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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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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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纳雍县勺窝镇人民政府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纳雍县勺窝镇人民政府
2、地址:纳雍县勺窝镇黄河社区街上组
二、基本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财采〔2023〕7号)要求,我局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到贵州雅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检查对象。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31日对贵州雅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24年4月8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单位采购“纳雍县2022 年勺窝镇务井村烟草援建美丽新村项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合同未按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发布合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第二条 第四款 第七项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签字盖章的工作底稿、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的工作底稿及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截图等佐证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纳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你单位未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处罚结果
警告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贵州省纳雍县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股
3、联系电话:0857-3536045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纳雍县勺窝镇人民政府
2、地址:纳雍县勺窝镇黄河社区街上组
二、基本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财采〔2023〕7号)要求,我局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到贵州雅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检查对象。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31日对贵州雅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24年4月8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单位采购“纳雍县2022 年勺窝镇务井村烟草援建美丽新村项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合同未按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发布合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第二条 第四款 第七项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签字盖章的工作底稿、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的工作底稿及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截图等佐证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纳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你单位未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处罚结果
警告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贵州省纳雍县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股
3、联系电话:0857-3536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