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2.10.17专用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xls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JZ-20221017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2.10.17专用设备采购及安装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1017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完成交付工作。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项目完成市局的整体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5%,产品正常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应当为其派出的施工人员(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如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3.3.2安装调试 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2、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3、成交供应商须将所有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所有设备原厂封装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拆封验货才能进行安装调试。 3.3.3培训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2、实施过程中提供一次全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系统操作培训、配置管理和系统维护培训等; 3、成交供应商应必须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用文字资料和讲义等相关培训资料; 4、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3.4售后服务 1、技术支持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故障响应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 3)故障响应时间:3小时到达现场。 4)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 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8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项目完成市局的整体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 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产品正常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 支付合同金额的 5%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盟区支行(润建股份有限公司:6307015526000004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自终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免费更新、升级、维护。 3、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质保期届满后,供应商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各类技术问题,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援等售后服务,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其价格不得高于投标书报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 1、要求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将设备采购到位,并完成采购人执法办案区内的线路改造施工和设备安装。根据省厅的工作要求,由采购人及上级机关派员到场指导,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图纸以及现场指导意见规范、及时完成施工。 2、成交供应商完成线路改造施工和设备安装后,立即进行设备调试和系统对接工作,成交供应商应到场配合,确保在十日内完成接入工作。 3、系统完成调试和接入后,进入二十个工作日的试运行阶段,期间如发现异常,成交供应商应在两小时内到场协助查找和解决问题。 4、供应商承诺提供的所级管理系统必须与省厅执法办案系统完成交互对接,实现嫌疑人信息、电子笔录等数据的自动上传。同时,为保证整体使用效能,系统必须对接5个应用系统,获取相关数据资源并实现功能用途。 5.3.2验收标准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在五日内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需要设备安装环境和施工条件,如因甲方提供安装、调试环境不具备导致业务未完成的,项目时间相应顺延。 2、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未提供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或不合格的产品。 3、甲方有权对乙方相关人员(主要是指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的供货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及时办理验收货物及支付款项。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保质、保量、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将设备原厂封装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拆封验货才能进行安装调试。 3、乙方必须对出入甲方现场的自身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4、乙方现场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 5、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完成交付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成交供应商逾期交货或施工的,每逾期1个自然日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直至交货为止。 7.5因成交供应商配合不力,导致不能按时进行系统接入、运行调试或申报验收的,每逾期1个自然日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直至安装调试完成为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成交供应商在运维服务中掌握的所有数据未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因成交供应商泄密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成交供应商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2、成交供应商保证在运维服务期间,严格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采购人的网络信息安全,不非法拷贝、出售、出租、转让、泄露涉密数据。 3、严格按照公安信息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杜绝出现“一机两用”等重大网络安全事故,不非法擅自登录、浏览、下载公安网上信息,不非法入侵公安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非法往公安网注入计算机病毒等。 4、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所有派驻到采购人的运维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安全培训。 5、如发生泄密事件,成交供应商应第一时间通知采购人,积极协助采购人开展核查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附件列表: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xls 合同明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