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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塔城地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塔城地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初步设计已由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塔城地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塔地发改项目[2024] 29号)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招标人为塔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境内
2.项目规模:本项目路线长约447.065 公里,其中新建365.108公里,改造81.957
公里,新建桥梁2座,涵洞349道,主要在相关县(市)林区建设,公路等级为四级公路,设计速度15km/h,路线起点、终点与一般农村公路或砂砾路、土路相接。项目共分为5个段分别实施,其中:额敏县段建设防火应急道路104.016公里,其中新建91.189公里,改造 12.827公里,新建涵洞77 道;乌苏市段建设防火应急道路201.006公里,其中新建158.494公里,改造42.512公里,新建桥梁2座,涵洞67道;沙湾市段建设防火应急道路新建46.584公里,涵洞2道;托里县段建设防火应急道路新建64.840公里,涵洞199道;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段建设防火应急道路改造26.618公里,新建涵洞4道。
本招标项目施工监理共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标段1。
标段(包)编号:E6542003930000607002001
标段(包)名称:塔城地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设1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标段内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3.监理服务期:
本项目施工计划工期为: 2024年6月5日开工,2024年9月30日交工(实际开交工日期以招标人下发的通知为准)。监理服务期计划28个月,其中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计划4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24个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尚在有效期内的)及以上监理资质或已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乙级监理资质 (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674)号》文的规定,尚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持证企业可在原业务范围继续开展监理业务,有效期届满后上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和信誉等具体要求及评标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附件(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投标人须已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应与系统中相关信息完全一致。
(2)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要求:详见附件。
(3)投标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4年5月11日到2024年5月30日
2.获取方式:投标人前往“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领取菜单”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实际下载时间以“电子交易平台”确定截止时间为准)。
3.招标文件费用: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5月31日10时30分
2.递交方法:
(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2)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5月31日10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4年5月31日10时30分
2.开标方式:不见面电子开标
3.开标地点:投标人可在开标前一个小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线上参加开标。
七、其他公告内容
1.本次招投标在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人应遵守“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
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代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塔城市文化路45号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
丽景中央城9号楼六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王晓丽、张颜随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13999279807、18899052551
纪检监察:0901-62675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1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尚在有效期内的)及以上监理资质或已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乙级监理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近年独立完成过2个及以上,单个合同段不少于10km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含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

注:1. “近年”指从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间。工程业绩计算时间以项目交工时间为准。
2.上述业绩要求不包括其分包的业绩或作为联合体完成的业绩。
3.对于在同一个项目中同时获得的两个监理合同段,视为两个不同的业绩。
4.母子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未提供有效的企业变更批件,否则其业绩不予计算。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须保证查询路径的准确性,如需要用户名或密码,须一并提供)。除网页截图扫描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不存在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JGJ)资格证书(于2010年及以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还应持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年龄在60岁以下,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含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完成过1个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不含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 1.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身体健康、适应野外工作;
2.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 应附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复印件。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须保证查询路径的准确性,如需要用户名或密码,须一并提供)。除网页截图扫描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扫描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投标人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监理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按投标文件格式中“合同格式附件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中的具体要求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开标记录表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中的大写投标报价一致。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
技术建议书:35分;
主要人员:25分;
业绩:25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
评标价:10分。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2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报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投标报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值)的确定:将投标报价平均值直接作为投标报价基准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保留4位小数。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
建议书
35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20分)
20分
提出了较为合理的监理方案和措施的得16分;监理方案和措施非常合理可行的得16~20分(不含16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10分)
10分
对本工程重点、难点进行了较为详实分析的得8分;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准确的得8~9分(不含8分);重点、难点分析的较深入的得9~10分(不含9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5分)
5分
提出了合理建议的得4分;建议非常合理可行的得4~5分(不含4分)。
2.2.4(2)
主要人员
25分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25分)
25分
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对人员最低要求的,得25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E1、E2,但 E1应大于E2。
本项目E1=0.2,E2=0.1,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2.2.4(4)
其他
因素
业绩
25分
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对业绩最低要求的,得25分。
履约信誉
5分
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对信誉最低要求的,得5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原条款第3.6.1项补充细化为: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存在疑问或无法判断,可以查询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评标办法原条款第3.9.1项细化为: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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