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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渡船垃圾清运采购公告(第二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渡船垃圾清运项目招标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项目名称:渡船垃圾清运
2、项目编号:sbtf-2023wb03-1
3、项目概况:
负责登船接收、清理停靠在旅顺、烟台港船舶(中铁渤海1号,中铁渤海2号,中铁渤海3号)渡船B甲右舷后部垃圾存放点的垃圾,作业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每月底出具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出具五联单并将其提供给船舶及相关部门。
3.2服务内容、标准(详见合同)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资质要求: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市级交通局签发的港口服务经营许可资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不存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质量检查、招投标或物资供应等方面处于暂停合作、禁止采购、停用的状态;投标人所投产品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情形(复查通过除外);投标人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没有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在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因质量、履约、廉洁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受到招标人相应处理的,按招标人有关规定期限执行。
本项目不组织集中现场查看,投标人如需现场查看自行与招标人联系。联系人:刘国君,电话:0535-2932169
三、招标要求
3.1项目承接形式
本项目采取自愿报价的单次包干价报价。由于投标单位现场调查不仔细,在招标范围内漏算、错算等均不得增减。
3.2本项目由中标人总承包,不得转包、分包。一旦发现转包、分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中标人索赔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违约金。
四、报价依据、轮次
4.1投标人按照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4.2本项目实行2轮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五、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5.1投标文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5.1.1投标函;
5.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1.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1.4授权委托书;
5.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5.1.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5.1.7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材料:
①企业简介(企业概况、组织架构、拥有资产、车辆、员工数量、目前服务的客户情况等)
②资质证书资料(加盖公章)(提供可供查询方式及链接)
③近期合同资料
④开户行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5.1.8投标报价表;
5.2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文件一式叁份,1本正本、2本副本。
六、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6.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6.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1.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为废标处理:
6.2.1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6.2.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
6.2.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6.2.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6.2.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6.2.6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2.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2.8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6.3无效标书由评标小组确定。出现不予受理的投标或废标且有效投标不足2家时,可直接转为邀请谈判或重新招标。
七、合同
《渡船垃圾清运合同》
招标日期安排
2023年1月16日发布招标信息。
2024年1月249时前,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送至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联系人:管延钊,电话:0535-2932035,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开标地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保留随时终止招标的权利,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给予任何理由。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商公告在中国铁路95306国铁采购平台(网址为https://cg.95306.cn)发布。
、本招标公告由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十二、已依据第一次公告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件仍然有效,无需再行投标。

附:


1、投 标 函
致: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编号为的 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次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己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我方自愿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容易造成误解事项的权利。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服从贵方对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一旦我方中标,贵单位的招标文件、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报价表(报价含增值税)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资质


项目名称


报价(元)/次



增值税税率


备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渡船垃圾清运合同
合同编号:2024-HY-




甲 方(铁路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君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环海路60号



乙 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当地港监行政部门关于渡船垃圾处理的有关要求,就乙方承担清运甲方渡船垃圾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 作业内容及标准

1.1乙方负责登船接收甲方停靠在烟合港(旅顺港)船舶(包括中铁渤海1号,中铁渤海2号,中铁渤海3号)的船舶垃圾:接收并清除渡船B甲右舷后部垃圾存放点的垃圾。作业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1.2正常航班的垃圾接收作业于开航前90分钟开始。如遇航班调整,作业时间由甲方渡船通知乙方设立的24小时值班电话()。
1.3乙方每月底出具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并将其提供给甲方船舶。
  •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应安排船员协助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双方安全完成作业。
2.2如某航次垃圾数量突然增大,应提前通知乙方,便于乙方做好适当准备。
2.3如某航次垃圾数量不大,甲方认为不需清运垃圾,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联系人 ;或在申报系统中不进行申报)。
2.4每次垃圾接收完成后,甲方需签收三联单,其中一份留船;两份给乙方。
  •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上船配合甲方船员进行吊装作业(甲方负责开吊,乙方负责挂钩等),负责接收并清理垃圾点内的垃圾,保证按时完成接收作业。
3.2乙方应保持渡船、码头、周边海域等的环境整洁,不得将垃圾丢弃至上述区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上述区域污染,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清理并恢复原貌,并负责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3乙方作业人员、车辆进入甲方烟台北站港区(旅顺西站)港区(包括渡船、码头前沿指定的垃圾回收作业区、进出港共用道路),需接受甲方烟台北站(旅顺西站)监督管理。
3.4提高服务意识,和渡船进行有效沟通,遵守渡船作息时间,在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时,对于临时性、突发性情况(如吊车故障)应友好协商解决,不得拒绝接收垃圾。
第四条 履行期限
从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二个月前,乙方向甲方提出是否顺延合同的书面意见,如甲方对乙方评价满意的,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第五条 验收依据和方法
5.1验收依据:甲方渡船签字的航次确认单
5.2验收方法:
甲方根据渡船签字的航次确认单来核算接收次数,核定垃圾接收费。
第六条垃圾接收费标准及付款时间、方式
1、垃圾接收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双方根据甲方渡船签字的航次确认单按每次元(),核算每季度的费用;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自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时,每延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付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7.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成渡船晚点,甲方有权扣除本次服务费用,并负担由此造成本航次的损失。
7.3如乙方未按约定或电话通知到港作业,错过当次航班,乙方应支付相当于每航次垃圾接收费双倍的违约金。
7.4本项目由乙方总承包,不得转包、分包。一旦发现转包、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违约金。
7.5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方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或业务代表为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方的一般工作人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方支付10000 元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方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7.6发生到甲方或(及)上级单位信访、缠访或者形成不良舆情致使甲方或(及)上级单位名誉受损的,乙方应立即采取带离信访人员、消除不良影响等措施。以上情形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如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2因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8.3乙方必须具备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并保证持续有效,如乙方资质过期或失效,乙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
8.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
8.4.1因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8.4.2乙方一年内被考核不合格达到3 次的。
8.4.3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8.4.4乙方资质过期或失效,致使合同解除的。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乙方应与到甲方垃圾清运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人员名册,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变更名册,乙方人员发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承担责任。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0.3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对方及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环海路60号
邮政编码:264002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4 份,甲方执1 份,乙方执3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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