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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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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2022-11-25
合同甲方: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85712.8
合同期限:1270
履约时间:2022/8/29 8:33:42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2. 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上城区(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东至JG1203-28地块和JG1202-29地块,南至太平门直街,西至三新路,北至凤起东路及JG1203-26地块绿化地块。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自筹,集体51%、国有49%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39967.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641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3549平方米,地上12-21层,地下3层。本项目主要包括地上建筑(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娱乐康体用房、配套用房等)、地下室(停车场、商业、配套用房)、绿化工程、配套工程等。
6. 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竣工验收、移交(含档案移交)、备案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以概算批复的中包含的):
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优深化、施工图设计(含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如: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消防工程、桩基工程、基坑围护、人防、公共部位及室内装修、外立面、泛光照明、建筑智能化、景观绿化、变配电、燃气、电梯、充电桩、海绵城市系统(包括雨水回收系统)、室外综合管网(含水、电、煤、通信等专项设计)、标识标牌等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内容、PC专项方案及结构设计、BIM设计、绿建三星设计、结构超限设计等,负责施工图审上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2)采购范围:涉及本项目所有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备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人防、电梯、消防、智能化、新风系统、公共部位及室内二次装修设备(包括空调、洁具、灯具等)等。
3)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及新风系统、消防电工程、公共部位及室内二次装修、室外工程(雨污水工程、区域景观、绿化及道路、区域道路、区域管网及照明、围墙、交通标志、人防标志、雕塑小品)、其他工程(含电梯工程、泛光照明、变配电工程(含开闭所及进线电缆沟)、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充电桩、燃气工程安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自来水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华数三网合一、信号覆盖工程、标识工程、公共自行车建设等)。
4)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第三方检验试验及测绘、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产权登记、档案管理、门牌和疫情防疫等。
5)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日。(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70 天,其中设计工期90日历天,以实际审批通过时间为准(设计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施工工期1090日历天 (施工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或开工报告载明的时间起计算);竣工备案: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争创“钱江杯”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捌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857128000 元)。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叁佰壹拾捌万元整 (¥ 13180000 元);适用税率: 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柒拾肆万陆仟零叁拾柒元柒角肆分 (¥ 746037.74 元);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捌亿零玖佰玖拾玖万捌仟元整 (¥ 809998000 元);适用税率: 9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陆仟陆佰捌拾捌万零伍佰陆拾捌元捌角 (¥66880568.8 元);
(3)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贰仟零叁拾贰万元整 (¥ 20320000 元)。
(5)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叁佰陆拾叁万元整 (¥ 13630000 元);适用税率: 9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壹拾贰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捌角肆分(¥1125412.84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俞水松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2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上城区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后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各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138F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邮政编码: 310016
法定代表人: 丁卫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0571-86051280
电子信箱: ccjsjt@ccjsjt.cn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营业部
账号: 33001616635056000391

承包人: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172X5
地址:杭州市玉古路168号
邮政编码: 310007
法定代表人:杨明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71-88988988
传真:0571-87995338
电子信箱: hangzhou@gad.com.cn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账号: 120202460990002636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询标纪要;(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7)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的红线范围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外为配合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
1.3.2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2)《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
(3)《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2号);
(6)《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7)《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41号文;
(8)《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9)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询标纪要(投标答疑)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合同附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通用条款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完成施工阶段本项目的BIM工作,其成果应满足发包人提出的相应要求。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项目所在地现场现状提供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招标核准备案时已提供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丁立俊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总负责,具有设计、施工、采购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按通用条款3.1条执行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丁立俊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师权限: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力 ;工程师权限: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材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都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书面同意”是指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并通过发包人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加盖发包人公章)后,该签证才有效,未经过上述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签证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承包人确认对发包人工程师的权限及自身签证的效力已知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过条款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过条款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过条款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过条款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承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以及计划生育手续,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出入口、占道、排污、环卫、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现场看管费、成品保护(含其它专业工程、原有房屋及设施)、偷盗损失(含住户原有财物损失)均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采购前60天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监理、发包人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10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地面及地面下的临时砼基础等,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修复完毕应得到绿化部门认可。如承包人交工15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协助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9)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
(10)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借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结算时不予调整。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影像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4套(其中二套原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2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等。设置临时施工通道,按照当地公安、市政、交通、治安、城管、环保、排污、环卫、绿化、卫生等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15 天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及桩基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7)承包人应做好包括开槽、补槽、补洞,门窗安装后边缝的修补,修补质量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1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或签证价格不符合自身主张)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发包人要求的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处理 20000 元/天的处罚。
4.1.1承包人对设计义务的要求:
4.1.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限额设计。
4.1.1.2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经发包人同意后,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
4.1.1.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1.1.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符合相关阶段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4.1.1.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4.1.1.6 其他:
4.1.2承包人对施工义务的要求:
4.1.2.1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4.1.2.2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4.1.2.3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4.1.2.4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4.1.2.5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1.2.6其他: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应按中标金额的2%(其中工期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其他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的金额以保证保险的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应按中标金额的2%(其中工期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其他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的金额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3)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金额及期限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应按中标金额的2%(其中工期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其他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的金额以融资担保保函的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4)其他方式: 。
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2%的履约担保。
关于履约保函的其他约定:
①履约保函至工程竣工备案完成、本工程交付使用前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占30%,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10%,其它10%。承包人因违约造成履约担保金额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履约担保金额,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工程款用以补足履约担保金额
②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提交部分履约担保金额的 0.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4日历天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并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当于履约担保两倍金额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③在担保期间,发生承包人违约情形,担保单位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支付要求后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需发包人提出证据证明其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提交相应的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按前款的约定予以处理。
④履约保函适用于本合同及其他因合同项下工程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合同总工期+90日历天。工期顺延,承包人应无条件对履约担保进行顺延,以确保履约担保在有效期内,并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⑥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如不及时支付导致欠薪的,视作违约,将在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关费用,同时由此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⑦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罚没全部履约担保,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⑧履约担保的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先行扣减,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清算,履约担保的扣减金额全部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若履约担保金小于本合同约定的总额度时,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补足,或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⑨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待竣工验收合格10天后按政府及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退还,由于履约担保的扣减金额将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故保函履约担保到期符合退还条件后退还,现金履约担保到期符合退还条件后无息退还。
⑩其他:
a. 履约保函中须明确的担保责任范围:
因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
b.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承包人违约情形的,承包人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获得赔偿。
c. 履约保函中另须明确:
在担保期间,发生承包人违约情形,担保单位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支付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需发包人提出证据证明其要求。
履约保函适用于本合同及其他因合同项下工程而签订的补充协议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俞水松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浙1332010201124238
联系电话: 13816048575
电子邮箱: 313809772@qq.com
通信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前须提供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且最迟须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提交相关证明或另行更换发包人满意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均不少于26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均未达到每月26天的,每人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每月累计缺岗达到3天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每月累计缺岗5天及以上的,发包人并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罚没全部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其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另行予以赔偿。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处罚5000元每人每次。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50%的,扣除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的15%。上述违约金在竣工办理结算时直接扣除。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无故缺席会议的,每次罚款2000元,施工负责人缺席每次罚款1000元,其余人员缺席每次罚款500元。承包方项目实际总承包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的名单一致,一经发现冒名顶替,罚款10000元/次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1、组建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用项目部成员,确定岗位人员职责;2、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履行相应的职责;3、在合同范围内,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4、批准发布项目管理程序;5、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准更换,特殊情况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20万元/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作出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不得拒绝和拖延,并按时完善相关人员更换程序,因人员变更程序滞后或漏缺对发包人造成审计影响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每延误一天处罚2000元)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同时扣罚全部承包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20万元/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并对相应人员的到位率作出承诺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职称、资质、资历、数量、管理经验和能力要求,且更换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准更换,特殊情况要求更换人员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5万元/人/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人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5万元/人/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确保100%到位(每月到位不得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工地),由监理进行每天日常考核,无故缺岗每次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1000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先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累计缺岗3天,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2万元,到岗情况以监理单位出具的考勤记录为准。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能参加例会,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及发包人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无故缺席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2000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者发包人认为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并罚没全部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另行补足赔偿,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4.4 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姓名: 黄慧 ;
设计负责人职务: 设计负责人 ;
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13588704198 ;
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330724198009180047
设计负责人职责:
(1)主持项目施工图设计以及各类专项设计,本项目须进行限额设计,在不超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情况下进行优化设计,设计负责人要对各专业进行协调沟通及造价把关,确保费用不超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要及时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把关。
(2)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现场的协调配合工作。
(3)主持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工作、确保出图时间、出图深度符合项目需求。
(4)落实专业的设计管理团队及团队负责人,明确各专业之间协调的负责人,加强各专业之间的核对,切实履行合同中的设计人员驻场要求,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
(5)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6)参加项目现场的各类会议。
其他:
设计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5天(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有权进行调整),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设计现场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现场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4天(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有权进行调整),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天的违约金。
4.4.5 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姓名: 俞水松 ;
施工负责人职务: 施工负责人 ;
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13816048575 ;
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30682197806082814 ;
施工负责人职责:
(1)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实地勘察,组织施工人员做好图纸会审,对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按施工图及技术规范要求,协助项目经理完成施工组织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2)负责做好施工前人员配备、技术保障、机械设备、现场临时设施等场内外准备及落实工作。根据图纸要求,负责编制各项材料、设备的采购计划。
(3)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督促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并配合项目经理做好强化安全意识,做到人员安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物料安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处理。
(4)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确保各项质量规范、工序及工艺切实可行,严格做好自检工作,并负责组织进行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分布分项验收。
(5)负责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下脚料的收集存放工作。对已完成的工程成品和半成品负责保护。
(6)参加项目现场的各类会议。
其他:
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6天(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有权进行调整),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6日(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有权进行调整),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因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原施工负责人不符合本岗人员条件要求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施工负责人的,继任施工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必须符合投标所报的人员条件要求,经书面报发包人审批核准,严禁采用挂职形式。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或者施工负责人因违反到岗、廉政、保密、安全、质量等义务失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发包人要求更换的,视同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3)施工负责人不得兼职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承包人应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上述人员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
承包人应将专业分包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得转包、非法分包,一经发现,以承包人违约处理,如发现擅自转包(非法分包),除立即取消转包(非法分包)人的转包资格外,还要对承包人处以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工程如确需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有关资料(如资质、业绩等) 。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作转包或非法分包: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转给他人承包的。
(4)施工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
(5)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
(6)承包人将自身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分包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
(7)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
(8)法律法规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的其它规定。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如因承包人逾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则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代承包人支付合理分包款项,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价款或明显低于成本价支付分包人价款导致分包人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单位讨薪闹事的,每发生一次3人及以下讨薪闹事的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次3人以上讨薪聚众闹事的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应付分包人的合理价款代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及联合体协议约定,将本工程的建安工程价款支付给施工方,设计费支付给设计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及周边情况,现场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和路径,周边地形,地貌,毗邻河道、学校,水文,交通,气象,风俗习惯,安全,环境,噪音,施工时的安全性,工程情况及特征,工程风险等可能影响施工安排和报价的一切情况,并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1、该项目周边环境及场地上原有及邻近建构筑物具体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踏勘,施工时现场实际场地地下障碍物清理、外运及回填、换填等费用一次性包干,地下管线保护及迁改(包含施工所用的临时水电)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土方开挖时的障碍物或其他管线等开挖、清理、外运、迁改等费用已包含在土方综合单价中,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调整,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承包人负责报审后实施;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或签证价格不符合自身主张)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发包人要求的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扣罚10000元/天工期履约保证金。其他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文件及文件审查申请后,发包人应及时对承包人文件及文件审查申请进行审查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短缺、遗漏、错误、疑问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否则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书面提出要求而发生的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等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由招标人确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不少于2周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做另行调。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前20日,免费向工程师提交式八套符合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 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竣工资料必须不少于壹套原件,陆套复印件及 壹套光盘。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1)发包范围内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2)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如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无论发包人和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于乙供材料的检查验收,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其他约定:
1)除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必须报送与封存的材料(设备)外,对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2)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设备)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承包人不得以材料(设备)品牌、价格(如价格签证等)确定的时间为理由,提出延期或要求索赔。
3)若承包人未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同时还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相关损失。如影响工期交付的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监理工程师发现立即清退出场,并处以5万元/批次违约金。若承包人在接到更换材料通知后7天内仍未更换合格材料到场,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下期工程款,直至合格材料到场为止。
4)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和材质的检测和复验。不合格的,其费用【包括材料(设备)更换】由承包人承担;合格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复检及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提交的各设备、各分项的维保时间不得低于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维保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采购前60天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合同规定,通过质量保证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争创“钱江杯”。
(2)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深化设计任务;承包人在现场要配有深化设计的驻场人员,直至工程结束,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深化设计人员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内容深化,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且必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及其它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一步实施。由于图纸深化不到位,造成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同意由发包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4)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检验、试验、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并已包含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和签约工期中。
(5)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先进行维修,待界定责任主体后向相应责任主体追偿。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罚金1万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无论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对所提供的报告真实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参与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如有必要,可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参检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工程有关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有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包含审批手续、施工费用、维护保养及后续拆除恢复原状等)(如有)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相关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计取;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供的红线范围外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单独计取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具体道路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确定,在施工期间的维护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利用地下室顶板做为运输通道及材料堆放场地,必须提交设计院书面确认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才可以利用。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红线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其他与施工及施工验收有关的手续,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单独计取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现行规定发放民工工资,否则承包人将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日常检查发现民工工资发放不符合现行检查规定的,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民工工资发放不符合现行检查规定的,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因民工工资发放不符合规定被停工整改的,则按2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承担停工引起的一切损失。
农民工工资按单项工程分别支付,并遵照以下条款(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杭州市最新相关执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农民工工资落实情况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杭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等文件精神。
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代为支付民工工资。
7.6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金额: 16199960 元(大写:壹仟陆佰壹拾玖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 )
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1.5%的60%(即 9719976 元)。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①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②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JG59-99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3)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
a)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
b)施工场地进出口配置车辆冲洗设备,保证施工现场无扬尘、进出施工车辆不产生扬尘。
c)围护要求:工地围档应符合《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杭建工发〔2012〕389号)要求。围档广告设置应以公益广告为主,公益广告量应不少于沿街围挡面积的三分之一,体现杭州特色,保持整洁美观。
d)不应在彩钢板等轻质围挡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如确需架设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受力体系应当独立,并经设计计算。不得利用广告或宣传标牌体系代替围挡。
e)包人必须按市建委的通知要求,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凡涉及本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单独计取。承包人需加强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本工程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等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本市有关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解决。承包人因违反省市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其发生的工期延误、费用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f)开工前2周内,提供土方消纳处置的协议,并完成市容、环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备案,土方及淤泥外运时应承诺所用自卸车应为密封专用自卸车,并提供与镇及以上政府签订的淤泥倾倒协议。
g)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报价中必须考虑土方短驳费用。
h)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6人的文明施工班组24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i)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j)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的安全。
k)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时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参加,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施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防震、易燃易爆等特殊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
l)承包人必须列报详细的文明施工措施且附详图。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要求。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责令承包人整改并扣罚10000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3次及以上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根据实际发生的次数,扣罚20000元~30000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违约金及措施费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m)在施工过程中,对职能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并回复,因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扣罚1000元~10000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发包人确定的为准。如不按要求交纳,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n)本工程所有泥浆、土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必须运至规定地点。如发现随意丢弃、倾倒等现象,每倾倒一车处以1万元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外,对他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o)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边一定范围环境负有责任,如:施工中不得随意排放浑浊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各类垃圾、建筑材料等杂物;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等。
p)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和加工场所应采用混凝土等材料硬化,破损路面要及时修补。现场排水畅通,无明显积水。
q)裸露土方及散装材料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对于停止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土采取覆盖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r)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设备,建立洒水清扫降尘制度并严格执行。遇外架拆除、临时设施拆除、土方回填、清运垃圾以及市政道路施工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发生空气重污染预警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杭建文领办〔2014〕1号)的通知》,停止相应级别对应的施工作业并加强洒水。
s)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原则上所有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正常使用并与企业总部连接,与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监管平台联网。施工企业安全部门应每日不少于1次对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处置,同时做好台账记录。监理单位每日不少于1次对企业所承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总监,同时做好台账记录。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反馈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商和项目监督机构。
t)施工现场全面禁止现拌混凝土和现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格控制现场搅拌。
u)施工现场垃圾运输、存放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运输委托手续符合相关规定。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凌空抛掷,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v)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施工现场的活动房、临时围挡等临时设施一般应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如施工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政府督查违法建筑管理机构报告。w)鼓励企业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控制施工扬尘。对使用移动式降尘雾炮、喷淋设施并且场内扬尘控制长期保持较好的工程,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应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表彰,并予以信用加分、各类评优评奖优先推荐等激励。在企业申报和监管部门查验《施工现场环境整治专项检查(验收)表》时,上述措施可以作为“成效显著”措施予以加分。凡申报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项目,均应使用移动式降尘雾炮以及采取塔吊喷淋、外架喷淋、场地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
x )安全文明施工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筑工地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5〕206号)、关于做好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环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杭建工发〔2015〕279号)、《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杭建工发〔2012〕389号)、《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标准》等相关要求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延期或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接入,水电费用按表计量和支付,损耗按比例分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接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承担相应的费用。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配备24小时安保服务,安保人员数量根据现场实际进度情况及发包人要求足额配置。
7.10.1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0.2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开工前7天。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14天内需完成工地大门、政策标语、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当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如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1)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开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各项计划;(2)每季度头一个月的5号承包人应提供上季度的计划完成情况、下季度工作计划安排;(3)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连续两个月工期拖延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4)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可方可实施,若未经发包人签字认可擅自采购安装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以予以工期顺延的情形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签证后予以相应顺延。若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其放弃工期顺延权利。除合同约定情况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节假日、高温限电、停水停电、工程量增减、农忙等不确定因素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要求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关保证正常施工方案及承诺,提前做好民工轮休安排,要有针对性实质措施,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纠偏。调整编制被延误工期的赶工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分部工程进度进行工期处罚,并责令整改。
设计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桩基施工图图审,完成办理施工许可证。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合同签订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5份项目采购控制计划,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供采购详细计划,实施采购7天前,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凡因材料不合格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承包人应负全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不论采购还是在施工阶段,发包人、监理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承包人除负责无条件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外,还应按更换部分采购总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且合同工期不得顺延。
施工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一式七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3天内提交一式七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纠偏。调整编制被延误工期的赶工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分部工程进度进行工期处罚,并责令整改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8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8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后14天内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通过条款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增加条款: (1)主要节点工期延误,施工许可证延期按5万元/天支付违约金,其他按2万元/天支付违约金;(2)总工期延误在30日历天内的,按5万元/天支付违约金;总工期延误超过30日历天的,按10万元/天支付违约金;(3)总工期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则各节点工期违约金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返还。(4)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给予赔偿;因工期延误致使发包人增加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的支付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累计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的全部。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报送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行政审批报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涉及时间包含在签约工期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象部门或相关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为准,杭州地区一般有以下情形: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及以上的天气;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增加条款:(1)施工现场须配置足够数量及功力的柴油发电机,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电力部门对本工程供电线路的停电不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发包人不承担相关任何费用。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用水预防措施(即配置增压泵、设置蓄水池等),施工过程中因供水部门降压供水或停水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现场施工投入和管
理未能履行投标书等相关文件中的承诺,不履行总包职责或分包与总包管理不协调,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或未采取时,以承包人违约论处,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4)施工工期已包含项目现场内部的重大活动及各项检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扣罚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发包方按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定承包方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力采取措施完成的, 发包方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8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规范要求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包含竣工验收试验,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费用。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竣工验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不得作出“视为发包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认定。
(2)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监理和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则工程验收合格当天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则返工日期 将作为工期累计,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交付验收并获通过整体移交发包人之日为止,相应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
(3)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如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承包人已签收发包人通知书后10日内,承包人须无条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同时,承包人移交所有工程之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继续提交竣工验收时尚未提交的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不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按2万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6)因承包人逾期移交工程或因承包人原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延期办理等原因,导致发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并由此发生损失的,承包人赔偿损失。
(7)发包人向相关管理部门(业主)交付工程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留部分维修人员,
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交付手续,直至发包人认为可撤走之日止,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直至发包人认为可撤走之日止。
(8)承包人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和退场工作,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人员(除暂留现场的维保人员)、机具、材料必须全部退场,清理施工现场,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全部竣工资料。如拖延清场和移交竣工资料,按拖延工期处罚及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9)工程完工后,需对工程按本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所有的建筑垃圾等,计入措施费,不再另行计取。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清洁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承包人应在验收工程完工后10天内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全部建筑和生活垃圾,恢复场地原貌,并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清除,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安排人员看管,直至将项目整体移交给项目发包人为止。在项目未移交前的现场看管费,成品保护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1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工验收合格后20日历天内完成资料归档工作并提交发包人。一式8份。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承担以下相关责任:
(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 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 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 (或)
工程的,将承担以下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 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各项验收已具备接收条件的,发包人在7天内开具接收证书。若工程尚有扫尾工程未完成或存在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需要修复的,应当待扫尾工程完成并已将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问题修复完好通过复验,发包人方可开具接收证书。在正式移交及入住之前的保管费用以及偷盗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内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10日内且移交工程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明确要求暂留现场的维保人员、机具、材料除外),由此产生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有逾期的,则按逾期移交工程处理,逾期超过90日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承包人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15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15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件13.3.3 款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变更范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变更范围:
(1)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均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
(2)根据实际需要或发包人要求或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发出的招标范围之外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变更书面指令;
(3)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任,任何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错误、遗漏、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均不增加总造价、总工期;未按招标范围(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4)承包人对于招标时提供的设计方案的任何突破、标准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须事先书面报告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才实施,承包人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作为调整依据,否则产生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在招标文件发出日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双方协商处理。
(6)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工程量增减及工作内容的增减。因工程变更出现甩项,工程量减少而造成的预期利润减少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7)工程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严重不符,经勘察单位确认及专家论证,按实调整。
(8)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如: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9)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10)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单,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无条件执行,费用联系单的签证待跟踪审计单位对所有专业预算审核完成后进行。
(11)地下如有未含在招标方案内的重大管线迁改及保护, 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作为变更项。
2、变更价款确定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承包人根据招标时提供的方案设计优化、深化内容均需发包人同意。
(1)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因承包方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因变更联系单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
(2)施工图审(如有)之后,如发包人指示的工程变更(以发包人书面变更指示为准,其他指令均不予以认可)导致本项目发生变化的,按实调整。
(3)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为理由免除责任,任何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错误、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均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
3、变更价款约定方法:
(1)工程设计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次性包干;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计价模板采用招标模板,依据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组价,组价时定额含量按定额约定执行。其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信息价是指《杭州造价信息》(正刊)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执行的顺序:杭州市、杭州市无的按浙江省。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无价材料不下浮;机械费按定额机械费计取。费率按照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管理费、利润按中值计取,风险费率为零,规费、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安责险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文件执行。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优惠率得出变更价格,优惠率=(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含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含设备购置费))。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
(3)其他说明:
3.1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3.2承包人无价材料的确定需经发包人和跟踪审计确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及合同备查。
3.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3.4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但施工用水、用电的开户人是发包人,水务公司、电力局向开户人开具发票,若导致承包人拿不到发票,相应的损失承包人在投标时已予以综合考虑。
3.5变配电、燃气、自来水、三网合一由总包单位委托相应专业单位实施,分包单位委托前须经发包人认可同意后方可实施。
3.6电梯及地下室须达到通信及网络信号覆盖,且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通信及网络信号全覆盖。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1.1采用抽料补差法价格调整:按以下(2)方式;
(1)按固定可调价格要素数量及种类进行调整(详附表7);
(2)其他:所有正刊中有信息价的材料。信息价是指《杭州造价信息》(正刊)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执行的顺序:杭州市、杭州市无的按浙江省 。
13.8.1.2采用抽料补差法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执行;
(一)其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 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二)其中结算方式的约定:
1、人工费按以下( 1 )约定:
(1)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2)其他: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按以下( 3 )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二、其他: 。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2.1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法》的,双方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表6。
13.8.3关于是否采用其他价格调整的约定: /
双方约定价格调整按以下(3)方式
1、根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综合造价指数,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周期或施工工期算术平均计算,风险幅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承包人可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1%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2、采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或根据信息价计算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予以调整;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可调因子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权重(详附表8),其中,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为( / )、材料费的风险幅度为( / )、机械费的风险幅度为( / );
3、其他:
(1)钢筋、钢材、商品砼、商品砂浆、砌块、PC构件价格的调整:
工程开工报告发出之日至中间结构验收合格之日期间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的算术平均价与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的差额,并结合约定的风险幅度进行调差,差价仅计税金;信息价是指《杭州造价信息》(正刊)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执行的顺序:杭州市、杭州市无的按浙江省。
铝型材、铝板、电线电缆价格的调整:
中间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的算术平均价与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的差额,并结合约定的风险幅度进行调差,差价仅计税金;信息价是指《杭州造价信息》(正刊)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执行的顺序:杭州市、杭州市无的按浙江省。
其余材料和人工调差均按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中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执行。其中编制期按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3)涉及增值税政策变化、税率调整,所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实结算。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暂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捌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捌仟元(小写金额:857128000元)。
其中: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叁佰壹拾捌万元(小写金额13180000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人民币(大写):捌亿零玖佰玖拾玖万捌仟元(小写金额809998000元),
总承包其他费费用(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叁万元(小写金额:13630000元)
(2)本工程需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45天内,承包人应完成施工图工程量预算编制并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的预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控制依据。
(3)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1)设计费价款确定:按照中标价包干不调整(含BIM设计费)。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价款确定:按照中标价(需要中标单位上报各类明细)包干不调整。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含设备购置费)价款确定:按实结算。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1)承包人应依据招标时提供的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各项施工图完成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45天内,承包人应随同图纸报送施工图(如需图审,以图审图纸为准,如无需图审的根据发包方书面确认的版图纸实施)建安工程预算书,预算书编制口径:
应按照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现行相应专业定额、营改增规定(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编制,按照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口径,计价模板采用招标模板,组价时定额含量按定额约定执行。其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信息价是指《杭州造价信息》(正刊)及《浙江造价信息》,执行的顺序:杭州市、杭州市无的按浙江省。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无价材料不下浮;机械费按定额机械费计取。费率按照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管理费、利润按中值计取,风险费率为零,规费、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取。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优惠率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预算价,优惠率=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招标控制价。
2)预算编制时土方及淤泥、建筑垃圾等的运距按25公里计取,按杭渣土领[2020]1号计取“渣土消纳费”,场内、场外短驳等不再计算。
3)安责险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文件执行。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结算方式:
1)结算时,按照竣工图和预算编制口径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结算,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由预算价、变更价款和人工材料补差组成。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最终以结算审计单位审定价为准。
2)经结算审计单位审定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总造价(不含变更价款和人工材料补差)和中标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总造价进行比对:(1)若审定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总造价(不含变更价款和人工材料补差)超过中标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总造价时,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以中标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最终结算工程价(不含变更价款和人工材料补差);(2)若审定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总造价(不含变更价款和人工材料补差)小于中标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总造价时,按实结算。
3)变更价款的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组价原则按13.3.3.1“变更价款约定方法”执行。变更价款在最终结算审计后支付。
4)人工材料补差按13.8条款执行。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本项目中标价作为 EPC 总承包项目的暂定合同价。设计费及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按本次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价的10%的预付款(包含1%农民工工资和按现行规定应支付的首笔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日历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开工后逐步扣回,按每期经发包人审核产值的20%扣回,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合同价的60%前扣清
14.2.2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额度:同预付款比例
预付款担保期限: 自预付款支付前至预付款扣完之日止
预付款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以下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一)工程设计费:
1、通过施工图图审的,支付比例: 取得施工图图审报告后15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50% ;
2、完成所有专项设计且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支付比例: 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40%;
3、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 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5%,剩余5%施工图设计费待项目竣工备案后扣除应扣款项后付清余款 ;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按月申请当期工程进度款 。
1、付款申请方式:按以下(1)方式
(1)按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1)在开工后十日内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上报进度款部分的预算承包人已上报发包人且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承包人未及时报送施工图预算或未配合咨询单位审核确定施工图预算审核造价,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拒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按照审核后的单价在每月19日至22日内,根据承包人当月22日前提出形象进度和当月已完工程量支付申请,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审计单位)审核并签证确认,发包人在接到经确认的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给予支付,并从完成建安工程合同价的10%开始从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扣回金额为每次工程产值的 20%,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合同价的60%时全部扣回。
3)工程验收合格及承包人按档案馆要求整理上报工程竣工资料经监理审核、代建单位、发包人签收后,付至建安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本工程未完工程量、水电费)的82%,未按要求上报竣工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4)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后付至建安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本工程未完工程量、水电费)的85%;
5)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经审计得出最终结算价时,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经审计得出最终结算价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价的1.5%工程质量保证金(递交形式同投标担保),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且通过工程质量回访合格后先扣除维修费用等(若发生)再返还保证金(无息)。
(2)按部位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 。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比例的约定: 承包人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供已支付民工工资的凭证,若承包人没有提供已支付民工工资的凭证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且发包人有权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并将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支付申请方式:按以下( 3 )方式
(1)按时间节点支付:
(2)按部位节点支付:
(3)其他: 随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进度款同比例支付,完成竣工备案后支付剩余总承包其他费
2、工程总承包专项费按照相应事项发生后,在最近一次工程款中进行支付。
(四)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
①本项目招标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最高限价已包含浙江省标化工地增加费。若最终通过浙江省标化工地评选的,结算时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执行。评出后且结算终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若最终实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结算终审完成后评出的,费用不予支付。
②本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含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最高限价内。优质工程增加费参考《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财建〔2013〕687号文执行。评出后且结算终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若最终实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结算终审完成后评出的,费用不予支付。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由承包人在每个月的 20 日前,根据经审定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结合当月已完工程量支付申请。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按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审计,双方确认以审计定案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承包人未在28天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既有资料送审,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一式两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已经发包人员确认的竣工图等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采用( / ) 方式
(1)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2)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 /
(3)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额为: /
2、预留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1.5%,递交方式同投标担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按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3条款执行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只承担顺延工期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条款13.2款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总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合同约定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B、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的,每次支付发包人50000元,直至付至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20%。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30%;发生较大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50%;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C、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
D、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
E、未按要求及时对发包人下发的安全隐患通报和整改单进行回复,以及日常性安全管理通知、指令等要求上报材料,每次处罚2000-10000元,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在原处罚基础上2倍处罚;
F、承包人未严格按照 “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未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未做到一处,每次处2000-10000元;
G、承包人未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未做到一处,处罚2000-10000元,另外再按未投入费用的2倍给予扣除。
H、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开展飞行检查、质量检查、安全检查等相关质量、安全检查、工地日常巡查等活动,存在阻挠、辱骂、殴打相关检查人员等恶意行为,每发生一次扣除违约金5000-500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J、违反发包人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每次处罚2000-10000元。上述违约扣款均在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K、设计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协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按时参加例会(如有需要)、工程专题会、工程验收会等会议,如不能响应此条款,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L、其他: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发包人及设计要求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第(5)条执行。
a、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品牌范围之内采购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在指定范围之外采购的,承包人除无条件更换符合要求的产品外,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验收即进场施工的,除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之外,发包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进行更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不能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发包人有权对材料进行自行采购,采购所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及其他交易费用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c、承包人采购的同一材料设备,连续2 次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决定将该材料设备的供应变更为由发包人采购或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方式。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d、除招标文件要求外,本工程选用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及环保要求,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查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的劣质材料设备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免费更换及赔偿损失。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的劣质材料施工后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e、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假冒产品或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处以合同总价1%的处罚。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监理人随时检查工程质量,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规范,每次将扣罚承包人承诺的质量保证履约保证金的10%,待竣工验收时,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负责返修,直至达到要求,并扣罚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保留采取其他制约措施的权力。
(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执行。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罚原合同款的万分之二,但最多不超过工程合同款的千分之六。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定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力采取措施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它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也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它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扣罚其它履约保证金。
(9)承包人未能如期上报工程结算的每逾期一天扣罚1000元(工程结算上报及时率履约保证金为扣罚上限,在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原因导致结算上报延缓的除外)。
(10)在签订本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将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及《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整治、保证质量和进度责任书》,发包人将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检查,若被发包人发现有违约现象,每发生一次将扣罚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1000 元整,同时无条件即时进行整改,若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扣罚;若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其它监管部门抄告、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每发生一次扣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10000 元,同时无条件即时进行整改,若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扣罚;若被发包人扣罚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累计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且整改态度不端正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根据情况扣罚部分或全部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必须加强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具体措施暂按《关于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初稿)执行,否则每次违约扣罚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20%。
(11)从工程开工起到工程移交止,安排专人配合发包人处理工程范围内所有投诉、在工程开工至移交前数字城管及时解决率达到98%以上,解决率100%。承包单位须在相关数字城管投诉要求期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内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每次扣罚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的15%。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发包人要求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承包人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承包人原因超过开工日期10日以上未进场施工的;
(2)承包人原因停工超15日以上的;
(3)承包人原因超过节点工期或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45日以上的;
(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安装假冒器材和设备、以次充好或者出现严重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5)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主要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包括名义上以承包人名义施工实际上由第三人实际负责并独立核算,承包人收取挂靠费的情况);
(6)连续3个月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的;
(7)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8)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9)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的其它情形。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合同解除。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另行补足。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施工现场并移交全部工程及工程资料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清理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仍应按前述要求移交全部工程资料。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
(5)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6)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行为。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及第三方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相关费用含在总承包管理费中。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及第三方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同时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款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国家和当地规范要求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照国家和当地规范要求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补充条款
21.1一旦发包人接到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数字城管案卷投诉,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毕并采用电子邮件(彩信)的形式反馈,出现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位置不对等情况,每发生一条案卷扣工程款2000元。
21.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安排人员看管(所需看管费用含在合同价中),直至将项目整体移交为止。在项目未移交前的现场看管费,成品保护费、偷盗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已开始施工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工程费,最高限额以设计费中标价格的10%执行。。
21.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廉政责任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书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5本项目的合同及附件中如有以下描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等类似描述,均指相关费用已投标总价中考虑,中标后不签证,不另计取
21.6合同专用条款中招标单位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如样板先行、样板展示区及工艺工法等)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21.7地下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原建筑的浅基础、排水沟的混凝土基础等)处理:桩基施工时地下障碍物清理、外运及回填等费用不签证,均按土方工程处理,不足部分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单独列项计取。土方开挖时的障碍物开挖、清理、外运、置换等费用不签证,均按土方工程处理,不足部分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单独列项计取。
21.8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 对新进场工人未做安全交底及教育培训考核的,处以200/人处罚。
2、 对于监理通知单不整改回复的,每次处罚1000元,累计3次处罚后,每次处罚5000元。
3、 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者,每一人次罚款50元,班组成员中有三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四人以上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罚班组长1000元,罚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罚款直接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要求清退工地,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的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高跟鞋、赤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班组成员一次有三人被处罚,罚班组长200元。
5、 现场使用钢筋、木工车间机械设备未接地,或未按规范操作机械设备,罚款200元/次,加工场地无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的,罚款100元/次。
6、 现场临边、洞口防护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罚1000元/m;现场安全标示标牌缺少一处,发现一处罚50元。
7、发现有高空抛物的,罚款500元/次。
8、高空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者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罚款200元/次。
9、 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元/人次。
10、卸料平台周边未封闭、超载使用的,罚款500元。
11、塔吊半径内临时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双层防护的,罚款500元。
12、塔吊超载、塔吊使用无专人指挥的,罚款200元。
13、变配电房、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
14、安全网破损、缺失长期未整改的,外架隔离层未设置的,外架连墙件未按要求设置的,外架堆放建筑材料的,罚款100元/处。
15、楼层内、基坑边、地下室顶板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超出设计荷载的,罚款500元。
16、塔吊司机、电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或非专业人员违规操作特殊作业的,罚款500元/次。
17、施工现场扬尘状况严重的,施工现场积水较多且未及时清理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罚款200元。
18、高压电周边未采取隔离措施,现场施工不确保安全距离,罚款1000元。
19、现场用电不符合“三级用电、两级保护”的要求,罚款200元,线缆绝缘皮破损未及时更换或包扎的,发现一处50元,线缆过路无保护、泡水、缠绕导体等,发现一处50元。
20、 现场不设置安全通道,消火栓点分布不合理的,安全通道不畅通,罚款300元。
21、生活区严禁使用煤气、大功率设备,如发现存在使用,罚款200元/次。
22、严禁在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一发现,罚款300元/次。
23、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14天内需完成工地大门、政策标语、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当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24、承包人需加强民工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使用非标插线板,每间民工宿舍必须配置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插线板,数量按需配置。未按照要求配置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插线板或使用非标插线板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若因消防管理不善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5、承包人需购置人脸识别考勤机一台,用于现场对承包人管理班子的日常考勤工作。考勤机由发包人管理,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26、配合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参观活动,保证现场的安全、整洁、美观,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27、场地准备及相关费用包含七通、投标人搭设的临时道路及红线外的借地费用,红线范围外的生活区临时水电申请所需费用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清运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处理,但承包人应承担双倍的费用。如因工程进度需要,临水、临电等由招标人已先行实施的,则相关费用在结算时按实扣除。
28、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与拟建工程周边道路保洁、养护管理单位签订保洁协议,该项费用在工程费用投标费率中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29、承包人要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民主促民生工作,如遇外界阻扰,承包人应及时协调处理,须注意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和保持好与周边居民、街道的良好关系,避免产生投诉。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产生损坏赔偿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30、以上安全处罚内容相同部位重复受罚三次以上或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根据现场施工进程,发现新的危险源,对应的处罚措施相应增加,并告知总包单位。
31、据施工合同专项条款约定:总包建立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制度,由总包(分包)、监理、发包方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评定,每次检查评分等级必须达到优良等级要求,达不到优良等级总包方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约定处罚(10000)元/次违约金,评定为不合格等级总包方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约定处罚(10000)/次违约金,在一周内整改达不到优良等级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处罚(10000)/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
以上对工人的罚款或施工单位的违约金直接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3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履约时不得降低材料(设备)的品质。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可选用招标文件约定的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也可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在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前,须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3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按照发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人、上城区相关职能部门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流程、项目变更审批流程、材料设备询价审批流程、结算审核流程、分包审批流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将履约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34、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安全职责并接受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监管、综合监管、诚信管理,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可以进行不良行为公告、限定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纳入诚信管理等处罚。
3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与周边百姓的矛盾、冲突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36、对于发包人同意的社会监督,承包人必须配合安排落实施工现场监督工作并负责解释工作。
37、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回。
38、由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外道路的修建、维修、养护、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以及后期恢复原状,红线范围外至业主弃土时的临时道路(含施工、维护、修复及拆除),以上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予调整。
若有: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安装、专项施工等需要承包人配合服务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并不收取配合服务费。
39、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低于本项目方案设计的规模和技术标准,同时应进行限额(按招标最高投标限价设计)设计。
40、本项目工程现场已有临时围墙,承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最终评杯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可以利用,如需拆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41、本项目存在代建管理方,代建管理方所有管理权限以发包方授权范围为准。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7:可调价格要素种类、规格、数量表
附件8:可调价格要素价格指数法调整表
附件9:廉政责任书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绿化养护期为贰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传 真:0571-8605128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营业部

账 号:

账 号: 3300161663505600039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10016



承包人(公章):


地 址:杭州市玉古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0571-88988988


传 真:0571-8799533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账 号:1202024609900026366


邮政编码:310007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备注:双方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等列入本表中。其中:A指不可调部分的权重,B1~Bn指各可调部分的权重,F1~Fn指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

附件7 固定可调价格要素种类、规格、数量表

序号

可调价格
要素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


附件8 可调价格要素价格指数法调整表

序号

可调价格要素名称

规格

权重

备注

1





2





3





4





5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


附件9 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工程总承包(EPC)单位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杭州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2年 月 日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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