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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购人:毕节市中医医院
相关供应商:毕节医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毕节市中医医院《关于2023-2024年度检验(病理)试剂及耗材(C包生化项目类)(二次)项目相关问题的请示》,反映毕节市中医医院2023-2024年度检验(病理)试剂及耗材(C包生化项目类)(二次),项目编号:P52050020240001S0(以下简称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毕节医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放弃成交资格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10点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毕节医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于3月28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4月25日,当事人向采购人递交《关于自愿放弃已中标项目的函》,自愿放弃此次中标项目。
二、核查情况
(一)招标文件附件4.(标的物详细参数及要求)“特别提醒:⑧特别提醒(须整包满足)……4.成交方提供的试剂品牌如不能提供系统配套证书,须确保本实验室现有仪器性能验证通过,相关消耗由成交方承担”要求试剂需进行产品性能测试。
(二)当事人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未能按照采购人规定时限完成产品性能测试工作。
以上事实有《关于2023-2024年度检验(病理)试剂及耗材(C包生化项目类)(二次)项目相关问题的请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报告》、《关于自愿放弃已中标项目的函》、《毕节市中医医院2023-2024年度检验(病理)试剂及耗材(C包生化项目类)(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为证。
我局认为:
当事人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未能按照采购人规定时限完成产品性能测试工作,当前不具备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是供应商自身的失误,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予认定为正当理由,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情形。
三、处理决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我局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未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符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决定:
(一)对当事人毕节医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二)毕节市中医医院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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