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芯城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芯城科技园一期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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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CS-F20221028008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芯城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百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芯城科技园一期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F20221028008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壹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1 —— 2023-11-30 3.2 履行地点:芯城科技园一期1#2#栋中央空调区域、4#栋3-4楼、5#栋12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履行地点:芯城科技园一期1#2#,4#3-4层,5#12层。 3.5履行方式:芯城科技园一期1#2#,4#3-4层,5#12层中央空调维保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4.1.1支付: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4.1.2退还:所有空调费用由乙方负责代为催收催缴,确保收款率达100%。本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所负责的空调费用收款率达到100%,则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所负责的空调费用收款率未达到100%,则本合同期限到期后6个月后,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仍未收到空调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4.1.3 空调服务费: 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 第二次支付:服务期满半年,按合同金额的40%作为结算基数。乙方提交前半年度服务报告及相关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结合前半年度(采暖期)考核结果进行按实结算。若前半年度(采暖期)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则不扣除维保费用;若低于90分,则以90分为基准,按分数占比进行结算。 第三次支付:服务期满一年,乙方提交整体服务报告及相关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第三次支付以(结算评审金额-合同金额*60%)作为结算基数,若后半年度(制冷期)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则不扣除维保费用;若低于90分,则以90分为基准,按分数占比进行结算。 备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湖南百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8001855597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项目实施要求: (一)维保原则 1. 所有空调相关设备由维保单位负责维保及维修,单项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维保单位免费维修并保修一年;单项维修金额超出2000元的,确需紧急维修的,可委托维保单位进行维修。如因维保单位疏于维保而产生的设备损坏,所有损失由维保单位自行承担(见附件一至四)。 2.所有空调费用由乙方负责代为催收催缴,确保收款率达100%。本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所负责的空调费用收款率达到100%,则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所负责的空调费用收款率未达到100%,则本合同期限到期后6个月后,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仍未收到空调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3. 园区中央空调定价由园区制定,维保单位按定价收取相关费用。4.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1年,中标供应商实行制冷/供暖周期考核(见附件五),半年度进行结算,半年度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则不扣除维保费用,若低于90分,则以90分为基准,按分数占比进行维保费用的结算。 (二)1.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冷水机组、新风机组、水泵、风机盘管、管道系统、各种阀类、采气装置和各类风口、自动控制系统等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并建立维保维修台账及相关工作凭证作为考核依据。2.中央空调使用费代收服务(值班、维护、抄表、制表、审查、出单、发单、催交、结算、等所有空调计量费代收事项),并按要求制定相应台账。3.芯城一期中央空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责任由维保单位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提供可靠的原厂备品备件和不低于原厂报修服务标准的技术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不得发生部件不兼容、不匹配等情况,对于已停产设备需提供原厂替代备件保障;设备在维保期间如需要设备生产厂商相关支持或服务,由乙方与原厂商协商解决。 5.3.1、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空调系统安全运行 和正常使用; 5.3.2、定期巡查设备运行状态并记录运行参数;每月检查空调主机,测试运行控制和安 全控制功能,分析运行数据; 5.3.3、制冷期间每年至少清洗、维护保养冷却塔1次,皮带张紧调节、 缺油检查并投放相关药物期检查,循环泵、冷却泵电机及泵体除锈刷漆等维护保养; 5.3.4、定期对空调循环水进行水质处理和水质分析,保证系统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5.3.5、定期对空调系统电源柜、控制柜进行 检查,紧固螺栓、测试绝缘,保证系统的用电安全;每年至少除锈漆刷漆一次; 5.3.6、在每个供冷期或供热期交替运行之前,或系统停机一段时间后又重新投入运行时,必须对系统所有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确定正常后方能投入运行; 5.3.7、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 10 分钟内 到达现场实施维修,并做好记录,零维修合格率 100%; 5.3.8、空调使用费代收服务(值班、维护、抄表、制表、审查、出单、发单、催交、结算、等所有 空调计量费代收事项) 5.3.9、运行(参考)标准:采暖12-3月、制冷5-9月(全年运行9个月)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必要的服务条件。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乙方不听取甲方意见、服务不到位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中央空调系统维护、保养、检修、水处理等过程中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如有物件损坏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服务质量,在维护事项发生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质量保证期内,对维护、维修、更换部件等事项承担责任,如有更换的设备部件在保质期内再次出现损坏、更换或进行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凡更换或维修的部件,应当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签字验收,在更换或维修过的物体上作出标记。 4、乙方在系统设备运行、检修、保养过程中应及时发现、排除小故障,避免积累损坏大件,发现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地方,应向甲方提出合理建议,提出改造措施。 5、乙方在一个工作周期结束,应对设备实施保养,并对系统工作状态作出评估,以书面形式呈报甲方。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维护原有环境,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废料,垃圾。 7、乙方有按本协议约定获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8、因如地震、水灾、冰灾等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管辖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十二、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服务,例如设计服务、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评估服务、代理服务等等,以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如提供答疑、培训、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服务成果”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依照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书面报告、设计图、电子文件等成果,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指明。 (7)“项目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服务内容见本采购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本采购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服务成果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后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如无意见应及时验收。 6.2 针对甲方提出的反馈意见,乙方应予以调整服务成果或进行充分说明,尽可能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且不另行收取费用。 6.3 甲方验收并确认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之后,乙方应依照本采购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后续服务。 7.服务质量要求 7.1 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应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 7.2 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应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准确,没有错误或疏漏。 8.知识产权保护 8.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8.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设计的图纸、拍摄或撰写的作品等,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9.保密义务 9.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0.合同价款支付 10.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0.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完成且服务成果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0.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完成且服务成果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0.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0.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采购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1.伴随服务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成果的后续服务,包括相应的答疑、技术交底、现场指导等约定工作。 11.2 乙方还应提供采购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1.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2.违约责任 12.1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已完成服务对甲方的作用,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重新提供完全符合约定的服务。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应付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2.2 迟延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合同价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届时乙方应退还全部已收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总额20%的违约金。 (3)如果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合同的变更 1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3.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4.合同中止与终止 14.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5.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5.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5.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6.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6.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7.解决争议的方法 17.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7.2 调解不成可以按【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如仲裁/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通知 19.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9.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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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报价.pdf 附件一.docx 空调维保中标通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