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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零星工程设计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零星工程设计(暂定名)
工  程  地  点:     四川达州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设    计    人: 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1年12月 28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线外1栋7楼           
法定代表人:   占学平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023-67613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承诺与确认
2.1甲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2.2甲方确认并承诺,签订本合同前,已对乙方的专业资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将充分尊重乙方为本合同目的而提供的智力成果,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交的智力成果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或目的,或供他方使用或借鉴。
2.3甲方确认对本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开发权、处分权,且无诸如查封、抵押等障碍的相应证明文件并保持这些文件的有效性。拟委托乙方之项目已不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和瑕疵,并愿意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4甲方承诺不得招用与乙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或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超过六个月的员工。
2.5乙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2.6乙方确认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工作内容的合法资质,并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三条 联络和沟通
3.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指派专人与对方联络,以保证双方能及时沟通和协调,除非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否则不得更换联络人员。
联络人员负责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或接收建议、意见、函件、确认书等文书。若对方要求书面回复,除非另有说明,联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方。
在合同签订后,由双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具体联络人员。
注:本合同中“书面”一词若非特别说明,既可以是纸质打印形式(签字盖章为准),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形式。本合同中“通知”或“提交”包括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递送,或以传真、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对方地址或传真或电子邮箱。
3.2  会议纪要的确认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召开的所有会议,决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项目相关人员应对会议纪要予以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名称
建筑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每平
方米
 
 
估算
设计费
(万元)


建筑面积
万(m2)
方案
初步
设计
 
施工图
 
1
 
 
 



 

 
约 万元
 
 

 
 

设计范围:1、建筑红线范围以内的主体建筑各专业(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图纸设计、室外综合管网设计、场地竖向设计的编制。
2、设计不包含景观设计、人防设计、精装修设计、特殊工艺设计、外装幕墙深化设计、边坡设计等专项施工图设计。
3、设计费包含方案设计费和初步设计费、施工图及后期服务费,其中方案设计费占30%,初步设计费占20%、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费占50%。

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见下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设计任务书及委托书
1
 
2
项目立项批文
1
 
3
用地红线图及地形图
1
 
4
规划设计条件
1
 
5
方案设计批文
1
 
6
地勘资料(详堪)
1
 
7
市政条件(包括水、暖、电、道路、热力、通讯等)
1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见下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设计周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文件
 
 
建筑设计深度满足国家规定“建筑设计深度文件编制的规定”要求
2
初步设计文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 万元人民币,付费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
计费%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
第二次付费
 
 
提交方案文本后三日内支付
第三次付费
 
 
方案上会原则通过后三日内支付
第四次付费
 
 
提交初步设计后三日内支付
第五次付款
 
 
提交施工图后三日内支付(按提交实际面积计算)
第六次付款
 
 
竣工资料盖章时支付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各个阶段实际设计面积核定,多退少补。
3.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不要求报初步设计,初设阶段设计费用在提交施工图时一并收取。
4.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要求支付设计费催告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8.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8.1.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8.1.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8.1.6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在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回复,视为接受设计成果。后续设计周期按期顺延。
8.2乙方责任:
8.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国家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8.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8.2.4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8.2.5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2.6在甲方对提交的设计成果给出书面回复并在回复中提出相关设计要求时,乙方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回复,视为接受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乙方,甲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或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订立设计合同,甲方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外,另支付本合同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10.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或者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由于甲方原因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10.1条执行。
项目停、缓建标准:乙方提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后,甲方在三个月未向相关部门报批或收到施工图设计成果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均可认定为甲方停、缓建项目。
10.3由于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支付给乙方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增收该项目本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甲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3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视为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应支付本合同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10.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本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应支付本合同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10.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10.6双方明确,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廉洁条款
11.1甲乙双方(包括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规定及本条约定,不得接受对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接受对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实物、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得参加对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通过第三方以顾问费、咨询费、劳务费、居间费等名义向对方人员变相输送利益;不得接受对方的变相利益输送。
11.2甲乙双方(包括工作人员)不得为达到交易目的而向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人员之家属、朋友或与对方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士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等)提供、给付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利益的分成;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诱使有关人员接受或共同编造虚假报价及质量资料、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达成;不得在合作期作出弄虚作假,串通诈骗等有损对方或国家利益的行为;违背职务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及其它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11.3在项目合用期间,发现对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对方。
11.4甲乙双方(包括工作人员)任何一方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均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11.5对于有关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均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其它
12.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计收工本费。
12.3甲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由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甲方支付。
12.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7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8本合签订后双方认为必要时,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收发文本、图纸、签字、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名称: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线外1栋7楼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023-67613552
开户银行:建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两江汽博支行
账    号:5000 1043 6000 502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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