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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甲 方:淄博金马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山东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淄博金马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HTJT2023003
项目名称: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淄博金马投资有限公司为实施 桓台县马桥 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山东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 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起点位于 南外环与 G233 克黄线交叉处,终点位于冯马村,全长约 6.6 公里,原路为二级公路标 准,拟根据路况现状、交通量及交通组成,对路面维修改造,同时完善沿线安全设施 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 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仟柒佰陆拾捌万零陆佰柒拾圆整;(¥:37680670.88 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王富强。承包人项目总工:刘艳丽。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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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77 日历天。
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监督单位执壹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全称)盖章 承包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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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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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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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 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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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 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 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 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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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 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 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 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 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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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 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 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 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 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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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 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 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 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 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 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 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 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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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 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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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 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 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 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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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 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 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 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 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 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 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 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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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 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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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 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 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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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 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 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 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 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 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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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 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 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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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 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 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 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 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 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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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 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 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 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 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 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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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 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 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 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 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 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 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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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 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 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 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 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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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 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 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 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 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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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 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 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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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 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 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 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 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 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 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 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 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 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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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 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 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 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 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 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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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 1B 2F
F
02 t 2B 3F
F
03 t 3B nF F
0
tn
n

1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 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 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 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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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 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 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 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 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 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 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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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 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 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 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 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 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 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 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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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 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 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 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 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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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 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 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 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 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 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 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 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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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 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 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 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 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 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 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 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 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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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 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 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 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 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 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 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 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 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 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 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
31
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 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 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 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 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 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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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 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 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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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 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 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 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 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 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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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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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 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 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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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 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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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 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 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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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 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 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 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 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 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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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 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 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 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 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 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 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 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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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
示,是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
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
有重复。
序号条目号信 息 或 数 据
11.1.2.2发包人:淄博金马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红辛路 678 号 邮政编码:256405
21.1.2.6监理人:招标确定 地 址:另行通知 邮政编码:255035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计算 2 年。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金额。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 出开工通知书 3 天之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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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合同价款的 0.3%元/天,一般最大不超过合同总额 的 10%(特殊情况除外)。
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不适用)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不适用)
1315.5.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不适用
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
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不适用)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分数:5 份
1817.3.3(1)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签约合同价(不适用)
1917.3.3(2)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不适用)
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21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 份
22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 份
23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2 份,
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 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 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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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7保修期: /
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
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 额)保险费率: / ‰
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协商
30其他1.若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除承包人妥善解决外,罚合同价款 的 10%。 2.施工过程中,所有双方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联系单、签证、洽商 等 均以书面形式来往,口头无效,双方均应对对方的函件负责签收,并在 7 日内给予答复。 3.承包人无条件完成发包人安排的临时工作,按照结算规定计取相 关费用。 4.如承包人未履行投标承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 果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施工用水、用电的水源电源、设施及水电费用有承包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自理。 6.本工程的质量权限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周年。 7.承包人义务: (1)自行协调外部环境及周边关系等问题,费用自行解决。 (2)承包人要对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保护,若有损失 由承包人负全责。 (3)承包人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 术规范的规定,并对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否 则 因上述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及其 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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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发现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图纸或 其它资料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根据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改。 (5) 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垃圾及材料废料应及时清运,做到文明 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将剩余的材料废料和垃圾全部清除 干净,设备全部撤走,否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上述工作。因此 而发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除。 (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包或标 段其他单位或个人。 8.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及其它有关部门 关于安全施工的规 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不以任何借口减少或取消应当设置的 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建造师责任制。建造师作为本工程的全权直接 负责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 责任、操作规定制度,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9、出现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包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不须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开工后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法定工作时间均应在工地现场 工作,若离开工地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招标人将对上述 人员严格考勤,项目经理每人每月出勤不得少于 21 天,项目部其他 人员每人每月出勤不得少于 22 天,每缺勤一人次,将扣除 2000 元 施工费,累计缺勤 5 人次以上,除扣除施工费 10000 元外,招标人 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包人派往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班子人员配 备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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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5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发包人提议,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 班子,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罚承包人 2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改进, 发包人有权利与其解除全部合 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进度计划,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 处罚承包人 2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借用、挂靠资质的投标人,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在工程施工期间,招标人对各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识别考勤,确保现场管理 人员与投标书中的管理人员一致,杜绝借用资质投标现象,一经发 现,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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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 款”、“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进场后应对场内的地下管线、管道等地下设施认真的进行 实地调查,标出详细位置,并在施工过程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否则,造成的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费自行解决。”
承包人 4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运输、压实等机械上按照要求安装倒车音像警示系统, 确保人员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工程交接工前将现场清理干净, 并满足交工验收或下道工序施工的 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则由发包人雇用其他人进行清理,其费用可从任何应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应重视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 安排专人负责, 定期排查 上报项目存在的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不按规定定期排查;
b、排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c、发现的问题上报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当;
d、对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整改。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第(7)、(8)、(9)、(10)、(11)、(12)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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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应制定相应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保证管线顺利迁移,确保施工期间管线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对管线造成损坏,由此导致的诉讼、索赔、延期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管线迁移对施工造成的影响,合 理安排工期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由此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 人承担。
(8)竣工文件。承包人应安排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整理,资料的整理应伴 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时进行,除特殊情况外,承包人必须保证有关文件图表原始件、检 测验收资料和数据、人员签字确认、竣工图中变更部位的修正绘制签章等内容的整齐 完善;对于重要单位工程、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艺工序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的工程施工过程,应提交适当的图像资料,图像资料内容、图像存储介质 规格应符合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单独说明有关编制 竣工文件的人员计划和保障措施。竣工文件应在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全部完成。否则 发包人将执行第 22.1 款。
(9)配合竣交工验收检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应 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10)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 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 工作。
c.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 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
d.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照省厅、省厅公路局和发包人有关“四化”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 工作。
f.承包人应按照省厅、省厅公路局和发包人有关“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相 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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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人应保证本工程路面旧料回收率达到 95%,循环利用率不低于 80%,循环利用路用材料占 50%以上,临时占地复垦率达到 100%。
(1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 号文件全面治理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 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人社部等五部委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 件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 权益。
a.承包人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 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b.承包人(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工 程造价的 1.5%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对缴存企业连续 2 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的,缴存比例降低 50%;对连续 3 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 2 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缴存比提高 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 单的,缴存比例提高 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
c.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同时备案。承包人应按合同约 定的比例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专款专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农民工工资资金 监管协 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 工程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资 金的查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应为支付本工程农 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 事项。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 定期对承包人农民工工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 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d.承包人应对农民工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 度,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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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承 包人要每月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所在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 录)。
e.开户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行为,或企业因拖欠农 民工工资,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行为, 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3 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8 项:
4.3.8 强制分包
监理人如果认为承包人由于工期、技术或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已无能力按工期计划 全面完成合同工程时,应报请发包人批准,强制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或分包给指 定的分包人, 并由原承包人承担分包后原价格风险,分包人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承 包人的义务。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第 4.5.1 项细化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在工程施工 期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必须保证常驻现场,如须离开岗位 须向监理人请假并报发包人同意。如果擅离岗位,应视为违约,发包人应按 22.1 条 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如果项目施工全过程中累计超过三次,由监理人报请发包 人予以更换。由于任何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时,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提名新的候 选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出具 5 万元的资格评审费供发包人审查所用,如审查通 过,则项目经理或总工顺利更换成功。否则由承包人继续提名候选人和出具 5 万元的 资格审查费,依次类推直到审查通过为止。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2 项补充:
承包人不得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60 岁以上或体弱病残者。
第 4.6.3 项细化为: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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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必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 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及专业工程师等主要技术人员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 应按 22.1 款标明的金额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 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在原文后增加:
承包人应承担开工前办理交通管制等有关的手续及在合同执行期间向有关管理 部门所交纳的所有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
将原文“……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 案等……”修改为“……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施工安全 评估,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 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第 9.2.5 项原文后增加:
承包人应将该款项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凭监理工程师签认 的该支付项下的有关费用凭证,计量该项费用。该项费用按照发包人有关支付规定计 量支付。
第 9.2.8(3)条原文后增加:
特种设备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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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8(4)条删除原文代之以: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范》等有关规定。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拟订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2)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本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9.4.9 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自开工令发出至项目交工验收止)施工合同段全部路段(自 合同段起点桩号 至合同段终点桩号)的路面保洁等日常保养工作及重大活动的保障 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必须满足相关区县公路分局的要求。
本款补充第 9.4.12~9.4.17 项:
9.4.12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 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环保部《京 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鲁厅字 <2017>35 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改建工程“2017 年 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的实施措施》、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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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字<2016>88 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 治行动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7>39 号)等的相关规定,全面实现“施工现场 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 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 100%,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加装视频监控系统等,切实做好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9.4.13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7>39 号)等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到工程 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如需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承包 人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9.4.14 运输建筑垃圾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并按照 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
9.4.15 项目所在各区县要对本项目辖区内的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进行全面摸 排,对其堆放场地土地性质、体量、责任主体等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针对每一 处建筑垃圾堆、渣土堆,要根据实际,逐一制定治理方案,在治理完成前采取措施防 止扬尘污染,消除安全隐患。
9.4.16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达到密 闭标准,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其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
9.4.17 建设垃圾消纳场且要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与居民区、学 校等公共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配备防尘设施,并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制 定封场绿化、复垦或平整方案。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以月(公历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计的不利罕见气候现象同省气象部门提供的 30 年及以上一遇的不利气候相比还要 恶劣。
12.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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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 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 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 与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第 13.2.8 项后补充:
承包人试验室的资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及以上资 质;不具备相应试 验检测资质的承包人应通过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 构组建试验室,并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向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且能承 担满足工程需要的相应试验检测项目。
补充第 13.2.11 项:
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等应进行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机构由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负责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第 15.4.6 项:
15.4.6 工程变更需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执行 2018 年公路工程 部颁清单计价依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 年)及计算规则、规范、技术资 料和现行省市有关规定。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造价指南中 没有的及与市场价格差额较大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确定价 格,人工费执行 46 元/工日,结算总值下浮(人工、定价材料设备、税金除外)5%。施工完成后,凭有效签证单、合同、竣工证明文件、施工中形成的相关真实有效的资 料据实结算。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本款补充第 15.5.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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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 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外,因此 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7.3 工程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至签约合同额的 80%,竣 工结算审计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审定值的 90%,质保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 无息付清尾款。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本款补充: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损失进行自费修复,包括但 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1)承包人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的施工擅自改变或变更设计文件,如擅自减少钢筋用量、降低混凝 土标号等;
(3)由于承包人施工工艺控制不严;
(4)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如浆砌工程砂浆不饱满、石料规格不符合要求、质量不合格
造成构造物和砌体垮塌等;
(5)未妥善考虑砼构件的耐久性,出现非受力裂缝或砼表皮脱落等;
(6)路基、台背回填沉陷过大,引起路面、桥涵的破坏或严重的行车不舒适等;(7)浆砌工程勾缝脱落、砌体变形,局部构造无效或施工不当引起的路面、桥 涵的破坏等;
(8)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工作缝;
(9)由于其它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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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 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 用以及投资效益,淄博金马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法人(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 ”)与该项目施工单位 山东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 (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 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 施 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 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 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 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 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 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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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 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 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 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 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 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监督单位执壹份。
发包人:(全称)盖章 承包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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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工程名称)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淄博金马投资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 人 山东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 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按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坚持“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 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 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 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 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 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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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 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 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 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 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 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 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 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 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 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 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 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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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 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监督单位执壹份。
承包人: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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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年龄在本标段工程任职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 年限
张本宝41质检工程师工程师1814
张成49安全生产负责人2725
张勇宝45安全员2420
刘鑫25施工员44
刘群28测量员助理工程师66
张少伟42造价员2116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
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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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主要施工机械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kW)生产 能力数量(台)预计进 场时间
小 计其 中
自有 新购 租赁
1挖掘机323D2L中国徐州18.3442023.12
2平地机GR2153中国徐州18.3222023.12
3推土机DY160中国山东19.11332023.12
4装载机ZL40B中国山东17.4332023.12
5稳定土 拌和站(自 动控制)WDB600 中国潍坊16.4112023.12
6基层摊铺机 ABG423德国19.5222023.12
7沥青砼 拌和站(自 动控制)4000 型中国河北16.4112023.12
8面层摊铺机 F18CS戴纳派克19.2222023.12
9沥青洒布车 LS4500J中国郴州21.5222023.12
10碎石洒布车TGGP-18 5-125中国北京21.8222023.12
11铣刨机维特根 W2000德国19.7112023.12
12胶轮压路机YL26中国三明18.4222023.12
13光轮压路机 XP260中国徐州18.4222023.12
14震动压路机 BW219D 中国湖南19.12222023.12
15双轮钢筒式 压路机DD130英格索兰18.5222023.12
16水泥砼搅拌 运输车JCQ6 型中国北京21.5442023.12
17自卸车BM294K 中国济南16.412122023.12
18洒水车JYJ5110中国山东18.522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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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 年份用途备注
土工试验检测设备(套)
1标准土壤筛(套)φ2001浙江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2土工液塑限联合测定仪GYS-31南京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3土壤自动击实仪及附件TLD-1401泰安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4电动脱模器T1501北京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5烘 箱2淄博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6CBR 试验仪TLD-1271北京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7核子密度仪MC-32美国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8灌砂桶CP1504北京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9电子天平2000g/0.01g2泰安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10台称10KG4济南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11反力架2北京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12标准养护箱YH-40B2北京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13测力环7.5 20 60 100KN4北京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14分析天平TG328A1上海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15浸水膨胀附件9河北20.7路基及基 层试验
16钙镁含量自动测定仪1北京19.6路基及基 层试验
17电砂浴4001黄骅19.6路基及基 层试验
18动力触探仪1北京19.6路基及基 层试验
19无侧限抗压强度试模φ50×50mm φ100× 100mm φ 150×150mm28北京19.5路基及基 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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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途备注
20表面振动压实仪BZYS-42121天津19.7路面试验
沥青砼试验设备(套)
21沥青软化点测定仪HZQ150B1天津21.5路面试验
22沥青延伸度测定仪15 型1天津21.5路面试验
23沥青针入度测定仪DF-41天津21.5路面试验
24沥青砼自动击实仪DT-791北京20.5路面试验
25沥青砼拌和机LR-III1北京20.5路面试验
26沥青混合料抽提仪YD-IC1德国20.5路面试验
27沥青砼马歇尔仪数显1天津20.5路面试验
28沥青砼最大相对密度真 空负压测定仪HLM-21河北19.7路面试验
29路面钻芯取样机XZ-12泰安19.7路面试验
30路面构造深度测定仪STGZ-21河北筑龙18.7路面试验
31路面摩擦系数测定仪MJ-121北京18.7路面试验
32新标准路面渗水仪IV-20001河北19.3路面试验
33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可做 CBR)LQ-1001河北19.4路面试验
34全自动连续式平整度仪LXBP-21上海20.7路面试验
35沥青燃点测定仪ZLY-791上海21.5路面试验
36沥青旋转薄膜烘箱85 型1北京21.5路面试验
37沥青含量测定仪LR-II1河北21.5路面试验
38沥青粘度测定仪ZLZ-791河北21.5路面试验
39数显恒温水浴CF-B1河北20.7路面试验
40位移传感器(劈裂)KPF1北京20.7路面试验
41X-Y 记录仪(劈裂)DZH1北京20.7路面试验

63
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 份用途备注
水泥、水泥砼试验设备
42标准稠度仪维勃仪1山东20.5路面试验
43水泥净浆搅拌机NJ-1601山东19.7路面试验
44水泥胶砂振动台ZS-151山东19.7路面试验
45水泥胶砂搅拌机JJ-51山东20.7路面试验
46混凝土振动台1×1m21山东20.7路面试验
45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30L1山东18.3路面试验
46水泥强度电动抗折机KZJ50001山东18.4路面试验
47水泥试模15×15×1520山东19.7路面试验
48水泥负压筛析仪FSY-150B1山东19.5路面试验
49坍落度测定仪ф2002山东19.5路面试验
50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1山东19.5路面试验
51雷氏煮沸箱YDF2-31A1山东19.5路面试验
52浸水膨胀附件2山东19.5路面试验
53抗压夹具40×405山东20.7路面试验
54雷氏测定仪ZZ-502山东20.7路面试验
55雷氏夹8山东20.7路面试验
56水质分析仪2山东20.7路面试验
57振动压实成型机DZ-081山东19.3路面试验
测量检测仪器
58经纬仪J22北京19.7测量
59全站仪及附件TOPCON2日本19.5测量
60弯沉仪5.4M1北京19.5路基、路 面
61自动安平水准仪C3Ⅱ4北京20.5测量
62三米直尺3济南20.5检测

64
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
山东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淄博金马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代表本单位委任科长、王
富强为桓台县马桥化工产业园路网建设工程(南外环路面维修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
支付等方面工作,由王富强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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