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招标公告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微信

X




索 引 号: /2024-00030 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16:08
名称: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涉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新街某超市销售侵犯“剑南春酒”、“贵州茅台酒飞天”、“国窖1573酒经典装”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2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公安厅到东方市琼西路某号商铺的东方新街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剑南春酒”4瓶、“国窖1573酒经典装”8瓶、“贵州茅台酒飞天”20瓶标识的涉案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771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9月2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扣押。由于该案涉案商品数量多、违法经营额较大,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东方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例2: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某超市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酱香型白酒)”、“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国窖1573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2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公安厅到东方市琼西路某商铺的东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贵州茅台”3瓶、“国窖”7瓶、“剑南春”3瓶标识的涉案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176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2月2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东方八所某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在未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浙江省义乌一小商品城以0.6元/本购进《幼儿学前天天练.拼音描红》《幼儿学前天天练.数字描红》《儿童启蒙涂色本》25套(220本),以1元/本销售130本,销售金额共130元,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3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2023年4月1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图书、罚没款11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海南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在未持有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版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将某图书进行修改、编辑、排版、设计等,委托海南某印刷公司印刷出版600本,并与东方市30家单位签订入书、协编、赞助支持等协议,收到编撰出版、书籍、入书费等费用120900元,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090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2023年6月2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图书、罚没款967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东方东海某图书店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鲤鱼跳龙门、孤独的小螃蟹、小狗的小房子、“歪脑袋”木头桩等10本图书为盗版出版物,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东方八所某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在未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一批价格0.3元/张的音像制品,并以价格3张/5元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存在零售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音像制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东方八所某玩具店未经授权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当事人经营的“冰墩墩”玩偶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冰墩墩的卡通形象专用权归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违法经营额共计704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2022年5月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冰墩墩玩偶”29个;2.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例8:东方东海某烧烤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美式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商品,属于侵权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动力火车”商品。违法经营额为48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2年11月1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美式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44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共计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00)。



相关文件


附件: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