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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处置询比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处置询比公告
    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非危险废弃物,一般固废)2024年2月~6月清运处置需确定服务商,欢迎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提供方前来报价。具体事项如下:
一、采购要求
1)货物名称:脱硫石膏处置(需自备铲车及运输车辆)
2)数量:暂估约7000吨(按询价人外排量估算,以实际处置数量为准)。
3)处置地点:樟树市省级盐化基地武夷路(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动力车间)
4)处置时间:询价人按要求及时处置。
5)本次询比采用最低价法:以报价人的有效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在各报价人的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为第一中标排序人,第二低报价为第二中标排序人,第三低报价为第三中标排序人,报价相同者,现场抽签决定前后排名。当有效报价人不足三家时,成交候选人相应减少。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参加询价的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①本地垃圾清理、运输服务,具备一般固废处置营业资质;②本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评审依据:加盖报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报价人须知
1.服务提供方应到现场调研所采购项目具体的内容要求,并根据生产外排脱硫石膏实际情况,自行合理安排车辆载重及人员数量。知晓晶昊公司企业管理特殊性,同意签署晶昊公司《安全管理协议》、《廉洁承诺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且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成交人不得将合同订单转包给其供应商,一经发现查实,取消本次成交资格。(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注 1:报价人中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同一家公司或自然人的两家及以上公司,则该两家及以上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报价,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询比条件,其报价均予否决。
注2:根据“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交易企业(个人)名单》”的要求,报价人须在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jxsalt.com/)与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http://www.jh.jxsalt.com/)官网公示公告栏自行查询,如被列入《禁止交易企业(个人)名单》的报价人报价将直接被否决。
3.报价人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4.本次询价响应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保证金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提交响应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响应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章):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开 户 银 行  :建行樟树市支行
帐       号  :36001251010050001868
如报价方拒绝签订合同,采购方有权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20000元。
6.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环保保证金。 
五、报价人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询价采用资格后审。
六、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月26日15:00,报价人应于当日15:00(北京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递交至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总经办(详细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盐化基地武夷路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2.报名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③本地垃圾清理,运输服务或具备一般固废处置的营业资质证明。④响应保证金转账电子回执单。⑤报价单。报名者应将报价单及相关资质文件密封,并封签处加盖公章。
七、附:报价单、合同文件模板。
八、联系方式
询价人名称: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盐化基地武夷路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邮编:331200            传真:0795-7588080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附件1:报价单模板
序号
名称
预估数量
单价
元/吨(含税、装卸货、运费、保险费等)
总计(元)
报价有效期
备注(税率等)
1
脱硫石膏
7000吨
 
 
自报价日起90日历天
 
报价人民币大写:
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报价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及联系方式
 

 
 
附件2:合同模板
一般固体脱硫石膏处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江西省樟树市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和求,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脱硫石膏库内脱硫石膏(非危险废弃物,一般固废)进行处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处置项目、数量、金额
名称、数量、单价及总额           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种类
预估数量
单位
单价(含税价,元)
预估处置总价(含税价,元)
备注
1
脱硫石膏
1
7000

   元
        元
 
合计
大写金额:       元整                ¥********.00
 
按甲方智慧物流系统数据实际过磅处理数量结算

注:1、以上价格含税*%增值税。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费自动计入处置费中),本合同价款包含*%的增值税及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成本风险费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货物数量是甲方估算数量,结算数量以甲方现场智慧物流称重系统实际过磅数量为准,甲方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
二、处置内容及要求
1.甲方作为纯碱脱硫石膏的产生单位,特委托乙方进行纯碱脱硫石膏(非危险废弃物,一般固废)的回收。乙方作为接收单位,需自备装卸车辆,应确保本身拥有足够处理能力处理甲方相关的环保需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处理运输纯碱脱硫石膏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纯碱脱硫石膏自装上运输车辆至运离甲方厂区后,乙方在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或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甲方保证纯碱脱硫石膏中不包含包含危险废弃物或其他特殊废弃物,需特殊处理的,如实申报。
2.乙方应根据甲方纯碱水汽车间时间要求,对库内堆放的脱硫石膏及时处理完成,达到场地环保检查要求,并做到工完场地清。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处置合同标的物,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装运的物资必须是双方共同认可处理的物资,未经甲方同意装运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物资价值的五倍赔偿给甲方。脱硫石膏出厂时,双方应确认种类并依据甲方智慧物流称重系统数据确认数量,对处置清运经过的道路、场地等区域全过程的清洁、环保、人员设备安全等责任均属乙方责任范围(乙方装运过程中未产生道路二次污染除外)。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甲方有关环保、安全、卫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乙方在进行纯碱脱硫石膏装运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已明确知晓:乙方因纯碱脱硫石膏乱排放造成城市环境污染,引起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等发现,经查办处罚或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分砂处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遇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调整的税率执行)(即一票制),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凭证依据。乙方进行纯碱脱硫石膏的回收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及时向乙方结算并支付货款。
2、支付方式:结算款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电汇为辅方式支付。
计量及结算方式:
1、以甲方智慧物流系统称重数据作为结算数量的基本依据。
2、脱硫石膏重量(吨)数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3、甲方签证的过磅总重量经双方确认后,与合同单价相乘,确定脱硫石膏处理结算价款总额。乙方按脱硫石膏处理结算价款总额(价税合计)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协议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报价响应保证金贰万元(¥20000.00)转为合同履约环保保证金后生效。
2、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   月    日至202*年   月   日止。
四、协议终止 
双方可经友好协商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尽义务应当继续完成,双方可就未尽事宜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履行本协议所知悉或持有对方之机密信息,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尽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或交付予第三人。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严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协议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要求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金。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樟树市人民法院起诉。
5.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伍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单位名称(章):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  :江西省樟树市省级盐化基地武夷路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0795-7588098
传       真  :0795-7588099
开 户 银 行  :建行樟树市支行
帐       号  36001251010050001868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982723906690U
邮 政 编 码  :331200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 位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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