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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2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1221-00017
二、项目名称:铁岭县初中英语听说教考系统及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丹东印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1单元704室
被投诉人1: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
被投诉人2:铁岭县教育局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3、1、支持前置一体化广角摄像头(非外接设备),摄像头抬角与水平面采用夹角设计,考试时考生水平放置智能终端。 ★2、智能终端显示屏≥10寸,屏幕分辨率≥1920*1200分辨率,CPU主频≥1.6GHz,8核、内存≥3G、存储空间≥32G。 3、WIFI支持 802.11 ac协议,并支持2.4GHz和5.0GHz频段。 4、设备具有TypeC接口和3.5mm接口。5、智能终端连接非法耳机时,智能终端系统做出告警提示。货物需求7 考试耳机1、耳罩采用隔音设计。2、采用降噪技术,具备单向拾音功能,50cm以外的背景音迅速衰减 3、耳机采用Type-C数据 传输模式。 4、耳机线采用优化设计,抗拉扯耐磨,线长≥1.5米。5、耳机整体无任何线控或按钮调节装置。 6、耳机内置高保真音质数字声卡,免驱,支持多系统。7、麦杆且采用弹性设计,可自动复位。8、耳机自带指示灯,显示系统不同状态。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 评分细则1.所投智能中控机柜、智能终端、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考试耳机为同一品牌,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厂商公章,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 评分细则2.所投英语模考软件支持考试后计算机自动评分和重新评分,以及对已评成绩人工仲裁。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3.所投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所使用的语音合成技术的中英文合成自然度MOS值大于4分,得3分;中英文合成自然度MOS值低于4分但不低于3.5分,得2分;中英文合成自然度MOS值低于3.5分但不低于3分,得 1分;低于3分,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4.所投英语模考软件支持考试过程中的录音质量的检测,能够自动检测学生语音质量,考后筛选出语音异常的考生,同时支持回听该异常学生录音,针对语音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能够安排重考。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 5.所投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所使用英文语音识别技术的英文语音识别准确率不低于95%,得3分;英文语音识别准确率低于95%但不低于85%,得2分;英文语音识别准确率低于85%,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6.所投英语模考软件支持自动化评分,24小时之内可完成≥20000考生考试数据的评分,系统运行稳定,无报错,可得2分;超过24小时,但可在48小时之内可完成≥20000考生考试数据的评分,可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7.所投英语模考软件支持界面锁定,锁定后无法进行系统操作,解锁后恢复。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8.所投英语模考软件需能够承载≥50台考试机连续组织考试:连续组织≥5场次的考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异常问题,可得2分;连续组织<5场但≥3场次的考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异常问题,可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9.所投英语模考软件能够连续组织不低于8场次的考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异常问题,可得2分;连续组织不足8场但不低于5场次的考试,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异常问题,可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面截图,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事项4:10.所投英语模考软件支持加密认证,插入加密U盘后系统可启动使用。加密认证可同时满足WINDOWS系统和Android系统使用。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11.所投英语模考软件下发的评测数据可同时满足WINDOWS系统和Android系统使用。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12.所投英语教学训练软件与英语模考软件数据打通,英语教学训练软件内可直接查询在校评测详情,包括分数、等第和答题详情等。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软件界面截图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13.所投英语教学训练软件通过《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提供网站查询截图,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14.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试卷库、题库资源通过省级以上权威外语研究机构鉴定。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请求:投诉人注意到在本次招标中使用的评分办法和参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公平,影响招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请求重新制定评分办法和参数,并按照新的方案进行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4月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4月24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
2024年4月26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1、以上参数围绕项目的实际需求设定, 且不存在复杂的技术壁垒,是常规功能项,符合法定法规。2、投诉人认为只有上海好学能够满足,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提出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举证其他厂商无法满足举证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律效力。3、 以上事项在投诉人质疑文件中已作出答复,请仔细阅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综上所述,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投诉事项1涉及货物需求中的智能终端和考试耳机两种产品。
关于智能终端产品,前置一体化广角摄像头(非外接设备),实际使用中在兼容性、可靠性、便捷性、设备后期维护等方面具有优势,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智能终端不仅连接考试耳机,在使用中还可能连接其他设备,因此要求具有3.5mm接口具有实际使用意义。经查阅被投诉人2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提供了上海好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泰德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乐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相关产品满足上述技术指标的说明函,因此投诉事项1所涉智能终端的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关于考试耳机产品,经查阅被投诉人2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就考试耳机的技术指标满足竞争性提供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内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1、英语听说系统是用于英语教学培训和教学结果考核的教学手段,不可因为系统中出现不兼容、不适配等情况而影响教学培训与考核。所以出于实际教学的可靠性、可用性、可操作性的使用要求,提出上述需求,完全不针对任何潜在厂商。2、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3、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智能中控机柜、智能终端、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考试耳机均为市场通用产品,在产品使用中,上述产品为同一品牌的相比非同一品牌产品来讲,并不必然存在优势,非同一品牌产品也不必然会出现不兼容、不适配的情形。被投诉人2对于采购项目履行中的设备兼容性、适配性有相应要求,应当在采购需求中设置具体的技术指标来对投标产品进行考察,而不应对产品的品牌作出限制。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所投智能中控机柜、智能终端、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考试耳机为同一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1、综合评分评审因素设置初衷就是要考核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通过评比各项条件选择优质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2、请投诉人仔细阅读辽宁省负面清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此评分细则中存在的评分项仅作为择优条款,并不属于准入条款,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设置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符合,符合法定法规。3、以上事项在投诉人质疑文件中已作出答复,请仔细阅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综上所述,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1)投诉事项3所涉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软件界面截图的涉及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产品的具体功能要求,对于软件产品来说,软件界面截图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软件是否具有相应功能,招标文件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的证明材料要求。(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需求的表述一致,投诉事项3所涉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违法情形。(3)投诉事项3所涉评审因素要求证明材料加盖厂商公章,不属于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违反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1、综合评分评审因素设置初衷就是要考核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通过评比各项条件选择优质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2、请投诉人仔细阅读辽宁省负面清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此评分细则中存在的评分项仅作为择优条款,并不属于准入条款,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设置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符合,符合法定法规。3、以上事项在投诉人质疑文件中已作出答复,请仔细阅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综上所述,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1)投诉事项4所涉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软件界面截图的涉及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产品的具体功能要求,对于软件产品来说,软件界面截图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软件是否具有相应功能,招标文件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的证明材料要求。(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需求的表述一致,投诉事项4所涉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3)投诉事项4所涉评审因素要求证明材料加盖厂商公章,不属于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违反负面清单的规定。(4)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试卷库、题库资源通过省级以上权威外语研究机构鉴定”,“省级以上”限定研究机构级别,“权威”指向不明,因此要求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权威外语研究机构鉴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4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4部分内容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3;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铁岭市铁岭县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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