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合同项目 >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一院、二院安防改造项目(第二次)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一院、二院安防改造项目(第二次)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030001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一院、二院安防改造项目(第二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030001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进出隔离液压自动升降桩 其他机械设备 1、柱体材质为304不锈钢;
2、方形法兰盘,厚度足10mm不锈钢材质;
3、柱壁厚度:≥6mm、柱体直径:219±1mm,升起后阻挡高度600±2mm;
4、升降机芯防水等级达到IP68级
5、产品符合ISO质量检测;
6、碰撞能量:≥1108000焦耳,即(1108KJ)
7、防撞等级:B3
8、连续运行要求:上升时间不超过3s,下降时间不超过3s;
9、系统采用电动液压控制升降,可通过遥控装置在30米范围内进行控制;
10.警示装置1:柱顶LED警示灯带,支持7种颜色随意转换,且至少(含)三种颜色不间断闪烁;
11、警示装置2:投标产品型号柱体内嵌两条≥30mm、≥3M反光贴膜,夜间微弱光即可起到警示作用反光贴膜2条。
12、设备的抗电强度、泄露电流符合GA/T 1343-2016中项目5.7的规范,设备在外加电源下不应岀现飞狐和击穿现象,泄漏电流应W5mA;
13、设备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A/T 1343-2016中项目5.7的规定,设备绝缘电阻应大于5MQ;
14、工作电压:220V 50HZ;
15、防腐性能等級:9級;
16、外部供电停止状态下,应自备电源且具有手动下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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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升降柱控制系统 其他机械设备 1、控制系统灵活机动,稳定性高,工作电压24V;
2、控制为一拖二控制,须分两组控制;
3、控制方式:遥控装置、线控装置;
4、PLC控制编程命令控制系统;
5、控制电磁阀24V;
6、控制箱显示文本可调节(上升,下降,起动,时间控制调节);
7、显示文本带中英文双语言;
8、PLC内置加密系统;
9、测试程序:控制系统带有自测试程序。启动后,可根据设定的时间,进行自动升降控制。
10、警示灯节能控制:警示灯可根据时间来设定,支持天黑自动亮起
2 5133.74
3 升降柱土建 其他建筑工程 1.含测量、定位、划线、切割地面、开挖、出土、基层硬化、基层结构、设备安装固定、回填、浇筑、保养等 22 60613.52
4 钢筋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 1.钢筋加强地网结构、固定防撞柱体、C25水泥砂浆 22 16143.38
5 自动水泵 其他泵 带水泵控制器、自动排水、无需人工手动、自动潜水泵、350W、AC 220V 3 2619.9
6 后备电源 其他电源设备 定时功能自动充电单元、免维护蓄电池、DC 12V 7AH 3 722.07
7 主电源输入线缆 长距离电力线路(电缆)铺设 RVV3*6mm AC220V 电源线缆 国标无氧铜 100 1193
8 分支电源输出线缆 长距离电力线路(电缆)铺设 RVV3*1.5mm AC220V 电源线缆 国标无氧铜 300 924
9 控制线缆 长距离电力线路(电缆)铺设 RVV4*1.0mm 控制线缆 国标无氧铜 300 849
10 PVC线管 长输管线 Ф25/Ф50mm PVC管及其附件、辅材 200 1448
11 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费 其他电子工程安装 设备集成、辅材、安装、调试、培训 1 31000
12 图像拼接解码控制器 控制器 1、同时支持不少于4路视频本地信号输入(支持的分辨率包括3840×2160、1920×1080、1600×1200、1680×1050、1440×900、1400×1050、1366×768、1280×1024、1280×960、1280×800、1280×720、1152×864、1024×768、800×600),其中包括2路HDMI接口视频同时输入,2路DVI-I(包括DVI-D和VGA)接口视频同时输入;
2、支持不少于9路HDMI信号输出接口
3、支持不少于9路HDMI音频输出
4、支持MPEG2/MPEG4/H.264/H.265/SVAC/MJPEG标准网络视频流解码
5、支持QCIF/CIF/2CIF/HD1/D1/720P/1080P/300W/500W/600W/800W/1200W/3200W视频解码
6、支持通过串口控制屏幕开关
7、每3个输出口一组,每组共享如下解码能力:最大支持64个通道同时解码,最大支持1路3200W@25fps/3路1200W@15fps/4路800W@30fps/6路600W@25fps/8路500W @25fps/9路400W@25fps/10路300W @30fps/16路1080P @30fps
8、可通过HDMI接口同时将6路分辨率为3840×2160的视频图像和3路分辨率为2560×1600的视频图像显示输出至9台分
辨率为3840×2160的显示终端上。
9、支持单屏1/4/6/8/9/16/25/36分割,支持MxN自由分割
10、HDMI输出接口支持3840x2160,1920x1080,1280x1024,1280x720,1024x768五种显示分辨率
11、HDMI输入接口最大支持3840x2160分辨率
12、支持Onvif、RTSP协议接入,支持国标GB28181接入
13、支持预案轮巡
14、支持底色选择
15、支持自定义分辨率输出,支持小间距LED对接
16、支持多屏融合拼接,跨屏画面毫秒级完美同步
17、支持2个10M/100M/1000M自适应以太网接口
18、具有不少于2个RS-232、1个RS-485、2个USB;
19、加强用户保密等级:HTTP的MD5加密,HTTPS和SSL证书认证,TELNET的密码修改同步应用的用户账号管理
1 23001.84
13 HDMI高清延长线 市内通信线路铺设 HDMI2.1版合金款高清线20M 8K/60HZ无氧铜支持144HZ刷新率 9 1575.09
14 高清红外广角枪式摄像机(异常弹窗报警) 视频监控设备 采用高性能四百万像素1/3英寸CMOS图像传感器,低照度效果好,图像清晰度高
内置GPU芯片,支持深度学习算法,提供精准的人车分类侦测
可输出400万(2688×1520)@25fps实时图像
镜头3.6MM/6MM/8MM/12MM可选,定焦
支持H.265编码,压缩比高,超低码流
内置高效白光和红外补光灯,最大红外监控距离50米
支持走廊模式,宽动态,3D降噪,强光抑制,背光补偿,数字水印,适用不同监控环境
支持ROI,SVC,SMART H.264/H.265,帧前滤波,灵活编码,适用不同带宽和存储环境
支持智能侦测:区域入侵,绊线入侵,快速移动(三项均支持人车分类及精准检测),物品遗留,物品搬移,徘徊检测,人员聚集,停车检测,热度图;动态检测,视频遮挡,场景变更
支持多种异常检测:网络断开,IP冲突,非法访问,电压检测
支持声光报警联动,当报警产生时,可触发联动声音警报和白光闪烁
支持DC12V/POE供电方式,方便工程安装
支持IP67防护等级
6 2040.18
15 枪机标准支架 其他架类 1.壁装支架
2.外观白
3.适用范围适合枪型、筒型、一体型摄像机壁装
4.材料铝合金
5.调整角度水平:360°,垂直:-45°~45°
6 135
16 监控级专用硬盘 移动存储设备 企业盘容量(GB)8000接口SATA转速(rpm)7200传输速率6Gb/s缓存256MB 1 1145.93
17 5口千兆POE接入交换机 存储用光纤交换机 背板带宽10Gbps、包转发率7.44Mbps、4个千兆电口(PoE/PoE+)、支持通过WEB管理界面、MACC云平台、支持广播风暴抑制、端口限速、端口隔离 1 249.19
18 超六类网线 市内通信线路铺设 99.97%无氧铜线芯4对0.57mm线芯橙色PVC外套305米每箱室内非屏蔽六类(UTP CAT6 PVC)灰色-305m 286 677.82
19 电源线 长距离电力线路(电缆)铺设 RVV3*1.5 国标无氧铜 200 428
20 PVC线管 长输管线 Ф16mm PVC管及其附件、辅材 200 200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119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成。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将货物免费运至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2.乙方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仅针对项目采购清单内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签订合同后30日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60日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叁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 经济法律纠纷等)30日支付合同金额的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丰支行(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787701880000286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二)包装及运输方式
①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CSCG-202310300019)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中标人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进行供货。
②乙方负责产品到现场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
③乙方负责产品在现场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三)质量要求
①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②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③三年质保期届满时所有产品的使用程度应为无任何故障。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④乙方如造成甲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警务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四)售后服务
(1)硬件设备的维护为今后用户设备中主要设备的功能扩充提供后援技术支持,所有设备按本项目投标书规定的要求提供更加优惠服务支持。承诺对所有硬件的设备维护,在3年保修期,负责对本项目中需对所有有质量问题的硬件产品提供免费上门和无偿更换。
(2)软件设备的维护质保期后根据甲方要求,依据市场价优惠后进行有偿终身服务。
(3)设备环境的维护除了对本项目中所有提供的硬件设备的进行售后维护外,在保修期内,因用户的操作设备故障或用户对软件硬件设备操作配置故障而影响整个正常使用,承诺提供的免费服务。同时提供保修期后的终身有偿服务。
(4)售后服务响应
1)应急时间安排在接到故障信息以后,由技术工程师即时响应,并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3小时内完成修复,重大故障上报甲方后另作规定。
2)维修服务收费标准保修期内免费提供软硬件产品保修服务;免费提供工程师上门与维护服务,及软件免费升级服务。保修期后提供保修期后的终身有偿服务,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五)培训
(1)培训目的
1)熟练使用系统提供的操作与管理软件。
2)掌握系统恢复的方式。
3)具有熟练查询各种技术文件及维护手册的能力。
4)掌握本项目的各系统环境的操作技术。
(2)培训策略采用全程介入、滚动推进的方式,以项目开展进程为主导,采用课程培训与参与实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培训对象产品交付使用后,甲方的使用人员。
(4)培训方式
1)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现场实践技能培训两个部分。其中,理论培训在招标完成后进行,现场实践技能在系统的安装、调试过程中或之后完成。
2)理论课程采用中文教材,使用中文进行培训;实践课程中部分采用专用教材,紧扣工程实施的具体环节。
3)现场讲解配有幻灯片投影放映,便于学员观看学习内容。
4)理论课程中含有演示部分的,由授课教授负责搭建环境并当场示范.
(5)地点和人数派出具有丰富的系统技术研发、系统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及应用维护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对项目单位本项目系统所有操作用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项目内容如下:
内容
人数
时间
地点
系统管理培训
根据用户情况定
7个工作日/人
待定
系统维护培训
根据用户情况定
7个工作日/人
待定
一般操作用户培训
根据用户情况定
7个工作日/人
待定

6)设备维护操作员培训培训内容:
1)系统常见故障维护培训;对于各服务器软硬件的辨识,对于问题的判别。
2)培训效果。
3)熟练查询各种技术手册和维护手册的能力。
4)熟练地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5)能够独立安装、调试乙方提供的软、硬件设备,并具有相应的故障排除能力;
6)具备系统运行情况监控的能力。
7)具有对系统级的错误进行初步判断的能力。
8)系统的用户授权、工作流配置、日志管理、数据管理等。
(六)考核要求
(1)在接到故障信息以后,技术工程师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到达的,每次扣除500元,一般故障3小时内未完成修复,每次扣除1000元。
(2)乙方所提供设备出现故障的个数不得超过总设备个数的10%,如有超过将扣除剩余质保金。
(3)所有设备总故障时间不得超过480个小时,如有超过将扣除剩余质保金。
(4)单个设备年故障不得超过72个小时,如有单个设备超过72小时的每次扣除500元。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合同签订完成、货到及安装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
②本项目验收环节邀请不少于5人且具有专业资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小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③验收时专家将随机抽取产品对其功能性进行检查。
(二)履约验收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三)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
(四)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五)履约验收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①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分为外观验收、技术验收、校准验收、项目验收四个方面实施。
②外观验收、技术验收:乙方需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进货渠道,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组织专人会同乙方共同对到货产品进行拆箱,对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配置及消耗品、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进行逐一核对检查。
③校准验收:项目中明确“校准合格方可验收”的所有设备,其检定、校准工作均由乙方组织实施,并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验收时需按照仪器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检定、校准全部项目,技术参数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更高要求为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没有的项目不需要检测),提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验收资料。
④项目验收:项目内涉及的所有设备均已完成外观验收、技术验收、校准验收、培训验收后,由乙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甲方确认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项目现场验收,并书写验收书。
⑤甲方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甲方有权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⑦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六)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验收方式:项目按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验收。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如因乙方提供进口产品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上报主管部门的处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涉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乙方无权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
9.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有保密义务,甲方需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且需与乙方委派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如因乙方及乙方人员原因造成甲方信息泄漏,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对乙方的保密等要求:应充分考虑甲方的特点,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故发生,所有工作必须有台账记录。
11.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①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由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②乙方不得以升级服务、锁屏、维护等方式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并按照本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二)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三十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九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⑥因政策调整、采购计划变更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予以理解、同意,并不得向甲方提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要求。
(五)政府采购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及乙方授权分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六)其他
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乙方不得以任何手段采集、使用、复制、传播采购人购买设备产生的任何数据,如发生此类行为,采购人将依法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内容配送相关货物,明确维保期限3年,3年内如有任何质量问题均因由乙方免费负责维保,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甲方有权重新招标。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38号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法定代表人: 刘新良 法定代表人: 李忠

委托代理人: 崔朋飞 委托代理人: 吴贤杰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477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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