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海省关于填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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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填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 信息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5日 所属项目: 2020年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青海省)...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网上填报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相关数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数据报送和药品集中采购。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数量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汇总上报。 二、填报内容 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相关药品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实际采购数量和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预计采购数量(详见附件,实际采购时间以执行之日算起)。 三、填报时间 2020年12月14日—12月20日 四、填报方式 各医药机构登录“青海省药品交易平台”(http://223.220.250.135:8089 /UserLogin.aspx)进行网上填报。在药品交易平台上依次点击“数据上报”—“药品采购量上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填报表”,按要求填写,保存提交后由系统导出《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填报表》,经主管院长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2月21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5号新大地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电子版发:qhsybjjgzcc@163.com邮箱。 五、相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文件精神,对各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疗机构少报采购量和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均不能获得医保基金结余留用金额。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安排专人,严格按照2019年相关药品的实际采购数据科学预算预计采购量(不得进行比例折算),确保填报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反映采购需求。 (二)填写与品种名称、规格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以“片/粒/袋/支”计,没有采购数据或无采购计划则填“0”。 (三)填报药品采购数据是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计算约定采购量、落实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抓紧部署,督促通知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按时进行数据上报,确保数据上报按时、高质量完成。为保证中选结果在各乡镇卫生院及牧区基层医疗机构落地使用,尤其要保障“两病”用药,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务必督促所辖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量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汇总后上报,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承担起统一报量、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药品统一管理。 联系人:达春艳 电 话:0971-8168728(传真)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____________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填报表(医疗机构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主管院长(负责人):
备注:填报相关药品品种名称的表述参照医保目录,具体剂型包括: 1.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素片、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不包括口腔崩解片(口崩片); 2.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3.滴眼剂:滴眼剂、滴眼液; 4.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液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5.填写与品种名称、规格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以“片/粒/袋/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