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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金山景区特许经营权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开江县金山景区特许经营权拍卖项目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简称甲方):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3MB1C3676XE 
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淙城街道滨江北路途家院子7号楼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开户行账号:22516101040012299
 
拍卖人(简称乙方):  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510000711897280H  
住所地: 成都市青羊区方池街35号附1号5楼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账号:  1185 0908 6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委托拍卖事项,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拍卖标的
1.甲方将开江县金山景区特许经营权依法委托乙方公开拍卖,经营期限为25年(含建设期和运营期),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生效日期起算。涉及的实体为门票收费权、停车收费权以及可研建设的娱乐消费项目收费权;经营范围为金山景区规划面积约8km²内。具体以专项规划方案及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为依据。
2.本次拍卖上述标的参考价7640万元,竞拍保证金10万元,保证金转入(户名: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账号:22516101040012299)。
3.甲方应保证对以上委托的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物有关权属、处置批文等相关证明资料,若甲方未向乙方说明拍卖标的存在争议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对其进行追偿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拍卖方式及保留价
1.拍卖方式:有保留价增价式拍卖。在开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拍卖公告:在中国商网及开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期为不少于7日;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少于2日。
拍卖时间:自刊登拍卖公告后7日。
拍卖地点:开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标的展示:乙方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2.拍卖保留价:本次拍卖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方确定,保留价不公示。保留价由甲方在拍卖会现场当场密封递交。
第三条 委托的期限
委托拍卖期限为本项目结束为止。若拍卖会第一次流标,可在委托期限内举行其他场次的拍卖会,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制定好保留价,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拍卖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
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应为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
2.竞买人应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3.竞买人应具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竞买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抗风险能力;
5.竞买人在本次拍卖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的记录;
6.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公开拍卖前2日,由甲方及相关部门对特许经营权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方案进行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有2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方可正式开展公开拍卖活动。举行拍卖会前1日,拍卖人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格合格确认函为竞买人办理竞买报名手续。
第五条 拍卖佣金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后,佣金由甲方支付。拍卖成交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拍后资料整理汇总,同佣金发票一并交付给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户名: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账户:118509086220。)支付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拍卖佣金。
第六条 拍卖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成交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买受人的竞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买受人需要在1个月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否则,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同甲方签订完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及出让价款的缴款方式),凭协议原件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2.出让价款的缴纳。买受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的3年内,全额缴清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款到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账号:22516101040012299)。
第七条 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根据甲方提出的具体要求,买受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移交、资产权属条款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的资料
(一)甲方向乙方提交拍卖标的的如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拍卖标的人民政府处置批复文件、处置同意书、拍卖工作方案、评估报告、特许经营权协议等;
2.委托人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标的上是否设定担保等物权、债权等资料或书面说明;
4.标的是否有租赁情况,租赁情况汇总表等;
5.由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物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6.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资料:
拍卖结束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次拍卖会成交总结、拍卖会现场视频资料等。
第九条 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拍卖公告和展示。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咨询,甲方应如实提供解答。
2.乙方制作的拍卖公告、拍卖文件需经甲方签字认可后发布使用。乙方负责制定拍卖活动的策划实施方案和编制委托标的宣传资料、发布拍卖公告、解答竞买人的咨询以及拍卖会的实施工作。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若拍卖资产数量、规格有变化的,甲方应积极提供书面说明情况。
5.标的拍卖成交,乙方向买受人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督促买受人按时支付拍卖价款,及时按照甲方要求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等。
6.拍卖成交后,甲方需与买受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甲方与买受人具体事宜以《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为准。
7.甲、乙双方应对身份、保留价、拍卖资料等进行保密。
第十条 拍实标的撤回与撤除
1.甲方如在乙方公告的拍卖会之前撤回委托标的,应负担乙方在筹备该标的拍卖活动的宣传推广、营销招商等工作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拍卖公告费、营销宣传费、差旅费等。
2.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重大瑕疵不能拍卖的,有权中止拍卖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本合同签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足够理由证明委托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拍卖、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
1.标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标的的权利、占有、使用及相邻关系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未解决的重大矛盾;
3.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提前撤回拍卖委托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并保留追究拍卖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1.乙方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进行拍卖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中止拍卖的;
3.其他因拍卖方违反拍卖法规定的行为或其它违约行为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1万元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执行费用、评估费用、保全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索赔费用也属于经济损失范畴)。因违约造成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无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开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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