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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E9595警大众牌SVW71612BS小型轿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拍卖竞价湘E9595警大众牌SVW71612BS小型轿车
无火烧

正在竞价

当前价:1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里程: 95000公里
品牌型号: 大众牌SVW71612BS
注册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挂牌价:1万元
保证金:1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6时30分00秒





  • 交通工具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交通工具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湘E9595警大众牌SVW71612BS小型轿车


车牌号:

湘E9595警


品牌型号:

大众牌SVW71612BS


车辆类型:

小型轿车


生产方式:

国产


车辆颜色:

白/蓝


使用性质:

非运营


车架号:

LSVAB4BRXDN193250


发动机号:

135193


排量:

1598ml/81kw


变速箱类型:

其他


燃油种类:

汽油


里程表公里数:

95000公里


轮胎规格:

175/70 R14 84T


注册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年检到期日期:

2024年05月01日


保险到期时间:

2024年05月01日


违章情况:

由竞买人自行调查


是否大修:

由竞买人到标的物现场实物察看


是否正常行驶:

由竞买人到标的物现场实物察看


其他情况:

车辆的里程数以车辆移交时实物现状为准,使用性质:警用。


标的状态:

以车辆实物现状为准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至 2024年06月17日


标的展示地点:

邵阳县宝成驾校旁边停车坪


联系人:

唐先生


联系人电话:

16673918688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

序号

车辆牌号

品牌型号

出厂日期

注册日期

评估价(元)

起拍价
(元)

竞买保证金(元)

1

湘E9595警

大众牌SVW71612BS

2013-12-25

2014-5-22

10000

10000

10000

标的详情请见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邵价认定【2024】022号。车牌和警用标识不在拍卖范围,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必须拆除警用设施设备,去除警用标识公务用车标识使用
车辆展示地点:邵阳县宝成驾校旁边停车坪
、特别说明:
1、车辆现状:
①、湘E9595警小型轿车,所有权人: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定人数:5人,品牌型号:大众牌SVW71612BS,车辆识别代号:LSVAB4BRXDN193250,发动机号:135193,注册日期:2014522日,年检有效期:20245月,保险不详,车况较差
2、本次拍卖标的均依现状进行拍卖(不含车牌,警用标识),由于标的为旧机动车,可能存在无法启动、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年检过期、环保不达标(无法异地过户)、欠缴税费等瑕疵,因此请有意竞买者在拍卖公告公示的展示时间内到展示地点仔细审看拍卖车辆(包括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鉴定)、核实车辆情况并到车辆现登记地及拟转入登记地的交管、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了解车辆年检、过户、购置税、道路运输证、环保等规定,自行对车辆的现状、能否达到及如何达到年检、过户(转入或转出)、道路运输证、环保等的要求和所涉及的费用等作出判断及评估,同时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有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承诺自行审看拍卖标的原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各种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知瑕疵、道路运输证、环保、里程、保养、修理、欠缴税费及事故等瑕疵),且愿意承担车辆因达不到国家有关要求(国家标准)而无法过户的风险,不得因标的瑕疵向拍卖人和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或拒付成交价款、佣金等。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的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或部分车辆需大修,车况差,行驶里程数大,车辆磨损严重,拍卖车辆或因相关部门的排气污染、机动车尾气检测未达标以及道路运输证过期等,由此产生的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风险及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本次标的拍卖,因部分车辆存在严重损坏,需要发动机等部件进行大修,若竞得人需将损坏严重的车辆进行报废的,报废后的所有相关手续移交给委托人或拍卖人,拍卖人方可退还过户保证金。
3、拍卖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拍卖成交后,其车辆的过户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去有关部门办理,所需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规费、购置税、车船税、补环保检验、道路运输证、车辆年检与保险过期所需的罚款、滞纳金、遗失补证等)等均由竞得人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因各地车管法规条律不同,如需要办理车辆手续转外地入户的竞得人,竞得人承诺自行核实转入地车管部门的规定,车辆档案一经提出,而当地部门不能入户上牌,由竞得人本人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概不负责。车辆成交后确因过户资料等手续问题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委托人、拍卖人及竞得人各方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4、价款及费用结算方式:本次竞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车辆竞价转让成交后,竞得人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竞价成交后,竞得人所交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人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以上所有的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竞得人须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竞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5、标的物的移交:拍卖车辆在竞得人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待委托人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移交给竞得人,车辆移交前转让方应拆除或涂抹其他标识,车辆移交后所造成车辆的丢失、发生的交通事故、违章罚款或因该车辆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均由竞得人承担,与委托人、车辆所属单位和拍卖人无关。若因其他不利因素(包括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车辆缺件部分及其维修等)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由竞得人承担,委托人、拍卖人对任何后果均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交易平台、拍卖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涉及到该标的数据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并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物现状有差异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的实际情况及标的物现状为准。
7、本次拍卖车辆成交后竞得人需另向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交纳过户保证金5000元。标的物过户手续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须在30日内将车辆过户办理完毕,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扣除100元/台违约金(非竞买人自身原因不能如期过户的不承担此违约金),30日内仍未办理好过户手续的由委托人收回该车辆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重新处置,违约人原所交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向本公司提供车辆登记证本,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过户保证金由本公司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过户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 1832630104000298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
8、委托人因其它不确定的因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人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9、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网上拍卖资料、《车辆转让合同书》,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等合同文本。
10、以上特别说明竞得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9〕366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2、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按成交价5%向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交纳。
3、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原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清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成交价款,尾款竞得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清。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4〕221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6月18日 10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6月18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6月17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6月17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1万元


起始价:

1 万元


增价幅度:

0.01 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1、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让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2、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3、竞得人须向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交纳标的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 4、竞得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后自动转作部分成交价款 ,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 5、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方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代理方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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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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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认定结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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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转让合同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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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转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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