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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公示说明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JQ(G)202404002
招标单位: 德清县农业高新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73
第六章 图 纸 ......................................................................... 7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77
第九章 其他材料 ....................................................................... 90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JQ(G)202404002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本招标项目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已经由 2205-330521-04-01-676005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 国有自筹,招标人为 德清县农业高新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位于湖州市德清县。
本工程供电电压 10KV,本次招标内容为 1)新立φ190×18m 电杆 5 基,新立φ190×15m 电杆 21 基, 新架设绝缘导线 JKLYJ-10/240 路径长 1.177 千米,新装单拉线 2 组,新装双拉线 11 组。2)新建 2×Φ 175-ND 排管 21 米,新建 2×Φ175-CPVC 排管 72 米,新建 2×Φ175-MPP 牵引管 132 米。3)新建φ 175mm、φ150mmMPP 管若干、φ175mm、φ150mm 热浸塑钢管若干;新建电缆井若干。4)新装 4 台 500kVA 变压器、2 台 1000kVA 变压器、2 台 1250kVA 变压器、2 台 1000KW 柴油发电机。新装总高配高 压柜 24 台,分配电房高压柜 12 台,低配屏 47 台等。
本次招标范围为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 纸。本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约 1700 万元,计划项目工期:120 日历天。质量目标:达到现行国家验收 标准的合格等级。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取得五级及以上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必须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满足本工程需要。(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 果处于"合格"状态,仅针对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提供,对于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作要求)。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专业类别为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执行),且具有建筑施工 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 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 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 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3.5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 2024 年 XX 月 XX 日至 2024 年 XX 月 XX 日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公示。
4.2 已注册潜在投标人,请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等。
4.3 未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 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 然后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 台 CA 数字证书。
4.4 注册咨询、技术服务电话:0571-51214779/ 0571-51214772。
4.5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4.6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系统的提出异 议功能中在线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4 年 XX 月 XX 日 。招标人将于 2024 年 XX 月 XX 日在网上 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系统,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 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XX 月 XX 日 10 时 00 分,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 q)。逾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2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即指将传统的开标场所搬到网 上,招标人、投标人只需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
5.3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 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德清县农业高新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科源路 11 号 B 区 10 幢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德清商会大厦 5 楼 505 室
联系人:俞晓俊 沈伟琴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交易监督: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联 系 人:高工 电话:0572-2420515
地址:湖州市环城西路 345 号
远程不见面开标:是指将传统的开标场所搬到网上,招标人、投标人只需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 厅,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
2024 年 XX 月 XX 日
3
招标公告附件: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1 有效营业执照在资格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电子文档
2 资质等级证书在资格文件中提供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取得五级及以上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子文档,需提供 2024 年 XX 月 XX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 查结果证明”,仅针对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提供,对于 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作要求。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格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文档
4 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类人员”A 类 证书在资格文件中提供企业“三类人员”A 类证书电子文档(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其中企业分管或主管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
5 项目负责人具有专业类别为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执行),并同时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须在资格文件中提供建 造师注册证书和 B 类证书电子文档,且在投标截止日前无在建工程(在建 工程不包括湖政办发〔2023〕43 号文件第 20 条规定情形(提供项目业主 同意的相关材料)或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竣工验收但业主及当地行业 行政部门已同意变更的情形(提供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施 工许可证的项目须同时提供当地行业行政部门同意变更的备案材料,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登记的项目须同时已在平台进行变更)或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但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在建工程的其他情形外,投标时 必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有在建工程。其中,根据《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 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湖建发【2022】18 号)规定,项目负责人发生更 换的,原承担的依法必须招标且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含)以上的国有 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信息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公布信息为准)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 年的,仍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即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国有项 目投资建设项目未竣工或竣工了但距离变更时间未满足一年的,均不得参 加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并在资格文件中提供社保机 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近 3 个月中任何 1 个 月的社保证明,详见招标文件。 评标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 理: (1)投标截止日前有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的; (2)投标截止日前被行政机关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标; (3)投标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4)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 的行政处罚; (5)属于湖政办发〔2023〕43 号文件第 20 条规定或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未竣工验收但业主及当地行业行政部门已同意进行变更的情形,但未在 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注: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是指与工程建设有直接关联 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施工排污方面 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提交的社保证明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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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盖章)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详细清单为准,但新成立公司的社 保证明可按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时间提供。
6 安全生产负责人在资格文件中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三类人员”C 类证书电子 文档
7 企业财务资金能力在资格文件中提供企业 2021 年或 2022 年或 2023 年三年中的任意一年的财 务状况表 。(成立不满三年的投标人如实填写)
8 企业拟选派项目负 责人无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无在建工程,在资格文件中提供拟派投标申请企业拟选派项 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9 未被限制投标投标人及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和至投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 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或限制参加投标,在资格文件中提供《投标承诺书》。
10 无串通投标等违法 违规行为承诺在资格文件中提供《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人承诺书》和《无串通 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1 不转包、不违法分 包承诺 在资格文件中提供《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12 其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 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 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 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 一标段投标。

注: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的每一项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
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
审。公证件的原件视同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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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标人 名称:德清县农业高新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德清县
1.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德清商会大厦 5 楼 505 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项目名称 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
1.1.4 建设地点 湖州市德清县
1.2.1 资金来源 国有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招标人提供的本次招标范围为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的的电力工程,具 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 (2)工程实施过程,招标人保留局部调整和变更工程内容的权力。 以上所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性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投标 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及其他文件、工程规范及招标文件、工程 量清单和施工图,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5 月。(具体以监理人或招标人发出的工程开工通知 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一旦中标,该工期即为合同工期,整个工程工期 安排应服从招标人和监理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2、项目负责人资格:详见招标公告 3、其他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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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 召开
1.10.2 投标人提疑的 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1.2 偏差 不允许重大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 投标人提疑回复函; 招标控制价;
2.2 招标文件澄 清、修改时 间;投标人提 疑、答疑及发 布方式 (1)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 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日 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7 日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3)提疑方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等有任何疑问,应于规定的提疑截止时 间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投标管理——项目澄清管理——网上提问。 (4)澄清答疑: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对招标文件提交的疑问,招标人都将于规定的修改招标文 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进 行发布。 (5)查看澄清答疑: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 q)——首页——澄清修改信息,随时查看有关该项目的答疑澄清等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2.3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3.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资格  商务  资信技术
3.1.1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年份要求:在资格文件中提供企业 2021 年或 2022 年或 2023 年三年中的任意一年的财务状况表 (成立不满一年的投标人如实填写)。
3.1.2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成立不满一年的投标人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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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计价及报 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计价,工程量清单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需附上相应的保函。保函须在投标有效期 内有效,且保函的受益人为本项目招标人。保函无固定格式要求,但保函 的内容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保函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保证金 采用保函形式的,投标时将保函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后续 招标人要求提供保函原件时,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不能提供原件的,视 为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
4.1 电子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投 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 子印章。招标文件要求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单位章为投标人的单位电子 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加盖的单位公章不得 以各类专用章、分公司章、办事处等其他形式的非法人印章代替。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采 用电子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4.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 一、制作要求 (1)CA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本项目招标文件 要求进行编写。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的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 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 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编制的 CA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是使用本系统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最新版。 注册及标书制作工具相关下载地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 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 (5)电子投标流程如下: 交易主体登录→下载招标文件(如有答疑澄清文件,需要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进行制作)→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二、其他:中标后按业主要求提供整套书面投标文件 5 份和带有水印码的电 子版一份。
5.1.1 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平台 使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 成时间为准)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 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 投标人须按要求在交易平台——投标管理——投标应答进行投标报价应 答,未按规定提交者将造成其开标阶段报价无法解密,请引起高度重视。
5.1.2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 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选 择 开 标 管 理 - 开 标 视 频 直 播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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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1.投标截止前 30 分钟,由代理机构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做 好网上不见面开标准备。 2.至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3.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公布已 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4.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抽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个系数。 5.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提出,招标 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答复并作好相关记录移交评标 委员会。 6.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7、宣布开标结束。 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 续进行。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电子交易平台遇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正 常开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解密等情形,待恢复正常后继续 开 标。
6.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的代 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不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按照 相关规定抽取。
6.2 询标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 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2)询标应通过电话通知相关投标人。询标内容及投标人的澄清、说 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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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 据。 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通知后十五分钟内回复。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联系 电话,若因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导致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到投标人的,所有责任由投标人承担。若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回复的,评标委员会有 权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和决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联系 电话向其拨打三次电话进行通知后未接通的,评标委员会也有权对该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作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和决定。因为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未能按通知规定及时接受评标委员会询标而造成不 利于投标人的所有后果和责任由各投标人自负。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 否,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3 人
7.1.3行贿犯罪记录 进行查询招标人在公示前须对拟中标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 询。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7.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汇票/保函/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2 %。
7.3 最高限价(招 标控制价) 设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万柒仟玖佰柒拾 陆元整。(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整)。 投标人的投标价超出本工程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不 含)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按无效标处理。
7.4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予以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5 定标前核查 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态核査 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审查强制 性资格条件标准的要求。
8.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 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 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 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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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2 中标无效 ⑴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在《投标申请 企业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中如实填报的; ⑵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中标无效情形。 注:一经发现不如实填写的情况,导致项目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将不 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10.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 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部分中就同一事项的 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部分不同版本之 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 的,由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特别说 明与部 门规定1、投标人务必使用最新版的招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 法违规等内容的,请在投标截止日前 10 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 定反映,逾期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异议不予受理。招标人收到异议后三日内在“湖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公布答复文件。 3、投标人应及时自行上网查看招标人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 务平台公布的有关内容、查看并下载相关资料,对未及时查看资料而造成无效标等一切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或出现异常情况文件中无相应条 款处置和解释的,而投标人在异议中又未提出相应的问题的,以招标人在网上发布的补遗为 准。 4、结算时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但非发包人及不可抗力的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所导致的除外。 5、投标企业进入德清县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遵守德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与文 件规定,咨询电话:0572-8063064。 6、按《浙江省审计条例》要求,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自筹项目,须遵守德清县审计局管 理规定,咨询电话:0572-8077330。 7、投标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关于材料:投标人均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良好的生产厂的产品,并需经现 场监理工程师认定。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方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 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方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 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负。 9、民工工资落实情况按湖建发【2020】44 号文及德建发<2018>60 号《关于转发《湖州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等 3 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执 行,每月按比例拨付到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资专项帐户。承包人必须按月全额支付民工工资, 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扣罚双倍的费用。 10、关于本项目安责险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湖建发【2019】163 号文件“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执行。 11.招标工具中有关评标办法及评审规则的有关设置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招标文件为 准。 12.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保函/保证保险的,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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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故意抬高或拉低投标报价、出现报价异常接近、呈规律性等情 况,监督管理部门将利用电子评标系统深入研判,并向所属地扫黑除恶办及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材料,启动联合调查。 14.合同签订前发生争议、纠纷,若需诉讼,则向项目所在地(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其余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15.所有清单内成品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其他非清单内材料及设备选用,经总监和 招标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注:1、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2、本招标文件下述内容如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服务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破产状态的;
(13)被同一家公司控股且有参股关系的,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的。
(14)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的;
(15)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标的;
(16)被纳入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的;12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4.4 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截止日前有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的;
(2)投标截止日前被行政机关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标;
(3)投标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4)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5)有在建工程。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
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
围和幅度。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及招标澄清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电子版);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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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2 款和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重新上传电子稿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湖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系统的提出异议功能中在线提出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等公告将按规定时间前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 服务平台门户网站进行发布,投标人应登录自行查看。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等公告,一经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 门户网站发布,即表示所有投标人都已收到该澄清等公告文件。
2.2.4 如澄清等公告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日 15 日前发布(以发出日期为准),不 足 15 日的,开标时间予以顺延。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按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 务平台门户网站中通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材料组成:电子投标文件。
3.1.2 电子投标文件内容组成部分如下:以☑为准
☑3.1.2.1 资格文件:(招标文件中无提供的表格,格式自拟)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社保证明(提 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近 3 个月中任何 1 个月的社保证明);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四)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五)投标承诺书
(六)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人承诺书
(七)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八)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
(九)投标申请企业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十)与资格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十一)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十二)投标人自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3.1.2.2 资信技术文件:
①资信文件:
(一)类似工程业绩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能力
(三)认证证书
(四)资信标自评分表(建议提供,格式自拟,不做强制性要求)。
②技术文件:
(一)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说明
(二)主要施工方案
(三)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四)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六)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七)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情况
(八)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
注:资信标和技术标应分别独立制作,合并为一个 PDF(投标文件封面为“资信技术 文件”)上传至平台指定位置。
☑3.1.2.3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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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湖州市现行相关补充文件 规定执行,投标时应提供所有报价表的电子版。报表格式以本系统最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的为 准。
(三)投标人认为须提供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原则
3.2.1.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各投标人自主竞争报价。工程量清单由 招标人依据招标图纸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指引》及湖州市、浙江省现行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设计的预 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结算与支付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 计算方式进行。
3.2.1.2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质量及工期要求、工 程建设地点,按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明工作的价格表 现,包括了施工设备、机械进退场费、劳务、管理、材料、安装、安全文明、维护、技术措施费、施 工组织措施费、风险费、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技术规范要求(是指投标截止 日前已发布或已施行的文件、规定等)的所有费用、本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有费 用,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是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1.3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或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另有说明的,投标人应按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 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 费、利润和风险费用之和。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 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 价或合价内。
3.2.1.4 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原则存在疑问的,应按投标须知规定的疑问澄清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 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澄清要求,中标后不得为此提出任何异议。
3.2.1.5 本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3.2.1.6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前往踏勘现场。整个项目的施工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入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含电缆及配件、给水管、阀门等),必须达到项目 施工所需用电、用水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应费用。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临时设施、水电费等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其涉及到的一切费用请 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2.1.8 本工程投标人报价前需充分勘察现场,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投标人需在报价中充 分考虑环境保护、安全围护、交通运输、施工干扰、装安全标志、现场成品保护及地下管线、周围设 施的保护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该类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与本工程相关的公共及协调费用(如交 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治安等费用以及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相关部门应交纳费用)由投标人自 行调研并纳入项目报价中,后期不作调整。
3.2.1.9 招标范围内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 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 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及检测合格的报告,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 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由中标 人支付。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后期不作调整。
3.2.1.10 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其他工程施工方,特别是双方交叉施工时及时做好与其他工程施工 方的协调工作,请自行调研踏勘,由此引起的工期和费用请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2.1.11 本项目工程,完工后必须验收合格且符合主管部门的接收要求,如未达到要求则无条件 进行整改,直至符合主管部门的接收要求,其涉及到的一切费用请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2.1.12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等原始资料,综合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各 种因素和风险,并结合现场踏勘实际情况自行报价。
3.2.1.13当工程进度无法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根据招标人要求在技术力量、施工资源 和设备上给予补充,直至满足进度要求为止,相关的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2.2 投标报价说明
3.2.2.1 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计算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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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及湖州 市、浙江省其他现行补充文件、条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有 关政策文件,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全套招标图纸、技术资料、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他相 关纪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工期及质量的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自行 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考自身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水 平确定价格、管理费率、利润率及劳务行情等并考虑风险,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浙江省颁布的“计价 依据”以及指引进行投标报价,报价中应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直到竣工交付所需发生的一切费 用(含“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所述的内容)。
3.2.2.2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及项目特征均不能更改,否则对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处 理。
3.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 单价组成及设计文件(施工图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进行组 价。
3.2.2.4 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浙江省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规定进行组价。
3.2.2.5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的规费和税金(含增值税)等费 用,计取方式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其中规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投标人应根据其实际交纳“五险一金”情况自主确定规费费率,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 30%。税金按税前工程造价乘以 9%计取。
3.2.2.6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是由组织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 时设施费、智慧工地增加费组成,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其费率的取值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 价规则(2018 版)》及浙建建发〔2022〕37 号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下限(非市区工程取费),否则 对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3.2.2.7 设备、材料价格
①材料单价以市场调查价为准,投标人应考虑市场变化因素自行确定(招标人提供暂定价的材料 除外)。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检测报告)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进口设备、材料须另附报关单、商检证明等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 术标准和图纸要求的标准,须经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如采购材料或设备未达招标人要 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另行采购。
②部分设备、材料由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若有,详见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组成综合单价时 投标人应考虑除材料以外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合理的材料损耗费、管理费、利润等因素。
③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供投标人选择的推荐品牌和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报价时响应招标文 件或工程量清单中供投标人选择的品牌和规格;若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品牌和规格的,则 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中标后确认具体的品牌和规格,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响应。(若投标人投标时在推荐 品牌和规格以外选择品牌和规格的,投标人必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同档次品牌和规格的证明材 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
3.2.2.8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可调整情况除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 虑为完成本工程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及风险,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中明示和隐含的一 切风险费用。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由于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其它专业承包人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如 有);以及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费用不做 调整;
②清单项目内因施工工艺需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③与各专业之间的衔接、部分已完项目的拆除、隔断与原项目的连接、原工程的施工误差、水电 管线安装与原有管线交叉部位的处理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④由于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其它专业承包人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人工和机械的降效; ⑤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的承包人管理费用的增加;
⑥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自然灾害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对合同 价的影响不调整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
⑦本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列明的其他风险。
3.2.2.9 本工程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是进 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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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是评委在核算成本价的参考依据,也是招标人在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 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参考依据。招标控制价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标 准、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招标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下列相 关文件及数据编制:
①本工程施工图;
②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96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④浙建建<2018>61 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的通知;
⑤取费标准:按《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规定及浙建建发〔2022〕37 号执行; ⑥人工价格按《湖州造价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部分 2024 年 03 月刊计取;
⑦材料价格按《湖州造价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部分 2024 年 03 月刊和《浙江造价信息》2024 年第 03 期(没有发布的参照经调查的市场价);
⑧招标文件第四篇“工程量清单”相关内容。
3.2.2.10 投标人的投标价超出本工程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不含)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 付能力,按无效处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即:投标总价)必须一致。如发 生不一致或二个不同报价时,其投标将视作无效。
3.2.2.11 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方案和一次性降价,所有降价均应体现在综合单价中。
3.2.2.12 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合价、总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2.2.13 投标人应均衡报价,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
3.2.2.14 本工程拟投标人报价前需充分勘察现场,了解项目现状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 险,所有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一旦中标,中标人的中标则被认为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编制 的,中标人无权因为现场勘察不周,情况不了解不细或因素考虑不全面,而提出修改投标、调整报价 或提出赔偿等要求。在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各单项工程量和措施项目总价不足为借口要求调整价 格或不完成。投标单位投标时各子目的报价将被业主视为在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后,根据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报出的能合格地完成各项目施工的投标价格。各投标人应充分熟悉和了解本工程的地质条件和 现场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和施工措施,并充分考虑相应费用,中标后非设计变更和发包人原因不 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增加费用和工期。
3.2.2.15投标人确保施工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安全,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问题由投标 人自行解决处理,并自行承担赔偿问题。
3.2.2.16中标人应当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德清县扬尘治理相关规定文件要 求施工。
3.2.2.17现场施工图范围内部分道路下面存在地下管线(给水、燃气、弱电等),中标人施工前 应自行与各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需要保护的管线的保护工作由本次中标人完成,投标报价中应考虑以 上产生的任何费用,后期不作调整;
3.2.2.18施工范围内存在需要处理的树木由中标人移栽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处理费用由中标人在 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后期不作调整。
3.2.2.19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有效力,也不免除承 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3.2.2.20 投标人所有优惠条件和优惠费用不得降低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3.2.2.21 在疫情期间,投标人应遵守浙江省及德清县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应当由投标人承 担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应予以充分考虑。
3.2.3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式”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2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期限。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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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中标公示三日后,在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 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 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公示: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企业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导致项目 重新招标的;
本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CA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写。
3.5.2 CA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5.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或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提交及要求:
4.1.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 中心系统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完毕。
4.1.2 构成投标文件其他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如需补充和修改的,撤回原投标文件 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投标文件。
4.3 拒收的投标文件
4.3.1 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拒收其相应的投标文件: (1)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若有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对开标程序与结果提出异议的,代理公司应在做出答复并记录有关情 况后在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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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出现本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中确定的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 收达到合同要求后,一个月内退还给承包方。
7.3.4 招标人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7.4.2 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 包)给他人;
7.4.4 如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将合 同授予下一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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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投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 11 号令)规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10.3 安全施工、文明管理、遵纪守法
(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关强制性 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 江省建设厅浙建建<2003>35 号、<2003>37 号、<2003>38 号文等文件关于安全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责任 制等方面的暂行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2)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等相关部门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廉洁自律协议书》和《计划生育协议书》,服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和遵 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承包人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上述条款的执行。
(3)承包人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和安全组织及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施工安全。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5)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除不可抗力外其它一切原因导致的损失均 由承包人负责,凡由此而损失及招标人利益时,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
11.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相关政府文件和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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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文 件评审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签署、标记、递交 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标记和递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内容、资料齐全,字迹清楚,并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组成部分不得缺失。
投标书唯一 不应出现“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哪一 份有效的”情形。
招标文件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不得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
资 格 资格文件组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格文件主要内容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 质性条款。
投标人条件 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及符合投标人须知 1.4.1-1.4.4 及招标公告要求等
投标保证金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规定的 其他情况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格审查条件,不得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其它无效投标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
商务标 评审 初步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资格文件一致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签署、标记、递交 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标记和递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内容、资料齐全,字迹清楚,并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组成部分不得缺失。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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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清单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的 投标报价一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书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估价、暂列金 未进行更改
其他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报价 1、分部分项清单中设综合单价限价的,其投标单价未高于相应限 价;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未低于规定的下限;3、规费、税金 应按规定计取。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材料品牌响应 (如有) 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2.特殊标准和规 范”的相应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或不存在招标文件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况。
详细 评审 标准 评标基准价的计 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 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错误,仅 限于以下两种情况:a.纯算术性四则运算错误;b.未按约定的计算 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审差错,导致否决投标 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评标基准价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1+浮动 率 C)×投标价格权重 B + 招标控制价×(1-浮动率 A)×(1-投标价格权重 B)
技术标 评审 详细 评审 标准 评分 对上传投标文件的资料根据第三章 2.2.3 的规定评审
资信文 件审查 详 细 评 审 标准 评分 对上传投标文件的业绩根据第三章 2.2.4 的规定评审
评标分详细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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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 评审 标准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工程类型:电力工程项目 商务标:100 分,权重 60%; 技术标:100 分,权重 30%; 资信标:100 分,权重 10%。
评审顺序 资格文件-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
最终得分 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 重+资信标得分×资信标权重+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
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
于其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分相同的,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资信标排名靠前的优先;资信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
排名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以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投标人最终得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执行。
2.2.2 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计分规则(100 分)
(1)有效标的确定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认定为无效投标报价,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中有以下报价的,视为有效低价投标报价,系数 X 按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人代表当
场分别在以下数值中随机抽取。
电力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 X(含)以上(X 取 16%、18%、20%、22%、24%);
以上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有效投标报价剔除有效低价投标报价,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报价。有效低价投标报价不作
为无效标,可以进入下一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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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基准价确定
评标基准价按照下表的规则予以确定。
工程类型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评标基准价 =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1+浮动率 C)×投标价格权重 B + 招标控制价×(1-浮动率 A)×(1-投标价格权重 B)。
设经评审的各有效合理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为 F,根据 F 的数值范围分别确定浮动 率 A。
投标价格权重 B 的确定:40%、42%、44%、46%、48%、50%、52%、54%、56%、58%、60%十一档数值。
各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浮动率 C 的确定:-1.5%、-1.0%、-0.5%、0%、0.5%、1.0%、1.5%七档数值。
电力工程项 目 1.F≤5%:A 取 6.5%、7%、7.5%、8%、8.5%、9%、9.5%、10%、10.5%、11%、11.5%十一档数 值; 2.5%10%:A 取 2.5%、3%、3.5%、4%、4.5%、5%、5.5%、6%、6.5%、7%、7.5%十一档数值;

备注:1.在开标时所有商务报价宣读完毕后,浮动率 A 和权重 B 和浮动率 C 按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人
代表当场分别在规定数值中随机抽取;
2.评标基准价(除计算差错外)一经确定在项目的后续评审中不再调整(包括复评环节);
3.F 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系数 X、浮动率 A、权重 B、浮动率 C 号码对应查询表》
抽取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系数 X 16% 18% 20% 22% 24%
浮动率 A F≤5% 6.5% 7% 7.5% 8% 8.5% 9% 9.5% 10% 10.5% 11% 11.5%
5%4.5% 5% 5.5% 6% 6.5% 7% 7.5% 8% 8.5% 9% 9.5%
F>10% 2.5% 3% 3.5% 4% 4.5% 5% 5.5% 6% 6.5% 7% 7.5%
权重 B 40% 42% 44% 46% 48% 50% 52% 54% 56% 58% 60%
浮动率 C -1.50% -1.00% -0.50% 0% 0.50% 1.00% 1.50%

说明:
①系数 X:由招标人代表在 1、2、3……5 共 5 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一个;
②浮动率 A:由招标人代表分别在 1、2、3……9、10、11 共 11 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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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权重 B:由招标人代表在 1、2、3……9、10、11 共 11 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一个;
④浮动率 C:由招标人代表在 1、2、3……7 共 7 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一个;
注:上述四个值由招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解密后现场抽取。
(3)商务报价评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 K 值(有效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
评标基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K=(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当 K 值等于零时,得满分 100 分;
当 K 值大于零时,K 值每增 1%,在总分上扣 0.4 分;
当 K 值小于零时,K 值每减 1%,在总分上扣 0.2 分。
2.2.3 技术标评审(100 分)
序号 评审因素 满分 评分说明
1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 说明 19 <优>得〔17.1—19〕 <中>得〔15.2—17.1) <差>得〔13.3—15.2)
2 主要施工方案 17 <优>得〔15.3—17〕 <中>得〔13.6—15.3) <差>得〔11.9—13.6)
3 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17 <优>得〔15.3—17〕 <中>得〔13.6—15.3) <差>得〔11.9—13.6)
4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17 <优>得〔15.3—17〕 <中>得〔13.6—15.3) <差>得〔11.9—13.6)
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措施 9 <优>得〔8.1—9〕 <中>得〔7.2—8.1) <差>得〔6.3—7.2)
6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5 <优>得〔4.5—5〕 <中>得〔4.0—4.5) <差>得〔3.5—4.0)
7 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情况 6 <优>得〔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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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得〔4.8—5.4) <差>得〔4.2—4.8)
8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 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的施工 组织方案 10 <优>得〔9.0—10〕 <中>得〔8.0—9.0) <差>得〔7.0—8.0)
合计 100

上述量化评分中,按照优、中、差三个等级的分值区间打分,其中优等级的分值区间均含前、后 项分数,中、差等级的分值区间含前项分数,不含后项分数。
上述量化评分,由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评审,评审项目缺项时,该项得零分; 上述分值由评委打分,投标人的技术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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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资信标评审(100 分)
评审因素 内容 分值
类似工程业绩 (60 分) 企业业绩: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 收证明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过电力工程项目(单个 合同金额 900 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得 20 分,最高得 60 分。 注:须提供工程合同关键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反映项 目特征的关键页)、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未 提供不得分。 60 分
项目负责人及 项目管理班子 人员能力 (25 分) 根据项目管理班子专业能力配备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各 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执业年限、职称,其他主要人员资格 等综合情况进行打分,好 18-25 分,较好 9-17 分,一般或 没有 0-8 分。 注:须提供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扫描件等作为 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25 分
认证证书 (15 分) 1 、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5 分 ; 2 、 具 有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5 分 ; 3 、 具 有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5 分 。 注: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15 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确认的。
(4)各投标人未认真摸底人工、材料及机械的市场价并结合我市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自主 报价,大幅度超出市场价范围,且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充分、必要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扰乱投标市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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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补正和否决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 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 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且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 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4 串通投标行为
3.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8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4.4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 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七)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八)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九)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 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 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3.4.5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撤回投标或者放弃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六)投标人之间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七)投标人之间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八)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3.4.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29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3.5 弄虚作假的行为
3.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 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5.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3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省略,使用时按(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省略,工程报价中相应体现)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德清县农业高新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湖州市德清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 标图纸。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
(2)工程实施过程,发包人保留局部调整和变更工程内容的权力。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监理人发出的工程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31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固定单价合同。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32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 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履约担保且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包括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0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
3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l)合同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2)图纸会审纪要或技术交底资料;
(3)设计变更单;(4)工程施工联系单或签证单;(5)工程现场记录单或验收记录单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
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二)》(浙建站计〔2014〕31 号)以及《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4】1 号),有新文件出台的从其规定)、《德清县文化
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现行其它有关文件等。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
算、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等现行管理文件。合同执行期间有新文件出台的按新文件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34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 规定、发包文件及施工图纸中的有关技术要求等。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 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总监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规范调整,须按规范调整,费用自行考虑,不另计取。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 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且报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2)本 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投标答疑回复;(6)询标纪要;(7)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8)本合同通用条 款;(9)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技术标准和要求;(11)图纸;(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八套,须返还竣工图四套,承包人需加晒 的图纸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的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⑴本工程临时设施的图纸和资料文件。临时设施必须绘制详细 的图纸并经过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
⑵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承包人配合提 交的文件;
⑶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滚动进度计划及相应 进度偏差分析;
⑷资金计划:总资金使用计划、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 划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⑸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主要设备的进场计划;
⑹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⑺其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须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站等相关部门 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合同签署后7 天内,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在合同签署后7 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 控制性进度及本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和资金支付预测表(按月)提交工程师审批;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 划。在每月的25 日前提交本期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到本月末累计完 35
成投资额及完成的形象进度);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七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手续齐全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为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的所有临时场地和临时交通均属 于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所有场内交 通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 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单价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1.1(三)条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本合同专用条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相关调 36
整方法。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质量、投资、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整个项目的施工临时变压器、临时用电、临 时用水接入由承包人自行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必须达到项目施工所需用电、用水要求。项目实施过 程中,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临时设 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临时建筑、临时道路、临时围挡(原有临时围挡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须重 新搭建)、临时用地等】、水电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电讯线路接引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 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应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行承临时停电、停 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施工用水、电使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担。 2、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发生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予以配合。其余如施工排污许可等 所需的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可能无法满足临时用房、材料加工区域的设置,由承包人自行踏勘考虑施 工图范围外的临时用房的设置以及场地临时进出口的设置,若需与街道、村等部门租用,涉及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审核,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和归档需 要,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交竣工资料和决算书。竣工验收资料四套、竣工图纸五套、音像图片资料二套(所有资料应清晰完整,均需按照县城建档案馆的入档要求进行装订,且在送达县城建档案馆取得进 37
馆证明后再送至发包人资料室存档,其中至少完整原件一套),否则不予审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验收资料四套、竣工图纸五套、音像图片资料二套(所有 资料应清晰完整,均需按照县城建档案馆的入档要求进行装订,且在送达县城建档案馆取得进馆证明 后再送至发包人资料室存档,其中至少完整原件一套)。一套交至工程部用于竣工结算审核(档案馆目 录及竣工结算提交资料明细见发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28 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和电子光盘。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作业,同时必须 执行国家、浙江省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 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或伤及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 责任。
2.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为发包人免费提供现场办公便利条件。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 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成品保 护,并承担施工交叉作业引起损坏的修复费用和成品保护费用。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 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因降水或基础施工不当等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受到损害或 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德 清县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直接发放或发包人通 过监理单位发放的施工图纸、技术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承包人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核认可的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与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国家及地方颁发的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 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现现场施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向承包人提出整改或返工要求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或返工,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如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整改或返工的书面文件后,承包人仍不落实整改、返工或整改、返工不到位的,则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不良程度对承包人 进行每次 5000~50000 元的经济扣罚,同一问题若被连续要求,则每加发一张督促单,罚金较前次翻 倍,若连续三次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需整改部分工程的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监理人保留对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及进行 经济索赔的权力。因承包人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 求、设计要求、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自 行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的全额质量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 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发包 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相关当事人索赔的,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在当期 工程款或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的相应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 38
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
8、承包人现场应无偿配合其他工程施工方,特别是双方交叉施工时及时做好与其他工程施工方的 协调工作。
9、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坚决服从发包人的指挥,同时发包人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和 不服从指挥的现象处以 1000-10000 元的罚款,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1.3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必须按德清县有关规定执行。
2.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做好各种验收配合工作。
3.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人员、施工机具、工程质量及文明施工应达到投标承诺。
4.承包人应交的各种规费及其它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如:与市政、市容、环 保、保险、交通、治安、绿化、卫生、工程所在地村委村民等方面关系所发生的各种费用);5.承包人应承担与周围群众及民间组织的协调、沟通、安抚任务,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 承包人不能协调好与周围群众的关系而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结 果,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公司对全面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现场到位率每月不少于 22 日历天,技术负 责人现场到位率每月不少于 27 日历天,五大员保证每天到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指参加会议、培训、就医等),应委派副经理或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以书面形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 的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经理不到位 处理,发包人有权全额没收项目经理到位保证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天的违约金,在同期进度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投标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在合同工程未通 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如确需更换的(参照湖建发【2022】18 号文件列明的变更条件),承包人应持 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的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或不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到位,视作违约,扣罚全额履约保证金。如需更换项目负 责人(参照湖建发【2022】18 号文件列明的变更条件)需支付 20 万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进 度款中扣除),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和业绩条件不得低于原投标 39
承诺项目负责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扣罚全额履约保证 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全额没收项目班子到位保证 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提出索赔。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扣罚全额履约保证 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见合同 16.2.2
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 5 大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在工程竣工验收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前成品保护工作和成品保护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在做好自身范围内的成品保 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对其他工种的成品保护的配合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破坏,则承包人应承担 责任,并予以赔偿。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 额为合同金额的2%。履约担保的形式为现金/转账/汇票/保函(见索即付型)/保证保险。如履约保证金 的缴纳方式为保函/保证保险,若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满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完成,则承包人须继续 续保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若采用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的须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分配:质量履约保证金:0.5%;工期履约保证金:0.5%;项目负责人到位 率履约保证金:0.5%;安全无死亡履约保证金:0.2%;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0.3%。
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各项履约保证金不足原各项履约保证金 50%时,承包人须 20 天内全额补足,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项。(如履约担保为非现金形式提交的,发包人有 权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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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履约担保采用保证金形式的,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和工程资料移交,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及结 算资料后30 日内,发包人扣除应扣罚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发包文件明确的所有工程内容,施工阶段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 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 理。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提出建议;发布开工令、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工程量和工程的变更联系单、签发工程款支付凭 证、提出监理建议和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力。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任何付款凭证需经发包人代 表签署确认意见后有效。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等可能影响工程 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签证才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涉及监理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 费用调整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事后追认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批准确认必须签字和盖章俱全。其中 包括:(1)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2)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3) 发布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4) 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5)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 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6)其他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工程工期延长的签认确定事项。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该工程质量目标为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工程质量达到承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退 还质量履约保证金,如达不到承诺的质量等级,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以达到承诺的质量等级并扣罚全 额质量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 金),承包人还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 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 41
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5.3.3 在工程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针对质量问题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整改或返工的 书面文件后,在限期内承包人仍不落实、返工,或整改、返工不到位的,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根据 质量问题的不良影响程度,对承包人进行每次 5000-50000 元的经济扣罚,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且承 包人须在限期内无条件完成整改。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湖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要求组 织施工。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作业,同时必须执行国家、浙江省和湖州市法律、法规及本县相关部门 的管理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或伤及第三者的人身和 财产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且本项目一旦发生死亡事故(以主管部门认定为 准),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安全无死亡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当期 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按国家、浙江省和湖州市法律、法规及本县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治安管理计划,发包人审核,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浙江省湖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承包人应按 规范要求作业,同时必须执行国家、浙江省和湖州市法律、法规及本县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 政厅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湖建发【2016】38 号)文件精神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 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其他。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 42
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且协助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 3 天 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如有)。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 期前 5 天,发包人或监理人现场交验,承包人验收复测,并做好校验记录。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工程量 15%以上 时)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给予相应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前进场做好施工现场维护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投标工期 承诺时间内完成,否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发生工期违约的,工期延误 30 天内按每延期一天承 担合同价的 3000 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误 30 天以上按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价的 5000 元的违约金,在进 度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0 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派专业承包人进场抢工,一切费 用按实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全额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继续完成工 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补充: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
(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14 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的,工期不予顺延。
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不计入本项目 的施工工期;
(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和合同要求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 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 停工令的停工时间;
(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
(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时间;
(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和延误工期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
(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时间;
(7)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中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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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的;
(9)季节性雨水、台风、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政府发文要求停工的除外)。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发包文件有约定的按发包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通用 条款》执行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0 年一遇的暴雨(雪);
(2)风速达到 8 级的热带风暴;
(3)40 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 2 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补充:(1)除另有约定外,发包范围内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设计技 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良 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及检测合格的报告,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承包人在 材料、设备到货前必须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通过并签到字确认方可进场安装。
(2)承包人应于每月 20 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品牌要求的设备或材料,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如投标品牌出现供 货困难问题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可在推荐品牌范围内更换,但价格不予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发现设备的选型低于发包人清单中明确的设备选型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设备选型,直到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4)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的运输、保管、保护工作。(5 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署出场证书的,不得运出场外。
(6)随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 查;
(7)所有材料进场之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8)严禁使用“仿冒品牌”、“借用品牌”等贴牌或劣质产品。若使用贴牌或劣质材料施工,一经 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甚至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 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现一次贴牌 或劣质产品扣罚 5000-50000 元,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
(9)材料质量保证:承包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报验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实验 报告。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材料做相应检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料、成品、半成品造成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诉。
(10)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等干系人的签字确认并不代表标的物是最终符合合同要求的。
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承 44
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6.1.1 本工程所用重要及大宗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采购(包括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的材 料设备、暂定价材料等)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采购;严格履行 材料报审程序,材料进场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在监理 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及确认材料质量。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材料的使用,需检测的材料检测后用 于工程中,钢材、水泥、砼、砖块等必须通过检测后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专业监 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相关施工部位必须返工处理,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造成额外损失或质量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无论发包人或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 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8.6.1.2 投标时确认的材料品牌(或厂家)不得随意更换。如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投标时确认 的材料品牌(或厂家)进行更换,经发包人同意后,更换后的材料选用的是发包人在其招标时推荐的 品牌(或厂家)之一,则无论最终选择推荐的哪个品牌(或厂家)均按承包人投标品牌(或厂家)的 中标价结算;若更换后的材料选用的不是发包人在其招标时推荐的品牌(或厂家)之一的,仅计补材 料价差和税金。
8.6.1.3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 和保管。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要求进行 采购,采购的材料必须经监理和发包人代表验收后方能用于本工程,且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 国家有关标准:
(2)随时按监理人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 行检查;
(3)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是 合格的。
(5)本款所提及的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更换的品牌必须与投标品牌同等及以上档次),仅 限于出现以下情况时:
①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②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③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代替品;
④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代替品成为必要。
如果使用代替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替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并随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详细资料:
①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②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③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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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⑤价格差异;
⑥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并应最终取得发 包人、监理单位书面签证同意。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发包文件有约定的按发包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发包文件有约定的按发包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发包文件有约定的按发包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 款》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发包文件有约定的按发包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 行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工程变更管理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4】1 号)、《德清县文化旅
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合同执行期间有新文件出台的除外。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联系单签证费等工程变更费用,应经监理单 位或第三方审核单位及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审核确认。每月 25 日前必须提交当月的变更联系单。综合 单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1.条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 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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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按通用条款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发包文件有约定的按发包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通用 条款》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的价格风险,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施工机械 台班一类费用(机械原值)不做调整,仅调整二类费用中机上人工和燃料动力,风险幅度与人工和单 项材料的价格风险相同 。
2、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价差调整。按工程实际进度对应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投标基准价格(信息价)相比扣减风险费用后,计算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调整合同价格,价差只计 税金,并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人工材料上涨超过价格风险时的公式:价差=(工程实际进度对应月 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投标基准价格(信息价)*1.05)*数量*(1+税金费率);人工材料下跌超过价格 风险时的公式:价差=(工程实际进度对应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投标基准价格(信息价)*0.95)* 数量*(1+税金费率)。
3、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工期延长、工程延误开工、工程中途停工)的责任担当按《浙江省建设 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5.0.6 条有关条款执行。
4、投标基期价为:材料单价为《湖州造价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部分 2024 年第 03 期(顺序:德清部分先于市区)、《浙江造价信息》2024 年第 03 期;人工单价按《湖州造价市场信息价》市场信 息价部分 2024 年第 03 期。
注: 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价格支付: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在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发包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和调整依据、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费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合同 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等;
(2)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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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 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 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②凡发包文件中没明确允许补差或建设主管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但实际施工 中可能发生的其它管理费(如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
⑷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
⑸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⑹为完成本工程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及本工程发包文件所有内容中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
⑺完成国标工程量清单内工作量所包括的风险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关于人 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价格和风险的约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外,其余一切风险 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1.1.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调整:
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调整的,应按规 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 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调减的则予以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 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予以调减。
(二)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予以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缺项、重复列项;
(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2、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⒊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三)综合单价调整
因上述第(12.1.1)第(一)、(二)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 单价: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 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 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12.1.1)第(三)条第 3 款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本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 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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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 场价格之差;
(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 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12.1.1)第(三)条第 3 款重新计算综合 单价。
(4)如投标组价时有子项报价遗漏,认为是报价优惠,调整时原遗漏内容及材料价格按正常定额 组价方式予以扣除再增加新内容及材料价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公布的控制限价)×100%。中标价及公布的控制限价 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当前施工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 执行。
(四)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 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它异常情况。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2.1.1)第(三)条第 3 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 部分工程量,按(12.1.1)第三条第 3 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五)措施项目调整
因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 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⑴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三)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定计价;
⑵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 组价;
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由组织措施费计算基数变化,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
(六)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人工、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按本合同“11.价格调整”中相关约定计算。
(七)其他项目费的调整
⑴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有),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 定调整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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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⑶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八)编制依据、组价原则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 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人工、材 料、机械单价按基期 2024 年 3 月《湖州造价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部分、2024 年 3 月《浙江造价 信息》计取,其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价格调整”,计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 2%(含 1.合同价 1%的农民工工资预付款 ,须打入农民工专用 账户,按“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性预付款 ;2.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 的通知》(湖建发【2016 】38 号)文件精神);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担保可采用现金/转账/汇票/保函/保证保险形式,预付款担保期限 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前保持有效,预付款担保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不予接受。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施工进度。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本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和有关资 料,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发包文件工程量清单特殊说明外,均应与计价规范一致。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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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单位在每月25日前上报本周期经监理工程师、跟踪 审计及业主代表签确后的已完工程量(不含变更增加价款),发包人支付当期审核后已完工程量的 85%;项目全部完成并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90%(含预付款),结 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98.5%(如有复审,则为复审价的98.5%),余1.5%作为质量保修 金,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2)变更增加价款需按工程变更管理相关文件进行审批,待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98.5%,余1.5%作为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3)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且回访质量符合要求后,扣除缺陷责任期内违约金和发包人垫付的维修费用 按实支付工程结算审核价款 1.5%的剩余部分金额(提供保函的,缺陷责任期内违约金和发包人垫付的 维修费用由承包人另行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4)工程款支付方式:转账、汇票为主。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票金额应不小于当期应付工程款金额。且须按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要求开具,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 付工程款。
(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工费分帐基准:根据省建设厅等 11 个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 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 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建发〔2020〕44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11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4 号)。
(6)承包人在履约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履约担保方式 为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则在当期进度款支付前由承包人现金缴纳等额违约金,若承包人没有以现 金形式缴纳或缴纳金额不足时,则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违约金或扣除缴纳不足金额);承包人在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工期、安全、施工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按 投标文件中所承诺实现的,发包方则退还承包方上述金额。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 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30 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30 天,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可以责令整改,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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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 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同时承包人还承担与工程延误相同扣罚。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发包文件有约定的按发包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按德清县有关条款执行,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 由承包人负责,并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交付使用后 7 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 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文件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自收到之日起,在 60 日内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计部门审 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收到审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后。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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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单后 3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结算审核价格的 1.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缺陷责任期满后并回访质量符合要求后,退还剩余保证金的工程质量保修金,退款应扣除已发生的修 理费用,赔偿金等款项(如有);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 义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1.5%;(2)1.5%的结算审核价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若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约定标准,没收全部质量保证金。承包人除 要负责返工修复更换直至合格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关费用外,承包人还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以 及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及责任;或通过竣工验收,但存在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施工(包括未按投标 文件承诺采用发包人推荐品牌、规格的),发包人有没收质量保证金及扣减结算审核价款的权利。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 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 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处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抢修、处理,涉及的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未按时派人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处理而对工程及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对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经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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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 期限内落实处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处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质量保修 金中扣除。
4、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 求。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更换新机。承包人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 济损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 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质量问题。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重新提供规格、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补足数 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因此导致工期顺延的,按照合同约定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 16.2.2 相关规定要求。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承包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每发出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人承担每 次 5000-50000 元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罚。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到投标承诺要求的,没收全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如履 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
3、发包人按月考察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到位情况:项目经理到位率不少于 22 天/月,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天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 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到位率按每月实际到现场天数÷每月日历天×54
100%计算。技术负责人到位率不少于 27 天/月。技术负责人每少到 1 天按 1000 元/天的支付违约金;五大员保证每天到位,每少到 1 天按 500 元/天的支付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 的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严重不达承诺的,或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 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降低工程款支付比例,且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 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并向承包 人追偿损失。如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达不到总工期的 60%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 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4、虽然通过竣工验收,但存在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施工,发包人有扣减结算审核价款的权利。
5、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施工设备、与其他分 项工程单位的配合,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 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作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 除等额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可自行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工程竣工后场地的清理超过规定期限的,7 天内每天扣款人民币 10000 元;8-14 天每天按人民 币 20000 元扣款;14 天后每天按人民币 30000 元扣款。如超过 20 天仍不清理场地的,则视为承包人 放弃场地内所有财产,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清理,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期间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道路(特别是城市道路),如有该类情况发生,除按德清县 有关规定处罚,发包人有权按每次人民币 5000-50000 元进行处罚,并在当期工程付款中扣除。承包人 进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
8、主要材料必须有检验单、质保书和技术数据。如采用劣质材料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制止使 用,并可责令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发包人视情况轻重可扣除承包人 5000 元人民币至全额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对主要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材料处同批次 产品同等金额罚款。
9、承包人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 社会影响(上访,劳动仲裁,斗殴等),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 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在不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 支付工资,所产生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如承包人有转让(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 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罚。
1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发包人有权终止 合同,没收相应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保函或保证保险,则从同期进度款中扣除等额 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 16.2.2 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 55
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 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 标准按国家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 及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对实施处理提供必要 条件。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但属于应该预见、预防但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人事意外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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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补充条款
1、工程审核: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复审(如有)。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件规定,审核和复审对送审工程造价 核增额和 5%核减额幅度以外的净核减额收取审核追加费,费率为 5%,审核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直接支付。发包人有权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二次复审,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复审产生的费用基本 费(如有)由发包人从承担,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项目如需复审,工程结算审定价款则以复审结 果为准。
2、设计文件或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由承包人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获取、试验、论证 及评审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发包人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 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发票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各类款项。
5、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规范、规程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工 程各项验收均按合同约定和建筑行业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对工程进行的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应当认为在正式签定合同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 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 分的理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 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 的部门的规章, 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
7、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 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 分的体现和覆盖了: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事宜的 价款;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 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 作。
8、当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 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有权授权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 何工作: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取消任何此类工作;
③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④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⑤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⑥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根据合同相关 条款结算。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就所有工程质量包括承包人或与其约定的指定供货商所供应的物料对发包人负责,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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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虽然这些 方案和措施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审批,但监理工程师的批示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②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人员,检查与控制施工质量;
③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和指定供货商所供 应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规范、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的标准;
④组织并参与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直至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 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0、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 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 管理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由责任人负责修复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11、承包人出现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视违约情节的严重程 度,采取没收履约金,或终止合同,向承包人追偿全部损失。其中,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承包人 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 7 天内退场,如 7 天内未退场的,临时设施、机具、周转材料、施 工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归发包人所有。
12、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护措 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承包人应考虑周边道路情况,如因承包人责任而破坏须在完工后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14、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视严重程度有权按合同总价的 0.01%-1%扣除违约金,并 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有关责任人在 10 天内调换。如下月弥补上月过失成绩突出,且发包人满意可适 当予以奖励:
①拒不执行工程停工令,复工令。
②自检不认真,已自检合格并报验的工程,但实际仍不合格。
③存在安全隐患且发包人的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考核房建排名后三名时或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的检查中被查出有质量、安全、文明及管理方面问题的。
④殴打或威胁与工程有关的管理人员,责任人未受到严惩或处理结果发包人不满意的。
⑤工程资料弄虚作假的。
⑥不按标准规定对材料、成品、半成品见证取样弄虚作假,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使用。
⑦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⑧由于检验批质量不合格由此加固补强才合格的。
15、合同签订后,如承包人无故停工或中途退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0%的违约金并 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6、承包人在使用材料前应向发包人提供各种材料说明书、材料检验报告及质量保证书,以便发 包人及时质量跟踪检查,以免发生返工现象。
17、承包人应编制周报及月报,上报工程监理、跟踪审计,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支付违约金 1 万 元,周报及月报应包括:
A.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
B.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动态上报现场施工情况、记录等;
C.承包人在现场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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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E.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 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17、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内设备物 品及清运所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超出规定时间后,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等额赔偿,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并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18、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 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等,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 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19、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清退认为不符合现场管理要求的承包人的管理人员。
20、承包人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操作一次,发包人有权按 1 万元/人/ 次进 行支付违约金。
21、由于承包人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向各建设相关单位进行赔偿。
22、本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果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终止 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承包人索赔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3、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因承包人的原因或过错拖欠 分包人工程款、人工工资、劳务费、材料费或其他赔偿款等发生纠纷,债权人在起诉时把发包人也列 为共同被告,由此造成发包人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或依法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追索,并有权在承包人可得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
24、承包人投标时应踏勘工程现场,熟悉施工条件及周围地形、地貌、环境、周围交通道路、施 工用水电配置等情况,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合同价款和施工工期的直接资料,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不 完全熟悉现场情况和资料为由向发包人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将不予考 虑和采纳。
25、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周边规划道路和市政设施建设对本项目施工的影响,合同履行 期间不得再以其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或提出额外费用补偿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将不予考 虑。
26、承包人应按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疫情防 控专项费用、疫情施工降效、赶工措施费用。合同履约期间除本地政府针对新冠疫情防控发出强制性 停工指令外,承包人不得以疫情管控为由要求延长工期或提出额外的费用补偿。
27、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按月按时支付,且发包人有权随时查看工程款去 向,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代付清工资,并每次 按应付款的 30%处以违约金,从过程工程款中扣除。
28、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
A.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 绝修复的;
B.工程验收或者工程竣工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C.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D.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E.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F.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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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承包人违规施工造成严重损害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的信誉的;
29、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必须的检测工作,所有竣工资料必须完 整。
30、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中一切有悖于招标文件的条款均 视作无效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单方面设置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将被视作无效内容。投标 文件中所有在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在中标后,经 发包人作出书面确认之前,均视作无效。
31、税金按增值税税率 9%计取,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发生税率变化时,未开票部分按变化后的 税率执行。
32、发包人保留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完善合同条款的权利。
33、招标文件的一切文件资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争议时,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为准。3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35、合同文本一式 份,承发包人双方各执 份。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略)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 12:廉政承诺书
60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规 模 建筑面 积(m 2) 结构形 式 层数 生产能 力 设备安 装内容 合同价 格(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37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 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 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 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 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2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保留最终工程整体结算审核价款的 1.5%作为工程质量保 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并回访质量符合要求后,退还剩余保证金的工程质量保修金,退款应扣除已发生的修理费用,赔偿金等款项(如有);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 程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63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64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经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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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经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66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67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 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 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68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 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 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 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 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 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69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 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 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 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 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70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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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廉政承诺书
项目名称: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活动中相关业务往来的经济犯罪和 廉政风险,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甲乙双方单位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自愿签订本廉政承诺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活动中的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工程建设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 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部、省关于工程建设行业等规章制 度。
4.发现对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承诺
甲方负责人为该工程建设活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该工程建设活动负总责。项目负责 人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在本工程建设活动中承诺:
1.不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
2.不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向乙方介绍、推荐、暗示与甲方工程建设活动业务有关的各类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承诺
72
乙方负责人对该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负责。乙方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尤其是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 性标准和规范,并承诺:
1.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 回扣、好处费、感谢费。
2.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3.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甲方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4.本廉政承诺书作为工程建设活动中相关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5.本廉政承诺书有效期与双方签署的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6.本廉政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 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图 纸等文件及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投标人在报价时更需全面考虑工程实际 情况,仔细计算,避免无效标和中标后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进行修正、调整报价的 情况,并考虑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 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对本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说明或规定(特别是招标人有明确质量品质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 备),在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已有详细说明,因而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或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 称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不全或不准确)。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认真阅读、全面理解并满足上述规定(满足 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关于本工程建设的标准、要求;与投标报价相关的补充纪要;全套 招标图纸;本工程施工现场自行勘察情况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本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定;本 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自行确 定投标报价。
2.2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为完成本工程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及风险(包括招标文件及合同 条件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费用)。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 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 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 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管理费、利润等,也包含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体现的但施工中必须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所需费用。
2.4 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供投标人选择的推荐品牌和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报价时响应招标文 件或工程量清单中供投标人选择的品牌和规格;若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品牌和规格的,则招 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中标后确认具体的品牌和规格,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响应。(若投标人投标时在推荐品 牌和规格以外选择品牌和规格的,投标人必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同档次品牌和规格的证明材料,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
2.5 税金不做为竞争性费用。
2.6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7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应包括其他按招标文件须说明的事项)。
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2.8.1 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市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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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及投标人企业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自主报价。
2.8.2 本工程设暂列金额(如有)详见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要 求在投标报价中计入,不得更改,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按规定使用并支付 后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2.8.3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定价项目报价不得低于清单规定的暂定材料单价及暂定综合 单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暂定材料单价是指材料设备的材料价格,投标单位在材料暂定价的基础上应 考虑相应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等因素,自行计算后,填报综合单 价,若投标人未对暂定价填报上述相关费用的视同分配到综合单价中,今后不再调整。中标后由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产地、价格等资料,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采购、施工。暂定价的调整及确定方 法按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2.8.4 部分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推荐几个主要品牌或厂家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招标人 要求,选用其招标时推荐的品牌,无论招标人最终选择推荐的哪个品牌均按投标人投标品牌的报价结 算。
2.8.5 临时用水用电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报价。
2.8.6 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承包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包干风险,并计入投标报价,包干风险除招标文 件其他条款中已明示或暗示的以下,还应包括下列因素:
⑴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在包干风险费用中自行列支计入综合 单价。
⑵由于设计更改或工程量增减而影响利润(合同条款约定可调整的情况除外)。
⑶招标人需要更改设计错误或其他变更,中标人无条件接受,不得以此理由提出除设计变更外的额 外索赔,并按修改后的施工图或联系单进行施工。
⑷暂定价材料(如有)单价由招标人确定,准予计取的费用投标人认为不足的或可能发生的其他费 用,投标人应予以考虑在报价中。暂定价格的材料如果由招标人确定供应商和单价,中标人应无条件接 受并予以配合并进行质量验收,中标人计取 1%的采管费。暂定价材料的安装损耗、运输损耗、仓储损 耗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后计入综合单价。
2.9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说明
2.9.1 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 全等因素。
2.9.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自行确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 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10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说明
2.10.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10.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2.10.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 用;
2.11 其他报价有关事项详见工程量清单中的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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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 纸
招标图纸
本工程招标图纸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图纸。图纸电子版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出。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文件,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应该提请招标人及时
澄清和解答。如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则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应当认为投标人在编制本合同段的投
标文件时,已经完全了解本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所表达的内容,且对本合同段招标的工作内容已经达到
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中的内容及规定等。
7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篇所列的技术规范为完成本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技术标准规范,投标人可选择高于本章所列技术 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技术标准,但投标人需提供所采用的企业技术标准高于本章所列技术标准规范的相 关证明材料。
本工程所用的规范与合同条件、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互相对照阅读和使用。如果规范与 图纸中有明显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规范中任何条款的叙述中没有明显的规定,都应认为指的是 采用监理工程师可以接受的建筑工程中的习惯做法。规范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的,其解释权应 属于监理工程师,但须符合合同条件中的相应规定。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或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对图纸的任何变更,均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本工程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如下:
(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
(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
(3)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
(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
(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本工程同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本省、市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以及有关条例、实施办法等。
当适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 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应按以下顺序 优先考虑:
(1)本工程建设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委的标准和规范。
(4)其他国家官方、团体或协会颁布的标准和规范。
2.特殊标准和规范
根据设计要求,本招标工程中下列材料、设备、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列出特殊的材料、设备、施工及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名称):本工程暂无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时如发包人有特殊要求,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供投标人选择推荐品牌、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报价时明确所投品牌、型 号和规格;若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品牌、型号和规格的,则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中标后确认 具体的品牌、型号和规格,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响应。(若投标人投标时所投品牌、型号和规格不在推荐 品牌、规格范围内的,则投标人必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属于推荐品牌、规格同档次产品的 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
3.注意事项
对施工范围内的光缆、电信、电视、给排水或供电等线路,在施工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盲目施 工,如发生挖断、损坏上述线路或人员伤害的,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费用及后果。
7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德清“共富数字渔仓”项目电力工程施工
(资格投标文件/资信技术投标文件/ 商务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XJQ(G)202404002
投 标 人: (盖 章)
年 月 日
7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 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如上述填写信息与平台不一致处,则以本投标函为准) 2、我方报价中包含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我方承诺该项费用将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和文明施工。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4、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工程质量达到的目标为: 。
7、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中标造价的 2%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 书中规定的日期与贵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承担承包单位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8、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 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9、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10、项目负责人姓名 、专业及等级 。
企业资质及等级 。
注:如上述投标函中填写信息与平台填写信息不一致处,则以本投标函为准。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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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约 定 内 容 备注
1 履约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 施工准备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 误期违约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 班组到岗率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 施工总工期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 质量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7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8 进度款付款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9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0 保修期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 保修金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8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81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号
码):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
改 (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黏贴处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82
四、投标报价部分(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
83
五、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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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承诺书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 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 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 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2. 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两处及以上错 误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3.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 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 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5、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6、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 息,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
8、承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和单位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 投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纪录。
9、承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或限制参加投标。
10、其他: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11、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85
年 月 日
七、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 :
我公司参加了 工程的投标,若能中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为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我公司将按照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全 面负责施工组织与现场管理,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转包、违法分包该工程项目。
2、如我公司违背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你单位有权单方面解 除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3、如我公司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我公司自觉承担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及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6
八、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人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
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 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湖州市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作为投标人 参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绝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经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加 投标的行为;
(三)绝不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类似违 法违规行为;
(四)积极主动的协助、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 政监督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赔偿、市场 禁入等一切后果和责任。
投标人:(盖公司法人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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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
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湖州市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作为(投标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知晓并决策参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的 投标。就本次投标,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绝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经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加投标 的行为;
(三)绝不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类似违法违 规行为;
(四)积极主动的协助、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 监督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赔偿、市场禁 入等一切后果和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88
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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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标申请企业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 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拟派参加 项目 标段投标的项 目负责人 (姓名) ,注册执业证书: 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 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 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无条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以市场不 规范行为进行通报,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如有违法,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 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单位公章): 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0
十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第九章 其他材料
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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