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违规项目 > 伍家岗区财政局关于对伍家岗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伍家岗区财政局关于对伍家岗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伍家岗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宜昌顺启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清静庵
被投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伍家岗区伍临路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宜昌顺启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启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伍家城管局”)就“伍家岗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服务项目”(项目编号:WJZ0277-202301-01F)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投诉事项为:1.投标文件格式中设置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表,不合理不合法;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采购内容第9条规定,中标人在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时候应直接存入采购人的指定账户,并将收费明细表报送采购人,不合理不合法;3.投标文件中3.6条联合体投标,3.6.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以及评标标准(一)资格审查标准中关于联合体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这两条设置不合理不合法;4.本项目名称为“伍家岗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采购内容第9条规定,中标人在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时候应直接存入采购人的指定账户,并将收费明细表报送采购人,对于所收费用究竟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还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自身都未明确。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理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虽然设置了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表,但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也未将其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因素,未限制投标人平等参与竞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28号)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同时规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尊重现状、便利征缴、双方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自来水、电力、城市燃气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宜昌市税务局和宜昌市城管委已就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移交工作开展联席会议,明确保持直接征收体系不变,现行的由各区城管部门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等直接征收的,继续执行。据此,被投诉人作为本项目采购人,指定中标人在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时直接存入采购人的指定账户并无不当,并且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也明确了现阶段被投诉人指定账户为宜昌市伍家岗区税务局开设的账户名为伍家支行国库专柜的账号。该内容设置不违反《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28号)文件规定,不存在歧义。
关于投诉事项3,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章中均已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三章第3.6条载明的联合体投标属于招标文件模版格式内容,并未要求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并不构成重大歧义,不影响投标及评标过程。
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名称为“伍家岗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三对项目采购内容和服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中提及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与项目名称中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虽有表述上的差异,但并不矛盾,不构成重大歧义。
综上,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宜昌顺启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或宜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伍家岗区财政局
2024年01月05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