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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达州市通洲大道763号院内公用房(三楼)租赁价值的评估机构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价格评估业务约定书
委   托   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位于达川区通洲大道763号院内公用房(三楼)房屋租金水平评估项目”,订立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业务约定书),对评估事项做如下约定:
一、 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
1、 委托方
名称: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2、 评估机构
名称: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1号1栋7层12、14号
二、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公开处置资产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达川区通洲大道763号院内公用房,三楼房屋,建筑面积58.45平方米。
四、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经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3月20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本次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15 日内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向委托方提供正式的价格评估报告。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行协商。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根据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中选结果公告:项目名称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位于达川区通洲大道763号院内公用房(三楼)房屋租金水平评估项目,项目受理编号达市中介超市(随)[2024]157号,中选机构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选服务费用200元,大写贰佰元整,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评估费用在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时,委托方实行一次性支付费用。
八、委托方的权利及义务
1、委托方应当为价格评估人员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协助;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评估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2、在评估人员的知道和参与下,委托方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评估要求填写《价格评估申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
3、委托方根据评估机构要求收集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评估机构所需的车辆运行资料、废旧物资的规格型号资料等,委托方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由委托方负责
4、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5、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6、按评估业务约定书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九、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质量承担责任。
2、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关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3、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价格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中止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时,评估机构收取50%的评估服务费。
6、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7、评估机构按约定时间提交《价格评估报告书》。若因委托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评估机构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的时间;
8、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评估机构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的时间。
十、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1、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现在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十一、违约责任
1、如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预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委托方,如委托方无故终止约定,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且不退还预收的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业务约定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50 %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约束,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有关的任何纠纷或引起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1种解决方式:
1、向委托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和资产评估机构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业务约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方(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成都宏涛价格评估
                                    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24年3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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