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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连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2年第3号)
一、项目编号:[350122]HHPM[GK]2022006
二、项目名称:通港大道与松坞村、中麻村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瑞敏捷顺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山86号
  被投诉人1: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
  被投诉人2:连江县浦口镇人民政府
  地 址:连江县浦口镇浦西路17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瑞敏捷顺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连江县浦口镇人民政府委托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对通港大道与松坞村、中麻村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编号:[350122]HHPM[GK]2022006)”包1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2022年7月2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显示,浦口镇政府委托汇宏公司组织的通港大道与松坞村、中麻村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08-19 09:30;2022年8月16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截止本意见书出具之日起,本次采购项目尚未开标。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7.2评标标准的评标项目:2设备功能1至4设备功能3 。我司质疑内容主要为参数的唯一性、检测机构具备标识排他性和招标文件标识的错误,招标公司在质疑函回复已更正,但是招标公司发布的更正公告却只更正了CAL标识错误写法,其他我司质疑的事项,招标公司均未进行回复,只愿意回复他们回复的,并没有根据我司所质疑的条款一一质疑回复。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厂家证明材料显示至少有3个厂家满足招标文件7.2评标标准的评标项目“2设备功能1至4设备功能3” 的技术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另查明,2022年8月16日更正公告显示,采购人已对于检测机构具备CAL标识作出更正。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采购文件要求检测报告首页需具有CMA标识符合法律规定。另,CNAS认证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的简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CA)批准成立并确定的认可机构,统一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申请行为,采购文件要求检测报告首页需同时具有CMA与CNAS两个标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该投诉事项中有关“检测报告首页需具有CMA与CNAS两个标识”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7.2评标标准2. ②技术项(F2×A2)满分为55分:评标项目:6设备提升1至8设备提升3。我司质疑招标文件并没有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量化值,而是用参数的控标点来设置分数,且招标文件设备参数并没有写明技术标准是什么,以什么来评判。所要求的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标准是什么,评标的标准是什么,例如,招标文件的设备参数GPU1个,为提升设备的性能,提升2个GPU或以上得分,招标文件应写明要求,招标公司质疑回复函写明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并没有对此进行整改,只是更改文字,招标文件设备的技术参数标准也是一样没有更改,招标公司对此并没有进行认真对待,而是随意敷衍,换汤不换药的更改了文字描述,玩弄文字游戏。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上述评标因素设置了“最好、较好、一般”,2022年8月16日更正公告已对上述“最好、较好、一般”评审标准作出变更,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7.2评标标准③商务项(F3×A3)满分为15分:评标项目:1投标人综合实力。我司所质疑的是认证体系证书不应该出现认证范围,每家企业所持有的体系认证证书是根据自身来进行认证范围,招标文件要求的体系认证证书却要求范围细项,明显是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我公司持有体系认证证书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代表我公司没有体系认证证书,招标文件完全就是参照某一公司认证的范围来进行设置,这对其他潜投标人均有不公平的对待,具有非常明显的唯一性、排他性。明确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函写明根据我司所质疑的进行更改,但是更正公告并没有删除认证范围,反而增加认证范围的内容,更正的内容就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换汤不换药,随便敷衍我司所质疑的事项,故意曲解我司的质疑实际意思。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本项目为通港大道与松坞村、中麻村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包括综合管控一体机、智能监控箱运维软件平台、公安交警平台扩容、云存储扩容、集成服务、设备安装、系统集成等,招标文件设置该评审项与项目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5
    投诉人称,采购人、招标公司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条款,招标公司对招标文件内容更正后没有顺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经查,投诉人福建瑞敏捷顺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下称“瑞敏捷顺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提出质疑,汇宏公司于8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事项4、5未经依法质疑,亦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4、5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投诉受理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建议驳回上述两个投诉事项。
    (五)关于投诉事项6
    投诉人称,招标公司随便敷衍质疑事项。根据我司所质疑的条款,招标公司明显就是偏袒采购方,对于我司所提出的质疑条款仅在质疑回复函写明已更正,随意敷衍,并未对我司所质疑的事项进行详细回复,根据更正的内容,招标公司只是换汤不换药的修改了描述,玩弄文字游戏。
    经查, 投诉人瑞敏捷顺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提出质疑,汇宏公司根据标前更正公告于8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其中涉及投诉事项1、2、3已更正。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中有关“检测报告首页需具有CMA与CNAS两个标识”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3、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4、5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闽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连江县财政局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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