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行政处罚公告〔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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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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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8326822D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2022年园区金鸡湖周边道路保洁综合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CH2022-Y-G-006-001)的情况说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园财罚决〔2023〕0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拾柒万叁仟壹佰元(¥47.31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8326822D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2022年园区金鸡湖周边道路保洁综合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CH2022-Y-G-006-001)的情况说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园财罚决〔2023〕0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拾柒万叁仟壹佰元(¥47.31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