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宁乡市大石头冲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查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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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40227002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调查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省宁乡市大石头冲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查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40227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项目名称:湖南省宁乡市大石头冲矿区建筑用石料用灰岩矿勘查;采购项目编号:NXCG-202402270025 2.合同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详见附件) 3.合同期限:90天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17 —— 2024-07-17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双凫铺镇大石头冲矿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勘查工作外业结束,勘查人提交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野外验收意见书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勘查人支付合同暂定签约酬金60%的勘查费用。勘查人提交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勘查报告,并取得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后一个月内双方办理结算;发包人按结算价一次性付清剩余勘查费用。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勘查人应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视为违约。发包人在付款时,有权扣减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未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详见附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及发包人的上级部门或宁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金额为结算金额。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横店支行(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调查院:1103010400005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范》(DZ/T0399-202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建筑用石料类》(DZ/T 0341-2020)、《建筑用砂》(GB/T14684-2022)等标准(如有最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及施工图审查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通过主管部门的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取得野外验收意见书和报告评审意见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查人搜集的资料:同通用条款。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同通用条款 。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职务: 产业发展部部长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授权范围: 代表发包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事宜;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代表发包人在涉及发包人重大利益事项(包括工期顺延、暂停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验收、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等)的文件上签字确认,应由发包人盖章为准。 3.1 勘查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1]: 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不得进行分包 。 3.2勘查人义务 勘查人应当规范开展工作,为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勘查人在为发包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的勘查人人员自身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勘查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由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权向勘查人追偿。 3.3 勘查人代表 姓名:叶锋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18670499937 ;授权范围:代表勘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查质量、安全等全方面管理,对工程勘查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与通用条款内容对应,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查人的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1]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查费用,每延迟一日,应向勘查人支付所欠费用万分之三违约金。[2] 14.2 勘查人违约 14.2.2勘查人违约责任 (1)勘查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勘查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勘查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向勘查人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勘查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3)因勘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勘查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查费外,并赔偿发包人遭受的所有损失,赔偿数额不以本合同约定价款为限,勘查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勘查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勘查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进场提供服务或未按期完成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勘查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向勘查人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勘查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2、由于勘查人提供的成果资料不符合相关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勘查人应负责无偿返工至达到符合要求,如勘查人拒不返工、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是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向勘查人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勘查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请公司确认是否同意该条款。 请公司确认是否同意该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详见附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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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240415程-产业投-宁乡市大石头冲灰岩矿勘查合同(宁乡产投)-修改版4.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