发包人能通过其既有的施工现场监控系统平台查看本工程现场情况。
(3)该系统要求接入智慧市政安全建造平台,并且实现无缝数据共享和上下完全兼容。
(4)本工程建设的智慧工地系统要求至少包含视频监控系统、人员管控系统、设备监测管理、环境监测系统,并包含手机APP。
21.66本工程因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到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发票开具义务,且在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给发包人。逾期不开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发票金额对应税费及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1.67若合同中相关条款与补充条款出现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

附件1:
诚实信用守法承诺书
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单位参加贵公司的建设工作,在整个建设管理工作过程,本单位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将坚持诚实信用守法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决不索取或者收受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决不给予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若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背上述承诺,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 1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1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特此承诺,自愿约定责任无期限。
承包人(法人单位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致: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的施工任务,为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本标段的施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图纸及厦门市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施工,我公司严格执行市级文明达标优良标准(执行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评分标准)及贵司《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若有违约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在收到贵司及本工程监理单位签发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后,无需我公司确认,我司承诺按扣款通知单金额及时缴交。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承 诺 书
致: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的施工 工程任务,为确保顺利完成本标段的施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在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先行进场组织施工,且有关措施费用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2、若工程有变更,我公司同意施工,且变更费用以发包人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本公司承认其审核后的造价,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文明施工责任书
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和厦建工2003年52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制度》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共同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一、建筑工地进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规范的冲洗台,配置高压冲洗设施及污水三级沉淀池处理),建立专职的市容卫生监督员,防止车轮夹带污染路面。
二、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地坪须进行硬化(场地太大可在道路及施工活动场所放15cm厚度左右),堆土及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土方垃圾、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
三、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机具、建筑垃圾须按文明施工平面布置图整洁堆放。
四、自行搭建的办公室、宿舍要符合坚固、防潮、通风、卫生、消防等要求。临时厕所、淋浴室须符合正常及卫生使用条件要求。
五、建筑工程临时食堂设置须符合卫生、工人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上岗,食堂燃料要采用清洁能源。
六、泥浆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泥浆用密闭罐车运载至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水、生活污水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沟),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周围的下水道(沟),同时设专人负责疏通、清理、防止下水道(沟)堵塞。
七、建设工地内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如须自行搅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住宿的临时设施,须采用活动房。水泥、仓库、食堂、钢筋加工车间可以不采用活动房,但外墙面必须刷白,不能超出围墙,屋顶采用金属波纹瓦。并建立工地及临时用房、办公室的防火安全制度。
九、承包人应该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交通要道的整洁。
十、本责任书签订后,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责任书内容,将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相应的处罚。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5
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条款,实现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严格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原 合同(编号: )《安全施工责任书》替换为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协议内容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甲方应贯彻落实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甲方应定期对乙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使用。
5.甲方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含甲方或其上级单位选用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检查),甲方发现对工程安全生产有影响的隐患风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和停工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违约金和损失。
6.在日常作业中,甲方不得向乙方进行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发生危及乙方管理、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险。
7.乙方在进场时,甲方应就对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物、周边环境情况对乙方如实进行交底等。
8.发生事故后,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9.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等。
(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3)有权对乙方拟派项目的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员等)进行资格核查,并有权对不适合的人员进行更换。
(4)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5)有权对乙方租赁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6)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7)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8)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9)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10)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依据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具有对承包人安全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1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雇佣的劳务公司、专业分包、预制厂家、机械租赁单位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未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或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意见未全面落实整改到位的,承包人不得雇佣。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指定 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乙方公司和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架构应健全。
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分包单位负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3.乙方应根据现行国家和项目当地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认真执行安全要求,并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乙方进场后依据政府安全文明管控要求、安全管理目标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策划,策划内容不得低于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且须涵盖集团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针对性要求,策划视同项目安全管理合同标准执行。
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监理人强令乙方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各项安全风险消除或安全事故预防或预警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电子通讯信息等),乙方均应遵守按时执行和回复。
7.乙方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乙方公司层面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8.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进场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体检合格,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禁止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9.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 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乙方按要求保证其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人、财、物投入,并要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开具的发票中须注明具体的安全文明组织措施费金额。
12.乙方知悉并同意,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中,甲方不需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
13.乙方必须使用市政安全管理平台,以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人员履职、安全检查等模块录入。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乙方必须根据承揽项目规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乙方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乙方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乙方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须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专业分包人应当配置至少1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五)劳务分包人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六)乙方指派的管理人员须与备案人员一致,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如有更换应按程序进行人员更换报批,提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不称职的乙方安全管理人员,乙方必须接受甲方要求更换的指令,且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
如下情况甲方将要求更换相关安全人员:
1.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甲方正常工作者;
3.违反甲方或分包商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安全员C证、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乙方应与其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条款书,乙方对施工内容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乙方必须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进行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安全文明管理目标及标准
(一)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乙方应落实好各项安全管控动作,确保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目标内容如下:
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
2.一般事故死亡率为零;
3.直接经济损失超10万元为零;
4.“三合一”整治率、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合格率100%;
5.重、特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死亡率、火灾事故为零;
6.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交通事故(含重特大事故)为零;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签定率为100%;
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10.安全防护标准化及完好率和机械设备等进场验收率:100%;
11.年度进行考核兑现奖惩100%;
12.事故及时结案率100%;
13.管理体系健全,确保人员不发生职业病;
14.节能环保符合上级规定,不发生被上级通报情况;不发生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不发生被环保主管部门列入环保“黑名单”,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存在冒黑烟现象;
15.市政安全管理平台录入符合率为100%。
(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建设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规范、标准,遵守甲方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甲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
四、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1.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和实施。
2.乙方应建立项目主要领导安全带班制度,轮流值班领导应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大工程等的检查,任命的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工作,并报项目监理单位、甲方项目负责人。
3.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聘请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乙方项目负责人每周应至少带队对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落实整改。同时必须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坚持每日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4.乙方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台账,成立消防安全小组,保证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到位并能正常使用,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现场临时消防立管设置到位水压满足要求。编制消防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防演练记录齐整,应有演练方案、记录、评价及总结。
5.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实施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均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人证合一,按要求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完成证件复审。
6.乙方应按照规定编制、审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尤其是高空作业、拆除作业、动火作业等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护防火工作和文明施工,严防因施工及防护、防火不当发生人身伤害及财务受损。
7. 施工前,乙方应对现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人员年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当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地方标准执行。乙方应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场前,须对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排查,发现不适于施工现场作业的疾病或身体缺陷时不得进场作业。
8.作业前,乙方应对现场的管理、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人员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场作业,培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每日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并保证每日班前会开展质量,留相应书面记录。并应利用网络群聊工具app等形式对每日班前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理和甲方的监督。
9.乙方应定期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培训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到位,并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办好施工人员出入现场手续,在指定通道进出施工现场。
10.乙方应在进场后 5个 工作日内向监理报备公司及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 计 等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场或实施。
11.乙方施工设施设备完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模板、钢管、砖砌体等集中堆放整齐、稳定、安全,钢模板及零配件、脚手扣件分类分规格,集中存放,建筑成品和半成品等要根据工期进度合理安排进场时间和施工顺序,防止损失、损坏和影响其它项目施工。临时设施、水、电管线布置合理,各类标识明显、清晰,安全设施牢固、可靠。
12.乙方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施工现场须严格执行审批、使用管理规定。按规范用电。严禁私自拆装/停用电气保护装置、安全照明设施、现场消防设施,严禁私自拆除、变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
13.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4.乙方人员对施工区域、工作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组织整改、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一旦施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消防给水设施和灭火器材应配备到位,并且消防给水管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管须按要求使用管径满足要求的金属管设置,保证办公区和生活区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监理及甲方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16.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地保护,如遇有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7.乙方须按时参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等例会,积极参与甲方、监理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和重点关键工序部位,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乙方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18. 乙方不得安排任何已知的医疗上证明无法工作或身体状况不良的人员从事相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相关禁忌的作业,严禁带病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19.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乙方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其所雇佣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乙方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整体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日或住宅入伙或商业移交日两者晚到者为止。
20.乙方应当要求其分包商、代理人、顾问、员工等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若前述主体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1.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提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配备足够数量和型号的应急物资和药品,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应急物质和药品使用功能正常,结合施工风险因素,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应急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22.针对重大安全隐患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安全检查评估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二)重要风险
1.乙方进场前,应摸清核对地上地下管线及构筑物情况,落实是否在地铁保护区域范围及需采取保护措施。
2. 乙方应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危险源的识别与监控制度,并对识别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应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措施,并将危险源公示,定期进行监控。
3.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手续齐全,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报监理单位、甲方审批;危大工程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好旁站监督等管控动作;脚手架、模板、起重吊装等工程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基坑工程:基坑支护按图纸及时施工到位,基坑底部和基坑周边有通畅的排水设施,基坑边防护及上下人行通道设置到位,人员通道与土方车辆通道分开设置,基坑边1.5米内禁止堆载,不得超负荷堆载且严禁行走重车。
5.高处作业:临边洞口防护水平和竖向防护须及时设置到位,且强度满足要求;高处临边物料须及时清理干净,人员临边作业时须佩戴安全带,高处作业平台、人字梯、马凳应牢固确保使用安全,严禁高空抛物。楼层至作业面有可靠的通道。
6.乙方在购置或租赁机械设备时(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桩基机械等),要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的原则,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严格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设备构件为原厂合格产品且无开裂、锈蚀严重、弯曲变形、脱焊或焊缝不符合要求等影响设备结构安全的现象,严格审核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杜绝套牌或拼凑使用。并应组织大型设备进行验收、检测、备案,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未检测验收的大型设备投入使用。
(1)塔吊出厂年限满足甲方要求(产品出厂年限不超过5年),且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建设主办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作业人员须体检合格,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上岗,多台塔吊作业要有群塔作业方案;按规定进行检修和检测。塔吊基础需要设置防护围栏,塔吊标准节位置要设置防爬措施,塔吊顶部设置视频监控,塔吊大臂回转半径范围内各个设备、设施须严格搭设双层防砸棚,塔吊电缆线须和塔身间做绝缘固定,塔吊中间休息平台及塔司通道。塔吊标识牌和验收二维码须齐全挂设张贴。
(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满足甲方要求(产品出厂年限不超过4年)且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主办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作业人员经体检合格,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上岗;架体与结构拉结牢固,每层防护门关闭,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 SCD 型带配重电梯,电梯必须配备楼层呼叫系统和人脸识别系统,配置安全监测系统,进出电梯必须搭设标准化安全通道。
7.大型机械安拆、使用:安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且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大型机械安装方案、应急预案、防碰撞方案、操作规程齐全;基础强度和设置形式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安拆和顶升过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程旁站并设置警戒区,作业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再投入使用;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安装和使用手续和设备检测;特种作业人员安拆、使用大型机械时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大型设备安全装置须按要求设置到位,且保证灵敏有效;大型机械使用过程应定期开展维修保养。
8.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满足“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配备建筑电工并确保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证件,现场使用的一级电箱、二级电箱、三级开关箱必须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相关要求,并且进场前为全新,采取保护接地, 防雨、防砸、上锁等措施,配备灭火器,严禁使用拖线板、多相插头、或无插头裸线,电线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埋地、挂空或过路保护,安全保护元器件、重复接地、防雷接地设置和功能应符合规范要求,电缆线路绝缘强度及架设符合安全要求,临时照明应设置到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须杜绝私拉乱接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
9. 模板和脚手架:所用材料(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检验合格,扣件按规范抽样复检,密目网须采用A级阻燃材料,并通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架体搭设必须由专业架子工队伍搭设,严禁劳务队伍自行搭设,外脚手架搭设前必须搭设脚手架样板,经甲方、监理单位点评通过后方可搭设。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乙方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全过程旁站监督,监督脚手架是否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和规范搭设。包括但不限于:
(1)脚手架搭设进度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禁止使用弯曲、锈蚀、变形严重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杆件、工字钢等材料的尺寸、间距及固定方式符合方案设计计算要求,立杆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无长期泡水现象,脚手架连墙拉结措施设置到位且牢固,每一挑悬挑脚手架底部工字钢位置均应设置硬质封闭,脚手架离墙间距大于15cm时,须设置填芯杆,钢管脚手架每一步均须满铺脚手板。
(2)脚手架外立面满挂密目网,作业面满铺金属脚手网片,按规定设置水平安全网。楼层内和外脚手架之间必须设置封闭的防护栏杆。
(3)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下铺通长工字钢,无积水。
(4)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固定端及钢丝绳设置符合规范及方案要求。
(5)现场人员对项目外架的使用须严格按安全规范要求,如需外架调整的,需执行书面申请程序,经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由专业架子工进行作业,严禁非架子工擅自拆、改拉结点、拆除防护栏杆等任何更改脚手架的违章作业。
(6) 超过1.8米高的移动脚手架,上部操作平台必须有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分两道,上面一道不低于1.2米,下面一道不低于0.6米,作业人员在移动脚手架上作业时必须穿戴、系挂安全带。
(7) 所有施工用的梯子必须符合规范相关规定。外购梯子必须从专业生产厂家购买;自制的木质人字梯、木质马凳制作必须参照登高作业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制作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10.卸料平台和吊篮:卸料平台应按方案搭设并设置可靠的固定措施,平台四周应有可靠的防护围栏,并设置验收牌和限载牌;悬挑卸料平台钢丝绳不得固定在同一楼层,防护围栏与悬挑工字钢应焊接牢固,卸料平台上标明容许荷载,四周按要求设置全面防护,禁止超载。
11.动火管理:现场严禁随意动用明火,电焊作业必须做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申请手续审批制度,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同时灭火设施、电焊防护施工设置必须齐全,接火斗、看火人等必须到位;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统一;生活区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食堂要设置防火墙,将液化罐与明火隔离。
12在施工期间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乙方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实施。
14.在施工中需实施爆破作业,由于乙方防护措施不力,导致他人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导致周边地区供水管道、输电线路、燃气管道、通讯线路等设施受损,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15.实施有限空间、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实施。
16.夜间施工时,作业区域和人员通道应有足够的临时照明设施,临边等危险区域和机具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人员行走通道临边洞口防护到位,作业前对工人进行针对性交底,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7.对有防火要求的材料及临建材料等,进场后立即组织检查,不合格的材料须立即清退出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的活动板房防火等级必须达到A级。
18.乙方应编制《恶劣天气施工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施工过程中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如台风、暴雨、大风、大雪、高温、低温、沙尘暴等)预警,并及时、有效、迅速的采取恶劣天气应对措施,根据气象预警情况必要时提前主动组织工人有序撤离施工现场,并妥善做好工人临时安置,避免因恶劣天气而导致人员伤亡情况的出现。
(三)文明施工
1.乙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作业区、外电等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出现“三合一”场所;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沿海地区板房应设置防台加固措施;临建板房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板房钢材、隔板等材料的材质、型号、尺寸、连接方式、间距等定符合方案要求,搭设完成后应组织对临建板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办公生活区环境卫生,临时用电符合安全用电标准。施工区和办公生活区应封闭管理,施工现场门口应设置人脸识别的门禁系统,围挡高度应不低于国家或地方要求,如需局部拆除应在开口部位增设临时围挡或配备安保人员,确保非相关人员不进入施工现场。
2.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3.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工程建设中施工电梯到达的楼层垃圾清运不及时或未到达的楼层垃圾未及时归堆,严禁向下抛洒扬尘。
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采用定型化材料搭设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集中充电设施,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避免车辆随意停放;施工现场须设置休息厅,高温天气供应茶水,饮水安全乙方应予以保证。
5. 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地坪须进行硬化(若场地太大可将道路及施工活动场所作为硬化区域,厚度15cm左右),应对场内的裸土、黄沙、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进行全覆盖,对周边道路每日要定时进行洒水。按照场地面积配置相应数量的雾炮机,围挡及高层建筑安全网要设置喷淋系统,按时开启。土方垃圾、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
6.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机具、建筑垃圾须按文明施工平面布置图整洁堆放。
7.自行搭建的办公室、宿舍要符合坚固、防潮、通风、卫生等要求。临时厕所、淋浴室须符合正常及卫生使用条件要求。
8.建筑工程临时食堂设置须符合卫生、工人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上岗,食堂燃料要采用清洁能源。
9.泥浆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泥浆用密闭罐车运载至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水、生活污水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沟),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周围的下水道(沟),同时设专人负责疏通、清理、防止下水道(沟)堵塞。
10.施工现场的办公、住宿的临时设施,须采用活动房。水泥、仓库、食堂、钢筋加工车间可以不采用活动房,但外墙面必须刷白,不能超出围墙,屋顶采用金属波纹瓦。并建立工地及临时用房、办公室的防火安全制度。
11.外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按省市最新规定搭设,钢管必须全部刷同色油漆,跳板、档脚板安装到位,安全网随脚手架的搭设及时挂到位并保持整洁。
1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交通要道的整洁。
13.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四)治安保卫
1.乙方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乙方应通过门禁管理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人脸识别方式的门禁系统。
3.乙方应在入场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4.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办公区的安全保卫管理负责,施工现场及生活办公区进出大门必须设置保安门岗,每个门岗均设置至少一名保安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现场,必须在保安室办理登记手续,经保安批准后方可进入。
5.现场应安装监控摄像头,形成全方位视频监控系统,主要道路、大门、办公区、每台塔吊均设置监控,监控可用手机查看和控制,乙方须为甲方提供监控末端并能连接至甲方平台,保证甲方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了解。乙方须安排专人通过监控装置对现场实施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并安排专人对监控及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及保养,确保使用正常。
6.自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至甲方接收工程的期间,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和当地政府报告。
7.乙方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消防管理
1.乙方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并有演练记录,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性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明确各级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乙方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时监护人及灭火器须配备到位,
4.乙方负责对所属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作业及材料存储进行检查。
5. 易燃易爆物品按规范存放。
6. 在在建工程内严禁设置宿舍和住人,对“三违”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乙方需按要求设置工地临时消防水系统,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在施工围挡搭建后同步完成设置。
8.宿舍、办公区等临设用房布局、防火间距、材质符合要求。
9.乙方在所属施工区域、 库房,设置灭火器并配置消防器材,须符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 的要求,且每个点不少于两具灭火器。灭火器箱和消防栓接驳口箱内须张贴巡视记录,每周至少巡检一次。
10.乙方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部署各阶段的防火工作,协调和处理施工现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
11.一旦发生火灾乙方要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监理及甲方,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12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严禁在指定吸烟点以外吸烟。
(六)环境保护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批准。
3.乙方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施工现场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杜绝冒黑烟现象。
4. 扬尘防治要求:乙方应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并应保持道路干净整洁;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过水槽和车辆冲洗装置,并安排专人对所有车辆进行冲洗,车辆确保干净和车斗覆盖到位后方可离场;施工现场围挡应设置喷淋装置,按要求配备移动雾炮等降尘装置,使用防尘网布对施工现场全部的裸土和垃圾集中堆放区域进行覆盖;施工现场砂浆搅拌机、木工加工区域应设置密闭的加工防护棚,减少扬尘向外扩散;对拆除工程,应采取湿作业,拆除过程有相应的降尘措施。乙方须主动了解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扬尘防控的做法要求,并严格落实。
5.其他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工程项目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等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
(七)安全事件处理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暴恐事件、人员被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人员自焚自残、停工、因安全环保问题被政府处罚通报或媒体负面报道等,乙方应第一时间立即通知监理和甲方,并组织人员和设备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如实地向甲方、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2.项目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索赔费用或利润,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接受甲方依据合同进行追究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受伤害人员的赔偿责任一并由乙方承担。
3.凡合同约定施工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乙方以按违约责任给予经济处罚。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合同约定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项目监理单位通知乙方进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6.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给甲方、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人员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此引发的赔偿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对所负责区域的分包商进行安全管控,并承担连带责任。
(八)安全管理红线
1.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安全员配备不符合法规要求,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合约要求;
2.涉及地下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审批或未经专家论证即施工,或未执行方案可能发生事故的;
3.涉及结构安全的构筑物等未经过设计单位结构安全性验算并未出具有效设计文件;
4.合同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未单列,或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
5.施工现场生活区未设置消防水系统,施工阶段消防水系统布设滞后或失效;
6.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现场未充分辨识风险、未建立管理台账、未开展专项培训、未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未制定作业方案和作业审批、未气体检测等;
7.特种设备未经相关专业机构检测、认证即使用或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仍在继续使用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作业人员无证动火;
9.未达到混凝土拆模强度标准,提前拆除模板支撑体系;
(九)其他未尽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安全管理。
五、安全检查及考核办法
(一)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的检查,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落实隐患整改,不得提出任何与此有关的工期和费用等主张。对安全检查结果的奖罚,具体情况执行甲方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及其修订文件。
(二)乙方知悉甲方为提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将适时修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考核标准,相关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及安全考核标准在执行前一个月,甲方应告知合同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条件项下接受该等修订文件并遵照执行。
(三)乙方应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应接受甲方的核查,对于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未按规定进行投入的,甲方有权双倍处罚相应的金额。
(四)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前,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要求赔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
(五)对乙方做出的相关罚款,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处罚金、赔偿金等有关款项。
(六)乙方需建立评比机制,对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进行每月一次的考核评比,评比工作应包括培训、教育、违章情况、生活区管理等内容,评比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促进安全生产。
(七)因乙方安全管理问题造成的政府叫停,或甲方或监理人员认为承包人现场存在较大隐患须停工整改,乙方须配合停工整改,所产生的一切工期损失和费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协调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甲方和咨询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据甲方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1.乙方应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出现亡人事故甲方根据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2.其他安全条件未符合要求的,根据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细则处罚。
六、本协议作为承发包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本合同条款与合同中其他条款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格的条款执行。
七、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承发包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执行。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份数与施工合同一致。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2022年 月 日

2022年 月 日

附件6
廉政合同
发包人(甲方): 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六)不准违反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要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为甲方、相关单位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5%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10%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甲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扬尘防治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 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扬尘防治,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厦市政发[2017]75号《扬尘防治实施办法》,特订立本扬尘防治责任书。
一、防治标准
1、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业主单位批准。在业主单位批准后,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放于项目驻地备查。
二、组织管理
1、各工程项目须由业主、监理、施工共同成立扬尘防治组织机构。
2、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现场扬尘防治工作。
3、制动相关扬尘防治施工组织设计、相应管理制度。
4、定期开展扬尘防治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记录。
5、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台账。
三、边界管理
1、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边界管理,原则上以施工红线范围内已提交的施工用地为准,因外单位造成的扬尘污染应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做好记录、留底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2、施工现场周围应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并保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3、在上述部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封闭围挡的或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
四、净车措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并管理维护到位,
2、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或清洁应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在施工现场外运送物料、渣土、垃圾的车辆进出工地应当逐车登记,并应实行加盖(覆盖)运输,同时要做好净车上路工作。
五、防尘、降尘设备设施使用
1、工地现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洒水车、雾炮车,有围挡路段应设置喷淋等防尘降尘配套设备,并有效使用。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
2、裸露的地面、土层及时绿化或覆盖。
3、现场搅拌作业应有淋湿或防护栅罩等防尘措施。
4、破碎机、筛分机、物料运输带应配备防尘除尘装置、自动洒水装置。
5、进行切割、钻工、拆除、清扫施工场地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6、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安全网保持整洁、无积尘脏污。
7、遇有风力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六、场地管理
1、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便道需硬化处理,施工时有车辆及设备通行时要进行洒水或喷雾降尘作业。
2、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土头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措施。
3、配备足量的保洁员,垃圾杂物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及施工红线范围内道路整洁。
4、完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督查,施工公示牌应按标准制作并立在醒目位置。
七、烟气排放管理
1、禁止使用燃煤、燃油及木柴等高污染燃料。
2、严禁焚烧垃圾及各类材料、废弃物。
八、奖惩及考核制度详参《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
九、本责任书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履约担保
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90天止。但尽管前述,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担保金额以内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你方要求的任何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利。
4.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管辖和制约。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但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担保金额以内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你方要求的任何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利。
4.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管辖和制约。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0(请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本“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其他文件”栏目中下载。)
1、《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围挡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政集〔2019〕97号);
2、《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厦市政开〔2022〕331号);
3、《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厦市政开〔202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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