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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项目监理-公开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02年杜范本稿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CITIC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包号:0733-24160355
采购人:北京市气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包号:0733-24160355
2.项目名称: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831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831万元
4.采购需求:
对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部署实施中的信息化部分的内容深化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实施阶段、评价阶段及认定阶段监理服务;
(2)本项目项下气象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相关气象设备采购安装、和配套土建工程建设(含部分装修改造和新建房屋)的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三项控制、二项管理和一项协调。即:质量控制、阶段性及进度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工程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组织协调等。
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 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须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须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预留采购份额。但执行扶持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支持节能环保等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将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否(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以上(含)资质证书、通信工程监理甲级及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或通信工程专业)。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2-9至2024-2-21,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2-29 9:15:0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617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2.本项目采用半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
2.1办理CA认证证书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2 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2.3 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2.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气象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1809
联系方式:黄遵林、刘溪、王垚 010-87945198-629、63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2.4
核心产品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 / 包不适用。
□本项目   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考察地点:    。
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4.1
样品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11.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12.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
12.7.2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3.1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90_日历天
14.5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章处均应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书、联合体协议需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
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人名章或手签章。
14.8
投标文件份数
(1)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2)投标文件副本 3 份;
(3)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 份(U盘存储介质。带有签字和盖章的完整投标文件的扫描件PDF版1套(含投标分项报价表的Excel版本)(电子版文件命名格式为:x公司_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_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14.9
装订方式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15.2
封套上写明
密封包上应标明:
(1)项目名称:
(3)项目编号:
(4)投标人名称:
(5)采购人名称:
(6)采购代理机构:
(7)“(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存有投标文件电子版的U盘随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
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拒收。
22.1
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分别以技术得分、商务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25.5
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26.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专人送达或邮寄
26.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黄遵林 010-84865055-43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
27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如由中标人承担的请投标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例如:某服务类项目成交金额为600万元,计算成交服务费金额如下
100×1.5% +(500-100)×0.8% +(600-500)×0.45%=5.15万元
28
其他
补充
(1) 本项目不得转包。
(2) 本招标文件中“日”、“天”均指自然日,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 复印件包括影印件和扫描件。副本应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清晰复印件。
(4) 本招标文件中的“签章”、“签字”、“签署”指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签名章或人名章 (即印章)。
(5) 接受投标文件里涉及到要求加盖公章之处用投标专用章替代的投标行为。凡是用投标专用章替代公章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予认可:
①     明确授权:供应商应出具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红色鲜章)的授权书原件,明确“投标专用章”的授权使用范围,授权使用期限。
②     效力确认:供应商对于投标专用章对外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予以确认并承诺承担责任。
③     供样章:留有“公章”和“投标专用章”样章(均为红色鲜章),以供比对。
(6) 除非另有特殊说明,若本招标文件中引用了某一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均是指参照该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所引用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名称不构成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限制。若采用的技术术语与某一供应商或某一产品使用的术语相同,并非表示指定了该供应商或该产品。投标人可提供同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7) 本招标文件中的“免费”(如有)指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总价以外另行向采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8)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赠送。投标文件及报价表中不应出现“赠送:字样。
(9) 本项目不接受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
章《采购需求》。
5.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3.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5.2.3.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3.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3.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
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
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
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
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正版软件
5.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5.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7              采购需求标准
5.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具体组成及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3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4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署、盖章
14.1          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签章。
14.2          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
14.3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4.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对招标范围以及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4.5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加盖人名章或手签章)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签字或盖章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6          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14.7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8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9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
15.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3          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15.4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5.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邀请。
15.6          除投标人不足3家未开标情形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7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     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未能到场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8.3          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18.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8.6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8.7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     确定中标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平台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    询问与质疑
26.1          询问
26.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6.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          质疑
26.2.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6.2.3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    代理费
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 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且为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②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执行。)
6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可不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若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8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9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是,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否。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10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1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12  
第一章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第(4)、第(5)条要求的资质证书
相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审查结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授权委托书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投标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3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4  
报价唯一性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6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
7  
★号条款响应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如有)要求的;
8  
报价的修正(如有)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9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  
公平竞争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11  
串通投标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  
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
■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
2.4.2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4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5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6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
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二、评标标准。
3.2.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技术部分得分高者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标标准
1.本次招标评标采用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将评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资质标的评分按算术平均法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价格标得分按法规规定的计算公式直接计算取得。技术标评审得分和价格标得分相加即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3.如出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实际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作为中标人,如果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提供优先采购产品最多的投标人优先中标,否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评分内容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价格部分(10分)
价格
(10分)
投标报价=修正价格(如有)+小微企业扣除(如是)
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价格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从小数点第3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10
商务部分
(40分)
企业资质情况(8分)
(1)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1项得1分,最高得5分。
5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甲级单位得3分;乙级单位得2分;其他不得分。
3
上述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且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项目案例(12分)
投标人每提供1个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承接的类似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得2.5分,最高得5分。
类似项目指:项目内容至少包括信息化及机电安装监理服务。
5
投标人每提供1个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承接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得1分,最高得3分。
3
投标人每提供1个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承接的含机电安装类的监理服务合同得1分,最高得3分。
3
投标人每提供1个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得0.5分,最高得1分。
1
注:
1.以上业绩不重复计算。
2.须提供项目合同首页、内容页、落款盖章页等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内容的均不得分。合同界定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项目团队人员配备(20分)
1.总监理工程师(7分):
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且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上述为项目负责人必备条件,不满足则本条整项不得分。
(1)从事监理工作满8年及以上,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得1分;
(2)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2分;
(4)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过含信息化建设监理项目业绩的得2分,最高得4分。
注:
①     提供人员简历、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②     以上业绩需提供合同(包括首页、合同内容描述页、合同盖章页、体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息的证明页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合同中的合同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
③     提供投标单位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7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4分):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在此基础上:
1.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及以上,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得2分;
2.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2分;
注:
①     提供人员简历、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②     提供投标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缴纳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4
 
 
(3)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含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9分):
项目组其他成员≥6人的专职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    投标人提供专职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且对以上内容单独提供承诺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承诺本项目驻场工程师≥4人,提供驻场人员名单和承诺书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3)    拟派监理团队其他成员中每有一人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1分,最高得4分;
注:项目团队其他成员也均应为供应商正式员工,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9
技术部分
(50分)
重点难点
分析及处
理措施
根据项目情况及经验,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处理措施,重点难点分析针对性强,处理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切合项目实际得 6 分;重点难点分析基本符合项目情况,处理措施基本科学、合理、可行,基本切合项目实际得 4 分;重点难点分析针对性较差,处理措施欠合理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6
总体的技术方案
(9分)
总体监理方案(9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总体方案,至少包括项目目标、范围、内容、监理“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工作流程、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各阶段监理工作内容、服务制度、工作成果物,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情况,或阐述理解的内容未包括实施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9
质量控制方案(5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至少包括①质量控制目标方法措施、②采购设备的质量控制、③应用系统建设的质量控制、④保修期与培训的质量控制、⑤移交的质量控制。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理解情况,或理解的内容未包括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5
进度控制方案(5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进度控制,至少包括①进度控制目标、②进度控制流程、③进度控制方法、④进度控制措施、⑤进度变更控制。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理解情况,或理解的内容未包括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5
风险控制方案(5分)
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风险控制,至少包括①风险控制目标、②风险分析、③风险控制对策、④风险控制主要措施、⑤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理解情况,或理解的内容未包括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5
成本控制(5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成本控制,至少包括①成本控制目标、②成本控制风险分析、③成本控制对策、④成本控制主要措施、⑤成本变更控制。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理解情况,或理解的内容未包括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5
工程安全管理(5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进度控制,至少包括①安全控制目标、②安全管理方法、③安全管理措施、④安全管理体系构建、⑤安全监督和检查。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理解情况,或理解的内容未包括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5
合同和信息管理方案(5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合同和信息管理,至少包括①合同和信息管理基本程序、②合同和信息管理管理措施、③保密措施和方法、④支付与索赔处理的程序、⑤合同变更控制。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理解情况,或理解的内容未包括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5
组织协调方案(5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至少包括①组织协调目标、②组织协调内容、③沟通协调机制、④组织协调主要措施。⑤应急措施。
(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理解情况,或理解的内容未包括细节或措施,得0.5分; 
(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
5

 
第五章 采购需求
 
本章中标“★”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应在第七章《采购需求偏离表》中一一应答,否则按废标处理。
 
一、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 建设地点:北京市16区 3.项目工期:12个月(项目施工期12个月,保修期24个月),本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
二、          商务要求
★(一)交付(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付(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2.交付(服务)地点:北京市及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交付(服务)方式: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对项目部署实施中的深化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评价阶段及认定阶段提供监理服务。
★(二)售后服务
1.通过甲方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期2年。
2.质保期内,监理单位需持续跟踪反馈项目验收后的使用效益,响应建设单位审计需求,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复核及证明材料准备。
3.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响应,平时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支持。
★(三)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履行保密义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对招标人提供的咨询监理服务所有相关项目资料给予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该保密信息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或不正当使用该保密信息。
投标供应商必须对咨询监理服务产生的服务成果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项目的任何内容。
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采购单位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付款及结算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对应内容。
(五)履约要求
本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为总合同金额的5%,通过甲方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监理单位需持续跟踪反馈项目验收后的使用效益,响应建设单位审计需求,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复核及证明材料准备。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响应,平时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支持。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全额无息退还。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监理服务,按照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执行。
三、          信息化部分监理服务要求
(一)  总体要求
该项目监理服务,包括在项目深化设计、实施、验收、审计等阶段提供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风险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含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内外部协调等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遵循国家信息化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信息化管理办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技巧及手段,采用符合专业信息化监理及咨询的技术和方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依据采购文件、合同、用户需求进行项目监督与管理,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可靠性、高效性、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评估。 协助完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机制,构建项目管理体系,开展项目管理制度的宣贯和培训,监督指导管理机制的实施提供项目管理工具,按照项目管理制度协助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经费管理、风险管理、档案管理、验收管理等工作。 提供从招标阶段到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在项目招标阶段协助审查招标文件和承建合同的合理合规性,在项目的深化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和变更控制,对信息安全、施工管理安全、知识产权、风险、合同、信息及档案进行系统管理,完成阶段性技术成果和验收成果的审核,进行建设、验收文档编制指导工作。 协助建设单位协调项目建设有关各方关系,保证项目按照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以相关软件成熟度模型为依据开展软件工程过程以及软件研制产品监理服务,确保软件系统建设过程规范可控和工程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进行项目总体分析,在充分理解项目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分析,应包含但不限于任务目标分析、质量目标分析、风险管理分析。 (二)  监理服务依据
1.通用标准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6) 《软件工程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7) 《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
8) 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10) 相关软件计价规范;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
11) GB/T19668.1-2014《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1部分:总则》;
12) GB/T19668.2-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2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
13) GB/T19668.3-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3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
14) GB/T19668.4-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4部分:信息安全监理规范》;
15) GB/T19668.5-2018《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
16) GB/T19668.6-2019《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6部分:应用系统: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
17) GB/T19668.7-2022《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7部分:监理工作量度量要求》;
18) GJB438C-2021 《X用软件开发文档通用要求》;
19) GJB2786A-2009《X用软件开发通用要求》;
20) GJB/Z102A-2012《X用软件安全性设计指南》;
21) GJB/Z141-2004《X用软件测试指南》;
22) GJB1268A-2004《X用软件验收要求》;
23) DA/T28-201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3.项目相关标准及文件
1) 所监理项目采用的各项标准;
2) 所监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研制任务书、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设计文件、图纸等相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要求;
3)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
4) 施工过程中经有关方签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确认并有效的其他文件。
(三)  深化设计阶段监理服务内容
具体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路线可行性、实现方式、进度计划、人员保障计划、总体设计报告、软件详细设计报告、数据标准化设计报告、数据库设计报告等内容与投标文件及承建合同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形成设计与集成方案评审监理意见、计划方案监理意见,如存在偏差或遗漏,签署监理通知单并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2.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对承建单位详细设计方案进行标准符合性、网信体系设计符合性、自主可控设计、体系融入设计等审查,形成监理专题报告,如存在偏差或遗漏,签署监理通知单并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3.协助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消除设计文档在进入工程实施前可预见的缺陷,监督控制设计变更,对设计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工程备忘录。
4.对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有关技术方案、软件源代码及有关技术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定保护措施;根据建设单位方案,确定对工程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控制的措施及方法;根据承建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确定阶段性进度监督、控制的措施及方法。
5.依据具体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及监理现场负责人提出监理具体要求,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四)  实施阶段监理服务—监理对象
具体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软件开发
①需求分析阶段
承建单位出具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等文档。
②概要及详细设计阶段
承建单位出具的包括软件设计说明、软件接口设计说明、数据库设计说明等软件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和承建单位系统研制方案、建设单位建设实施方案、双方合同的符合性,设计偏离情况、网信体系遵循和融入度设计落实情况,以及标准化工作、自主可控设计贯彻情况。
③软件编码阶段
承建单位过程文档、软件源码、仿真模型、配置文件、数据库及产品基线管理情况。
承建单位各计划落实情况、软件研制工作质量、单元至配置项测试工作开展情况、编码人员变更情况。
④软件配置项测试阶段
承建单位出具的软件配置项测试说明及记录、软件配置项测试报告等工程文档。
配置项测试过程,技术指标测试情况。
⑤软件出所测试阶段
承建单位出具的软件出所测试说明及记录、软件出所测评报告、回归测试记录、问题报告单等工程文档。
出所测试过程及技术指标测试情况。
⑥系统集成阶段
承建单位出具的系统集成测试说明及记录、系统集成测试报告,回归测试记录、问题报告单等工程文档。
系统集成测试过程及技术指标测试情况。
⑦第三方评测阶段
第三方评测单位出具的软件测试说明及记录、软件测试报告、回归测试记录、问题报告单等工程文档。
第三方测试过程及技术指标第三方测试情况。
⑧系统部署阶段
承建单位系统部署计划等工程文档,系统部署过程。
2.硬件系统集成开发
①系统集成设计
承建单位出具的系统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架构、标准符合性、网信体系设计、自主可控设计、体系融入设计(硬件系统支持方面)、功能性能符合性等方面。
②设备出所测试阶段
承建单位出具的设备出所测试大纲、出所测试说明及记录、设备出所测试报告,以及相关问题报告单、问题更改报告、回归测试记录。
③设备到货及现场安装调试阶段
承建单位出具的设备清单、现场测试报告、系统安装调试方案(包含系统拓扑图、系统连接图、设备安装图、布线施工图)、系统安装调试报告、系统安装调试细则、基础软硬件平台产品合格证等。
3.项目技术质量与安全
承建单位系统研制方案的合理性,项目技术路线、实现路径、实施方案、系统软硬件集成方式等。
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及其落实情况。
安全方案与质量事故的组织、协调、处理。
4.建设进度
项目整体开发进度和项目里程碑节点开发进度。
5.投资控制
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报告和付款申请、合同款项变更、合同索赔沟通处理。
6.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控制机制、流程、变更跟踪和验证;工程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偏差。
7.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
8.合同管理
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工期的延误情况、合同建设内容变更和补充协议。
9.文档资料
项目文档和档案管理。
10.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维护。
11.内外部协调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方三方代表沟通协调。
(五)  实施阶段监理服务—监理主要工作
具体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控制方面
①对项目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a)需求分析阶段
督促承建单位进行阶段性成果物提交,对文档进行整理把关并出具监理意见,参与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各项评审会议,对评审过程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三方签认,作为后续开展工作的依据,督促承建单位按评审意见整改。
审核项目各子系统承建单位是否存在技术服务采购情况,如有,则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方实施资格检查,并形成监理审查记录。
b)设计阶段
督促承建单位进行阶段性成果物提交,对本项目各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的设计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文档进行把关,出具监理评审意见,督促承建单位按评审意见整改。
审核详细及概要设计方案与建设实施方案、任务书、合同的符合性,对设计偏离情况进行分析,如存在较大偏差,出具监理通知单,督促承建单位整改。
c)软件编码阶段
按照软件开发计划对承建单位软件开发的各阶段进行把关,把控软件开发进度,督促阶段性成果物提交;
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软件研制情况、配置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标准化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软件工程化工作开展情况等,并在监理月报中进行汇报。
监督承建单位开展单元测试、部件测试、集成测试工作(单元至配置项),督促及时形成工程化文档,对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进行审查,出具监理评审意见,督促承建单位按评审意见整改。
监督承建单位编码人员变更情况,在周报中进行项目开发人员隶属关系分析,在月报中对本月参与软件开发及测试的人力资源、工作进度进行分析。
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记录进行审核,对软件代码实现进行质量控制,及时协调解决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承建方完善软件系统。
审核项目各子系统承建单位是否存在技术服务采购情况,如有,则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方实施资格检查,并形成监理审查记录。
d)配置项测试阶段
对配置项测试过程进行监理督导,对性能指标与关键功能指标以旁站形式(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并签字确认,下同)参与测试,督促承建单位按进度计划提交配置项测试文档,对相关文档质量进行把关并出具监理意见。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配置项测试工作的评审,对评审过程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三方签认,对评审意见修改情况进行跟踪,形成问题汇总清单、问题跟踪记录。
e)出所测试阶段
对出所测试过程进行监理督导,对合同中明确的所有功能、性能指标以旁站形式参与测试,督促承建单位按进度计划提交出所测试阶段文档,对相关文档质量进行把关并出具监理意见。
协助承建单位组织出所测试工作的评审,对评审过程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三方签认,对评审意见修改情况进行跟踪,形成问题汇总清单、问题跟踪记录。
f)系统集成阶段
对集成测试过程进行监理督导,全程以旁站形式参与测试,对性能指标、关键功能指标测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督促承建单位按进度计划提交阶段测试文档,对文档进行整理和把关并出具意见。
协助承建单位组织测试工作的评审,对评审过程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三方签认,对评审意见修改情况进行跟踪,形成问题汇总清单、问题跟踪记录。
g)第三方评测阶段
对第三方评测机构测试过程进行监理督导,参与性能指标与关键功能指标测试,督促第三方评测单位汇报工作进度、提交工作成果,追踪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协助承建单位组织测试工作的评审,对评审过程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三方签认,对评审意见修改情况进行跟踪,形成问题汇总清单、问题跟踪记录。
h)系统部署阶段
对承建单位系统部署过程进行监理督导,督促承建单位提交系统部署计划、审查软件产品是否具有系统集成实施的环境,督促承建单位按计划开展部署工作并提交成果物,按照招投标文件、承建合同、需求规格说明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已部署系统并提出监理意见。
督促承建单位解决系统部署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形成系统问题跟踪记录,对就绪可用软件产品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
②对项目基础软、硬件平台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实施)计划、施工方案、实施(管理)方案,出具监理审核意见。
对实施方案中基础软、硬件平台系统集成部分的审核和确认;对采购的软硬件及材料、构配件产品质量进行到货验收和功能测试;对系统软件、中间件等基础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对基础软、硬件平台的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对合同中约定的软硬件及材料、构配件产品,组织进行现场开箱查验,重点核查硬件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数量等信息,包括产品外包装、唯一性标识等,以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查阅软件产品的原厂授权,确认授权用户数量、时限、服务标准,并对核查结果进行记录,符合合同要求后,形成设备/材料到货核查记录三方共同签认;因存疑不予签认时,形成监理通知单,明确承建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使用,并将此情况向建设单位汇报。
对设备上架安装、成品软件安装部署等阶段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装、配置、调试等工作结果,形成各类安装/部署质量检查记录,如发现质量问题,签发项目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
对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布线部分,组织审查施工图纸的完整性、施工工序与工艺,对重要工序(如隐蔽工程)进行旁站检查,要求线缆区域边界分明,标识完整、清晰,便于维护与管理,督促承建单位自测,符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质量要求后,签署施工质量确认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否则,签发项目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
监督承建方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节点目标完成开发工作,汇总收集项目开发工作计划、用户手册、软件代码、内部测试报告等文档必要时组织对承建方提交的总体设计报告、数据标准化设计报告、数据库设计报告等进行审查,并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③对项目技术质量进行监理审核
对项目技术路线和实现路径进行跟踪,对系统软硬件集成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对项目建设的重难点问题、关键技术,以及开发设计的整体性、实用性、高效性、先进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进行审核确认。
组织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质量管理计划,审核通过后签认实施方案报审表、质量管理计划报审表;审核未通过时,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阐述监理意见并责令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④对项目全过程实施进行安全与质量控制
负责承建单位安全方案的审核和确认,对相关系统的安装、调试、配置过程进行旁站监督,针对项目特点,有重点的进行质量监理,采取旁站、抽查等检查手段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组织、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整理分析形成质量事故处置意见。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项目停工令,监督、复核承建单位整改,问题归零后签批项目复工令。
2.进度控制方面
①对项目整体开发进度的控制
组织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通过后签署开工令;未予通过时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阐述监理意见并责令整改。
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进度安排(分解到周或月)审核确认,审核承建单位实施计划的合理性,通过后签署实施计划监理审批单未予通过时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阐述监理意见并责令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定期以监理周报、月报形式量化汇报项目实际的执行情况。
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方案的约定,每周或每月检查、记录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审核承建单位的项目周报、月报、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差,如存在较大偏差,形成进度督促通知单,要求承建单位提出改进和纠偏措施,并将结果通报建设单位。如产生实质性进度延误或进度风险时,会同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对延误的原因、延期时限、保障措施进行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共同签订会议纪要,否则,按合同中约定延期罚则进行通报,并签发项目延误处罚通知单。
根据实施进度,预测、判断项目执行的进度风险,并出具监理建议,协助进行具体项目辅助配套工作的管理。
②对项目里程碑节点开发进度的控制
根据项目阶段性里程碑,对项目阶段性进展、里程碑节点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实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当工期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发布进度督促通知单;当工期严重偏离计划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对策建议,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在确保项目总体进度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及时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按照项目阶段性里程碑进行阶段验收,根据项目总计划,按照合同检查验收条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
3.投资控制方面
按照项目合同、需求和设计方案进行投资控制,确保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对可能存在的投资变化进行预警,出具监理通知单或监理意见单。
审核合同或备忘录中关于项目合同款项支付的条件,依据承建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项目款支付建议,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确保支付进度与项目质量、进度及合同约定相匹配。
对于合同款项变更、合同索赔进行造价评估。
4.变更控制方面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在工程中遇到的技术架构、技术指标、集成方法、进度、成本等方面的变更管理工作。
规范变更流程,加强变更控制,建立项目变更控制机制,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项目变更后,监理单位收集相关数据或信息,参考设计文件、承建合同及其他资料,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实施进度、交付成果等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对项目目标、增减资金、效益、质量和进度的影响,提出变更监理意见报建设单位,对项目变更过程及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署项目变更单,确保变更过程规范、可追溯。
审查工程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原因与变化发展趋势,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因变更带来的偏差,实现目标成本。
任何变更都应由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工程变更单中予以签认。
根据变更文件,督促、落实变更内容和实施质量,对所有变更进行跟踪和验证,确保变更按要求完成,及时记录合同变更情况。
5.风险管理方面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潜在的主体破产、失信、失责、违约、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形成法律风险规避建议;对已发生的法律事件或问题进行事中控制,形成法律风险处置建议。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对已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控制,召集相关人员制定解决方案,并检查督导落实。
6.合同管理方面
协助审核项目合同,出具意见,跟踪、监督合同执行情况,以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专题报告,以及监理周报、月报等多种形式向建设单位进行汇报。
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评估影响、出具意见,并协助完成相关确认工作。
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评估影响、出具意见,并协助完成相关确认工作。
及时协调合同纠纷,公正地调查分析,提出监理意见。
对项目变更控制,明确界定项目变更的目标,防止变更范围的扩大化,加强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的评估;督促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对项目变更结果签署补充协议,并对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进行评审,必要时出具合同补充协议评审监理意见。
7.文档资料管理方面
批准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文档管理计划,并根据计划及时敦促承建单位提交文档;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项目文档,审核确认内容、整理分类建档。
执行的资料管理标准为:“DA/T28-201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负责对于工程过程产生的原始文档/文件进行收集,并定期整理,管理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做好工程监理日记及项目大事记,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存档,做好所监理项目例会、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工作。
编写项目监理周报及月报,依据项目需求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监理阶段性项目总结。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编写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提供档案的编制、整理和归档要求,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制定各类实施过程的表单模板,从结构框架、文书格式、主要内容、语言规范等进行统一明确,指导承建单位做好技术文件的编写规范、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制定项目实施工作审批流程,规范开工审核、方案报审、质量监督、进度通报、事故处理、资金审批、变更评审、项目验收等项目文件流转、批复流程,审核项目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合同协议等,对不规范文件提出监理整改意见,提高文档的规范性、完备性及正确性。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对管理范围内档案的接收、归档、保存、借阅、移交等工作进行记录,并形成项目档案文件签收记录。
8.资产管理方面
依据项目合同,收集、整理、归类各项目主要资产,记录包括硬件设备、配件及原材料的品牌、数量、型号或规格,以及软件产品的版本、授权时限,进行核对和记录,形成设备/材料到货核查记录。
建立资产档案清单,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录入资产信息,协助建设单位梳理清查固定资产、进行子项的项目结算。
9.安全管理方面
审核承建单位进场人员资格,跟踪、记录进场人员变化,定期向建设单位做书面报告。
督促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安全保密协议,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同意,承建单位的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人员禁止无关人员介入和知悉该项目事项,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严禁探询本项目及以外的其他涉密信息,如有发生,及时汇报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进行通报,涉及刑事犯罪的,形成监理专题报告。
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各项安全保密规定,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安全保密制度是否有效和实际执行情况,监督项目技防措施的采用等,针对网络、应用系统等不同的工作类型有重点的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保密规定的事项,形成监理通知单,及时纠正或进行查处,不得拖延。
监督、检查承建单位现场的实施安全,包括设备拆卸安装、现场取水取电、物料堆放、消防措施、疫情防控等,形成监理现场巡查记录,要求现场实施人员等要做到规范、专业、有序。
检查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策略实施情况,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监理方必须对工程技术文件以及由采购人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项目的任何内容。
10.知识产权管理
建立知识产权交接流程,维护建设单位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处理相关涉项目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等,必要时,出具知识产权归属监理意见。
对合同中未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形成知识产权归属备忘录,明确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11.内外部协调方面
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组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例会、专题讨论会,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统一管理。
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明显偏差、重大问题或多方意见分歧时,召开专题监理协调会议,提出解决方案意见,形成监理会议纪要。
组织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召开监理例会、工作协调会、专题会议、专家论证会、问题通报会、项目总结会、项目竣工验收会等,并形成项目会议纪要。
定期以周报/月报形式向建设单位量化汇报项目实际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质量、项目进度、项目变更、合同执行、项目组人力资源等情况,并监督承建单位落地执行。
(六)  验收阶段监理服务—监理对象
具体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全系统集成测试及试运行阶段质量
承建单位及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全系统集成测试大纲、全系统测试细则、全系统测试报告、全系统联调联试报告、试运行报告,以及相关测试记录、问题归零报告等文档。
全系统集成测试过程,合同中明确的技术指标测试情况。
2.验收及移交阶段质量
承建单位出具的场所及配套设施、硬件产品、软件源代码、软件产品、软件文档、模型、数据库、数据产品,以及全系统集成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子系统研制总结报告、质量保证工作总结、标准化工作总结、配置状态报告、用户手册、财务报告等文档。
3.项目进度
全系统集成测试进度、初验及试运行进度,项目进度管理。
4.投资控制
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报告和付款申请、承建单位结算报告、项目验收前的工程量统计、项目审计和决算。
5.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控制机制、流程、变更跟踪和验证;工程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偏差。
6.合同管理
项目变更实际执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差异。
7.文档资料
项目文档和档案管理。
8.项目资产
项目资产登记、管理、清查、交接。
9.安全管理
安全保密制度实际执行情况、数据和资料知悉范围监督、现场安全巡查情况。
10.内外部协调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代表沟通协调工作。
(七)  验收阶段监理主要工作
具体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控制方面
①全系统集成测试阶段
对全系统测试的测试细则等文档进行审查,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测试工作的评审。
对于工程中的关键性技术指标,监理机构应采用旁站方式参与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指标验证情况,并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整改要求和整改后的验收方式,并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建单位。
作为联合测试组成员对全系统测试过程进行旁站,对测试报告、安全测评报告进行记录和确认,对承建方的开发质量记录进行审核,并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整改要求和整改后的验收方式,并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建单位。
②试运行阶段
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试运行方案,明确试运行时间、运行保障人员、运行检查内容、应急保障机制,并出具试运行方案监理意见,监督承建单位记录试运行过程。
参与全系统联调联试及试运行,记录、追踪问题,形成联调联试工作监理意见、试运行监理意见,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跟踪,形成问题跟踪记录单,如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事故,协助三方延迟试运行时间,并保留相应记录。
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中的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估,形成项目培训考核记录。
督促承建单位及时开展验收软硬件资产梳理工作,协助拟制项目移交清单,包括:硬件设备(含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软件源代码、镜像、软件产品、配置、数据库,以及各阶段工程文档。
③验收及移交阶段
参与软件源代码、产品、配置、应用系统及文档的验收和移交,协助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开展验收准备阶段各项目指标符合性检查。
参与组织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验收和移交,包括安装、加电、测试等,配合进行硬件设备核查、清点、固定资产确认等。
在初验阶段,依据招投标文件、承建合同及行业标准,监督、核查项目中承建单位对关键性技术指标的自测过程和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的功能、性能、兼容性、应用安全等,以及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计算机机房、信息通信、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电视会议、大屏显示、系统集成等项目检测。对测试或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统计记录,签发项目整改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整改,并约定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测,通过后出具项目监理核查记录。
依据招投标文件、承建合同,审核初验的必备条件,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验收计划及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各方责任、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式和验收结果等内容,审核后签署监理意见。验收计划及方案无问题时,监理单位签认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初验申请,并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否则,监理单位签发项目整改监理通知单,责令承建单位整改,并监督整改过程。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初验会议,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起对初验结果进行确认,共同签署项目初验报告,对初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统计与评估,签发项目整改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整改,并约定完成时限。必要时,组织重新验收。
依据承建合同审查项目终验条件,无质量问题后,出具监理验收意见。具备终验条件后,签署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终验申请,并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否则,由监理单位发项目整改监理通知单,责令承建单位整改,完成整改后承建单位重新报审。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终验会议,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起对终验结果进行确认,与承建单位共同签署项目终验申请。
全程参与承建单位、建设单位移交工作,三方共同签署移交记录。
依据已有验收材料,核实项目各子系统承建单位是否存在技术服务采购情况,如有,则开展技术服务采购过程合规性检查,并形成监理审查记录。
配合建设单位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验收,协助进行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2.进度控制方面
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初验、试运行、培训、终验等工作计划,按合同约定审核试运行、培训的周期,对验收阶段进度安排提出进度计划监理意见。
对全系统集成测试及验收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审核承建单位初验、终验和项目整改计划的可行性,以监理建议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如在验收阶段发生责任事故、系统故障等重大问题,导致重新计算试运行时间或因整改、修复等延迟验收的情况,及时会同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对延误的原因、延期时限、保障措施进行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共同签署项目延期申请,如因承建单位单方造成工期延期,按合同中约定的延期罚则进行处置,并签发项目延误处罚通知单。
3.投资控制方面
依据承建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初验、终验)付款申请,根据承建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签发工程款支付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确保支付条件与合同约定相匹配。
审核承建方结算报告,协助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
4.变更控制方面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在工程中遇到的技术架构、技术指标、集成方法、进度、成本等方面的变更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测试验收阶段提出项目变更后,对变更必要性、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对项目进度、质量、增减资金、效益的影响,提出变更监理意见。对项目变更过程及结果形成工程变更单,确保变更过程规范、可追溯,根据变更文件,督促、落实变更内容和实施质量。
5.合同管理方面
验收前,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项目变更,核查其实际执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差异,如建设内容、资金调整、款项支付等,汇总后形成监理专题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督促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其它补充协议。
6.文档资料管理方面
按照文档管理要求,编制、签署和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档,如初验报审、初验报告、试运行报告、试运行记录、终验报审和终验报告等,对不规范文件,形成项目档案整改监理通知单,督促承建单位进行整改,通过后重新提交审核。
整理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实施、验收等阶段的全部技术文档、管理、审批文档,并进行编码,形成项目监理竣工档案,移交至建设单位归档部门。
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整理具体项目验收所需文档,按照总体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归档成册、移交存档。
7.资产管理方面
统计设备/材料到货核查记录,建立完善资产档案清单、系统台账清单,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录入资产信息。
协助完成资产清查、登记、交接。
8.安全管理方面
监督、检查已投入设备、系统的运行安全,包括设备/系统运行、消防措施、人员保障等,形成监理现场巡查记录,要求现场技术人员等要做到规范、专业、有序。
9.内外协调方面
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组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例会、专题讨论会,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统一管理。
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在验收计划、验收目标、验收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形成验收准备工作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项目终验后,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完成项目移交工作,共同签署项目移交记录。
(八)  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及审计阶段监理服务内容
具体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审核承建单位的财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财务类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要求,督促承建单位补充证明材料。
(九)  监理工作要求
1.监理大纲编制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明确监理单位所提供的监理及相关服务目标和定位,确定具体的工作范围、服务特点、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服务保障和服务承诺。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后,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书面批准。
2.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具体监理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送建设单位签认后生效。
3.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包括项目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和监理方法及措施等内容。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十)  监理服务准则
遵照国家及建设单位相关标准,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具体应做到:
1)执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不得与承担项目的承建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所处地位通过承建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益处。
3)不得泄露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坚持第三方立场,独立、公平、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6)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十一)        监理服务成果性文件
具体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监理工作类:监理大纲、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周报、月报、会议纪要、表单模板、项目监理核查记录、项目监理竣工档案。
2) 质量控制类:安装/部署质量检查记录、监理现场巡查记录、监理专题报告、合同初验工作监理意见、监理验收意见、计划方案监理意见、各阶段软件工程文档监理意见、联调联试工作监理意见、设备/材料到货核查记录、就绪可用软件产品到验记录、软件工程项目移交清单、设计与集成方案评审监理意见、施工质量确认单、试运行方案监理意见、试运行监理意见、问题跟踪记录单、问题汇总清单、项目整改监理通知单、项目质量整改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质量管理计划报审表、质量事故处置意见、项目培训考核记录、项目实施工作审批流程、工程备忘录、测试验收方案监理意见。
3) 进度控制类:复工申请、项目延误处罚通知单、开工令、进度督促通知单、进度计划监理意见。
4) 变更控制类:项目变更控制机制、工程变更单、变更监理意见。
5) 投资控制类:项目款支付建议、工程量确认单。
6) 合同管理类:合同补充协议评审监理意见、合同评审监理意见。
7) 文档资料类: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项目档案文件签收记录、项目档案整改监理通知单。
8) 风险控制类:潜在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法律风险处置建议、法律风险规避建议。
9) 资产管理类:系统台账清单、资产档案清单。
10) 知识产权类:知识产权归属备忘录、知识产权交接流程。
(十二)        团队要求和驻场要求
1.团队要求
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监理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本工程监理阶段全职投入的监理工程师(驻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名;项目集中实施阶段,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和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投入人员不少于6名。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及工作职责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8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并担任过类似规模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总体指挥、部署,需实时把握工程的整体进度和重要节点,参加工程建设期间的重要会议并给出实质性的建议和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中级以上(含)工程师资格、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且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并承担过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部分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驻场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具有工程监理经验,并承担过信息系统项目监理工作岗位;全程驻场提供监理服务,负责项目各方的工作协调、督办等具体监理工作。
4)上述人员均应为监理单位正式职工,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以上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相关证书、工作简历;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2.驻场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在采购方指定的场所办公,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办公设备及耗材。
四、          新建及改造部分监理服务要求
(一)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涉及气象设备购置安装、配套用房装修改造工程和新建人影作业阵地配套用房。包括:五大业务系统,一个气象大数据智能管理平台,四类数据采集系统、IT基础资源、人影阵地等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其中:
1、五大业务系统
开展高精数值预报支撑系统(睿图)、精准天气预报预警系统(数字气象台)、精细化多端气象服务平台(智慧气象服务管家)、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指挥综合平台、人影智能化融合指挥作业平台等核心业务系统建设。
2、气象大数据智能管理平台
实现新增的多源气象及其他行业数据获取存储、融合分析、可视化操作和共享服务,为上层的气象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标准化数据支撑,为首都各界提供精准高效个性化气象数据服。
3、数据采集层建设
开展首都区域精细化特种气象感知能力建设:升级多维度立体综合探测系统,新建重大活动靶向性观测系统、开展云降水微物理探测、加强探测设备保障、搭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考核实景模拟装置。进一步为上层气象业务提供数据支撑。
4、IT基础资源
为五大业务系统和气象大数据智能管理平台提供计算和存储资源及物理部署环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睿图高性能计算系统扩容及升级,基础资源池扩容及升级建设,对东区机房改造和综合布线改造,西区数据中心机房扩充以及平谷试验基地机房建设。
5、基础设施
人影指挥中心改造、人影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人影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人影特种装备、人影试验室环境改造以及人影地面作业阵地建设。
6、安全管理
为上述五大业务系统、气象大数据智能管理平台及基础资源提供有效的安全及智能化基础资源管理环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数据安全保护系统、建设基层网络安全防护及安全动态展示系统以及建设信息基础资源管理系统。
(二)  监理工作要求
本次监理工作范围容包括气象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相关气象设备采购安装、和配套土建工程建设(含装修改造和新建房屋)三部分建设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对上述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三项控制、二项管理和一项协调。即:质量控制、阶段性及进度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工程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组织协调等。
1.监理机构及工作条件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合同时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方可解散。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监理责任。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以上(含)资质证书、通信工程监理甲级及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或通信工程专业)。
监理人员构成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组成人员。监理人员应各尽其责,监理单位应保证其机构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的稳定,如需调整,应经业主同意,调整后应予以书面通知。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和工具,应妥善使用业主所提供的设施。
监理机构应遵守相应的监理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监理文件制度、监理记录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保证监理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
2.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规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编制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项目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
3.监理工作范围
本次招标的监理范围包括: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项目监督与管理。监理单位遵循科学、公正、遵纪、守法、诚信、守约的职业道德,凭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有重点的、全面的、精线条的监理。
监理单位不仅仅要对建设项目服务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理,而且要全过程、全方位地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如下表所示:
  任务
时间段
项目质量控制
阶段性及进度控制
投资成本控制
工程安全管理
合同
管理
建设组织协调
准备






实施






测试






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范,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可靠性、高效性、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评估。
4.监理工作要求
(一)服务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工程开工准备阶段
(1)为项目前期立项、设备与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等工作提供监理服务;
(2)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审核设备供货单位的供货与安装进度计划、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
(4)审核设备供货与安装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5)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
2.工程实施阶段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理会议,并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措施实现如下管理:
(1)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
(2)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组织监督承包商,按合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形成质量的诸因素进行检测、核验,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的监督管理过程);
(3)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造价)控制(包括: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核、工程暂估价认价审核等);
(4)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
(5)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6)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
(7)负责项目的全面地组织协调。
3.工程验收及结算阶段
(1)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预验收;
(2)预验收合格后负责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3)装修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需住建委质量安全监督并办理消防和五方验收,负责相关组织配合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问题整改,协助委托人完成住建委各项验收工作。
(4)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初步审核,包括:现场工程结算所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核,现场实际工程量的审核,结算申报的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审核,暂估价及暂列金等最终价格费用审核等)。
4.其他监理工作
(1)配合委托方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工艺上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质量、进度和安全上实现对立统一,完成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目标。
(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内容
A.制订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B.工程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有专门机构(每专业不少于1人,且是熟悉本工程的人员)可随时到场人员,以便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当工程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影响使用的质量缺陷,或委托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监理人应进行现场查验。质保期内,监理单位需持续跟踪反馈项目验收后的使用效益,响应建设单位审计需求,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复核及证明材料准备。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响应,平时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支持。
C.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批。
D.监理工作结束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1)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述:包括监理内容名称及合同情况简介。
项目大事记。
实施进度与主要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监理会议纪要、往来信函。
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文件资料审查、发放、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施工单位情况:包括人员的投入情况,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设备供货及安装情况。
2)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各类监理审核意见。
监理建议。
工程进度分析报告。
3)日常监理文件
监理周报及软件开发、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大事记。
监理会议纪要文件。
6.监理质量要求
监理单位应该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对监理工程采取必要和完善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可靠性、高效性,不断提供用户满意度。
监理单位必须定时(每周)向项目业主单位通报项目过程情况及项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三)  监理服务准则
遵照国家规定,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招标人与实施单位的合法权益。
1.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不收受实施单位的任何馈赠;
3.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6.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7.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实施单位完成所担负的建设任务。
(四)  监理的责任
1.监理单位有责任为招标人提供项目顾问咨询意见,有义务帮助实施单位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招标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3.如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监督实施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如实施单位人员工作不力,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
4.如果实施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单位应协助招标人追究有关实施单位的责任;
5.监理单位使用招标人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招标人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剩余物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招标人。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监理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                           
监理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2、监理项目投资:                  
3、监理阶段:项目建设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补充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监理大纲;
8、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委托人执叁份,监理人执叁份。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时间:
 
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周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自己投保,监理人可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始工作。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系统设备及建筑材料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项目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同专用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一部分:总则》(GB/T 19668.1-2014);
2、项目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3、项目单位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4、有关国家和行业的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 当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
2、 当监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委托人要求更换,屡次未果,影响工程进展时。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建设文件及附件
1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保密
2
设计文件
1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保密
3
有关技术资料
1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保密
4
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保密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3 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5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监理人为实施本合同监理任务配置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检验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照相摄相设备、测量仪器、检测度验仪器等的运行使用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委托人不再单独补偿。
委托人提供办公桌椅及网络环境。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本项目在深化设计、实施、验收、审计等阶段提供对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及建设清单、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的监理,包含且不限于设备供货与安装,施工图及变更设计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修复阶段的全过程工程监理服务,以及协助对主要材料及设备询价咨询以及相关造价的初步审查工作。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可靠性、高效性、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评估;以相关软件成熟度模型为依据开展软件工程过程以及软件研制产品监理服务;对信息安全、施工管理安全、知识产权、风险、合同、信息及档案进行系统管理,完成阶段性技术成果和验收成果的审核。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工程监理,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包括施工前期准备、安装工程、设备供货与安装等项目实施阶段至保修阶段的本项目所有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安全、合同、信息进行管理;(2)对工程建设相关方进行协调;(3)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对用于本工程的成品、半成品、设备、建材等的质量、数量、品牌、型号等的监控工作;(5)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的工程技术标准,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6)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7)验收分部分项工程;(8)审签月度完成报表;(9)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10)配合完成竣工结算、所有审计相关工作;(11)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内容
A.制订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B.工程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有专门机构(每专业不少于1人,且是熟悉本工程的人员)可随时到场人员,以便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当工程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影响使用的质量缺陷,或委托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监理人应进行现场查验。质保期内,监理单位需持续跟踪反馈项目验收后的使用效益,响应建设单位审计需求,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复核及证明材料准备。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响应,平时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支持。
C.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批。
D.监理工作结束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1)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且监理规划评审通过后,提交服务费申请、发票等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30%合同款;(2)项目监理内容的各部分均通过初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3)项目完成终验并通过市发改委及市财政部门竣工决算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评审金额的100%;(4)如因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时间拖延,致使委托人不能及时支付监理人合同价款时,委托人可以延迟相应合同价款的支付,该延期支付不能视为委托人违约;如委托人已支付金额超出结算金额的,监理人需无条件将超出金额的部分在委托人发出退款通知后14日内返还委托人。委托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关于本项目资金实际支付进度及金额,甲方还将结合北京市发改委对“首都精准天气预报服务和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工程”资金拨付时间及比例的具体安排。监理人接受上述付款情况并同时承诺,在政府投资资金未及时到位情况下保证不影响工程进度,并不追究由此造成的任何甲方责任。
二、支付方式为:支票或转账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 双方约定,如监理机构发生附加服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二、支付方式为: 支票或转账。
三、支付时间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时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存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合同价的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从委托人应付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
违约情形:
一、工程质量:在工程实施、完成的过程中,监理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
②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③监理人未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
④因监理人过失,本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⑤如未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监理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按每人每次人民币2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监理机构成员的,按每人每次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擅自减少监理机构成员的,按每人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且监理人必须在7日内将擅自撤换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调回本项目或取得委托人对于新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认可。
⑥若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人予以更换的,监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响应并更换,否则按每人每天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⑦监理人员不尽责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经委托人以正当理由书面提出要求监理人调整监理人员或整改通知累计达3次的;或监理人不予以配合调整不尽责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正常工作酬金3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⑧若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项目工作会,需向甲方以书面进行报送请假说明,未获得甲方允许不参加项目工作会的,按每次2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工期延误: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监理合同额的0.2‰,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最高不超过监理合同额的3%。
三、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任何缺陷的过程中,监理人应按照所有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以违约金5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监理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工;
③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监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⑤因监理人过失造成安全事故。
四、监理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计量支付报表、变更洽商费用、增补清单单价时,如出现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单价、数量、计算等低级错误,均视为监理人违约。违约金按照5000元/次计算,违约金在次月的监理费支付中予以扣减。
五、因监理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监理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由于监理人失职造成工程施工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返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正常工作酬金3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七、监理人员接受承包人任何方式的补贴、资助、贿赂、回扣或高消费活动,以及监理人主要人员有明显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正常工作酬金3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八、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将本监理工作转委托给任意第三方,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正常工作酬金3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九、监理人超越“合同”约定,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按正常工作酬金的 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十、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未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等,有擅自复印、扫描、传播等保存委托人资料行为,或者有侵害委托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情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正常工作酬金的20%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同时监理人应承担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项目单位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六条  补充条款  
 
一、按照保证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二、依据监理工作规范,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三、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须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四、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同时通知委托人,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监理人要参加施工方的质量交底会,确保质量交底明确、到位。
五、监理人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廉政、保密、安全保卫制度等有关规定,由于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泄密事件等,监理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委托人可根据情节轻重处追究相应责任。
六、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或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则监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由于监理人员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及相关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 监理人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监理人要参加施工方的安全交底会,确保安全交底明确、到位。
八、监理人要给予管理现场足够用的检测工具,以满足随时抽检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由于本项目施工场地狭小,可能造成施工方的某些加工、预制不在施工现场。届时监理人应派人到施工方的加工、预制现场进行质量检查、见证,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监理费报价中。
九、保修期的服务酬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单独计取。      
十、由于委托人为北京市财政预算单位,款项拨付需要履行北京市相关规定程序,监理人同意:委托人因财政资金拨付延迟从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十一、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与监理人有合法的、长期的劳动工资关系。监理人应保证每个区级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置1名监理工程师专门派驻项目现场。
十二、监理服务费(合同额)不因工期延长而调整。
十三、监理人应服从委托人聘请的项目管理和审计等相关第三方的管理,接受并配合委托人及聘请第三方定期组织的合同履约检查,并就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处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招标文件给出的格式文件中如有不适用的可不提供。 本招标文件中的“签章”、“签字”、“签署”指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签名章或人名章 (即印章)。 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面示例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一、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三)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五)          我方非分支机构投标、非联合体投标;
(六)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封面示例
 
 
 
 
 
 
 
 
 
 
一、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大写
小写
 
 
 

 
注:1. 如本项目有分包,应按包分别填写。
2. 此表中,“投标报价”金额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金额一致。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从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四舍五入。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    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说明
1
 
 
 
 
2
 
 
 
 
3

 
 
 
总价(元)
 

 
注:1.如本项目有分包,应按包分别填写。
2.表中“总价”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致。报价保留两位小数,从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四舍五入。
3.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说明:
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www.miit.gov.cn/jgsj/cws/zfcg/art/2020/art_641b052914d94d87a0110e802a8fa7c6.html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十五)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详见下图。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败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①,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败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①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页码)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投标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七、    招标文件第四章“二、评标标准”商务部分评分内容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
拟派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职务/资格
拟派岗位
备注
 
 
 
 
 
 
 
 
 
 
 
 
 
 
 
 
 
 
 
 
 
 
 
 
 
 
 
 
 
 
 
 
 
 
 
 
 
 
 
 

注:本表为参考格式,可根据需要调整。相关证明材料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的要求为准。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项目负责人资历一览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年龄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年限
 
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拟派职务
 
资格/资质
 
证书情况
 
 
 
证书编号
 
 
 
工作简历
 

注:本表为参考格式,可根据需要调整。相关证明材料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的要求为准。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注:
1.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投标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九、    招标文件第四章“二、评标标准”技术部分评分内容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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