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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投诉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3202400012I项目名称: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
品目编号:P520113202400012I001品目名称: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百利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投诉相关主体基本信息
投诉人:重庆莘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今宏家苑1栋1单元1-8号
三、质疑基本情况
质疑时间:2024-03-18 09:15:17.0答复时间:2024-03-18 18:53:52.0
质疑事项:
1:根据本项目评审公示,评分表客观分中:人员配备部分满分55分,我公司得分46分,被扣9分,我公司对此有异议,申请复核。
我公司投标文件内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17-18页评分标准客观分人员配备要求,全部提供对应人员相应证书和公司聘用合同(详见我公司响应文件第346-454页),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可提供原件审核,本项应得5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公司有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臣公司”)未取得食品相关许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经营和食品相关的业务,因此该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无效业绩,业绩分应为零。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信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筑臣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和人力资源服务,没有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及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该公司不能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活动。而本次招标项目属于食堂加工服务,故其公司在本项目采购中提供的相关业绩为非法无证经营业绩,不应得分。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筑臣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投标资格应被取消。
1、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客观分业绩要求业绩为企业(2021年1月至今)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事企业单位机关食堂、中央厨房团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绩的,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满分10分。筑臣公司经营范围无食品及食品加工相关经营范围及许可(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详见附件1、信用中国官网查询结果详见附件2),不能经营和食品相关的业务,所以其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无效业绩,业绩分应为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信用中国等公信网站公示信息显示,“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在2024年3月7日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而本项目招标时间是2024年2月20日,该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在招标报名后才取得的,因此,该公司的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能被认可,业绩分应为零。
1、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上本项目采购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而中弘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在2024年3月7日取得(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截图详见附件3),故其公司提供的业绩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得分。
2、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客观分业绩要求业绩为:企业(2021年1月至今)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事企业单位机关食堂、中央厨房团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绩的,提供一个得5分,满分10分。若中弘公司提供的业绩为2024年3月7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其公司提供的业绩是否真实有效,若真实则中弘公司属于无证经营(无劳务派遣许可证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若提供的业绩为2024年3月7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客观分业绩要求:企业(2021年1月至今)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事企业单位机关食堂、中央厨房团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绩的,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满分10分。其公司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须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事企业单位机关食堂、中央厨房团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绩,故其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无效业绩,业绩分应为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筑臣公司主要人员财务负责人(彭继蜜)和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刘章俊)共同在贵州乐学文化传媒公司分别任职主要人员财务负责人(彭继蜜)及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章俊),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此两家公司(筑臣公司、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及围标的嫌疑(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详见附件4),应取消筑臣公司中标资格,判定此两家公司为无效标。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供应商按无效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根据本项目评审公示,评分表客观分中:人员配备部分满分55分,我公司得分46分,被扣9分,我公司投标文件内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17-18页评分标准人员配备要求,全部提供对应人员证书和聘用合同(详见我公司响应文件第346-454页),可提供原件审核,本项应得55分。在质疑函中代理机构回复如下:质疑供应商可自行查阅人员证书等信息是否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人员配备评审项。对此回复我司再次申请复核。
我公司投标文件内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17-18页评分标准客观分人员配备要求,全部提供对应人员相应证书和公司聘用合同(详见我公司响应文件第346-454页),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可提供原件审核,本项应得55分。
代理机构于2024年3月18日回复的此条内容如下:质疑供应商可自行查阅人员证书等信息是否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人员配备评审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臣公司”)未取得食品相关许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信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筑臣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和人力资源服务,没有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及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经营和食品相关的业务,因此该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无效业绩,业绩分应为零。
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客观分业绩要求业绩为企业(2021年1月至今)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事企业单位机关食堂、中央厨房团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绩的,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满分10分。筑臣公司经营范围无食品及食品加工相关经营范围及许可(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详见附件1、信用中国官网查询结果详见附件2),不能经营和食品相关的业务,所以其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的业绩存在造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业绩分应为零。根据信用中国等公信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中弘公司在2024年3月7日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而本项目招标时间是2024年2月20日,该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在招标报名后才取得的,因此该公司的业绩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上本项目采购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而中弘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在2024年3月7日取得(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截图详见附件2),若中弘公司提供的是2024年3月7日之前的业绩,则其公司属于无证经营行为;若中弘公司提供的是2024年3月7日之后的业绩,则其公司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筑臣公司)与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优企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围标行为,筑臣公司参股人/监事(何永泓)和优企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刘章俊)在贵州乐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职参股/监事(何永泓)及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章俊)(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及相关网页查询结果详见附件1),应取消筑臣公司中标资格,判定此两家公司为无效标。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供应商按无效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申请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客观分部分要求,对我司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复核及评分。
2、申请采购人及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客观分业绩部分要求,重新审核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和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得分,重新确定新的中标候选人。
3、筑臣公司与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及围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取消其两家公司的投标资格,判定为无效标。
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对我公司的诉求做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受理信息
投诉提交时间:2024-04-03 17:22:46.0投诉最迟受理时间:2024-05-17 17:22:46.0
投诉受理单位: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
处理结果登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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